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工作日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向证券公司工作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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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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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A.2B.3C.5D.7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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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对()负责。A.董事会B.股东会C.职工代表D.监事会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了解的内容不包括()。A.客户财产与收入状况B.客户的家庭情况C.证券投资经验D.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3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A.3B.5C.7D.104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A.10%B.20%C.25%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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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出台新规 放宽券商代销金融产品范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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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起草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称草案)。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企业和居民的财富不断积累,对投资理财的需求日益增长,许多客户希望证券公司能够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鉴此,部分证券公司提出,希望在允许其更灵活地创设金融产品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其他主体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以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满足投资者需求。
在成熟市场,证券公司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我会也已允许证券公司从事代销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证券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管控代销风险的能力,我会也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的条件基本具备。另一方面,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也充分暴露了金融机构不当销售所导致的问题,有必要引以为戒。
据此,我们在梳理借鉴国内外有关金融机构代销金融产品规定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21条,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业务风险为出发点,明确了代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着重强调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一)关于草案适用范围
草案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做了一般规定,证券公司无论代销何种金融产品,原则上均适用本规定。但考虑到,关于证券公司代销基金,已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对证券发行承销活动中的代销行为,也已有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为避免冲突,草案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关于代销金融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条第1款)。
(二)关于代销法律关系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实践中所称的代销金融产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证券公司代理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二是证券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两种情形下,法律关系虽有不同,一为代理、一为居间,但从行政监管角度看,并无实质性差别,相应的行政责任也大体相同。因此,草案规定,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第2条第2款)。如此规定,既为证券公司开展代销业务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方便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代销方式,也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现有居间行为的尝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清晰、合理地划分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防止委托人将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草案作了相应规定:一是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分工和责任划分(第9条)。二是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过程中向客户提示,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第13条第3款)。三是出现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证券公司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第19条)。
(三)关于可代销的金融产品
目前,市场中金融产品数量、类别众多。何种金融产品适宜证券公司代销,是草案起草过程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经反复研究,草案规定可以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如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第4条)。例如,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这样规定,既可保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丰富性,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防止证券公司销售不合适的金融产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得代销(第4条)。
(四)关于委托人资格审查和金融产品选择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剔除不合格的委托人和风险无法判断的产品。为此,草案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第6条第1款)。
二是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第7条)。
三是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第8条)。
(五)关于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义务
适当性管理是草案的核心内容。为保护客户利益,推动证券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向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草案要求证券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保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一是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第11条)。
二是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第12条第1款)。
三是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第12条第2款)。
(六)关于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为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以便于其作出风险判断和投资决策,须要求证券公司在代销活动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针对具有较高风险的产品进行特别说明。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由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13条第1款)。
二是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第13条第2款)。
三是在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有关信息(第15条)。
(七)关于代销资金支付方式
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支付。在通过证券公司支付时,将客户的购买资金纳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可以在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及与金融产品销售有关的账户之间划转,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保持与当前代销基金业务实践的一致性。为此,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第14条第(四)项)。
(八)其他有关规定
为保障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活动规范进行,防止出现代销风险失控的情况,草案还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强调集中统一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对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第6条第2款)。
二是明确报备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金融产品前,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10条)。
三是加强代销留痕。证券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第16条)。
四是强化人员管理。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培训(第17条)。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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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相关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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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相关文件和材料。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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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日(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日(未经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1.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成立时间: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88
传真:(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1.2 主要人员情况
1.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1.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曾任职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曾任职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董事。
1.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2.4 基金经理
孙鲁闽先生,南开大学理学和经济学双学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2003年4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行业研究员、南方高增和南方隆元的基金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现任权益投资部董事总经理;2007年12月至2010年10月,担任南方基金企业年金和专户的投资经理。2011年6月至2017年7月,任南方保本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南方瑞利保本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6月,任南方丰合保本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至今,任南方避险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南方利淘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南方利鑫基金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南方益和保本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今,任南方安泰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今,任南方安裕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今,任南方安睿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南方瑞利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南方融尚再融资基金经理;2018年6月至今,任南方新蓝筹混合、南方改革机遇、南方甑智混合基金经理。
1.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首席投资官(专户)兼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蒋峰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指数投资部兼数量化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
1.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 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日,本集团总资产62,522.38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7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1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64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相关服务机构
3.1 销售机构
3.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联系人:张锐珊
3.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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