在专利审查时常规轴的结构设计例题是怎么界定的

浅析「授权性设计特征」在外观侵权中的作用!浅析「授权性设计特征」在外观侵权中的作用!IPRdaily百家号原标题:浅析“授权性设计特征”在外观侵权中的作用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重要条件,该两款也是无效外观专利的主要条款。其主要规定了: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上述规定的具体情况比较多,但实际无效过程中,经常用到的还是涉案外观专利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也就是说,二者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针对该点《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需要着重考虑五项因素,其中的三项是实践中经常考虑的因素,分别是a、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设计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b、相对于惯常设计,其余设计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c、区别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所谓的惯常设计就是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对于这三项实践中应用的把握不仅是影响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具备授权条件的重要因素,还是决定外观专利授权性设计特征的关键因素,因为外观专利授权性设计特征的确定对于产品外观侵权的判断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对于上述三项实践中应用的把握对产品外观侵权的判断同样具有重要影响。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对外观侵权做了怎样的规定。其判断产品外观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标准主要体现在《解释》第11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即:授权性设计特征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当然关于判断标准,司法解释二中给出了“设计空间”的概念以及处理方式,本文不作为重点讨论。上述条文虽然给出了判断相同或者近似的最终标准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但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应是上述两条标准(一)和(二)。对于第(一)条的规定容易理解,把握好两点,一是产品正常使用时,二是不区分是否是授权性特征(即:单纯考虑第(一)条时,不带入是否是授权性特征这一因素);对于第(二)条的规定,其强调了授权性特征在外观侵权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而授权性特征又是在外观授权或无效中产生的,因此,其将外观侵权与外观授权或无效紧密联系起来了。外观设计的专利制度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具有美感的创新性工业设计方案,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性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权,该创新设计就是授权性设计特征。正是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具有授权性特征,才使其设计具有创造性,从而满足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也正是由于授权性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因此,其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来说,对于满足实体授权标准的外观专利,其设计特征包括授权性设计特征和一般性设计特征,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授权性设计特征通常是易见的、不属于惯常设计、也不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授权性设计特征,一般来说,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如果被诉侵权设计包含全部或部分授权性设计特征,是否一定能够得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呢?本人观点是不一定,还要看其他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如果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对产品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一般来说,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近似,如果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对产品外观整体视觉效果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例如:1)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不多,且不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的;2)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该类产品中的惯常设计的;3)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产品外观设计局部细微变化的等等,一般来说,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近似。由此可见,判断授权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侵权的判断具有重要的影响。纵观目前地方法院,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外观专利是否相似主要还是看视觉效果影响较大的整体形状,对于所谓的局部细微变化的处理大都是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而导致侵权标准过于放宽,很少的判决中会实质考虑授权性设计特征在外观侵权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即使部分地方法院考虑到授权性设计特征在侵权判断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但是基于法院不具备审查授权性设计特征的能力,大多的授权性设计特征来源于外观无效阶段或专利权评价报告,而问题在于外观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没有专业人员对其授权性特征给予认定,无效阶段专利复审委合议组不进行证据检索,其无效决定的依据均来自于无效请求人自行提出的,鉴于无效请求人的检索能力受限、对专利法律标准把握能力受限,因此,提供的无效证据并不全面,所以,目前专利复审委合议组对外观专利专利权是否稳定的判断仅限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得到的比对结果,其无法全面、准确地给出外观专利的授权性设计特征,这是导致外观侵权阶段不少地方法院会出现授权性设计特征认定有误,从而导致侵权判断结果出现偏差的原因之一。在外观侵权的民事诉讼过程中,以往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或代理人在侵权比对的过程中,仅仅关注涉案专利以及涉案产品之间的关系,纠结在二者之中,导致外观侵权认定的主观性很大,而且可操作性也变得较差,难以把握其中的尺度,对是否构成侵权的把握也失去了方向,主要原因是没有将上述外观侵权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如上所述,外观侵权认定的过程中,不仅仅要进行涉案专利和涉案产品之间的比对,更要引进现有设计,如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比对一样,首先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引入恰当的现有技术,才能更好的界定出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如果不引入现有设计,在侵权比对过程中就无法将授权性设计特征、惯常设计等因素考虑进去,也就无法将授权性设计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力进行区分,从而无法准确适用“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更具影响”的法律规定,最终导致侵权比对结论出现偏差甚至错误。对于侵权起诉方,为了在侵权诉讼中维护自身权利、占得先机,目前从各级审判判例中可以看到,已经有部分当事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或者补交证据时,开始提供现有技术来证明涉案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从而有利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方如何在侵权诉讼中尽量维护自身利益呢?积极提供证据证明授权外观专利的授权性特征是一个较为实用的方式,如上所述,毕竟很多地方法院进行外观侵权判断时,主要看视觉效果影响较大的整体形状,而实际上很多产品,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其整体形状都大同小异,已经成为惯常设计,例如:SUV汽车的整体形状、儿童推车的整体形状等等。真正的授权性特征,也就是真正让一般消费者对二者进行区分的已经不是这些所谓的整体形状,而是设计在这些整体形状中的所谓的局部变化,所以,提供证据证明“整体形状”属于惯常设计,准确确定授权外观专利的授权性设计特征对侵权判断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大多数“整体形状”被证明属于惯常设计,之前所谓的局部变化,也就不再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了,这里可以引用一下“设计空间”理论,也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产品基本定型,“设计空间”逐步被压缩,从而使一般消费者对不同设计间的较小区别也容易关注到,进而上述所谓的局部变化也就被一般消费者加强关注了,使其成为区分的标准,构成授权性设计特征,这也符合产品设计发展的一般规律。被诉侵权方如何来判断外观设计授权性设计特征呢?除了参考上述外观专利无效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内容外,一般来说就是针对外观设计进行相关现有技术检索,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外观专利授权的相关标准进行判断,尤其是针对上文提到的a-c点进行分析,最后,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得到涉案外观设计的授权性设计特征,通过这样的工作,可以真正反映出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性设计点,更清楚的界定出专利法赋予其保护的范围,从而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涵盖了该些创新性设计点,以及该些创新性设计点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具有影响的大小,进一步确定该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这样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综上所述,在外观专利侵权的比对分析中,不能简单的比对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应该尽量引入现有技术,明晰惯常设计,并通过应用外观专利无效的相关规定,确定涉案外观专利的授权性设计特征,使准确适用外观专利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具有操作性,从而更好的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并能够进一步使包括法院在内的各方对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趋于一致。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作者:陈浩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编辑:IPRdaily 赵珍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IPRdaily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知识产权新锐媒体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7年31期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摘要】:正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局长申长雨日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
【分类号】:D923.42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张守谋;;[J];科技信息;2002年10期
雍海峰;[J];砖瓦;2003年02期
本刊通讯员;;[J];煤气与热力;2007年08期
武雪萍;李赞捧;;[J];法制与社会;2009年19期
倪敏;;[J];中国公共安全(综合版);2009年10期
刘斌斌;张恩凯;;[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7期
石必胜;;[J];知识产权;2012年04期
赵虎;;[J];家电科技;2012年11期
雷英;;[J];商品与质量;2012年S7期
叶翔;;[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年06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吴照幸;;[A];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三部分[C];2013年
张晓都;;[A];专利法研究(2004)[C];2005年
杨楷;杨炯;;[A];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第一部分)[C];2014年
江耀纯;;[A];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第一部分)[C];2014年
韩颖;;[A];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下)[C];2009年
熊延锋;;[A];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成立20周年庆祝大会暨学术论坛会议论文集[C];2008年
和育东;;[A];专利法研究(2010)[C];2011年
陈哲锋;蔡超;;[A];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四部分[C];2013年
陈钧;;[A];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三部分[C];2013年
张清奎;;[A];专利法研究(2000)[C];2000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郑钢?邓勇;[N];中国财经报;2007年
Sun公司CTO
P[N];中国计算机报;2007年
李立?本报实习生
王婷;[N];法制日报;2008年
中国药科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周和平;[N];医药经济报;2008年
胡宓?吴玲;[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
;[N];福州日报;2008年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宋锡坤;[N];沈阳日报;2009年
;[N];沈阳日报;2009年
;[N];郑州日报;2009年
魏星 实习生
华露萍;[N];江西日报;2009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郭济环;[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朱云翔;[D];北京化工大学;2017年
安鹏翔;[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陈海月;[D];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
张小敏;[D];武汉理工大学;2014年
余凯;[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年
王正文;[D];华南理工大学;2015年
杜超;[D];兰州大学;2015年
史润;[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5年
陈欣;[D];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
马召燕;[D];上海大学;2015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与运营平台
服务热线:400-889-7080
已有7号网账号
还没有7号网账号
400-889-7080
农林渔牧/食品
交通/运输/包装
化工/冶金/生物
建筑/采挖/照明
机械/加工/设备
服饰/日用/家电
通信/电子/数码
医疗/保健/美容
能源/动力/电力
400-889-7080
400-889-7080
400-889-7080
400-889-7080
您的需求我们已经收到
稍后将由专业顾问为您服务!
当前位置: >>
>> 专利名称怎么起?专利名称的命名规定是什么?
专利名称怎么起?专利名称的命名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17:48:34 点击:10074
专利名称一般都怎么起?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都起了什么样的专利名称?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名称的命名有哪些规定?该如何正确理解这些规定?
专利名称长什么样子?小七就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找到三件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让大家参考参考实际获得授权的专利都起了什么名称?(1)所属行业:通信/电子/数码 专利类型:发明(2)所属行业:服饰/日用/家电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3) 所属行业:通信/电子/数码 专利类型:外观设计这是实实在在的专利名称。获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是专利申请,申请被受理后专利局会进行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而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专利名称的命名要求:(1)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2)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指南还对专利名称的命名办法做了具体的要求,比如: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 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 等词作为发明名称。了解一项专利的最初,我们通过专利名称先认识到该发明的主题和类型,对于审查员,专利名称就是对该发明的第一印象。所以专利名称的合理命名很关键。拟命名时,我们需要考虑多个问题,比如是否阐明专利的创新点、是否与专利权要求紧密相关,对此小七做出以下几点总结建议:(1)专利名称应该有实际的语义,清晰但简明指出发明内容的客体;(2)专利名称应体现技术方案或设计的类型,比如方法、结构、产品等等;(3)若含有能代表该专利新颖性的构成元素,就是非常好的专利名字;(4)不含非技术词语、不含词义含糊的词语;(5)不要与现有的专利名称近似,注意加以区别;(6)汉语的专利名称建议不超过40个汉字。如果您打算申请专利,却不知道怎么给发明起一个合适的专利名称,可咨询7号网专利顾问,或直接委托为7号网人。编辑:简言来源:7号网(www.qihaoip.com)申明:本文为7号网版权所有,7号网将保留付诸法律和舆论的手段用以维权!谢谢!
请登录后再收藏
关注我们的自媒体
获得更多优秀内容
7号网新浪微博账号:前海七号
7号网微信订阅账号:qihaosub
扫描二维码立即关注
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
擦亮用剂,...
传真机,电子公告牌,个人...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
通信/电子/数码
¥30000.00
医疗/保健/美容
通信/电子/数码
通信/电子/数码
¥20000.00
关注七号网微信
热线电话400-889-7080
& 七号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二楼论道医药专利|专利程序中药物化学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制度设计
作者 | 梁宝龙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药物研究院知识产权部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6100字,阅读约需12分钟)
药物化学专利中的虚假实验数据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授权专利的公信力、制药行业的发展以及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在现有专利制度下应当充分利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请求人提供的数据证据,确定适当的实验数据采用标准,充分发挥专利复审委委托技术咨询、鉴定的职能,及时、准确查清数据事实,才能有效遏制和辨别虚假数据和专利,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
实验数据一直都是药物化学专利的重要基石,并且由于药物活性和化学反应的低预测性使得实验数据成为衡量药物活性和化学反应专利中技术效果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是先前一份关于对北京某制药公司的专利金奖提出异议的声明[1]再一次将公众的视野聚焦到专利数据真实性问题。而实际上“虚假专利”也早已不是什么秘密[2]。社会上出于不同的动机对专利授权有着不同的需求:有的为了打压竞争对手,有的为了占有市场,有的为了获得大学自主招生优先资格,有的为了评审高新技术企业,有的为了获取政府专利资助,有的为了职称评审,有的为了产品招标,有的为了积分落户,有的为了立功减刑[3]。这些优势和用途本来是技术革新后获得发明专利所带来的红利。但是也不排除有人不正当地利用了药物化学低预测性的特点,通过例如抄袭、拼凑、杜撰、虚构实验数据等手段来不正当地获得专利授权,进而披上了合法外衣。而现有的规章制度对上述虚假专利的行为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有效规制[4],其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授权专利的信任度,也与国家目前大力倡导的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道而驰。虚假专利不仅包括不可实施、无中生有的虚构专利,也包括能够实施、但过分夸大技术效果的虚夸专利申请。这些虚夸专利申请一旦公开就进入公众领域,构成了现有技术,掩盖了相关领域的真实现有技术水平,使得真正通过创新对现有技术做出实质贡献的相关领域发明的技术效果被低估而难以获得授权,损害了相关领域发明人的正当权益,也不利于技术的创新和发展。特别是虚假的药物化学专利,不仅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也不利于整个制药行业的发展和有序管理,因此,在专利程序中对药物化学专利中的实验数据有何要求?如何审查药物化学专利中的实验数据?如果在现有制度下最大限度地遏制虚假专利呢?有必要对我国专利程序中药物化学专利中实验数据真实性的制度设计进行探讨。
二、药物化学实验数据在专利审查中的重要性
1、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对实验数据的要求
药物化学是实验性学科,药物化学发明一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实际的药物化学实验中发现或获得灵感得到的,其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药物化学实验。大多数发明也需要经过实验证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药物化学有了长足的发展,相关知识已经逐步系统化、精细化,但是对药物化学的性质的预测性仍然比较低。
就药物化合物及其药物活性而言,药物结构与活性之间的构效关系并不明确,虽然目前可以通过简单常规基团的置换并根据已知模板化合物的性质数据推测出改构后的类似化合物的药物活性,但是对于母体结构的改变、或者较大取代基团的修饰所带来的活性改变仍然很难预测。取代基团的位置、类别、大小、以及分子整体结构都会影响整体效果。而且一种新的化学分子是否具有药物活性,具有几种药物活性、具有哪些方面的药物活性,目前根据药物分子结构还无法预测或有效预测。即使本领域的专家依靠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所设计的新药物分子,其药物活性最终仍需要通过严格、系统、具体的实际实验才能进行确证。这也是目前药物化学发明评价其创造性的基础。以所熟知 “反应停”药物“沙利度胺”为例,其最初是作为抗菌药来研究的,后来陆续被发现具有镇静催眠、在治疗麻风结节性红斑病、多发性骨髓瘤、免疫系统疾病、皮肤病[5]、消化道慢性炎性疾病[6]、肺纤维化[7]等多种不同领域的适应症。即使现在看来,该药物的多种药物活性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仍然不能够通过结构进行有效预测。
而对于化学反应而言,虽然通过已知反应可以启示和推测相似结构的反应,但是一个化合物的反应位点并不是唯一的,也不孤立的,官能团的位置、反应活性、周围空间结构、其他反应位点的影响、以及各种不同的反应条件和参数都会影响着反应的程度和方向,并且使得呈现出千种百样、形形色色的化学反应。当新反应物的结构和反应条件与已知反应差异越大时,其反结果的可预测性也越来越低。
在此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大量、具体的实际实验进行发现、筛选、确证新的药物分子及其药理活性进而实现其治疗用途仍然是最为切合实际和可行的研究手段和有效途径。也正是基于药物化学发明的上述特点,对于新的药物化合物而言,说明书中需要记载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或结构式以及确证该化合物结构的表征数据,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同时为支持其所称的用途还需要记载生物活性实验及其测试结果数据。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记载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记载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除此之外,无论化合物发明还是组合物发明,通常需要有制备实施例。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由此可知,无论药物产品发明还是药物方法发明,都离不开其实验数据的支持。
2、创造性评价对药物化学实验数据的要求
发明取得的有益效果是评价创造性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发明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并不理想的情况下,技术效果的考量对创造性的评价显得更为重要。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8]。这是因为无论是新的药物分子的药物活性、药物毒性,还是制备方法的收率、纯度,以及产品的稳定性等这些技术效果的体现均需要借助于实验获得的数据, 即使与现有技术进行的技术效果比较,其实也是通过在相同或实质相同实验条件下获得实验结果数据的比较。因此实验数据对于药物化学发明创造性而言依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三、现有规定对药物化学实验数据的审查要求
药物化学发明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才能获得授权。但是实质审查并不意味着对发明的每个细节和步骤都进行实地的操作和核实。对药物化学发明而言,重现药物化学实验不仅需要和消耗大量的原料和反应试剂,增加人力成本和物质消耗,而且不同的实验对反应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制,某些反应还有可能存在发生爆炸的危险,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在必要安全条件下进行仔细操作。特别是新药物分子的生物活性实验,不仅对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有着较高要求,需要严格、系统的实验方案,无论从实验成本、人力投入和时间周期上来讲都是一个工作量浩大的工程。而一件药物或化学发明申请中经常记载十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化学实施例。而且专利审查部门主要职责在于审查,不是实验部门,否则重现药物实验将占用大量时间,专利审查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严重制约和影响审查速度和效率。而基于效率和成本考虑,审查部门也很难到派员到申请人驻地核查实际的实验情况。特别是在目前专利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压力逐年增加的条件下。因此,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通过审查部门逐一重现药物发明专利的实验并确认数据的真实性并不具有很好的可行性。
正是基于上述的考虑,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一般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因为审查员的主要职责是向申请人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9]。当然,对于明显不符合本领域技术通常认知的数据和技术手段和内容,审查部门仍然可以提出质疑。由此看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药物化学发明中的实验数据更倾向于审查相关实验数据的有无,而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并未进行刻意的审查。这也为虚假数据和虚假专利的存在提供了可乘之机。
那么专利程序中是不是对数据的真实性就无计可施了呢, 那又如何辨别真假实验数据、消除虚假专利呢?
四、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实验数据真实性的制度设计及实验证据探讨
虚假专利的致命缺陷在于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可实施、或实验数据所体现的即使效果不可实现,属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范畴[10]。当然可以通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来使其失去效力[11]。而且就整个专利程序的制度设计而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几乎是质疑和辨别数据真假的唯一途径。虽然后续还可能进入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但是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本质使得问题的实体解决最终还要回到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来。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对目标专利中化学实验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专利复审委作为行政机关对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进行审核,不再直接承担核验数据真实性的责任。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12],但是这种职能似乎并没有被充分地发挥。换言之,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实质上依赖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将质疑实验数据真实性的责任转嫁给受其影响的社会公众,并由其来承担质疑的成本[13]。
虚假的数据最经不得实际实验的检验。如果把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比作是一把“钢枪”,那么通过真实、客观的重现实验获得的实际数据就是击穿虚假数据的“破甲弹”。因此完整、可靠的实验数据就显得极为重要。但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实验数据也经常因为过于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而很难被认可采用[14],而实际上能被复审委认可真实性的实验数据报告本就不多,而能作为证据采用的更是少见,因此现有的无效程序中大大限制了当事人经过辛苦付出所获得的实验证据的采用,也大大降低了虚假数据被质疑的几率。
笔者认为,虽然对当事人提交的实验数据不能要求标准过低,不利于维护授权专利的稳定,但是更不能矫枉过正而采用过高标准,更何况其还承担着实质审查程序中没有完成的数据真实性质疑职能,使得社会公众无法对药物专利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质疑,从而使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不能发挥相应作用,也使得虚假数据和虚假专利也会因此失去最后的质疑机会,变相放纵了虚假数据,使得虚假专利更是有恃无恐,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因此只有全面考虑药物化学实验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证据采用标准和细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请求人的证据优势。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在如下方面进行完善。
对于实验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放宽对实验报告的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例如可以初步认可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检测结果,或者指定若干鉴定机构接受实验委托,对于无效请求人单方完成的测试实验结果要求进行公证或其他证明。特定条件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挥主导优势,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15],以积极的态度推动无效程序。
在实验数据的对比性方面,应当在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认知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对实验数据对比性的认定。如同一棵树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虽然是重复实验操作,但不可能与文献记载完全一样。反之要求操作完全一致的实验在实际操作上几乎不可能,这种超现实的理想化标准使得几乎所有的实验数据和鉴定报告被排斥在证据之外。其结果是无效程序中检验药物化学实验数真实性的效用名存实亡。倘若虚构的数据没有明显的逻辑错误或有悖常理,那是否就永远无法辨别数据的真伪呢?而且事实上文献记载与文献本欲描述的实际操作也并非完全一致,因此应当根据待征事实适当放宽实验条件和证据的认定,对于常规手段或差别不大的实验参数可以适当认为与被重现的实验一致。而实际上在药物化学实验中一般会存在一定的参数变动区间而保持结果数据相对稳定,并不是每个微小的实验参数变动都会引起明显结果改变。特别是在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部门相关或特定试验条件部分缺失或不够具体、不详实的情况下,更应当允许的当事人采用相应的常规条件进行测试。倘若真的超越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知和合理预期,专利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新的实验数据予以证明,做到既坚持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这也符合无效程序中一贯适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有利于高效、快速地确认数据的真实性。反之说明书缺少必要的实验条件说明和记载,就要质疑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问题。
五、结束语
虚假实验数据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16],不正当地获得专利授权和保护,严重损害了政府权威和专利授权的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专利审查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制药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作为质疑和辨别药物实验数据真实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程序和途径,只有适当放宽 实验鉴定数据的证据认定标准,充分利用无效请求人的数据质疑和实验数据,同时发挥专利复审委的委托技术咨询、鉴定职能,引导社会公众合理提出实验质疑,及时查清实验数据真伪,才能有效遏制和辨别虚假数据和专利,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为响应和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1] (1)达晓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四环制药专利金奖提出异议的声明,达晓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2)什么?四环制药的专利金奖被异议了!,知产力微信公众号,。
[2] (1)教育部:严打自主招生中专利论文买卖造假行为,,网址:http://edu.people.com.cn/n1//c6.html;(2)刘钟的,1500万人造风除霾?奇葩发明别辱没“专利”二字,澎湃新闻 ,,网址: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81590。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五条。
[4] (1)《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
[5] 陈公琰等,沙利度胺—绝境逢生的科学故事,肿瘤代谢与营养电子杂志,):6-10;
[6] 王倩等,沙利度胺治疗克罗恩病的研究进展,中华消化杂志,):715-717;
[7] 董笑影等,沙利度胺治疗肺纤维化进展,天津医科大学学报,):272-274;三
[8] 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 2.2.4 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9] 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 4.14 取证和现场调查;
[10] 参见《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1] 参见《专利法》第45条及《实施细则》第65条;
[12] 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八章,5.3 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
[13] 王丽颖,浅析专利无效案件审查中的证明与调查,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12):84-86;
[14] (1)复审委第33126号无效决定中,请求人提供的第三方鉴定报告以参照文献“未明确溶解和过滤的温度、结晶过程的冷却方法和结晶时间”且存在转晶可能的原因不予采用;
[15] 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八章,5.3 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
[16] 虽然现行专利法没有明确记载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开充分都是以数据真实为基础的。没有真实性的保障,一切评判都没有意义。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结构设计大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