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再婚可以生三胎吗是再婚搭到村里去开/证明怎么办

办再生证需要什么证明,我们夫妻都再婚,小孩都在对方,现在我夫�_百度宝宝知道我遇到了一个骗局,望大家警惕。说是美国军官在阿富汗维和,老婆车祸死了,儿子在英国读书,先谈感情攻心,谈了2个月后,说要执行危险任务,要给我快递包裹,有重要文件和钱,。。。大家警惕不要落入他的圈套中,发来的照片有很帅的军官照,生活照,。。总之很逼真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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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 sogou_ad_width=690;无房证明可以不在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开吗?老公加家在县城,属于我们市···可以在我们市区的房管局开无房证明吗?知道的人进吧
问题描述:
无房证明可以不在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开吗?老公加家在县城,属于我们市···可以在我们市区的房管局开无房证明吗?知道的人进吧!
问题解答:
不行,户口在县的,就只能去县房管部门开.
补充回答:
户口在乡镇的是非农户口,无房证明是在镇房管所还是在县房管局开证明
我来回答:
剩余:2000字
在户籍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开具. 再问: 谢谢。。计生部门是指哪呢?居委会?街道办?问题是居委会不给开啊! 再答: 计生部门不是居委会,最基层的是街道办计生办或是计生委。
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去开就可以了.他们有模板的.
就是要求未成年人户口要随监护人一道落户.
证明XXXXX:兹证明我乡(镇)XXX(男,现年XX岁,系XXXX村村民,身份证号XXXXXX)在本地没有住房且独居,没有经济来源,不具备其子(或其它人)的监护条件.特此证明XXXXX乡政府责任人:XXX年月日
我刚刚填了的啊,我们这里的派出所很通情达理,到家后就是问两句就盖章了,你再去找找别人
求未婚未孕证明的样本,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了 内容就写: 某某(身份证号)系我公司职工,初婚未育,特此证明! 单位(社区) 日期郑州初婚未育证明样本,男方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开初婚证明.女方再婚,开证明时不能写女方应该到你原先跟前夫结婚时户口登记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开具未生育过的证明,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去当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
办理户口迁移,求户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育证明格式,公司员工去年结婚新婚未生过小孩,现在他的老婆生小孩,要求公司开婚育证明,请格式!本单位职工 ,性别 ,身份证号:,于20XX年XX月XX日与XX
3.2领域、范围、仁和反算子 It也许是实际情形操作员总体上没有被定义例如X.,在锻炼您请求显示那综合化操作员的3.2 公式5从C一定([0,1])入L (0,1),其中两空间用L (0,1)准则(即我们装备考虑C ([0,1])作为子空间L (0,1)).换句话说我们定义了I [f]通过使用在L.的准则是连续的作用的
晕,你上小荷作文网一查就有,那个网站挺好,我们班同学全都上那个网站.12 闻一多先生的说和做 课文研讨 一、整体把握 1.这一篇文章不是人物传记,却记叙了闻一多先生的主要事略,表现了他的崇高品格,高度赞扬了他的革命精神. 毛泽东同志在《别了,司徒雷登》一文中指出:“许多曾经是自由主义者或民主个人主义者的人们,在美国帝国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你很有见识吗?“不”相当于“否”的意思,不必刻意译出,因为它是语气词.希望能帮到你~~
家庭住址就是你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户口所在地是你户籍的注册地.一般的人这两项是在一起的(是一致的),但现在出外打工的人很多,民居拆迁的人也很多,就会出现户口所在地和家庭住址不一样的情况.
第一个选C,第二个选C,3题,4Al+3O2=2Al2O3.4,乳化.5涂油,刷漆.6①a,b处,②2AgNO3+Cu=Cu(NO3)2+2Ag.③金属活动性顺序Fe>Cu>Ag.第六题第二个问稍微有点问题,黑色斑点只能是反应产生的,但是Cu只能和AgNO3反应,所以写那个.OK
陈太丘是一个稳重的人是一个守信用的人. 再问: ????? 再答: ???????????????????????
当L斜率不存在时,L方程为x=2,此时L在y轴上无截距,舍去.∵直线L过(-2.0),故设直线L的方程为y=t(x+2),.∵直线y=kx+1与双曲线左支交于AB两点∴k满足k>1(当-√21联立,解得1
如果一个月都没有收到可以去邮局查询,可以上网查杂志每月的出版日期(都是固定的),一般会放到信箱里(我订什么杂志都直接放到信箱,不过如果信箱没有投放口会放到收发室吧).你没有在家订过杂志么?不用担心,一般不会收不到,20号以前什么杂志大概都出版了……(我是说大概……)p.s:我没订你说的新东方,但是订了国家地理,疯狂英语
也许感兴趣的知识[野史乱弹]中国古代妇女生活秘辛
言《周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古人又云:“古今山川灵秀之气,往往不钟于须眉丈夫,而钟于女子。”妇女在人类发展与社会进步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因而,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及生活状况,一直是社会史学家关注的对象,有关论著汗牛充栋。尽管如此,一般人对于古代妇女的一般状况,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这是因为,学者们比较注重的是学术的严谨性,而通俗性或可读性则稍显不足。在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存压力日渐加剧,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情况下,人们很难静下心来,研读有关论著的真经妙义。这样,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而一般读者对古代妇女的情况,也停留在一知半解的状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书作者在充分研读有关成果的基础上,力图用通俗的语言,对古代妇女的生活状况加以介绍。争取让读者在工作、学习之余,轻松阅读,在休闲的同时获得系统的知识。因而,本书最大的特色是用例证说话,以典型的案例揭示古代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妻、妾、妓、婢及缠足几个方面,前四部分是古代妇女的几种主要角色,通过对她们生存状况的了解,读者基本可以对古代妇女有个系统了解。至于缠足,是中国古代妇女生活中最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内容,因而了解有关内容,更有利于对古代妇女的解读。需要指出的是,本书标榜通俗,但同时也注意了学术的严谨性,本书在取材方面并非是随意的,而是力求其准确性,以避免对读者产生误导,并力求对妇女史学术研究在思路、资料、方法等方面有所裨益。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吕美颐
期待中,楼主加油
引言古代妇女的角色定位,是由男人确定并为男人服务的。男人就是上帝,男人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妇女就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男人需要什么呢?首先是一个温柔贤惠的妻子。这个妻子要出身相当,拿得出手。不用入得厨房,只须上得厅堂。这个妻子还要贞顺,贞是指无论婚前婚后、生前死后都要对丈夫忠贞不二;顺则是俯首帖耳,甘做一只螺丝钉,见人低一等。在此基础上,妻子还得完成生儿育女这一工作,否则就是失职。另外,男人认为,家庭生活,稳定第一。妻子漂亮了难免侍宠而骄,甚至红杏出墙,家庭风波难免,因而有“丑妻是福”的说法。所以古代男女结婚,照例是不到上床不见面,见面就成熟米饭,无论美丑不能换。孔子曾总结男人的德行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男人习惯上是好色的,他们甘愿娶个丑妻,并不是刻意压制自己的欲望,而是以退为进,墙内损失墙外补。而妾就扮演了这种拾遣补阙的功能,因而,妻子以外,妾是男人的第二种需要。妾不需要出身高贵,富于教养,甚至也不需要贞操。但必须年轻美貌,秀色可餐,具有强烈的感官刺激;妾还要床上功夫高强,善于撒娇耍嗔,争风吃醋。但又适可而止,惟命是从,以便满足男人虚荣心理。最后,妾还应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一旦男人不喜欢了,转手倒卖还可收回投资,如果男人足够大方,送给别人也是一种美德。妇主中馈,妾能满足肉欲,这都是基本需要。如果男人有点文化,想玩点高雅,无论妻或妾都无能为力,所以妓女应运而生,这构成了男人的第三重需要。上等的妓女均受过专业培训,吹拉弹唱、诗词歌赋代有高手,达官贵人与她们诗酒唱和,更注重的是精神享受。当然,作为基本功的床上功夫也不能忘,尤其是下等妓女,更类似于“公共厕所”的功能,服务的对象包括广大人民群众,有的是为尝鲜,有的就是为了泄欲,不一而足。最下等的妇女是婢女,也即丫环,她们服务的对象不限于男人,但服务于男性的丫环必然拥有更多的故事。她们并不是男主人的必然的性交对象,但是男主人如果愿意,也可以那样干,只要事先或者事后补办一个“收房”的手续,把丫鬟提拔成小老婆就可以了。有的男主人连收房都不肯,就那么半强奸半诱奸地干。只要没有闹出人命来,社会也没脾气,因为那是男主人自己的家务事。这几种女人中,地位最高的女人要数妻子。她们看不起妾,也看不起娼妓,因为她们有这个资格。其次就是妾。妾虽然没有名分,但毕竟有归属感,如果得宠或生有儿子,也不是没有转为正妻的可能。妓女比之妻妾地位都低,但也有过得很滋润的。她们靠技艺吃饭,经济上独立,综合素质最高。男人们作为整体可以看不起她们,但作为个体的妓女,不知迷倒了多少英雄好汉,要说成就感还是满强烈的。至于婢女,依附性更强,地位最低。但由于她们接触的都是有地位、有能力的N有人才,有时候她们还是看不起贫下中农的,宁为英雄婢,不做庸人妇,袭人就是这样的典型。实际上,这几种妇女的角色是可以互换的,老婆可能被丈夫卖做妾、婢或者娼妓,小妾也可上升为老婆,或沉沦为婢女、妓女。妓女从良后做大小老婆的也不少见。总之每种角色都有不足之处,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希望。所以各类妇女对于制度的制定者——男人不但没有不满意,相反还要处处巴结男人,以便改善个人处境。男人则坐享其利,左搂右抱,忙个不亦乐乎。而妇女的宿命,也就由这些制度安排决定了。
第一章 妇者伏也夫妇之道为人伦之始,古人最重夫妻关系。为人妇然后为人母,也是古代妇女最正当的“职业”。但权利往往意味着更多的义务,这一点在主妇身上表现的十分明显。她们对丈夫要贞,即包括婚后的守贞,也包括婚前的处女贞、丈夫死后的守节。丈夫如果不喜欢她们,总是有充分的借口为他们预备着,抛弃妻子只不过像喝杯水那样简单。她们对公婆要顺,这种顺是无条件的、全方位的,因为她们嫁的不仅是丈夫,更是家族。在和谐至上的古代社会,妻子如果不牺牲自己而追求个性发展,所谓的和谐社会就难以实现,因而不顺的妻子总是社会打压的对象,她们的必然结局就是被休。第一节 夫妻关系按照《说文•女部》的说法,“妻,妇与夫齐者也”,乍一看似乎夫妻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所谓妻与夫齐,本来的意思是说妻的地位随丈夫而变化。丈夫的地位高,妻子地位也高;丈夫地位低,妻子的地位也低。这恰好说明了妻子对丈夫的依赖性,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夫妻地位不平等,表现在夫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婚姻为买卖婚,丈夫对妻子可以打、可以骂,需要了还可以转手倒卖。丈夫犯了罪,妻子也跟着受株连。如果夫妻犯了同样的错误,对丈夫的惩罚明显低于妻子。在讲究伦理的社会里,丈夫是家长,妻子是卑幼,同罪异罚也是必然结果。夫妻不仅生前不平等,死后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服制的不同正是这一现象的反映。一、婚姻的买卖性质男女地位不平等,自定婚之日起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的婚姻,实质上属于买卖婚,女方实际上是作为财物出让给男方的,一旦婚姻确定,女方即属男方所有,根本谈不上平等。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主要表现为聘婚制,它表现为“非受币不交不亲”,带有明显的买卖婚遗迹,聘娶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礼。六礼中,“纳征”指男方要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聘金、聘礼就是妇女的身价,女方条件越好,聘礼就越重,以财产多寡而论婚姻成为社会中常见的现象。王充在谈到当时婚嫁情形时说:“富贵之男娶得富贵之妻,女亦得富贵之男”。老百姓说的朴素些,说什么:“穷攀穷,富攀富,叫化子攀个拨浪鼓”。不过,穷到什么程度或者富到什么程度,彼此恐怕都不清楚,所以定亲前探探对方家底显得极为重要。否则男方借点钱存到钱庄里冒充大款,结婚后女方岂不后悔?这时候就显着媒人的重要性了。当然,媒人不用直接问,只要漫天要财礼就行了。男方如果经济实力不够,满足不了女方的预期要求,这婚事只能告吹。对男方而言,也不是完全被动挨打。女方漫天要价,男方可以就地还钱。毕竟女方要价是有虚头的,如不还价,肯定吃亏,到时退货就麻烦了。中国人为什么喜欢讨价还价?估计跟这个传统有关。媒婆常发的牢骚是“我腿都跑细了”,媒婆小腿跑细并不是给男女双方传情书所致,而是双方价钱老谈不拢,媒婆就得一直在两边来回跑。有时好容易价格谈拢了,但媒婆却没好结果。比如女家恶意哄抬物价,又比如男家不守诚信,娶亲之日仍不兑现聘礼,这时候两头不是人的就是媒婆。对于这种民风,道学家很不满意,蔡襄在福州做地方官,看得多了,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批评说:娶妻本是为了传宗接代,看重的应该是人品,可这些男女们左右谈的都是钱,一点素质都没有。司马光更上火,批评遍地都是贪财小人。娶妻时,先问人家能给多少陪嫁,嫁女时,先问人家能给多少聘礼。元代郑介夫说的更直白:收了人家的钱还说是聘礼,呸!这哪里是什么聘礼,不就是货物卖价吗?这与牲口买卖有什么区别?宋仁宗曾下诏“禁以财冒士族娶宗室女者”,由此可见,宗室女子嫁人,也是向钱看。只要钱多,出身就不用讲了,大家糊里糊涂过去也就算了。其实,买卖婚姻不仅在古代有,现代社会婚姻市场化同样严重。何清涟在文章中谈到,她有幸听到几位年轻女子有关择偶的对话:她们认为选婿如选股。事业有成,钱袋饱满的男人是“绩优股”,在婚姻市场上牛气冲天,是女股民竞相购进的对象。但这样的绩优股因其多值壮年,早已成家,由“内部人”控制。绩优股穿越于花丛之中,活得潇洒,但是“内部控股人”活得很累,因为她们控股的地位并不牢靠,经常面临着第三者“恶意收购”的危险。欲收购绩优股,需先作债券(第三者),再争取债转股(由情人变妻子),过程虽然艰苦,但总比嫁给一个前途未测的“原始股”要好得多。再说了,自己千辛万苦把原始股培育成了绩优股,就会面临第三者的恶意收购,何如直接抢购绩优股划算?由此看来,傍大款的现象自古及今都有。不管是聘礼还是选股,毕竟是一种隐性买卖。更严重的是公开买卖。比如清代宣统年间的湖南《永绥厅志》上记载说:苗族人婚姻嫁娶就像买卖货物一样,不讲婚姻之礼,只讲男方送牛马的数量,然后派中间人去说合就可以了。按当时的大致,标准是一名女子用牛马五六匹就可以换回来。至于寡妇,本来是以改嫁为耻的,但为了几个财礼钱,总是有人积极鼓励再嫁。比如湖南新化这个地方对妇女改嫁没有什么限制,但对于改嫁后的彩礼,夫家和娘家却争夺得相当厉害,以至于双方争执不下时,往往采取捆绑的办法把人抢走。其实,即使是今天仍有公开买卖行为。某些贫困地区的男子娶不起妻子,也还是用买卖的方法为自己娶一个老婆。对于公开的买卖婚,历代政府都明确反对,如北魏的法律规定:“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就是说买卖自己的亲人,自己的妾或者儿子的媳妇,都要遭受流放之刑的处罚。唐朝的法律规定,买卖人口作为自己的妻妾,要判三年徒刑。明清的法律条文对买卖婚都制定了一些条款。但规定是规定,民间仍是我行我素,何况公开买卖与隐性买卖有时也就一线之差,很难辨别清楚。二、夫可卖妻由于妻子系花钱采购而来,形同物品,所以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妻子保值、生息。如果需要,丈夫可以将妻子典卖,就像处理私人财物一样。丈夫典卖妻子,先秦已存在,历代皆有,流行于宋、元时代,明、清沿袭成俗。唐代孟綮《本事诗》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唐玄宗李隆基的兄弟宁王李宪,由于受到皇帝的宠爱,地位高了,钱也多了,饱暖思淫欲。家里有宠妓数十人,都是上上之选,还不满足,偏偏看上了在他大宅门外卖烧饼小贩的老婆。据说这个卖饼者妻“纤白明媚”,宁王对她一见钟情,当下就给了这个小贩一大笔钱,将人家买了回来。对于这个小贩而言,可能打一辈子烧饼也挣不了几个钱,想发家致富门都没有。如今王爷赏脸,哪能敬酒不吃吃罚酒?毫不犹豫,就将老婆给出卖了。何况,让老婆跟着人家王爷过日了,总比跟着自己受罪强。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宁王虽然不缺女人,却格外爱这个小贩之妻,据说是“宠惜逾等”。在这件卖妻案中,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按说没什么出奇的,问题出在宁王喜欢多事。一年后,宁王忍不住让小贩之妻忆苦思甜:你这一向可满意吗?早该把前夫给忘掉了吧?不料小贩之妻并未像现代女性那样,顺着他的意思回答,而是默无一语。宁王干脆把那个卖烧饼的叫到府上,让他们相见。这时候,小贩之妻看着小贩,“双泪垂颊,若不胜情”,弄得宁王老大的没意思,只好找个台阶下。当时宁王府上有客十余人,皆当时文士,宁王就命他们就此事赋诗以志留念。王维当时也在场,他看到期此情此景,对小贩之妻深为同情,于是写下了“莫以今时宠,难忘旧时恩。看花满落泪,不共楚王言”,以息夫人相比拟。宁王终于认识到感情的问题太复杂,贵为王爷,在一个女人心目中的地位,还不如一个卖烧饼的,最终大度地让他们夫妻团圆了。上述卖妻属于一次卖绝,卖了按说就不能赎。何况免费回赠,也只有宁王这样喜欢做秀的人才能有此举动。由于穷人家娶个老婆不容易,所以能不绝卖最好还是不绝卖。据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至少在创造性方面这句话说的很对。到了元代,又出现了雇妻这一新生事物。雇妻形同租借,丈夫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把妻子有偿地租让出去,但仍保持夫妻关系。在合同生效期间,雇主和被雇之妻可以自由地发生两性关系。丈夫不得过问,法律也予以保护。期满以后,妻子要按时回到丈夫身边,恢复正常的夫妻生活。如果雇主与人家老婆日久生情,女方就要斩断情缘。如果雇主只管纠缠,这时候国家就不客气了,就要以犯奸论处。赵翼《檐曝杂记》载,甘肃省男多女少,于男女之事非常看得开。如某人娶妻后不能生子,可以借他人妻子生育,明立书券,过期后原夫领回。有的外地游客则租妻取乐,当然也要与人家丈夫立下条约,然后就可公开宿在男家,人家丈夫还要避到外面,直到合同到期,丈夫这才还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一天也不能多呆,即使女方与游客感情甚好,也决不愿违约。要想重续鸳梦,就得重订合约。近代闽浙山区,也有此俗,称作“挂帐”。雇妻之事一直到近代都很流行。比如曾国藩手下大将鲍超,年轻时由于生计困难,就曾将妻子雇与他人。后来鲍超在平定洪杨之乱中立下大功,又将妻子赎了回来。用韦小宝的话说,这叫故尺情深。实际上鲍超确有对不起老婆之处,富贵后仍不忘故剑,也是鲍超可爱之处,不愧深受曾国藩多年教导。除了卖与租,还有共享的。这种方法对丈夫更为有利,不但不会失去老婆,挣钱的同时照样能过夫妻生活。在这方面,东北的“拉帮套”最为出名。在东北某些地区,有的家庭较为困难,就可以招来无力娶妻的男子,让他做义务工,帮他们养家糊口。当然,活不能白干,这时候老婆就显示出其价值来,通过提供性服务,达到各取各需的目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拉帮套”。实际上,拉帮套古代有,现在也有。东北网新闻报道了这样一上新闻:《养家太累招俩“拉帮套的”,一女三夫引发血案》,说的是李某夫妻好吃懒做,吃了上顿没下顿,没有办法就找了肖某来拉帮套。按照“协议”,肖某白天负责上班挣钱,晚上一铺炕两套被褥睡四个人,肖某和女主人季某睡炕梢,男主人李某搂儿子睡炕头。2001年6月,肖某因盗窃矿山器材被公安机关劳教,李家失去了生活来源,夫妻俩马上找来第二个拉帮套关某接手。2002年4月,关某也出事了,因盗伐林木被处拘役6个月。夫妻俩正准备找第三个男人时,肖某刚好劳教期满归来,重续前缘了。得知关某的事后,肖某先是把李某和季某一顿臭骂,喝完酒又对两人一顿暴打。最后把关某放在家里的被褥和衣服烧了、手机摔了才算了事。发过脾气,肖某仍旧留在了这个家里。11月初,关某拘役期满回到家里,先是尴尬,后是争吵。经过平等协商终于达成协议:三个男人排好了次序,关某为“大哥”,李某为“老二”,肖某最小,称“小三”。俗话说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最初肖某与李某共享一妻,用李某的话说“这么多年,我们哥儿俩一次脸都没红过。”自从加入了关某,形势日益复杂起来。不久,肖某因涉嫌一起盗窃案被传讯,肖某怀疑这是“大哥”关某在捣鬼整他,开始喝酒骂人,并扬言喝完酒去收拾大哥关某。“大哥”闻言,火冒三丈:“你烧了我的东西,砸了我的手机,我还没收拾你呢,我倒要看看,你能把我咋样!”气势汹汹地回到了家。当时,肖还在喝酒,关问肖想怎样,肖说有种就明面里对一对。关说“对一对谁怕你呀?”回身到厨房拣起一把镰刀,进屋照肖某就是一刀。镰刀深深地刺进肖某腰部,肖某立刻倒了下去。这个畸形的家庭就此破裂了。
三、夫妻相殴由于妻子属于丈夫私有财产,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这里试以夫妻相殴加以说明。对于夫妻相互殴打事件,对于夫殴妻与妻殴夫的处罚是不同的,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对妇女的惩罚趋于加重,而对殴妻的丈夫相对宽容。(一)对丈夫的惩罚逐渐减轻。关于夫殴妻,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这样规定:如果妻子凶悍,丈夫对妻子加以体罚,不能超过一定限制。如果撕裂了妻子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丈夫要处以剃光鬓毛服劳役的刑罚。到了汉代,情况就不同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贼律》有关夫殴妻的规定是,只要丈夫进行体罚时没有用兵器,哪怕“决其耳”、“折肢”、“肤体”,也不用承担任何罪名的。再拿唐代与清代相比,也可发现同样的规律。唐代有关夫殴妻的规定是这样的:丈夫打伤了妻子,比常人打架斗伤处罪要轻二等。如果不小心打伤了,也得减凡人二等处罚。当然,丈夫应注意不能将妻子打死,打死了照样判绞刑。最严重的是用刀杀死或故意杀妻,这时要判丈夫斩刑。明清法律明确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没有致伤的,不论罪;致伤的,妻子告发,依凡人斗殴减二等治罪,致死的绞监候,故意杀害的绞立决。与唐代相比,量刑起点相同,都是致伤。不同的是,明清两代又多了妻子告发的规定,如果妻子不告,丈夫仍能免予处罚。但在男女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社会里,让妻子告发丈夫,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估计大多妻子都会选择忍耐,这实际上使丈夫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逃过惩罚。如果妻子因不堪虐待而自杀,则认为是自寻短见,不承认丈夫对妻子威逼致死的罪名。如《清律总注》说:“家庭闺间之内,妻妾之过失不论大小,本夫殴非折伤也得勿论,自愿轻生何罪有之?”另外,在适用死刑上,清代也比唐代减轻。唐代误杀适用绞刑,清代改为绞监候;故杀在唐代适用斩刑,而在清代则适用绞立决,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二)对妻子的惩罚越来越重。对于妻子殴打丈夫的行为,一般均予严惩。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对妻殴夫的惩罚越来越重。比如,而对于妻殴夫,唐代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妻子殴夫,处有期徒刑一年;若殴伤较重,量刑时比常人斗伤律加三等;如果殴夫至者,要处以斩刑。”明清两代则这样规定,如果妻子殴打丈夫,不管丈夫告发与否,均杖一百,如果有伤,加凡人斗殴三等治罪,若致残废,绞立决;倘若致死,则斩立决;若故杀就凌迟处死。两相对比,我们发现在适用死刑方面,明清要比唐代严酷得多。唐代妻殴夫,只有致死,才适用死刑,而明清两代则致残就可适用绞刑。同时,唐代最高刑是斩,而清代竟适用凌迟酷刑。比如,嘉庆四年(1799年),福建长汀钟学友被妻郭氏毒死,原来郭氏八岁就到婆家为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钟又把女儿出卖,这才起意害死丈夫,结果仍被凌迟处死。晚清凌迟场面材料来源:http://post.baidu.com/f?kz=5213838(三)同罪异罚。同罪异罚是夫妻不平等的重要表现,这在夫妻相殴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仍以汉代为例,同是《贼律》,有关妻殴夫的规定是:“妻殴夫,耐为隶妾”。剃掉女人的头发,与剃掉男人的头发胡须相比,这本来对妇女就不平等。何况还要罚做婢女,明显比对丈夫的惩罚加重。同时,对于“妻殴夫”的惩治,是完全无条件的,并不像夫殴妻,需要区分不同的背景、原由和形式,这也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唐代也是如此。对于妻殴夫,唐代规定,只要妻子殴夫,即使无伤,也得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丈夫殴妻,有伤才开始量刑,无伤就是白打。妻子如果殴夫重伤,要比凡人加三等治罪,也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等情况下,夫殴妻减二等,这一来一去就差了五等,同罪异罚表现得非常明显。最后,如果妻殴夫致死,无论故意与否,也不管用没用刀,一律处以斩刑,这比之丈夫有斩绞之分,也有所不同。清代与唐代差不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没有致伤的,不论罪;致伤的,妻子告发,依凡人斗殴减二等治罪,致死的绞监候,故意杀害的绞立决。而妻子殴打丈夫,不管丈夫告发与否,均杖一百,如果有伤,加凡人斗殴三等治罪,若致残废,绞立决,倘若致死,则斩立决,若故杀就凌迟处死,同罪异罚更加明显。在实践中,对妇女从重而对丈夫从轻的处罚表现得很充分。以丈夫杀妻而言,比如四川郫县人刘潮俸,外出归来让妻子张氏做饭,张氏嫌他挣钱少,有点不想理他。刘潮俸感觉很没面子,一生气就将老婆打死了,结果被当局判绞监候,秋后处决。再以妻子杀夫为例,有一位罗小么,好吃懒做,家里老没钱用,就想了个坏主意,让自家老婆卖身养家。罗小么的老婆阿菊本是良家妇女,说什么也不干这等勾当。罗小么眼见家有摇钱树,就是不能开发利用,心里很着急,免不了对阿菊又打又骂。可能一直没打伤,或者打伤了阿菊没告官,所以官府也没判他的罪。最后阿菊实在忍不下去了,只好答应按客。罗小么幸冲冲地寻得奸夫安阿二,当场让二人苟合其事。不料完事后安阿二不肯给钱,发生了争吵。看来罗小么是个窝里横,只会对老婆厉害,吵了半天也没弄到钱,安阿二一拍屁股走了。罗小么见第一笔生意没成,仍不死心,又要去外面拉客。阿菊不干了,于是罗小么骂妻子不知好呆,阿菊眼见丈夫这么没用,忍不住出言顶撞。罗小么哪受过这种侮辱,举棒就打。这时阿菊正烧开水,顺手就端起砂锅向老罗泼去。阿菊本意是吓吓丈夫,不料丈夫外强中干,毫不中用,一泼就死了。按说罗小么逼妻卖奸,无耻已极,死有余辜。阿菊作为受害者,又是误伤,说什么也得判个死缓什么的。不料当局竟以“名分攸关”为借口,仍旧判阿菊斩立决。在这里,刘潮俸是故意杀人,但只判为绞监候。阿菊是误伤,又是受害者,情有可原,却被判斩立决,男女适用刑罚轻重之别,十分明显。另外,对于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的,仍是重惩妻子,却不追究丈夫责任。前已言之,如果妻子因不堪虐待而自杀,则认为是自寻短见,不承认丈夫对妻子威逼致死的罪名。但是,如果丈夫因不堪妻之虐待而自杀,则妻子必须承担罪责。例如,清朝时有这样一个案例:倪玉的继妻顾氏,对前妻之子四子很不友好,到了冬天,四子还穿着破袄。倪玉看不上去,就让四子穿自己的棉袄,结果又遭到顾氏的反对。倪玉为了缓解矛盾,就将四子交给自己的妹妹抚养,同时又出资让四子干些小买卖。顾氏知道后,大吵大闹,看起来还动了拳头。倪玉干不过老婆,心里又不服气,一时想不开,竟上吊自尽了。案发后,顾氏按律问斩。清皇帝评论说: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同列三纲,所关纂重。律载人子违犯教令父母致自尽者皆处以立绞,岂妇人之于夫竟可从轻?今乃逼迫其夫致令自尽,此泼悍立妇尚可令其输生人世平。这里道出了妻的地位与人子的地位相同,因此顾氏之夫自缢而死,则按照子孙违反教令至父母自尽的律令处理。在夫妻相殴中,之所以适用不同的刑罚,这是由当时的伦理道德观决定的。《唐律疏义》指出:“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宗夫”。夫妻实质为尊卑关系,故而律文明白地把丈夫与尊长、尊属并列,强调夫的地位。在清朝,丈夫对妻子的家长地位得到法律的进一步承认。对于丈夫而言,妻子属于卑幼,打老婆相当于进行思想教育,当然与打别人不同,只有受伤了才略示薄惩;至于妻子殴夫,属于以下犯上,性质严重,故而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四、夫妻间的法律责任夫妇之名分,还使结婚的妇女失去独立的人格。《礼记·郊特性》说:“共车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失之齿。”妻既不存在独立人格,一切人格荣辱只能依丈夫的身份而定。历代王朝对达官显贵的妻子或母亲都依丈夫或儿子的爵位等级而授以爵位称号。另一方面,如果丈夫犯罪,自然株连妻子,或是与丈夫同样被处死,或者没收归官充当官妓、奴婢。连坐制度早在商代就存在。如《尚书·汤誓》:“孥戮之诛”,即某人犯罪,妻子一并处死。秦时往往一人犯罪,全家“举以为收孥”,妻子要没为官奴婢。丈夫犯盗窃罪,妻子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连坐。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当迁,其妻先自告,当包。”尽管妻子先自首,也要随其丈夫同去流放之地。汉律继承了这种传统,重大犯罪株及三族。关于三族,一说指父母、兄弟和妻子儿女,一说指父族、母族和妻族。不论是哪种解释,妻子都是逃脱不了干系的,都在被“株连”的“范围”之内。两汉社会连坐的罪名繁多,如谋反、弃城投降、大逆不道、大不敬、巫蛊、盗窃、抢劫等,均属连坐的范围。如果丈夫犯的是抢劫、盗窃一类的罪行,丈夫要处以凌迟之刑,妻子则受到城旦春的刑罚。[《二年律令》的《盗律》规定: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丈夫犯的是城旦春、鬼薪等罪行,其妻子要被收到官府中去做奴脾。[《二年律令》的《收律》规定:罪人完城旦春、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由上可见,不管丈夫犯的罪行是轻是重,妻子都要被牵连而受到或轻或重的刑罚。此后历代王朝,都有妻子连坐的规定,比如唐律规定谋反大逆罪本人处斩,妻妾没收归官,如谋反情节轻微,则将妻妾流3000里。宋代与此略同。元代连私造酒的犯罪都没收妻子入官。明代丈夫发配从军,妻妾随之。清代因丈夫犯罪将其妻妾没收入官,或与丈夫一起发配边疆。另一方面,如果妻子犯罪,而丈夫又有爵位的话,妻子也能享受优待,宽大处理。汉律有“女子比其夫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置后律》]也就是按丈夫的爵位享受相应的优免。汉代妻子是没有爵位的,她可以比照丈夫的爵位享受该爵位所享有的待遇和权力。丈夫的爵位在上造以上的妻子,在杀伤他人的时候,还可以依丈夫的爵位在刑罚上获得一定的减免。但是,如果她杀伤自家丈夫,就不能再以“夫爵”获得法律的宽贷。[《二年律令》的《具律》又规定:杀伤其夫,不得以夫爵论。上造、上造妻以上一,…。二其当刑仅当为城旦春者,耐以为鬼薪白粲。]另外,夫妻一体,妻子有为夫容隐的义务,也就是丈夫犯罪,妻子有义务隐瞒。自秦至汉初,对于违法行为,是鼓励人民主动告发的。如秦代,丈夫有罪,只要妻子先行告发,属于妻子的财产是可以不没收的。到西汉初年,法律也鼓励告发行为。[《二年律令》的《贼律》规定: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但儒家历来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所以随着汉代儒家观念的不断渗透,家庭内的尊卑秩序在亲属容隐这一法律问题上体现出来。汉宣帝地节四年曾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毋坐。”[《汉书·宣帝纪》] 五、服丧义务丧服即居丧期间的服饰,人死后其亲属在一定时间内要改变通常的服饰,以表达对死者的悼念和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因居丧者与死者的血缘关系的亲疏,居丧者与死者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等级,叫做五服。丧服由麻布制成,丧服的麻制越粗疏,服丧时间越长,表明悼丧者与死者的亲缘关系越亲近,反之,则意味着关系较疏远。丧服制度无形中为社会构造了一个贵贱有别、尊卑有等、长幼有序的人伦关系网。斩衰:以粗麻布为衣,不缝边,手执粗竹杖(俗称哭丧棒),脚穿草鞋。丧期三年,这是最重的丧礼。齐衰又分四等:齐衰杖期,粗麻衣缝边,执削杖,丧期一年。齐衰不杖期,手不执杖,其余同上。又有齐衰五月、齐衰三月之分。大功:衣用熟麻布,色白,丧期九月。小功:衣用较粗熟麻布,丧期五月。缌麻:衣用精细熟麻布,丧期三月。由于夫妻地位不平等,所以夫为妻服与妻为夫服是不一样的。丈夫死了,妻子必须履行一等亲服制义务,也就是斩衰;妻子死了,丈夫仅须履行二等亲服制义务,即齐衰杖期;如果父母不在了,则适用齐衰不杖期。按照规定,妻子在服丧期间,不得再婚,否则要受到法律严惩。《太平御览》引述了一个妻子改嫁的案例:某甲的丈夫溺水而死,无法安葬。四个月后,甲的母亲将她另嫁他人。甲未成服而嫁,按律当弃市。只是由于甲系听从母亲之命另嫁,这符合“听从为顺”的要求,这才逃过惩罚。[《太平御览》卷640 :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当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认为,《春秋》之义,言妇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剌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衍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妻子在服丧期间不能再婚,意味着有三年时间不能过夫妻生活,这对于老年妇女不算什么,可对于中青年妇女就不同了。这时候,往往会有偷情的事情发生。对此,法律也是严格禁止的。《张家山汉简》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妇女刚死了丈夫,一时没有下葬,棺材还停在堂上,这位妇女耐不住寂寞,就在棺材后与一位男子发生了婚外性。由于事机不密,这件事被婆婆知道了。婆婆很生气,就告到有关部门。廷尉经审理认为婚外性应判处不孝之罪,鉴于婆婆没有当场抓获,只好减一等量刑,以不孝之次定罪,判该妇女完城旦舂。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但丈夫为妻子服丧的规格低,而且可以自由掌握,想服就服,不想服也没人说,法律更不会制裁。到了后来,由于大多数丈夫都认为为妻子服丧“掉份”,基本上没人愿意这样做了。相反,假如有谁为妻子服丧,他们还要加以嘲笑。比如东汉末年,太尉王龚死了老婆,严格按照规矩为妻子行服,就受到时人讥讽。后晋的太尉刘实丧妻,又是住草庵又是执木杖,甚至肉也戒了,周围的人却不以为然,认为“妻非礼所予”。[《风俗通义·愆礼》]
第二节 婆媳关系唐朝的王建有一首诗写道:“三日入厨下,洗手作羹汤。未谙姑食性,先遣小姑尝”。写的是新娘子过门三天,就要向夫家表演厨艺。如果做的饭大家都满意,就说明新娘子“妇功”这一项达标了。要是达不到标准,以后就难混了。所以古代妇女对这项技术十分在意,在娘家不知操练了多少遍,为的就是这一天的表演时刻。要说经过这么多年的刻苦训练,新娘子的厨艺应该过关了,可新娘子心里还是忐忑不安。所谓众口难调,谁知道这一家人的味口如何?是爱吃咸的还是爱吃淡的,辣的还是酸的?尤其是婆婆,人家是过来人,经过多年的媳妇生涯,好不容易升级为婆婆,岂不趁机拿人一把?说不定婆婆早盘算好了,要在这件事上拿新娘子的错,先给新娘子一个下马威。不过新娘子也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争取主动,先把小姑子买通了,小姑子尝过说好,就说明口味没问题;如果小姑子说不行,那就重来。只要对上婆婆的口味,这第一脚算是踢开了。由这首诗可以看出,媳妇要想在夫家站稳脚跟,必须巴结好婆婆。不过,仅仅一顿饭是收买不了婆婆的,要想在夫家长期立足,还得按圣人的要求来,做到一个“孝”字。孝顺意味着媳妇无原则地满足公婆的要求。按照《礼记·内则》所规定的注意事项,媳妇对待公婆要像对待自己亲生父母一样:鸡叫头遍,媳妇就得起床,这简直比周扒皮还厉害。其实周扒皮只是演义,实际上没这档子事。鸡叫头遍,天还没亮,怎么锄地?莫非周家地里有几百瓦的探照灯?可媳妇就不同了,她的主要工作在家里。首先要梳洗好,把自己打扮利索,这也有个名目,叫“妇容”,不注意形象是要吃亏的。像洪秀全这样的草头王,只要看到妃子仪容不整,就会一脚踹死,可见仪容不整是多大的过错。打扮停当后,正式的工作才开始。先到公婆处请安,奉水盥漱,侍侯用饭,等等。折腾了半天,总该休息一下了吧?这也得看公婆的心情,如果公婆没有下令,媳妇就得呆下去,想回自己屋里歇歇,门都没有。这倒不是公婆滥耍威风,而是礼制的需要,在“妇德”中,“贞顺”是一项重要内容。“贞”是坚守节操,守身如玉,对丈夫忠诚不贰;“顺”就是对公婆要恭顺,不管公婆对不对,先看自己顺不顺。不顺公婆的媳妇,起到扰乱家庭尊卑秩序、破坏和谐的作用,这是最严重的错误。在“七出”之条中,“不顺父母”位列首条。班昭在《女诫》中透露了为媳之难:班昭14岁就嫁给曹家,到她写书时,已经40多年。这40多年,可不是容易过来的,一不小心,恐怕就被人家休了。一旦“失容它门”,就会“取耻宗族”,让父母蒙受耻辱。为此,班昭白天夜里都不敢放松,干活再累也不诉苦,简直是在战战兢兢之中度过了这几十年。这真是做媳妇难,做名人家的媳妇更难,从古至今都是这个道理。不过,有时媳妇挺好的,也挺顺的,可是一不小心,还是被人休掉了。东汉时,广汉人庞盛的女儿嫁给姜诗为妻。姜母有个不良嗜好,什么水都不喝,偏喜欢喝长江之水。姜家离长江有六七里路远,偏偏姜家又不是什么大户人家,不但出入无车,而且仆人也没有。可怜庞女,一嫁到姜家,就成了运水工,每天都要到江边汲水。有一次,庞女取水的时候,正巧遇见大风,结果没能按时回家,这老太婆就有意见了,直喊口渴。其实,这老太太要真是口渴,随便哪儿找不来水喝?总是她不待见儿媳,想找个借口把人家赶跑。姜诗是个明白人,他知道老娘的意思,所以就借这个理由,当即就把老婆给休了。要说庞女够冤的,但庞女是个有心计的人,她不甘愿就此被休,决心以诚心打动婆婆。于是她就在邻居家暂住了下来,幸亏当时也不要暂住证,所以住了多日没人发现。庞女每天做些针线活,挣点钱自己不吃不喝,都换成了美食,央求邻居送给姜母。时间长了,姜母感觉有点不对劲,心想我何德何能,邻居没必要这么巴结我吧?问邻居,邻居也不隐瞒,就把实情说了,并劝姜母转变观念,进行换位思考。姜母心想,这庞女果然是文化人,有心计,算我斗不过你,要真不把人家接回来,我倒落话柄了。这样,庞女不但最终胜利重返婆家,而且在道义上取得了彻底的胜利。[《后汉书·列女传》]婆媳之间,媳妇处于绝对劣势。像姜诗妻那样取得圆满结果的,毕竟是少数。一般情况是,如果婆婆不欣赏媳妇,这媳妇就只有被休一条路,甚至丈夫也没有办法。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其中陆游与唐宛的艳事,可以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陆游与唐宛本是表兄妹,结成夫妻后,郎才女貌,琴瑟和谐。按说这唐宛也够幸运了,嫁了个历史上大大有名的爱国诗人。遗憾的是当时诗人太年轻,把握不好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也许是太痴迷于唐宛的美貌,陆游在新婚之后,初次赴京应试,本来就没有经验,加上心里老想着唐宛的音容笑貌,考试的时候心不在焉,结果名落孙山。回家以后,陆游倒也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整天和唐宛在一起嘻戏玩耍。陆母对此很不以为然,心想,人说女人是祸水,果然有道理。像我们家小游,本是有名的才子,考个把进士本来不是问题,现在弄的灰头土脸地回来了,不怪他就算了。如今竟然不思进取,天天和老婆在一起,唧唧歪歪的,不干一点正事。男人应以事业为重,娶妻不过延续后代,像他们这种关系,根本不成个夫妻的样子。陆母想来想去,为了儿子的前途,只好把媳妇得罪了。这样,历史上一出著名的悲剧终于上演了。按现代人的观点,总感觉陆母多事。人家小两口感情恩爱,有什么不好?作为家长应该高兴才对。如果让精神科医生诊断,肯定认为她有恋子情结,需要做心理治疗。但这事放在宋代,结果就不一样了。一方面,夫妻关系应从属于整个家庭,如果太密切,就意味着疏远了大家庭,不利于安定团结。何况陆游还要考学,沉溺于女色更不对。另一方面,陆母处于家长地位,她有权力决定儿媳的命运,不管她做的对不对,别人没理可说,何况她还是为了陆游的前途着想。在这种情况下,媳妇只有委屈自己,尽量以诚感人。她们想,既然媳妇地位低,多做点好事巴结、巴结婆婆结果会好一点吧?于是,历史上又多了一个孝妇群体,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尤其到了了后来,媳妇们感觉仅仅做些平常的事,已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所以发明了很多特立独行之事。比如《元史》记载:绍兴人俞新的老婆闻氏,在丈夫死后,对婆婆特别好。婆婆得了风病,双目失明,屙尿都在床上。闻氏不嫌脏不嫌累,天天洗屎洗尿,不以为苦,反以为荣。为了把婆婆的眼睛治好,她没事就舐婆婆的眼睛,后来竟给舐好了。以至当地老百姓纷纷议论:“欲学孝妇,当问俞母。”宋代进士朱甲的妻子郎氏,比闻氏更厉害。在丈夫死后,就承担起了事奉婆婆的重任。有一次婆婆生病,郎氏为了表明自己的诚心,先向上天祷祰,然后把腿上的肉割下一块让婆婆吃。据说婆婆吃过郎氏未经检疫的肉后,竟然痊愈了。到了明代,媳妇们觉得干些脏活累活已不算什么难事,就是割点大腿肉也平常得紧,所以又有新的花样出现。据《明史》记载,仪真有一位名叫周祥的,他的老婆叫张氏。婆婆病了,找医生治又治不好。有一个游方的术士对他们家说了一个秘方,说是只有用人肝才能治好这个病。这时候问题就出来了,当时又不能做外科手术,怎样才能将肝取出来?另外,谁又愿意把自己的肝脏捐献出来呢?按说周祥最应该,毕竟这是他的亲娘,血浓于水,让别人捐献就显得他思想落后,至于排异反应更不用说了。可结果如何呢?最后还是媳妇站了出来,《元史》详细记载了张氏献肝的过程:张氏先在左胁下割了一个口,然后将手伸进去,没腕而入。由此可见创口有多大,探入有多深。张氏成功地取出二寸见方的一块肝脏后,没来得及包扎,就直接进了厨房,做了一餐人肝羹,让婆婆服用。婆婆服用后,病也真的好了。孝顺还意味着正确对待公婆的过错。当公婆有不当行为时,媳妇应以“谏”的方式加以劝阻,并且要求态度诚恳,掌握分寸。“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礼记·祭义》]比如有一家人,经济状况不太好,估计一辈子也没吃过肉。有一天,邻居家的鸡子到他们家串门,竟被婆婆逮住给杀了。鸡肉炖好了,这媳妇不但不动筷子,反而对着鸡肉掉起泪来。婆婆有点不太明白,问她:一辈子就吃这一次鸡肉,也犯不着这么激动吧?媳妇回答说,我不是激动,而是伤心。这都是我做媳妇的不对,挣钱不多,没有欢乐,让你老人家连肉都吃不上,竟做出了这样下作的事。婆婆听了,才知道媳妇的意思,人家是想劝又不敢直劝,只好绕着圈子说话,不说婆婆的错,倒说自己的不是。看起来这个婆婆不像姜母,本质上是纯朴的。知道媳妇的意思后,一生气就把鸡肉给扔了,这件事也算结了。至于婆婆是生气把肉扔了,还是赌气把肉扔了,这就不好说了。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媳妇不好当。就这一件事,媳妇就先后为丈夫和婆婆承担了过错:婆婆偷鸡也怨她,家里穷也是她的错。其实,婆婆爱偷不偷,与媳妇何干?至于家里穷不穷,跟媳妇也没多大关系,只能说这家的男人不争气。但媳妇却不能这样说,夫为天,妻为地嘛!只好把过错揽到自己头上。也可能是这家的媳妇长的不错,有一次一个强盗跑到他们家,先把婆婆捺住了,然后威胁这个媳妇:要么你从了我,要么我杀了你婆婆,你看着办吧。这媳妇心想,你这哪里是让我做选择题啊,简直是要我的命啊。我从了你,就是不贞,对不起丈夫;不从你吧,婆婆因我而死,对不起婆婆,就是不孝。这媳妇不禁长叹一声,举刀刎颈而死。强盗一看媳妇死了,没了讨价还价的对象,再杀老太太也没什么意思,也就将老太太放了,自己该干什么就干什么去了。在这里,媳妇为了婆婆和丈夫,牺牲了自己。实际上,她只有牺牲自己,才能妥善地解决这个两难问题。这也反映出,圣人在制礼作乐时,媳妇讲了“礼”,可就“乐”不起来,命中注定要作牺牲品。孝顺还意味着牺牲生命维持婆子的权威。据《明史》记载,有一位叫王妙凤的姑娘,是吴县人。她嫁给吴奎后,丈夫到外地经商。王妙凤的婆婆好淫,找了个姘头,没事偷着乐。后来看儿媳独守闺房,左右也是闲着,何不拉她下水?于是婆婆就与姘头在家中饮酒,让王妙凤侍候。姘头喝到高兴处,忍不住就去摸人家妙凤的玉臂。王妙凤心想,婆婆在前,让人家摸了自己的玉体,以后还有何面目见人?于是拔刀将自己的胳膊砍下。王妙凤的父母知道后,非常气愤,要到官府起诉她的婆婆。王妙凤反而劝阻,说“死就死了,当今世界,哪有媳妇起诉婆婆的道理?”过了十来天,王妙凤就死了。平心而论,王妙凤的婆婆也没多大过错,她也没成心要媳妇的命。王妙凤死则死矣,毕竟在“贞”与“顺”方面都做得不错:不从姘头,这是对丈夫“贞”;不起诉婆婆,这是对婆婆“顺”,在当时来说,这叫死有所值。可是,也正因为媳妇对婆婆过于退让,婆婆的气焰更加高涨。嘉靖年间,嘉定有一位姓张的姑娘,嫁给汪客之子为妻。她的婆婆更风流,差不多的男人都成了床上客。汪婆婆为了方便行淫,还将儿子送到了县城当衙役。没了儿子碍眼碍脚,汪婆婆更加放纵了,整天同街上的二流子在家中饮酒取乐。有一天,大家喝得兴起,干脆将张氏叫了进来,一块喝酒。张氏不从,有一个叫胡岩的恶少竟公然强奸。张氏大呼救命。胡岩觉得很没面子,当然也生气,只好继续喝酒。张氏认为自己受了辱,没法再活了,一头撞到地下,就剩了一口气。第二天早上,胡岩与婆婆发现事情不妙,担心事泄,于是将张氏绑在床腿上,日夜守候。第三天,这些人继续饮酒,边饮边折磨张氏,有的用槌,有的用斧,逮住哪儿打哪儿。张氏痛苦不堪,叫嚷道:你们干脆把我杀了算了!这伙小流氓心想,一不做,二不休,杀就杀。有的刺她的头,有的刺她的胸,还有的朝她阴部戳,简直比日本人还残忍,很快将张氏弄死了。这样看来,媳妇一味退让反而害了自己,又害了别人,婆媳地位悬殊越来越大,婆婆越来越嚣张。于是,有些媳妇开始反思。有这样一首山歌:蔷薇花,月月开,婆骂新妇死奴才。好吃好着临不着,要打要骂不时来。我不是前门跑进来,不是后门溜进来,你自央媒讨我来,四人抬顶花花轿,掮旗打伞放大炮,大哥抱上轿,小哥送过城隍庙。今日待我多淡薄,当时迎娶极热闹。不过,唱归唱,这种婆尊媳卑的局面,并不是唱几首歌就能改变的。何况唱这首歌的主人公,咋看咋像一个山姑,受了气后找个没人的地方发泄发泄。指望她们扭转婆媳的不正常关系,门都没有。但是,一般人扭转不了,不代表特殊的人物不行。如果媳妇地位特殊,比如是公主情况该是如何呢?据说唐代公主下嫁,不但不拜公婆,公婆反倒要拜公主。到了宋代更可笑,公主不但不拜公婆,还要求与公婆同辈。比如王贻正的儿子王克明,娶的是宋太宗的女儿。成亲后,王克明就改名为王贻永,与父亲变成了同辈。宋真宗的女儿嫁给柴禹锡的孙子柴宗庆后,柴宗庆也长了一辈,成了柴禹锡的儿子。这种情况下,公主与公婆同辈,当然不用拜舅姑。
第三节 离婚按照儒家传统教义,夫妇结婚,应该是“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但实际上这很难做到,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夫妻关系总有维持不下去的时候,离婚有时候也是不得己的选择,何况对丈夫来说,离婚可以重新评估其内在价值,看到底增值多少;对妇女而言,有时也是一种解脱,因而,离婚总是难免的,谈不上什么难舍难分。一、离婚的主要方式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和协离三种。(一)“七出”休妻按照《大戴礼·本命》中有关规定,妻子有以下七种过失丈夫有权休妻:一是不孝顺父母;二是不能生育,三是淫,四是妒,五是有恶疾,六是多口多舌,七是窃盗,这就是所谓的“七出”。1、不顺父母。《大戴礼记·本命》载:“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女子嫁给丈夫为妻以后,她不单单以妻子的身份出现在夫家,同时也要以媳妇的身份出现。她所侍奉的对象主要不是丈夫,而是公婆,以及夫家其它成员。孟子说“娶妻为养”,也就是男子娶媳妇,首先不是为的自己方便,而是用来事奉自己的父母。如果儿媳妇不孝顺公婆,自然是对这一基础的破坏,因而就不为夫家所容。比如,西汉人鲍永,对后母非常孝顺。她的妻子就因为当着后母的面叱狗,结果被鲍永休掉![《后汉书·鲍永传》]与此相反,如果媳妇孝顺公婆,即使为此得罪了丈夫,法律也会维持媳妇的权利。白居易曾经判过这样一件出妻案:有个农夫下地干活,妻子在送饭的途中,刚好碰见了公公。公公这时也饿了,不由分说将媳妇带的饭吃了。丈夫在田间左等右等不来,饿得心慌,一怒之下,就要休妻。妻子不服,两人打起官司来。白居易的判决书是这样解释的:从夫妻的角度来看,妻子应顺从丈夫。妻子让丈夫挨饿肯定不对,丈夫休妻也有他的道理。但从翁媳的角度看,媳妇让公公先吃也不错。天大地大,老子最大。在丈夫与公公之间,如果作一个选择,只能公公优先,丈夫靠边。据此看来,媳妇做的没错。丈夫休妻,于理未通。驳回上诉,维持原配。[《白居易集》卷6]对妻子而言,公婆比丈夫更重要。得罪丈夫尚有挽回余地,得罪公婆只有死路一条。2、无子。《大戴礼记·本命》载:“无子,为其绝世也。” 婚姻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没有生男孩就等于没完成应尽的义务,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祖宗。所以孟子才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传宗接代,只好不客气,休妻没商量。曹植有一首《弃妇》诗,其中写道:“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天月相终始,流星没无精。”意思是说,不生男孩的妇女,就像流星一样,在夫家呆不长;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明月一样,长存天际,也就是能夫家站定脚跟。曹植这首诗,实有所指。据说有一位叫王宋的姑娘,是平虏将军刘勋的妻子。结婚20多年以后,刘勋变心了,爱上了一个司马家的姑娘。山阳司马是当时的名门望族,人家肯定不愿给他做妾。为了与司马家结亲,刘勋竟以王宋不能生子为由,将王大娘休掉了。由于无子性质严重,即使媳妇出身高贵,相貌、品德出众,只要无子,也难免被休的命运。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据说她“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莸蛴,齿如瓠犀。”又说她“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诗经·卫风·硕人》]一举一动能把人迷死。可就这样一位大美女,后来也给休掉了,原因就是她没生男孩。相反,如果媳妇有子,即使丈夫不喜欢,由于考虑到儿子的感受,也能稳固在家中的地位。司马炎与妻子张氏关系本来不错。后来司马炎娶了小妾,就开始对张氏疏远了。司马炎得病,张氏去照顾他,却被他斥骂。张氏又惭又怒,于是绝食。张氏的儿子们不干了,也都绝食了。司马炎只得向张氏道歉,并且私下对别人说:“老物不足惜,虑困我好儿耳!”[《晋书》卷32,第948-949页]到了唐代,无子的罪过更大。在《唐律》中,“无子”排在“七出”第一位,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明清。不过,到了后世。丈夫们也明白过来,妻子再不好,毕竟感情基础牢固,动辄将人家休了,不仅对不住老婆,而且对自己也没什么好处。所以“无子”出妻的少了,代之以纳妾生子。妾所生子,所有权仍是妻子的,这跟现在的借腹怀胎差不多。不同的是,妾生子后,要对人家负责,不能出点钱了事,以后就是一家人了。这就形成对妻子感情上的考验:或者无子被出,或者大方地为丈夫纳妾,博得贤妻的美名。实际上这是两难选择,可是谁让你不会生男孩呢?古代人不明白,生不生孩子,是丈夫与妻子两人决定的;至于生男生女,更是丈夫的责任。要说休,应该休的是男人。可是古人不懂这个道理,把责任全部归于女方,这真是比窦娥还冤啊。3、淫僻。“淫”指的是妇女有放纵淫乱的行为;“僻”指的是行为乖张。“淫僻”两字,以“淫”为主,这是古人最在意的,《大戴礼记·本命》载:“淫,为其乱族也。”男人之所以特别忌讳妇女淫乱,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家族血统的稳定。最初,男人关心的主要是婚后守贞,对婚前不太在意。据说有一个少数民族,女子在婚前性对象越多,就越畅销,这说明人家有魅力。但结婚后就不行了,只能向自己的丈夫提供性服务,这样生的孩子才是自家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假如姑娘过门时已怀了人家的宝宝,当时又看不出来,这样仍会乱了血统。所以古人又有了新的对策,其中最有名的是鲜卑人。他们不管头胎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一概杀掉。尽管残忍,但为了宗族大计,也不得不如此了。当然,汉人一向自诩代表先进文化,太出格的事容易引起争议。于是又在妇女身上打起了主意:如果姑娘在婚前就严防死守,守身如玉,咱们爷们不就省心了吗?这样,宋代以后,又兴起了“处女贞”,讲究新婚之夜“验红”。“淫僻”在七出中最初位列第三,到了唐代一度升格为第二顺位。《清律》仍列在第三条,但又规定“七出”之条中,其它各条都有商量的余地,惟独对犯“淫僻”条的格休勿论。对于犯有“淫僻”过错的妇女,即使丈夫不愿休妻,家族也会强令其休掉。如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谁家的老婆要是与人鬼混,宗族有权判令离婚。如丈夫不愿休妻,连丈夫一并开除族籍。如果生了儿子,也不参与本族排行,一切公益事业均无权参与。又据清代施闰章在“施氏家风述略”中记载,有个小媳妇与人通奸,被人发现了。族长按照有关规定,让这位倒霉的丈夫休妻。又说他管教不严,也有错,得接受鞭责。这人不服,说要打就别罚,要罚就别打。俺老婆没了,不但不同情,还要打我,打死俺也不服。于是族长就请施闰章的父亲给他讲礼说法,给他做思想工作。同时把卖妻的钱存放在族长家里,说啥时明白道理了,钱还是他的。过了一段时间,这人终于明白打他是对他好,于是主动认错,族长也把卖妻的钱给了他。从这件事可以看出,丈夫休妻不但有严密的制度,也有完善的监督系统,想不休都不行。在这样严格的控制之下,妇女们再也不敢存有侥幸心理,只有老老实实、一心一意跟着丈夫走,这才有前途,否则死路一条。4、恶疾。《大戴礼记·本命》载:“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也就是不能参与祭祀,怕弄脏供品。祖宗不食不洁之物,这样就得不到祖宗的保佑。什么病属于“恶疾”呢?东汉何休把喑、聋、盲、疠、秃、跛、佝都归入恶疾。实际上,除了“疠”也就是麻疯病传染性强,难以治愈外,其它6种残疾并不妨碍祭祀。到了后来,患有精神疾病也视为恶疾,如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的妻子岳氏,因患有羊角疯,被丈夫休弃。岳氏回娘家后,经过一段时间治疗,逐渐康复,于是要求重续前缘,不料此时归先生已经再婚娶妻。岳氏心想,我这病本来不是什么大病,你不愿花钱算了,还把我休了。现在我用娘家的钱治好了病,不是省你的钱?谁知道你这么快就重婚了。原来所有的一功都是借口,都是阴谋。在这万恶的旧社会,哪有我们妇女说理的地方?岳氏一时想不开,竟然投井自杀了。[ 李塨《恕谷后集》卷7,《可母岳墓碣铭》]从恶疾的内容及执行情况来看,这一条更多的是为丈夫休妻提供借口。古人之所以列出这么多所谓的恶疾,原因不外乎扩大丈夫的休妻之权,进一步使妻子臣服于丈夫,也为丈夫停妻再娶提供了方便。这也是夫权社会必然的现象:立法者是男人,执法者也是男人,他们制定规矩时,当然要把自身利益最大化。5、妒忌。《大戴礼记·本命》载:“妒,为其乱家也。”在男尊女卑的宗法社会,女子嫉妒不仅败坏了夫家的名声,也扰乱了家族内的秩序。这是对男权统治的挑战,也是对宗法伦理的反叛。因此,为了保护家族的稳定,为了维护男权,把那些嫉妒心强烈的妻子休掉,就成为常见现象。西汉元帝王皇后之母原是王禁正妻,王禁又“多娶傍妻”,其妻不满。王禁便以“妒”为由与之离婚。[《汉书·元后传》。]东汉冯衍妻嫉妒,结果年老被休:“衍娶北地女任氏为妻,悍忌,不得蓄腾妾,儿女常自操井臼,老竟逐之。”[《后汉书·冯衍传》]圣人把“妒忌”列为“七出”之一,这完全是站在男人的立场上的。妇女们当然不服,只要有机会,她们还是能妒忌就妒忌。像东晋的王导,就是家有妒妻。王导的妻子曹氏,生性十分妒忌,不但不允许王导纳妾,甚至身边的男秘书长的俊俏点,也一概让他们下岗。可怜王丞相一手拿权、一手拿钱,就是没有女人缘。王导心想,人生苦短,青春有限,这样下去我算白活了。好在我手里有的是私房钱,何不背着老婆在外面乐一乐?说干就干,王导很快在外面布置了一个安乐窝,娶了几房姨太太。顺便还生了几个男孩子,为王家的千秋大业又做了若干贡献。可是曹氏也不是白吃饭的,秘密最终被揭穿了。曹氏震惊之余,竟带着侍女、太监20余人,各带菜刀一把,要将这些狐媚子消灭干净。王导得知情况后,立即命令备车,前往营救。路上老嫌车子跑的慢,竟用手中的拂尘拼命打牛赶路,终于抢先到达了目的地。等到曹氏赶到,这里已是人去楼空。王导还算幸运的。清初有位汪某,曾任同知之职,他的儿媳妇十分妒忌,没事找事,天天同几个小妾争风吃醋。可这几个小妾也不是好惹的,大概背后有丈夫撑腰,这个媳妇也没占上便宜。这个媳妇越想越生气,心想不给你们玩了,一怒之下就把丈夫的小鸡割掉了。那天汪某正在客厅会客,一名仆人匆忙进来小声向汪某报告消息。客人们见气氛有些异常,关心地问出了什么事。这位司马大人平时说话爱掉古文,这时回答说:“儿媳妇把我的儿子下了腐刑。”又据诸联《明斋小识》记载,乾隆时,某县有位渔妇对丈夫的花心非常气愤,骂他劝他都毫无效果。有一天,他乘丈夫熟睡之机,用刀割掉了他的小鸡。大夫惨叫一声,从梦中惊醒。邻船的渔民报告了官府,有个人还用一根水草绑着那条被割下来的小鸡,带到公堂上请县官查验。县令看见那件东西,叫道:“好大的鸡巴!”惹得哄堂大笑。后来,那位丈夫平安无事,只是声音变得尖细,像女人腔了。为了抑制妒风,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有打击妒忌的呼声。其中做得最绝的要数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由于常遇春无子,朱元璋就赐给常遇春一个婢女。常遇春很喜欢她,但老婆太厉害,一直不敢上手。一次,婢女献茶时,常遇春忍不住赞了一声“好漂亮的手”!没想到妻子竟将这个婢女的手砍下,送给常遇春“欣赏”。朱元璋知道后,大骂其妻要“断英雄之后”,于是密令校尉杀掉常妻,砍成碎块,烹后赐给常遇春,并曰“悍妇之肉”。在社会舆论以及政府打压之下,很多妇女自觉改掉了妒忌的“毛病”。有的甚至主动为丈夫纳妾,尤其是明清以后,正妻支持丈夫纳妾成了妇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比如,钱伯生“壬申科进士”,有一女鬟,“风姿秀雅,殊可人意”,其妻劝钱“私之”。[陶宗仪《辍耕录》卷8:“嫁妾犹处子”。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但是,平心而论,以妒忌为借口出妻,确实不能让人心服。男人们自己左搂右抱,女人换了一个又一个,又不允许大老婆妒忌。这就好比揍了人家一顿,感觉很爽,还不允许人家喊痛。喊痛就是人家的不对,还得再揍一顿。这个道理,其实古人也明白。汉阳别樵居士在《家庭宝筏》这样评价男子纳妾:娶妻的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如果妻子不能生男孩,不得己娶妾,这也是为着传宗接代。妻子为了夫家的千秋大业,支持丈夫娶妾,这是幸事,但也是偶然中的偶然。如果妻子不支持丈夫娶妾,这很正常,结果只能是徒增烦恼。如果娶妾生子,也不见得是件好事。小妾恃宠而骄,老婆更怀嫉妒,整天你争我闹,哪里还谈得上圣人所要求的家庭和睦。不过,话说回来,娶妾得子,这毕竟还是好事。假如老婆已经生子,这时再娶妾,甚至一而再,再而三,这就是男人的不对了。要知道,女人也是人,老婆就是不嫉妒,小妾也没面子啊。人家姑娘也是人生父母养的,有的是家庭困难,被爹娘卖掉,有的甚至是被人贩子盗卖的。一旦为人小妾,立马低人一等,想想也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当然,像这样理解女人的观点,毕竟是少数,并不占主导地位。无论如何,妒忌总还是让男人不爽的一件事,但又不能不面对。有了这一出妻借口,总算给男人的花心提供了制度保证。6、多口舌。《大戴礼记·本命》载:“口多言,为其离亲。” 按照“四德”中“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言不贵多而贵当”。妻子多言,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导致家庭不和。因而,克制、顺从是妻子的天职,妻子对丈夫、公婆的话,只能言听计从,不能辩是论非,争议曲直,更不能言辞过激,冒犯公婆、丈夫。妻子在家庭中只有听从之分,而无分辨之权。只有言听计从,夫唱妇随,否则难逃被“休”的命运。如汉初名相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并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嫂子嫌陈平不爱劳动,吃白食,有点气不愤,忍不住发表自己的见解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陈平听说后,一怒之下离家出走了。陈平的哥哥一生气,就把老婆给休了。又如东汉李充,家境贫寒,“兄弟六人同食递衣”,李充的老婆私下同李充商量:“现在咱们家这么困难,一时半会难以改善。正好我有点私房钱,不如分家另过,你看如何?”李充假装答应:“这样也好。可是分家是件大事,不如开个酒会,让父老乡亲们在一块议一议,免得人家说名不正言不顺的”。李充的老婆不知是计,高高兴兴地办了一桌酒席,宴请乡邻父老。酒会开始,李充忽然跪在母亲前面说:“这个婆娘无礼,竟然教唆儿子分家,离间我母子兄弟,所以请求休掉她。”于是当着众乡邻的面,“呵叱其妇,逐令出门”。李充的老婆当此情景,竟没有分辩的余地,只好含泪而去。其实,当老婆要求分家时,李充完全可以先做她的思想工作,没必要弄到大庭广众之下,然后宣布她的罪状。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李充更像是在“做秀”。因为汉代选官靠推荐,其中“孝廉”是一项重要内容。李充此举,无非是沽名钓誉,为自己做官制造舆论。最后,李充成功了,历史上多了个伪君子,同时也多了个牺牲品。怪不得大家都说,每个成功男士的背后,都有个什么、什么女人。这样一来,还有哪个妇女说话敢不小心?为了防止妇女们不知不觉中犯错,有一位好心人唐彪,专门写了一本《妇女必读书》,有点像今天的淑女手册,其中说“妇人贤不贤,全在声音高低、语言多寡中分:声低、言寡者贤,声高、言多者不贤也。”现在看来全然不对,但在古代,可是千真万确的真理!7、盗窃。《大戴礼记·本命》载:“盗窃,为其反义也。”这里的盗窃,并非是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盗窃家内财物。《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即使娘家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婆婆,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私下借给别人,甚至赠送别人,否则就构成“窃盗”。《汉书·蒯通传》载,某家在夜里丢了肉,婆婆硬是认为被儿媳所偷,结果将儿媳赶走。《汉书·王吉传》载,王吉“少数居长安,东家有枣树种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咦吉。”后来王吉“知之,乃去妇。”有些家庭还规定有专门的办法。如郑氏家规要求,家庭劳作必须集体进行,不许分散在各自小家,每天收工前检查有无缺少,严格防止窃盗私藏,为小家庭谋私利。从“七出”内容来看,可以发现这主要是保护夫权及族权利益的,妇女既是被动的接受者,也是受压迫者。当然,这并不是说一点也不保护妇女的利益。与“七出”相并行的,还有“三不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即使犯了“七出”之条,若有下列三种情形,丈夫就不能将其休掉:“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若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明朝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卷六。但在实际情况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无效。
(二)和离“和离”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在“诸犯义绝者离之”条后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问罪)。”《疏议》对其阐释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就法律条文本身看,这种离婚制度有两个特点:第一,无论是“和”还是“两愿”,均意味着夫妻双方态度一致,也就是现代婚姻法中的“合意”的表述。由此可见,起码在形式上,和离与出妻、义绝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在这种离婚方式下,夫妻双方均被视为行为主体,在表面形式上都处于平等地位。第二,“和离”、“两愿离”的条件是“夫妻不相安谐”、“彼此情不相得”,可见“情不相得”是根本,“不相安谐”是表现。这种里表关系说明和离的后果,就是出于夫妻感情方面的原因。单从法律条文而言,颇有现代法律中“破裂主义”的色彩和“无因离婚”的表征。宋代对和离的规定与唐代相仿。《宋刑统》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婚者不坐”,意思是说,若夫妻彼此情不相得,双方同意离婚者,法律不予治罪。可由妻子提出,不过仍要由男方写离书,赋予女方才算成立。如果只是女方单方面想离婚是不行的。和离之后可依照离婚的原因,来决定男方或女方是否可收回聘财或嫁妆。(三)义绝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与七出不同的是义绝为法律规定的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则必须强制离婚,否则要受法律处分。《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袁枚的妹妹袁素文就是通过“义绝”这种方式与其禽兽丈夫离的婚。袁素文名机,字素文,别号青琳居士。素文未出生时,其父母曾与高姓指腹为婚,高氏子成人后,却是市井无赖,坏事做绝。高氏家长怕委屈袁素文,主动要求解除婚约。但袁素文囿于礼教,执意不肯。婚后,高氏子常向素文索取嫁妆,作嫖妓之资。素文不从,就百般毒打,甚至用火燎灼。后来因高氏赌博输了钱,准备私下卖妻还债,袁文才逃回娘家,告诉了她父亲,父亲大怒,讼于官府,通过义绝这种方式与高氏离了婚。二、妻子的离婚权在离婚中,大多数情况下妻子都是被动的一方。比如,“七出”完全针对的女性;“义绝”及“和离”虽是男女通用,但“义绝”中仅有一条是妻子休夫的条件,其它四条都是为丈夫休妻服务的。“和离”往往是男方出于“厚道”,为了照顾女方脸面而采取的离婚形式。尽管如此,妇女在特殊的情况下,仍有要求离婚的权力。对于妇女的正当要求,法律还往往予以保护。当然,不同的时代,妇女请离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最初,妇女请求离婚多带有随意性,比如汉代妻子离婚,有的是因为丈夫品德不好:东汉女子吕荣的丈夫徐升“少为博徒,不理操行”,吕荣的老爹恨其不争气,就让女儿与其离婚。有的是丈夫有恶疾,比如曹寿有恶疾,他的老婆平阳公主就把他给休掉了。有的则是因为丈夫没钱又不争气,最出名的就是朱买臣被休。这种妇女主动请离的现象,并不为民间所接受,更不为官方所鼓励。但是,妇女主动请求离婚,毕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所以有关立法也逐渐发展起来,对妇女主动离婚加以规范。根据历代法律与实践,妇女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1、夫纵容或强迫妻子与人通奸:妻子尽管是丈夫的所有物,但丈夫要将妻子当作出卖肉体赚钱的工具,仍是为法律及习俗所不容的。一旦丈夫做出了这种有背伦常、有伤风化的事情,就有可能面临被判离婚的危险。最早做出相关规定的是在元代,《元史·刑法志》载:“夫受财而纵容或勒迫妻妾为娼者,夫及奸夫淫妇各杖八十七,离之。”如果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卖淫并谋取钱财,除了杖87下外,还要强令离婚。元大德元年十二月,就发生了丈夫逼妻妾卖奸,被判离婚的案件。事情是这样的:有一位王用先生,每天一大早就让妻子阿孙、妾彭莺哥出外卖淫挣钱,直到晚上才让回家。如果挣的钱不够指标,王用还要严刑拷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彭莺哥不堪忍受虐待,告发到官,王用被抓了起来,还戴了木枷。偏巧这时朝廷大赦,王用又被释放回家。不过,王用的行为毕竟属于义绝,离婚还是免不了的,妻妾二人最后被判“归宗”。明清两代在“犯奸”罪中规定:丈夫如果纵容妻子与人通奸,要杖90;如系强迫,则杖100,并判离婚,让妇女仍回娘家。妻子在遭夫逼迫与人通奸时,可以主动诉诸法律,要求离婚,从而摆脱物质和精神折磨,不但保护了妻子的人格尊严,也维护了社会伦理道德。2、典雇妻子:唐、宋律无此规定,元律虽然禁止用钱典雇妻妾的规定,但并不作为妻子离异的理由。《明律》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明朝法律严厉打击典雇妻妾以及典娶他人妻妾的行为,维护了妇女的尊严。因为丈夫侵犯妇女权益,官府强制离婚的状况也有,最常见的是丈夫为了贪聘财而将妻子嫁与他人,这种情形发生的话,妻与两夫皆离,另外再嫁他人,而原来的丈夫要判两年的徒刑。比如元大德二年(1298年)八月,有一位郭季二,将自己的妻子以妹妹的名义嫁与军人王二,并得财礼若干。事发后,有关部门除判决二人离婚外,郭季二所得财礼也被剥夺了。3、丈夫因犯罪服刑,妻子可要求离婚:《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篇的判词称:“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编管是宋代惩罚犯罪的一种制度,官府强制罪犯离开原籍,发送外地,编入另册管制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妻子要求离婚,国家也予以支持。该案中林莘仲被编管,由于六年不过问家里事,他的老婆就与他“自合离婚”,并得到允许。4、除了服刑外,因其它原因久出不归的,妻子也可要求离婚。北宋规定丈夫外出不归满六年,妻子就可依法提出离婚早请,而且男方不得取回聘财。为了避免一些男子为财骗婚,宋真宗时又放宽年限,规定只要丈夫挟财失踪满三年,妻子就可依法离婚。《明律》与宋代精神相同,规定凡“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明确规定丈夫逃亡超过三年,妇女就可以改嫁,女方所财礼也不归还男方,作为对妇女感情损失的补尝。5、如果妻子的人身权利受到丈夫伤害,妻子也可要求离婚。元律中有“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并离之”的规定。《明律》中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致伤,如果双方愿意离婚,就可判离。比如元至大二年(1309年)六月初七日,杭州路民钱万二为了开发老婆的身体挣钱,竟想到了人体彩绣这一现代艺术,要在妻子狄四娘的身体上雕刺青绣,然后裸体示众。狄四娘不从,钱万二就将老婆暴打一顿,然后强行在其背部、双腿雕刺龙鬼,“在街露体呈绣迎社”。可能岳母有不同意见,钱万二又与岳母发生冲突。刑部经审理判决如下:“庶民生理,勤实为本,钱万二不以人伦为重,贪图钱物,将妻狄四娘抑逼遍身雕刺青绣,赤体沿街迎社,不惟将本妇终身废弃,实伤风化,合杖断八十七下,合准行省所拟离异。”另外,如果妻子被公婆殴伤,也可判离婚。《元史·刑法志》载:“若妻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仍离之。”明律规定,“祖父母、父母……若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疾废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两相比较,明律增加了殴伤的前提与程度,对女性的要求稍显苛刻。6、协议离婚:除了诉诸法律的手段外,妇女还可通过协议与丈夫达成离婚。历史上,协议离婚出现得很早。比如《周礼·地官·媒氏》就有“娶判妻……皆书之”的说法,按照宋代郑愕的注解,意思是“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由此可见,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对此原则,后世也从法律上予以承认。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实际上,生活中通过协议离婚的也为数不少。比如晋代的谢邈,他的妻子郗氏好吃醋。谢邈娶妾后,郗氏极为不满,就写下了绝交书。[(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79,又乐陵人,北京:中华书局,1974]又如王欢,“家贫乐道,专精耽学,不营产业”,家里经常缺吃少穿,王欢却一点也不以为意。他的妻子受不了他,一生气把的书烧了,并要求离婚再嫁。除了通过正当渠道外,也有直接逃婚的。秦简《日书》中有大量“娶妻不终”、“弃若亡”、“去夫亡”的字眼,这反映的就是当时妇女逃婚的事实。对于逃婚,整个社会都是坚决反对的。《白虎通·嫁娶》有去:“夫有恶行,妻不得自去也,地无去天之义。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故《礼》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是对妇女逃婚的道德批判。再到后世,逃婚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唐律》规定:“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如果“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妻子要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如逃婚后又改嫁的,又犯了重婚罪,要从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明律》更严重,如果妻子背夫在逃,就要杖一百,从夫嫁卖。在逃婚过程中又嫁他人的,则要处以绞刑。
三、历代离婚的一般概况根据以上介绍,无论丈夫或妻子提出离婚,都要给个理由先。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丈夫在各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其离婚权往往无限扩大。与此相反,妻子的离婚权本来就小,在实践中又受到多方限制,最后还得经丈夫批准才能通过,而且离婚后压力过大,结果妻子很少主动提出离婚。就丈夫主动提出离婚而言,早在先秦就很随意。比如孔子休妻,据说是老婆做饭不合口味。看起来做圣人老婆也没什么好的,圣人级别不高,还要摆谱。真要享受,那就吃大餐呗!吃不起大餐,老婆就得亲自下厨,又嫌老婆手艺不好,最后倒霉的就是太太。问题是,做不好饭符合“七出”的哪一条呢?孔子没有回答,也无须回答。人家是圣人,出口成制,老婆当然无法与其理论。后来曾子得孔子真传,休妻时的借口是老婆没把梨子蒸熟。毕竟曾子没孔子有权威,这时曾子的太太较真了,问梨子不熟符合“七出”中的哪一条?曾子没法,只好敷衍:你又何必这么认真呢?不想要你就不要你了,你还怕我找不来借口?非得让我找个恶毒点的借口你才舒服?以后你还嫁不嫁人了??曾子妻一想,看来这是曾先生对我好啊,用这样的小毛病打发我,还不是考虑到我的声誉?真要胡编个更恶毒的借口休我,我又能找谁说理去?这还不是他们爷们说了算?于是曾太太痛痛快快回娘家了。不用说,老百姓总是跟着上层走的。但他们离不离婚,好像也没人关心,书上也不会记载。除非这件事很有趣,才会有人记下来。据说宋国有个人要嫁女儿,临嫁前不是教女儿些为妇之道,而是这样开导女儿:现在的情况你也很清楚,结婚固是不易,离婚却是不难。作为人妇,你被休的概率比不被休的概率大得多。为此,你要在被休之前有限的时间内,能偷就偷,不能偷就暂时藏起来,把你夫家的东西尽快转移到咱家。一旦被休,你也不吃亏,再嫁也多些资本,且记且记!不料该女偷的急了点,很快被公公发现。结果不言自明,人是不要了,财物也没弄走,真是赔大了。不过,离婚如同儿戏,毕竟影响家庭稳定,进而影响到安定团结,所以后来就有人出来进行限制。例如管子在齐国,就规定“士三出妻,逐于境外”。也就是说,这个“士”阶层,只有三次换老婆的机会,再多你的品德就成问题了。这说明你“二三其德”,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睹色起意,见异思迁,给人的感觉是为人不可靠。这样的人,怎么让领导相信?用又不敢用,不用又占用国家资源,只有驱逐出境了事。妇女也不能过多改嫁,为了体现男女平等,也是三次机会。如果老是被人休弃,就说明为人不贞不顺,驱逐出境是不必了,罚她去舂谷子,也算废物利用吧。[《管子》卷8,小匡20。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商鞅变法,在秦国也主张夫妻关系稳定,不要搞内耗,要多生孩子多种树,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祖国的统一大业之中去。从总体上说,越往后世,人们对离婚越谨慎。尤其是唐代以后,佛教盛行,冥报观念,颇入人心。如果无故休妻,往往为人所垢。比如崔颢多次休妻,当时人就认为他“无行”。宋代认为离婚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尤其士大夫轻易不愿休妻。司马光说“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结果遭到士大夫的群起反对。明代以后,离婚更被视作不祥之事,甚至代人写离婚文书也有伤阴骛。民间有“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的俗语。所以一般人宁愿多置姬妾,也不愿休妻。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墙外彩旗飘飘,墙内红旗不倒”,老婆虽然惹人厌,但放在家里也不争这口饭,何必非撵人家走?大家和平共处,岂不两全其美?可见后人总比前人强,要不怎么说社会在进步,观念在发展呢?至于妇女主动提出离婚,总体上偏少,但历朝历代都有记载。最早的如姜太公的夫人马氏,看到老姜头这么一把年纪了还没出头之日,跟着他也没什么指望,于是主动要求离婚。无论姜太公怎么解释,决不回头。再晚的如汉代的朱买臣马前泼水的事,也是老婆主动离婚。当然下场都不好,等到老公真的发达了,就要秋后算帐。说起来这都是儆示妇女的:这离婚的事,你们最好还是交出决定权,不然有你们后悔的。妇女主动要求离婚往往要付出代价。据唐人范摅的《云溪友议》记载,颜真卿任临川内史,当地有一书生名叫杨志坚,“嗜学居贫”,其妻因不堪忍受贫困,“索书求离”,杨志坚无奈赋诗一首,内含允许离婚之意,“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牍以求他适”。对于杨妻主动离婚的行为,颜真卿大怒,以其“侮辱乡闾,伤败风教”为由,将她笞二十,最后仍“任其自嫁”。在这个故事中,杨志坚的妻子虽然如愿离婚,但却没有赢得道义上的支持,不但被打了板子,而且成了反面教材。由于这些种种原因,妇女求助法律离婚的很少,至于协议离婚,更是男人说了算。即使真的离了婚,这些妇女也会遭到人们的非议。有时候,妇女明明有离婚的道理,可是官方就是不答应,《通制条格·卷第四·嫁娶》记载了这样一件事:至元十六年五月,清平县樊裕告女婿刘驴儿作贼,要求女儿与其离婚。清平县有关部门这样判决:“夫妇之道,人伦之重。若男弃妇,犹有三不出之义。女子从人,岂得反弃其夫?”要求不被支持!甚至贵为宰相,也难以让女儿离婚。北宋中期宰相向敏中,其女病笃,而女婿皇甫泌却终日在外泡妞,向敏中不得已,上书皇帝请求批准女儿与皇甫泌离婚。向敏中企图借助皇帝的权威准其女儿离异,结果却不了了之。最后,谈谈离婚的程序。春秋经传所载离婚之事虽多,但离婚程序却甚少涉及。今天的能见到的,大致如下:若是普通百姓休妻,只须请人到女方家,告诉女方家长说:“男方说是他自己不好,实在不配和您的女儿吃一锅饭,他请我来跟你谈谈。”女方家长则回答说:“都是小女不好。这是我的责任,就照男方说的办吧。”客人走出来,主人送到门外,离异就告成功。贵族离异的过程大同小异,由男方派一家臣到女家,对家长说:“我们主人不会处理家事,不能和您家小姐长远侍奉祖庙,他派我来转达您老爷。”女方家长还是客气:“不要这样说,这都是我以前没把姑娘教育好,现在我一定从命。”男方把女子当初出嫁时的嫁状还给女家,这事就办完了。[《礼记·杂记》: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国,以夫人之礼行,至,以夫人入。使者将命曰:“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使使臣某敢告于执事。”主人对曰:“寡君固前辞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有司官陈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于侍者。”主人对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诛,敢不敬须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如舅在则称舅,舅没则称兄,无兄则称夫。主人之辞曰:“某之子不肖。”]从上述过程可知,离婚纯属私人事务,双方家长打个招乎就行了,不须经过官方认可。这时离婚仍在礼的范畴之内,尚未入律。到了汉代,离婚之事已有法律规定。如九章律规定“弃妻畀所赍”,离婚时男方要归还嫁妆。但离婚的具体程序,已不可考。汉以后,官员离婚似乎要请求皇帝或有关部门批准,始能离婚。前面所述向敏中之事,大概就有这个因素。至于清代则明确规定,官员休妻,如妻子曾经受封,那就得向刑部申请,经刑部审理后,如果符合离婚条件,这时才准予办理离婚手续。如不合规定强行离婚的,要按律治罪。[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8月]但如是平民百姓,就没必要这么慎重了。在唐代,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只要丈夫及双方家长签字,并经邻居作证后,离婚就可生效。女方意见如何,无须予以考虑。若是女方要求离婚,就复杂得多了。妇女首先要征得男方同意,并做出书面证明,然后呈请官府批准,这才能离婚改嫁。如果丈夫失踪或者逃亡,妇女无法征得丈夫同意,则可直接陈请官方批准。这时官方有裁量权,如认为合法,就可在丈夫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宋代离婚证书由丈夫签写后交于妻子,如丈夫不会写字,可以用打手模代替。但是,古代会写字的人少,所以打手模的居多,写字的则不常见。到了元代,规定手模无效,必须明立休书,才能生效。不过民间还是看重手模,除书写文字外,手模仍不可少。当然,如男方父母健在,仍应重得父母同意,休书也需证人,最后经官方批准生效,这与唐代是相似的。 休书的格式,在敦煌发现的唐代离婚文书中可见一斑。“敦煌文书”中的休书称作“放妻书”,内容大致如下:先说夫妻结合和分手都是前世因缘,应该好合好散。然后丈夫祝愿妻子离婚之后,“重梳蝉鬓”,再整美眉,打扮得漂漂亮亮的,找一个更好的男人做老公。至于咱们夫妻,应该“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从此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甚至还要“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整篇文书写得幽默有趣。宋代离婚文书大体如此,先将妻子猛夸一通,什么“柔容温和”,又是什么“六亲赞美”,总之是个好姑娘。遗憾的是两人没这个缘分,但也说不上怨谁不怨谁的问题。想来是前世怨家,这才弄到两人“猫鼠同窠”的地步。与其弄得六亲不睦,不如协商离婚,好合好散。最后也是祝愿妻子嫁个“重官双职之夫”,并预祝“娘子千秋万岁”,通篇不提离婚的真正原因,体现了“君子交绝,不出恶声”的传统美德。清代离婚文书,与宋明无大差异,也是先写离婚出于情意,并无逼迫;既离之后,听凭改嫁。然后注明离婚日期,最后由丈夫亲书画押,打上手模。离婚之后,妇女恢复本来身份,仍归本家,这叫做归宗,因而妇女离婚也称“来归”或“大归”。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婚姻,系“合二姓之好”,因而离婚非仅取消夫妻二人关系,而是解除两家关系。但也有离婚之后,仍保持两家关系的。如《左传》记载杞桓公要求与叔姬分手,但并不绝婚,得到鲁文公的同意。又如曹操与丁夫人交恶,曹操将丁夫人给休了,但并未绝婚,只是想作个冷处理,让丁夫人反思一下。过了一段时间,曹操亲自上门,想恢复夫妻关系,不料丁夫人却是认真的。丁夫人当时正织布,听说曹操来看她,仍然织布如故。曹操进屋之后,故作亲昵状,搂住丁夫人的肩膀说,你看看是谁来了?咱们回家去吧?谁知丁夫人既不回头看,也不回答,仍是专心致志地织布。曹操无奈,只好原路回家,走到窗外,仍不死心,再问“难道我真的没机会了?”丁夫人不应。曹操终于死心,说:这次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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