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为什么民告官总是输呢总是失败?

民告官(The people bring a case before the authorities ;Man sues government officials)。全称: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民告官,简单地说,就是公民、法人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渎职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告官”一词在中国数千年的社会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在,一直都是一个非常敏感非常沉默的东西,数千年的封建王朝造就了一大批选择沉默而内心不服气的普通老百姓,他们有事不敢随意和衙门打官司,造就了一个表面敏感而内心已经麻木的封建官僚系统。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平民除过冒着生命危险向上一级官员告状,乃至告御状之外,没有其它合理的途径质疑政府的行为。直到时期,北洋军阀政府颁布过《行政诉讼法》,但由于战乱基本山没有施行。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1989年才颁布了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从此民告官有了依据。

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案的上诉率是最高的申请再审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和8倍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件件上诉。 

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坦言,个中原因非常复杂:行政审判是一个“年轻”的审判,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老百姓“不会告”的原因,但最突出的,还是目前审判体制不配套、不适应。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不仅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甚至刑事审判都受制于这种环境。

明令行政机关 “别插手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为什么法院明知行政机关违法却难以判决其败诉?原因很简单,就是法院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法院受到了来自地方政府有形和无形的干预。”
民告官案“上提一级”管辖 原来的行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新修的行诉法对此作出了改变:一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上提一级”,不受同级地方政府管辖。
行政机关须有人应诉 民告官,有几难,还有一“怪”,就是“告官不见官”,此次新修行诉法,“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原来的问题就解决了。当然不是每次都出庭,万一出不了庭,也要指定其他人出庭。”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说,这是他极为重视的一点。
不执行的直接罚负责人 有人说,就算老百姓赢了,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办?“原来一点办法都没有,现在加了三个办法。”姜明安指出新法亮点:一是原来罚行政机关的,不痛不痒,现在改为罚负责人;二是不执行的要予以公告,在报纸上、上公布不执行的行政机关,这比罚款还厉害;三是情节恶劣的,还可拘留,“拘留一般不会实行,但一把剑悬在那里,也能起威慑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告官”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作出明确解释:即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条规定的要害处在于,如果被诉的行政机关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行政机关被诉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被视为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其在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有了新的规定(在明律师释义)。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行政拆迁律师解读:

此规定对“民告官”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作出明确解释:即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日内,向法院提供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条规定的要害处在于,如果被诉的行政机关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行政机关被诉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被视为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

值得注意的是,“民告官”的老百姓作为原告同样要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应提交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相关材料,要求索赔时,提交行政机关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

二、老百姓有了调取证据令“民告官”案件中,取证难是老百姓深感头疼和发怵的一大障碍。今后,申请调取证据令可助一臂之力。

该规定除了明确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外,还规定对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如户籍等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规定同时特别强调,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有关人士称,这一举措既体现了行政诉讼的职权性,又为解决当事人举证困难提供了司法救济。

三、行政机关不出庭证据无效该规定明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

作出这一硬性规定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只有经过当事双方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受“官本位”及“官贵民贱”思想影响,随意不出庭应诉,认为提交证据后就完事大吉,而且不因此承担不利后果,致使法律规定的庭审程序形同虚设。

据悉,最高法院在讨论制定此条款时认为,行政诉讼是由于被告行使公权力所引发的,它与民事诉讼的重大不同就是要求被告积极出庭,这既能维护行政诉讼程序价值,而且有利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权益。

四、“偷拍”、“偷录”无害他人可作证据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中一条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该规定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关于“偷拍”、“偷录”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相近,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

对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但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并不一律排除,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采取法律未禁止、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权利与义务总是对等的,公民同样应依法行事。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中,公民按要求应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如果想等到诉讼程序中再出示证据,法院则不会采纳。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单独设立与之平行的专职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行政诉讼有:

①越权诉讼。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②损害赔偿诉讼,又称完全管辖范围内诉讼。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等。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根据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称为司法审查。审查的主要根据是越权无效原则。

在,行政诉讼和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一般诉讼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通常依据普通法上的各种令状:提审令、执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护状。在同一个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任何一个或几个令状。根据1947年的,对行政机关违反契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行政责任法的规则赔偿。仿效英国采取普通法院制的国家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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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院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已满一个月,改革带来哪些变化,立案难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多地基层法院发现,各地基层法院收案情况基本平稳,但民告官案件呈现爆棚之势,不具有可诉性案件也随之增加。  

  收案数量整体上升明显 

  5月25日8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递交起诉状的长队已经排到院子里。 

  “5月12日一天接待792人,当场立案674件,立案总量高达721件。”朝阳法院立案庭庭长韩毅刚告诉记者,这相当于朝阳法院过去一周的立案总数。 

  他透露,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新收案件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同比增长55%,各类型案件均有不同幅度增长。截至5月20日,朝阳法院新收各类案件9560件,其中民事2763件,同比上升56%;商事4691件,同比上升99%;知识产权455件,同比上升207%;行政112件,同比上升229%,增幅最大。 

  截至5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384件,较去年同期降低0.51%,但行政类诉讼有较大增加,新收75件,环比增加36.36%。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新收案件1230件,增幅与今年前几个月接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顾玮琦表示,从5月4日至22日共15个工作日,顺德法院收到立案材料2249件,其中,当场立案2196件,同比增长8.5%,当场立案率97.64%,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44件。 

  采访中,多位立案庭庭长表示,立案登记制改革对案件数量的增长有一定影响,但是影响并没有外界想象的那么大。事实上,在立案登记制改革施行前,法院也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进行立案审查的,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前立不了案,改革后可以立案的情况并不多见。 

  工作量大增法官压力大 

  除最直接的收案数量变化,法官们实实在在感受到工作状态变化明显。 

  首当其冲的是立案法官。江北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余江告诉记者,根据登记立案的相关要求,立案法官要做的工作比以前更多、更细,责任更大。 

  顺德法院立案庭法官徐艳说,实行立案登记改革后,对于暂时不能立案的案件,法院要编号登记、建档建册并进行一次性告知。登记之后需要跟踪处理,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的,要查找案卷办理立案手续,规定时间内无法补正材料的,要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 

  韩毅刚表示,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绝大多数案件需要当场立案,法官现场指导、释明的工作量明显加大。需要发放给当事人的《廉政监督卡》、《诉讼服务告知书》等材料的数量增加。他笑言,现在最怕庭里的立案法官请假。 

  据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介绍,为了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冲击,浦东新区法院已在全市率先启用“自助立案ATM机”。简单的民商事、集团及执行案件,经预约、预检,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以在自助立案登记室登录自助立案登记系统,自行输入案件信息,提交证据材料,打印出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后,自助完成立案登记。 

  感受到空前压力的还有审判一线法官。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周,我收了40件案子。”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王阳说,压力不仅来源于案件数量的增长,其他事务性工作也在增加。比如以前立案法官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时,尽量要求当事人备齐诉讼所必需的材料;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有的案件诉讼请求不大明确,法官往往需要找原告核实。 

  顺德法院龙江法庭法官周海民也有相似的感受。他说,现在,一些原本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调查的事项,变成审判一线法官的核查义务。 

  奇葩诉由迭出法官无奈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广泛宣传,公众对立案增加了感性了解,但不够深入准确,误将诉状登记等同于立案,导致对案件受理抱有较高期待。记者了解到,立案登记制实施1个月以来,许多不具有可诉性的案件随之增加。 

  浦东新区法院碰到的诉由让人大跌眼镜。童凌透露,有当事人来法院起诉演员赵薇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认为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还有律师起诉其他法院法官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该法官开庭过程中未休庭导致其健康出现问题等。据了解,5月,浦东新区法院共出具不予受理立案裁定14件,较去年同期的8件增长75%。 

  “很多当事人、律师仍然存在误区,认为登记立案就等于所有案件均要立案受理。”童凌表示,很多当事人、律师提交的材料不齐或者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时,虽经窗口法官释明、向其出具“收”字号材料收据,仍不愿意补正材料,认为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不仅影响了窗口的立案效率,也严重影响审判质效。 

  韩毅刚认为,立案法官要转变观念,立案庭不是医院的挂号处,而应该相当于急诊室,不能收了案子就完事大吉,要保证立案质量,对当事人负责,对审判庭法官负责。 

  “从一个月总体情况看,立案登记制后,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立案难问题确实得到有效解决。”韩毅刚说。 

  余江也表示,改革实施后,起诉人与法官的纠缠少了,诉讼环境更加和谐了。法制网北京6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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