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干了半年,检查到有职业病鉴定和正常体验有区别吗,属于正常吗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如何保证客观、公正

______记浙江一位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果分析

(职业病网讯 李晓燕)小华(化名)接触苯系物3年多,今年4月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可后续的职业病鉴定(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却推翻了最初的诊断结论。

小华(化名),陕西人,今年25岁。2013年1月至2018年4月在台塑港务(宁波)有限公司(简称“台塑公司”)从事现场监工工作,在岗期间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等有害物质为3年2个月(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接触油漆、喷漆、稀释剂等的时间为5年2个月(2013年1月至2018年2月)。

2018年2月27日,前往宁波市北仑人民医院就诊,查出血三系减低需要进行骨髓化验,而抽取骨髓化验需要家属签字,且需要家人照料,故连夜赶回老家就诊。2月28日,在老家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院就诊,被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因病情比较严重,治疗费用很高,根据医生建议又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治疗,可以医保报销部分费用,也可以找原单位协助。3月8日,到宁波市第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伴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

劳动者在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的病历

3月13日,宁波市第一医院出具疑似职业病通知书,向用人单位台塑公司和劳动者(小华)告知为疑似职业病,该通知书显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宁波市第一医院出具的疑似职业病通知书

小华的妹妹开始帮哥哥代办申请职业病诊断,在台塑公司的配合下,4月3日,小华被宁波市第一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

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职业病诊断证明

4月8日,用人单位台塑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4月19日,小华所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

几日后,因再次住院需要交押金,在劳动者的请求下,用人单位到医院为小华充值3万元医疗费用。这三万元在住院期间用掉一万七左右,剩下的就退还给单位了。

认定工伤决定书下发的当天(4月19日)下午4点40分,劳动者接到来自宁波市职业病鉴定中心的电话,电话告知用人单位对小华的职业病提出了鉴定申请。几日后,台塑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到市鉴定中心核对签字。小华妹妹告诉职业病网,“公司说‘我们只是过个程序而已,台北老总有异议,你看我什么材料也没有带!’”,双方就直接签字了,没有核对之前的材料。

4月25日,劳动者还不知道工伤认定的结果,小华妹妹和父亲自行去人社局查看。通过查看,发现认定工伤决定书4月19日就出来了,且劳动者所留存的那一份被公司领走了,而公司领走6天了都未通知他们去领取。

5月17日,职业病首次鉴定进行程序申辩,劳动者及其家属进行旁听。病人家属在旁听时发现,公司拿出了很多材料,和之前公司所说的“没有新的材料”完全不符。这些材料因是陈述申辩书的材料,家属在申辩现场无权查看。

5月18日,市级鉴定中心出具“无职业性苯中毒”的鉴定结论,推翻了之前的诊断结论。

后来,劳动者一直打听鉴定不上的原因,经过多次追问,有人透露台塑公司提出小华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可能是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PNH)导致的,鉴定专家那边不能鉴别究竟是苯中毒还是PNH致病的,就没有鉴定上。

劳动者向多位职业病方面的医生及专家咨询,其PNH检测值较低,病人并无相关的临床表现,因PNH致病的可能性极低,对其鉴定结果表示异议,建议劳动者进行维权。

5月28日,劳动者小华一方向浙江省职业病鉴定中心申请职业病再次鉴定。根据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此次鉴定,也是最终鉴定。

6月27日,小华与台塑公司双方在浙江省职业病鉴定中心核对材料时,小华发现公司的材料有问题,就不打算签字;“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签字是对我们的医院检查结果签字,所以我们就签字了”,小华妹妹告诉职业病网。

用人单位提交材料时,需要带上正本(原件)和副本两份,原件由公司带回保留,而副本留在鉴定中心。小华妹妹发现,副本中的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数据不全,对公司不利的那部分检测数据消失了(甚至有整本缺失的),比如在职业病诊断时提交的2016年12月25日劳动者工作码头苯检测值那一页就不见了。

劳动者工作现场苯检测值

当时,小华一方对此提出有异议并且还有证据(如上图所示),小华妹妹说,“那工作人员看了我们的资料,对公司提出让公司回去准备我们要求的资料,然后邮寄过去”,“后面进行陈述申辩的那天,我们还问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把材料寄过来了吗’,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寄来了,我们还问了用人单位参加鉴定的人员,他们告诉我们寄了,我们就以为真的寄了。但我们一直也没有看见用人单位寄的材料。”

小华妹妹说,“陈述申辩时,我看到,一个鉴定女老师看到检测值时表情很疑惑,就判断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交那份材料或者是用其他材料代替了。”

8月3日,最终鉴定结果出来了,维持市级鉴定结论:无职业性苯中毒。

(一)认定工伤后,人社局不通知劳动者,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在当事人未委托的情况下,人社局将职业病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交给用人单位是失职的表现。

(二)本案首次职业病鉴定推翻职业病诊断的结论,是不公正、不客观的,该结论是错误的。病人有3年2月的苯系物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现场也测出含有苯系物,其医学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之后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确认了职业史;在诊断机构的结论没有否定项的情况下,职业病鉴定机构不能推翻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结论。

(三)再次职业病鉴定维持首次鉴定的结论,表明再次鉴定是非常不严肃的。

六、怎么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建议劳动者向当地监察委员会举报,目的是了解省、市鉴定专家、鉴定机构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二)建议省、市卫生健康委对职业病鉴定专家进行资质评估,了解专家的技术水平和职业操作水平;

(三)建议国家卫健委尽快修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增加追究因人为因素导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四)建议用人单位在当事人的职业病待遇没有最终获得认可前,首先采取措施救助病人生命。

1.劳动者负责的部分工程项目(标黄部分工期较长)

2.劳动者接触的部分工程用漆

3.类似疾病被诊断为慢性苯中毒职业病案例的文献资料

1.劳动者负责的部分工程项目(标黄部分工期较长)

2.劳动者接触的部分工程用漆

3.类似疾病被诊断为慢性苯中毒职业病案例的文献资料

【文章出处:王雅慧,於翠文,张贵珍.苯中毒致造血系统损害18例临床观察.(J).黑龙江医学,2007,31(9):674~675】

根据以上文献资料,曾有慢性苯中毒职业病案例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伴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

如果你上岗时双耳所有听阈一切正常(即≤25),一年后,双耳任意一频率听力损失≥65,则应判定为职业禁忌证(属于噪声易感者),这个在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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