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可以转义务兵转士官条件吗?

08年入伍10年退伍的义务兵怎么才能再入伍?请真诚回答,谢谢了!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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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战争动员,否则不能再入伍了。可以找兵役法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  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紧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至35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除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个月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协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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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是不可能的,只有战争爆发,而且你必须参加预备役。
九零后的小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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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士官、士官就是职业军人了,拿工资,一共六级。 再入伍? 呵呵、你所在的那个部队你要看你是否有专长、只有有专长才可以留到部队,但是你已经退伍了,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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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眼皮↗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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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士官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服役期限为2年,士兵尤其是义务兵是没有工资的,只有那可怜的津贴,一入伍的时候每个月只有75元的津贴,第二年才涨到九十五元,这不足百元的津贴能干什么呢?好在军队吃穿住都不用掏钱,那点津贴都用来买点日用品,我一年下来竟还攒下了六百元呢!我的一个朋友在北京当兵,用他的话说就更可怜了,因为他们的驻地在三环以外,一个月的津贴仅够打车到北京市区的,还没有回去的钱了,想一想就是这么点钱怎么可能所有的士兵都去泡酒吧歌厅呢?就说没有纪律的约束那那点可怜的津贴恐怕到歌厅或酒吧里连壶茶水都要不起吧?当然这里面不包括那些在军队服役还要向家里要钱花的人!
各种生活待遇还是不错。农村义务兵服役时,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优待,保留其入伍前的耕地、山场等生产资料;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给予适当的优待,退伍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凡自谋职业的,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优惠。义务兵服役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相当数量的可以转改为士官。一期士官,月工资700元左右,以后逐年增加,并按月基本工资的41%计算住房补贴。
义务兵退役待遇
义务兵退役待遇的具体内容
根据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1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一律退出现役。”退出现役,通常是指士兵服役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现役返回入伍地。
义务兵退伍待遇包括退役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退伍义务兵差旅费。退伍待遇是义务兵退伍回家所需费用的一项补助。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可否提前退出现役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2条规定: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满2年的,标准为400元。
发放义务兵退伍补助费
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标准
(1)一等标准为150-200元;
(2)二等标准为100-150元;
(3)三等标准为50-100元;
(4)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义务兵,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怎样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不满半年的,按下周年与上周年标准之差的1/2加发;超过半年的,可按下周年标准发给。
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其有关费用怎样发放
新兵一入伍,一般要进行复查体检即检疫,经过复查后发现有些战士不适台在部队服役,便作为退伍处理,根据规定,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只发给回家路费,不发退伍补助费。
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发放
一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可按较重的一种疾病等级标准发放医疗补助费,但两种病的等级不得相加。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其津贴和伙食费怎样发放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发离队下月津贴和伙食费。义务兵在全军规定退伍期内走的,发给离队下一个月的本人月津贴和伙食费,非退伍期走的,只发给当月津贴和伙食费。列退役费报销。
义务兵退伍时差旅费如何发放
义务兵的退伍差旅费是发给退伍义务兵时的路费,一般按义务兵因公出差报销路费标准和报销范围执行,将按所到达地点发足到人。
义务兵被批准退出现役,在到地方报到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6条和47条规定,
(1)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2)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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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属于民兵的一种,一般归属于武装部。现役是指正在服役的人民解放军或武警。
既然是一种,为啥是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现役军人退伍也可以到武装部报道,具体的我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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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就是一些混国家钱的混蛋们,预备役就是每年简单训练的地方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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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参加民兵?需要什么条件?
我今年法律年龄已经17岁了.我满腔热血希望能够为自己的祖国贡献出一份力量,我想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去参军了.不过因为种种原因我想我现在根本不能去参军.或者说我也还不清楚怎么才能够去...
我今年法律年龄已经17岁了. 我满腔热血希望能够为自己的祖国贡献出一份力量,我想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去参军了. 不过因为种种原因我想我现在根本不能去参军.或者说我也还不清楚怎么才能够去参加正规军. 所以希望能够去参加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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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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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想参加的话,去乡镇街道武装部问问,每年都有军区组织的民兵以及预备役训练,即使不是退伍军人也能参加预备役训练这个没太严要求,因为是去充人头的,还有误工补贴,我们这好像是一天150,一般都是一两个月,真想参加的话和乡镇武装部的人多打交道,平时多联系,搞好关系,到时候上面说组织人员训练了就该通知你了,一般都是乡镇政府里的人,因为现在的情况大家也都知道,人员流动大,民兵不好组织,所以只要你去武装部就说咨询参加民兵训练的事,然后要个电话,没事多联系,这事十有八九就成了。现在民兵装备可好了,和PLA差别不大,只要是PLA有的民兵那里基本都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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