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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7刑初7号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女,生于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文盲,无业。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甘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甘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甘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甘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经甘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白彦成,男,律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指定辩护人白彦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于1978年由陕西省安塞县谭家营西庙沟行政村榆树湾村搬迁至陕西省甘泉县劳山乡刘屯村二道沟暂住至今。牛某某在劳山乡刘屯村二道沟暂住期间开垦、拾种部分荒地进行生活,2007年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区采油厂在甘泉县劳山乡进行油气开采期间,占用牛某某开垦拾种的部分土地进行打井。牛某某以占用其拾种土地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且多次信访,2007年至2010年甘泉县劳山乡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牛某某进行足额赔偿并于日进行了信访终结(按照相关规定应赔偿牛某某60674.5元,实际牛某某已领取81559.52元)。但2010年以来,牛某某以占地青苗款赔偿标准低、窑洞、道路未赔偿等理由开始复访,日,甘泉县公安局又以救助金的形式给牛某某发放15000元生活救助款并与其达成“停止信访协议书”,同日,甘泉县公安局劳山派出所以救济金的形式给牛某某发放3000元的生活救助款并与其达成“停止信访协议书”(牛某某签字按印领取款项)。日甘泉县信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信访终结,但被告人牛某某仍先后多次赴京、省、市、县等相关单位无理取闹。期间,牛某某经常向接访人强拿硬要物品,其中甘泉县劳山乡政府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先后6次以救济方式给牛某某2200元、8次共给面粉15袋。被告人牛某某在得到赔偿和救助的情况下仍然以占地青苗款赔偿标准低、窑洞、道路未赔偿等理由实施以下不法行为:一、牛某某经常性随意殴打他人,公然辱骂他人人格。1、日,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后院随意殴打延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王晓斌。2、牛某某经常随意辱骂延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2013年10月份某天、2014年6月份某天、日7时、日早上,牛某某在甘泉县信访接待厅、延安市信访局二楼办公室、延安市信访局后院、延安市委院内,用“驴哈的、断子子、你给老虐虐(指奶奶)、龟儿子、贪污小子”等语言辱骂延安市信访局局长曹林虎,并先后多次随意辱骂延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马占民、王晓斌、马宇田、刘红、刘衷银、贺文奇、杨锐、王一淇、刘凯、徐志鑫等人。3、牛某某经常随意性辱骂延安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3月份某天、2015年5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委院内用“杂儿子、驴日的、龟孙子”等话语辱骂杨喆、景国栋;2014年3月、4月份的某天,2015年4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委灶房用言语辱骂市委工作人员张延宝;日,牛某某在延安市委市政府院内用“你欺负老虐虐、龟孙子”等话语辱骂市政府工作人员高治平。4、牛某某经常随意辱骂甘泉县县委、县政府工作人员。2012年9月某天、2013年11月某天、2014年4月某天、日,牛某某在甘泉县县委用“老虐虐、驴日的、龟孙子、领导都死光了”等话语辱骂县委工作人员马延林;2011年10月某天、2013年12月某天、2014年5月某天、2014年6月某天,牛某某在甘泉县政府办用“共产党喂下的狗、驴日的、给爷爷、给老子、领导死光了”等话语辱骂丁雪峰、王振、霍刚、贾龙等多名工作人员。5、牛某某经常随意辱骂甘泉县信访局工作人员。2011年某天、2012年某天、日,牛某某在甘泉县信访局、甘泉宾馆等地用“杂儿子、断种和尚、驴日的”等话语辱骂信访局工作人员梁荣华、冯元伟、冯继军、魏新怀及陕西省巡视组工作人员。6、牛某某经常随意辱骂甘泉县劳山乡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5月、2014年农历腊月、日,牛某某在甘泉县劳山乡政府院内用“亏先人、贪污犯、日你妈”等话语辱骂劳山乡党委书记王冀川;2014年3月某天、2014年7月某天、2014年11月某天、2014年12月某天、日,牛某某在甘泉县劳山乡政府等地辱骂乡政府工作人员路来运、贺敬尧、刘通、任延新、任宇航、万宝生、吕杰、闫海军、王志鹏、李三祥、李小勇、左海泉等工作人员并辱骂劳山乡刘屯村干部刘巨兴、刘如国等人。二、牛某某经常性携带刀具、辣椒面、石灰粉等危险物品到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扬言杀害、报复工作人员;随意翻越大门进入居民区,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1、日,牛某某携带一把尖刀在延安市信访局信访大厅无理取闹,后被宝塔区大礼堂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收缴尖刀一把。2、日,牛某某携带一把尖刀在延安市信访局信访大厅无理取闹,后被宝塔区南市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收缴尖刀一把。3、日,牛某某携带剪刀一把、折叠刀一把在延安市信访局无理取闹,扬言要用刀子捅死延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曹林虎,后被宝塔区南市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收缴刀子两把。4、2015年2月某天,牛某某携带剪刀一把、辣椒面一袋在延安市委门口无理取闹,后被甘泉县劳山乡陪访干部刘通发现,将剪刀、辣椒面移交公安机关。5、日,牛某某擅自翻越延安市政府家属院大门,进入居民区长时间滞留,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6、2013年12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大厅扬言要拿尖刀捅死劳山乡工作人员任延新。7、2014年4月某天,牛某某在甘泉县县委办对工作人员马延林扬言“你不要惹我,我包里有刀子了,惹恼了我一刀子就把你捅死了”。三、牛某某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严重受损。1、日10时,牛某某在甘泉县信访局任意打砸损毁信访局办公室电脑、烟灰缸、水杯。2、日17时许,牛某某在甘泉县劳山乡政府院内,任意将工作人员任延新办公室窗户的一块玻璃打碎,并将任延新私有轿车(陕jg8168)打砸损毁。3、日17时,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信访接待室拿走信访局工作人员杨锐办公用品钢笔一支。4、2013年11月份某天,牛某某在甘泉县妇联、机关工委用手任意撕掉办公室门帘5块。5、日、2014年6月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二楼用脚踢曹林虎局长办公室的门,致正常办公无法进行。6、日,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后院用脚踢曹林虎局长办公室的门,致正常办公无法进行。7、2014年3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二楼用脚轮踢所有办公室的门,致正常办公无法进行。8、2014年12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私自卸下信访大厅门帘自用。9、2015年2月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后院用木棍捅毁曹林虎局长窗户纸并用拳头砸裂其窗户玻璃。四、牛某某经常性随意滞留延安市、甘泉县、劳山乡有关部门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秩序。1、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劳山乡政府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3年12月份某天、日,牛某某被劳山乡工作人员从延安信访局接回后长时间滞留劳山乡政府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4年7月份某天、2015年10月某天、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劳山乡政府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到劳山乡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2、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甘泉县信访局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09年某天晚上、2011年1月某天、2012年6月某天、2012年某天、2013年某天、2014年12月份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甘泉县信访局楼道、105办公室、103办公室等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到甘泉县信访局正常的办公秩序。3、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甘泉县县委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2年9月某天、2013年11月份某天、日、2014年4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在甘泉县县委会议室、楼道、办公室等进行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到甘泉县县委正常的办公秩序。4、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甘泉县县政府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3年12月某天、2014年3月份某天、2014年5月某天、2014年6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在甘泉县县政府办二楼楼道、三楼楼道、办公室等办公场所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到甘泉县政府办正常的办公秩序。5、牛某某长时间滞留陕西省省委巡视组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日、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陕西省省委巡视组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6、牛某某经常性滞留延安市信访局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3年2月某天、日、2013年10月某天、2013年12月某天、2014年3月某天、2014年7月某天、2014年10月某天、2014年2月某天,2015年4月某天、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信访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4年1月份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信访局办公室沙发过夜;2014年8月份某天晚上、2014年12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信访局信访大厅过夜;2014年12月某天、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信访局办公室过夜,以上时间滞留延安市信访局办公场所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到延安市信访局正常的办公秩序。7、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市委灶房、市政府家属院楼道进行无理取闹。2013年12月某天、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4年4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市政家属院楼道睡觉;2015年3月某天、2015年5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市委办公场所进行缠访无理取闹;2015年3月某天、2015年5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委灶无理取闹;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委花园睡觉;2015年5月某天,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委门房睡觉,致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公。以上时间滞留,严重影响到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及办公秩序。五、牛某某经常性随意性追逐他人、任意拦截阻挡车辆通行、随意闯入会议室,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1、2013年10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随意追逐辱骂曹林虎局长;2014年6月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后院随意追逐辱骂曹林虎局长;2015年4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随意追逐辱骂一陌生男子;日,牛某某在延安市市委院内随意追逐辱骂曹林虎局长。2、2011年10月某天,牛某某在甘泉县政府院内任意阻挡车辆通行,造成车辆堵塞30分钟;2014年7月某天,牛某某在甘泉县政府门口随意阻挡车辆,造成车辆通行堵塞长达10多分钟;2014年7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后院大门任意阻挡车辆,造成车辆堵塞;2014年农历腊月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市委市政府大门口任意拦截车辆,造成车辆堵塞10多分钟;2015年3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市委市政府大门口任意拦截阻挡车辆通行(五辆);2015年5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委市政府大门口任意拦截阻挡车辆,造成车辆不能正常通行。3、2014年5月份某天,牛某某随意闯入延安市信访局会议室进行无理取闹,造成会议中断达5分钟;2014年6月份某天,牛某某随意闯入甘泉县政府会议室进行无理取闹,造成会议中断。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甘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泉县劳山乡政府报案材料、移交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停止信访协议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于1978年由陕西省安塞县谭家营西庙沟行政村榆树湾村搬迁至陕西省甘泉县劳山乡刘屯村二道沟暂住至今。牛某某在劳山乡刘屯村二道沟暂住期间开垦、拾种部分荒地进行生活,2007年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区采油厂在甘泉县劳山乡进行油气开采期间,占用牛某某开垦拾种的部分土地进行打井。牛某某以占用其拾种土地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且多次信访,2007年至2010年甘泉县劳山乡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牛某某进行足额赔偿并于日进行了信访终结(按照相关规定应赔偿牛某某60674.5元,实际牛某某已领取81559.52元)。但2010年以来,牛某某以占地青苗款赔偿标准低、窑洞、道路未赔偿等理由开始复访,日,甘泉县公安局又以救助金的形式给牛某某发放15000元生活救助款并与其达成“停止信访协议书”,同日,甘泉县公安局劳山派出所以救济金的形式给牛某某发放3000元的生活救助款并与其达成“停止信访协议书”(牛某某签字按印领取款项)。日,甘泉县信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信访终结,但被告人牛某某仍先后多次赴京、省、市、县等相关单位无理取闹。期间,牛某某经常向接访人强拿硬要物品,其中甘泉县劳山乡政府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先后6次以救济方式给牛某某2200元、8次共给面粉15袋。被告人牛某某在得到赔偿和救助的情况下仍然以占地青苗款赔偿标准低、窑洞、道路未赔偿等理由实施以下不法行为:牛某某经常性随意殴打他人,公然辱骂他人人格。日,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后院随意殴打延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王晓斌。牛某某经常随意辱骂延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2013年10月份某天、2014年6月份某天、日7时、日早上,牛某某在甘泉县信访接待厅、延安市信访局二楼办公室、延安市信访局后院、延安市委院内,用“驴哈的、断子子、你给老虐虐(指奶奶)、龟儿子、贪污小子”等语言辱骂延安市信访局曹林虎局长,并先后多次随意辱骂延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马占民、王晓斌、马宇田、刘红、刘衷银、贺文奇、杨锐、王一淇、刘凯、徐志鑫等人。牛某某经常随意性辱骂延安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3月份某天、2015年5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委院内用“杂儿子、驴日的、龟孙子”等话语辱骂杨喆、景国栋;2014年3月、4月份的某天、2015年4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委灶房辱骂市委工作人员张延宝;日,牛某某在延安市委市政府院内用“你欺负老虐虐、龟孙子”等话语辱骂市政府工作人员高治平。牛某某经常随意辱骂甘泉县县委、县政府工作人员。2012年9月某天、2013年11月某天、2014年4月某天、日,牛某某在甘泉县县委用“老虐虐、驴日的、龟孙子、领导都死光了”等话语辱骂县委工作人员马延林;2011年10月某天、2013年12月某天、2014年5月某天、2014年6月某天,牛某某在甘泉县政府办用“共产党喂下的狗、驴日的、给爷爷、给老子、领导死光了”等话语辱骂丁雪峰、王振、霍刚、贾龙等多名工作人员。牛某某经常随意辱骂甘泉县信访局工作人员。2011年某天、2012年某天、日,牛某某在甘泉县信访局、甘泉宾馆等地用“杂儿子、断种和尚、驴日的”等话语辱骂信访局工作人员梁荣华、冯元伟、冯继军、魏新怀及陕西省巡视组工作人员。牛某某经常随意辱骂甘泉县劳山乡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5月、2014年农历腊月、日,牛某某在甘泉县劳山乡政府院内用“亏先人、贪污犯、日你妈”等话语辱骂劳山乡党委书记王冀川;2014年3月某天、2014年7月某天、2014年11月某天、2014年12月某天、日,牛某某在甘泉县劳山乡政府等地辱骂乡政府工作人员路来运、贺敬尧、刘通、任延新、任宇航、万宝生、吕杰、闫海军、王志鹏、李三祥、李小勇、左海泉等工作人员,并辱骂劳山乡刘屯村干部刘巨兴、刘如国等人。牛某某经常性携带刀具、辣椒面、石灰粉等危险物品到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扬言杀害、报复工作人员;随意翻越大门进入居民区,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日,牛某某携带一把尖刀在延安市信访局信访大厅无理取闹,后被宝塔区大礼堂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收缴尖刀一把。日,牛某某携带一把尖刀在延安市信访局信访大厅无理取闹,后被宝塔区南市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收缴尖刀一把。日,牛某某携带剪刀一把、折叠刀一把在延安市信访局无理取闹,扬言要用刀子捅死延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曹林虎,后被宝塔区南市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收缴刀子两把。2015年2月某天,牛某某携带剪刀一把、辣椒面一袋在延安市委门口无理取闹,后被甘泉县劳山乡陪访干部刘通发现,将剪刀、辣椒面移交公安机关。日,牛某某擅自翻越延安市政府家属院大门,进入居民区长时间滞留,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2013年12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大厅扬言要拿尖刀捅死劳山乡工作人员任延新。2014年4月某天,牛某某在甘泉县县委办对工作人员马延林扬言“你不要惹我,我包里有刀子了,惹恼了我一刀子就把你捅死了”。牛某某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严重受损。日10时,牛某某在甘泉县信访局任意打砸损毁信访局办公室电脑、烟灰缸、水杯。日17时许,牛某某在甘泉县劳山乡政府院内,任意将工作人员任延新办公室窗户的一块玻璃打碎,并将任延新私有轿车(陕jg8168)打砸损毁。日17时,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信访接待室拿走信访局工作人员杨锐办公用品钢笔一支。2013年11月份某天,牛某某在甘泉县妇联、机关工委用手任意撕掉办公室门帘5块。日、2014年6月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二楼用脚踢曹林虎局长办公室的门,致正常办公无法进行。日,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后院用脚踢曹林虎局长办公室的门,致正常办公无法进行。2014年3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二楼用脚轮踢所有办公室的门,致正常办公无法进行。2014年12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私自卸下信访大厅门帘自用。2015年2月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后院用木棍捅毁曹林虎局长窗户纸并用拳头砸裂其窗户玻璃。牛某某经常性随意滞留延安市、甘泉县、劳山乡有关部门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劳山乡政府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3年12月份某天、日,牛某某被劳山乡工作人员从延安信访局接回后长时间滞留劳山乡政府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4年7月份某天、2015年10月某天、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劳山乡政府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到劳山乡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甘泉县信访局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09年某天晚上、2011年1月某天、2012年6月某天、2012年某天、2013年某天、2014年12月份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甘泉县信访局楼道、105办公室、103办公室等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到甘泉县信访局正常的办公秩序。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甘泉县县委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2年9月某天、2013年11月份某天、日、2014年4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在甘泉县县委会议室、楼道、办公室等进行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到甘泉县县委正常的办公秩序。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甘泉县县政府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3年12月某天、2014年3月份某天、2014年5月某天、2014年6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在甘泉县政府办二楼楼道、三楼楼道、办公室等办公场所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到甘泉县政府办正常的办公秩序。牛某某长时间滞留陕西省省委巡视组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日、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陕西省省委巡视组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牛某某经常性滞留延安市信访局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3年2月某天、日、2013年10月某天、2013年12月某天、2014年3月某天、2014年7月某天、2014年10月某天、2014年2月某天,2015年4月某天、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信访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4年1月份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信访局办公室沙发过夜;2014年8月份某天晚上、2014年12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信访局信访大厅过夜;2014年12月某天、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信访局办公室过夜,以上时间滞留延安市信访局办公场所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到延安市信访局正常的办公秩序。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市委灶房、市政府家属院楼道进行无理取闹。2013年12月某天、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进行无理取闹;2014年4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市政家属院楼道进行睡觉;2015年3月某天、2015年5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市委办公场所进行缠访无理取闹;2015年3月某天、2015年5月某天,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委灶无理取闹;日,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委花园睡觉;2015年5月某天,牛某某经常性长时间滞留延安市委门房睡觉,致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公。以上时间滞留,严重影响到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及办公秩序。牛某某经常性随意性追逐他人、任意拦截阻挡车辆通行、随意闯入会议室,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2013年10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随意追逐辱骂曹林虎局长;2014年6月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后院随意追逐辱骂曹林虎局长;2015年4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随意追逐辱骂一陌生男子;日,牛某某在延安市市委院内随意追逐辱骂曹林虎局长。2011年10月某天,牛某某在甘泉县政府院内任意阻挡车辆通行,造成车辆堵塞30分钟;2014年7月某天,牛某某在甘泉县政府门口随意阻挡车辆,造成车辆通行堵塞长达10多分钟;2014年7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后院大门任意阻挡车辆,造成车辆堵塞;2014年农历腊月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市委市政府大门口任意拦截车辆,造成车辆堵塞10多分钟;2015年3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市委市政府大门口任意拦截阻挡车辆通行(五辆);2015年5月份某天,牛某某在延安市委市政府大门口任意拦截阻挡车辆,造成车辆不能正常通行。2014年5月份某天,牛某某随意闯入延安市信访局会议室进行无理取闹,造成会议中断达5分钟;2014年6月份某天,牛某某随意闯入甘泉县政府会议室进行无理取闹,造成会议中断。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甘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以来,牛某某以石油占地赔偿款未赔付到位为由,先后多次扰乱石油生产秩序,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后经县、乡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对牛某某提出的各项要求给予全额赔付。但牛某某仍认为赔偿数额未达其意愿,多次前往乡、县、市政府部门,采取阻挡办公车辆、谩骂、携带刀具威胁工作人员、滞留办公场所等方式进行闹访、缠访,遂立案侦查。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日上午8时许,甘泉县公安局干警在延安市政府大门口将被告人牛某某抓获归案。3、甘泉县公安局甘公(行)治决字(2010)第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日,牛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15日;甘泉县公安局甘公(行处)决字(2010)第1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日,牛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甘泉县公安局甘公(行)决字(2011)第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日,牛某某因故意损毁财物被行政拘留10日;甘泉县公安局甘公(行)治决字(2011)第5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日,牛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7日。4、甘泉县劳山乡人民政府关于牛某某信访问题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关于牛某某反映信访问题的复查报告、结案报告、领条、停止信访协议书证实,2007年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区采油厂在甘泉县劳山乡进行油气开采期间,占用牛某某开垦拾种的部分土地进行打井。牛某某以占用其拾种土地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且多次信访,2007年至2010年甘泉县劳山乡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牛某某进行足额赔偿并于日进行了信访终结(按照相关规定应赔偿牛某某60674.5元,实际牛某某已领取81559.52元)。但2010年以来,牛某某以占地青苗款赔偿标准低、窑洞、道路未赔偿等理由开始复访,日,甘泉县公安局又以救助金的形式给牛某某发放15000元生活救助款并与其达成“停止信访协议书”;同日,甘泉县公安局劳山派出所以救济金的形式给牛某某发放3000元的生活救助款并与其达成“停止信访协议书”(牛某某签字按印领取款项)。日,甘泉县信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信访终结,但被告人牛某某仍先后多次赴京、省、市、县等相关单位无理取闹。期间,甘泉县劳山乡政府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先后6次以救济方式给牛某某2200元、8次共给面粉15袋。5、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甘泉县公安局将从被告人牛某某处搜查的辣椒面一袋、剪刀一把、折叠刀一把、尖刀三把、视频光盘四张、录音光盘一张依法予以扣押,并随案移交法庭。6、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字(2015)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牛某某损毁的联想牌电脑显示器、烟灰缸、水杯、窗户玻璃、茶几、车辆引擎盖、车门价值合计人民币2885元。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日,甘泉县公安局组织被告人牛某某在见证人魏兴泉的见证下,对闹访时携带的作案工具辣椒面、刀具进行辨认,同时进行拍照固定。8、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大礼堂派出所、南市派出所值班记录、甘泉县县委信访登记册、甘泉县政府信访接待记录册证实,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因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区采油厂占用其开垦的土地,多次上访。9、被害人曹林虎陈述证实,他现任延安市信访局局长一职,曾经在甘泉县工作多年,被告人牛某某因原南区采油厂开采油井占用其部分土地,多次到甘泉县县政府、信访局闹访缠访,她的信访诉求延安市信访局专门组织人和甘泉县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已解决,甘泉县相关部门及延安市信访联席会对牛某某的其他无理诉求作出不再受理的决定。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牛某某到延安市信访局信访大厅用“亏老虐虐了、驴哈的、断子子”等言语辱骂他,他躲避到办公室,牛某某追到办公室,并用脚踢他的门,导致一上午没有办法正常办公。2014年6月份,牛某某连续几天在他二楼办公室、信访局后院闹访,辱骂他,用脚踢他办公室的门。日,牛某某用脚踢信访局办公室门,辱骂他,准备打他,被王晓斌等人拉开,并扬言要用刀子捅死他,还将王晓斌的手抓伤,后派出所的人在她身上查获两把刀子。2013年2月份、2014年3月份派出所的干警都在牛某某身上搜出刀子、辣椒面、石灰粉。2015年2月份的一天,牛某某把他办公室的玻璃及窗户纸打碎。2014年5月份,他和市上几个领导正在开会,牛某某闯进会议室辱骂他,捣乱会场,导致会场中断五六分钟。日、2015年5月份的一天牛某某辱骂他,并阻挡他的车进入市委大门。牛某某经常性用“老虐虐、贪污小子、驴哈的”等言语辱骂他,随意拦截车辆,导致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公。10、被害人任延新陈述证实,其系劳山乡计生站站长,牛某某因石油占地赔偿一事,经常到劳山乡政府、甘泉县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延安市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等单位无理缠访,扰乱单位秩序、威胁辱骂工作人员等。他从2012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接访牛某某,几乎每个星期牛某某来两三次,多次睡在延安市信访局二楼楼道,经常用脚踢办公室的门,并随身携带刀子,扬言要捅人,有时候还携带辣椒面、石灰粉。2014年3月份,牛某某在劳山乡政府闹访,砸坏他和政府办公室的玻璃、他和万宝生的车,并用非常恶毒的语言辱骂他。11、⑴证人马占民、王晓斌、马宇田、刘红、刘衷银、贺文奇、王一淇、刘凯、杨锐、徐志鑫、高哲证言证实,他们都是延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2012年以来牛某某一直来他们单位无理取闹,随意性辱骂他们,撕扯推打他们单位工作人员,随身携带刀子等物品威胁工作人员,扬言要用刀子捅人,并用脚踢办公室的门,滞留办公场所不离开,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日早上,牛某某到延安市信访局后院大吵大闹,被徐志鑫、王晓斌、刘红等人劝说到办公室,到办公室后还辱骂工作人员,睡在地上用脚乱踢,王晓斌往起拉时,将王晓斌的右手背抓破,之后来了几个民警在牛某某的包内搜出一把尖刀、一把折叠小刀。2014年3月,在延安市信访大厅民警从牛某某包里找到一把尖刀和辣椒面、石灰粉。2015年2月份,牛某某砸碎了曹林虎办公室窗户上的玻璃。2014年7月,牛某某在延安市信访局门口拦截六、七辆车。2014年11月,牛某某长时间滞留在延安市信访局信访大厅过夜,并将大厅门上的门帘私自卸下自用。⑵证人景国栋、汪溅、杨喆、黄磊峰证言证实,他们是延安市大礼堂派出所工作人员。2013年开始,牛某某经常到他们单位谩骂、胡闹,用“你们这群驴日的、杂儿子、共产党喂下的狗”等难听的话见谁骂谁。有时候睡在他们单位值班室床上,有时候睡在市政府的花园和草坪上。经常阻拦车辆通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15年5月的一天,牛某某在延安市市委小灶上用难听的语言乱骂。2014年的某天、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景国栋、汪溅等人从牛某某携带的包里搜出两把刀子、一把剪刀、辣椒面、石灰粉。2015年3月份,牛某某在延安市市政府门口阻拦车辆通行,持续20分钟左右。⑶证人马延林、丁雪峰、王振、霍刚、贾龙、冯元伟、冯继军、梁荣华、魏新怀、马延林、冯继军、梁荣、证言证实,因原南区采油厂开发油井占用了牛某某的土地,政府已将她合理诉求全部解决到位,但牛某某认为没有给她赔偿到位,一直在甘泉县信访局、政府办、县委办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用“老虐虐的、你们这群驴日的、龟孙子”等难听的话,见谁骂谁。2012年9月的一天、2013年11月的一天、日、2014年4月某天来县委办闹访,长时间在甘泉县县委会议室、楼道、办公室滞留,严重影响到单位正常办公秩序,期间还将妇联、机关工委的门帘扯下。2014年4月,牛某某在甘泉县县委办对马延林扬言“你不要惹我,我包里有刀子了,惹恼了我一刀子就把你捅死”。2011年10月的一天,牛某某在甘泉县县政府院内任意阻挡车辆通行,造成车辆堵塞30分钟。2014年6月份的一天,牛某某随意闯入甘泉县县政府会议室进行无理取闹,造成会议中断。日10时许,牛某某在甘泉县信访局任意打砸损毁信访局办公室电脑、烟灰缸、水杯。日,牛某某到陕西省省委巡视组驻地甘泉县宾馆院内大声辱骂巡视组人员。⑷证人王冀川、路来运、贺敬尧、刘通、任宇航、万保生、吕杰、闫海军、王志鹏、刘如国、刘巨兴、李三祥、刘红伟、李小勇、张敏、左海泉、李玲玲、边红社、丁延琴证言证实,牛某某因南区采油厂占用其土地,认为赔偿不到位,经常来劳山乡政府辱骂工作人员,砸办公室窗户玻璃、砸车、挡车、长时间滞留在办公室,并扬言要杀王冀川。2012年6月的一天、2014年12月的一天、2014年10月的一天、2014年11月的一天、日,牛某某在甘泉县劳山乡政府等地辱骂乡政府工作人员。2014年腊月,牛某某在延安市市政府门口拦截梁宏贤的车。2015年3月的一天中午,牛某某闯进市委南院的小灶胡闹,并在市委家属院门口阻挡一辆车从家属院楼出来。日,牛某某在延安市市政府门口辱骂曹林虎。2015年陕西省省委巡视组在甘泉县时,牛某某在甘泉县宾馆院内大吵大闹,并强闯巡视组办公地点。12、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实,因南区采油厂开采打井占用她的地赔偿款低,她认为不合理,已有四、五年先后在甘泉县劳山乡、甘泉县信访局、甘泉县政府、延安市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西安、北京等地上访,除星期六、星期天外,只要是上班期间,她都会去上访。期间,她辱骂过接访领导和工作人员,没有钱时就在市政府楼道上、门房留宿,在市委灶房吃过饭,阻挡过领导的车辆,上访时随身携带刀子、剪刀、石灰粉、辣椒面。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牛某某生于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有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虽不认可,但无正当理由,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其信访问题得到足额赔偿、信访已终结后,仍经常缠访、闹访、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损毁财物,致使单位无法正常办公,携带危险物品到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扬言要杀害、报复工作人员,多次追逐、拦截车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随意闯入会议室中断会议,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认可,但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观点,且与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5个月17日。刑期自日起至日)。二、随案移交的辣椒面一袋、剪刀一把、折叠刀一把、尖刀三把依法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华代理审判员  杨莉莉人民陪审员  余永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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