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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建筑企业挂靠工程会计核算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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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建筑企业挂靠工程会计核算及其依据!
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在建筑企业证书挂靠市场中,都会有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依据的,而且也有具体的核算流程,为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处理了很多问题,今天360建筑网小编就带大家详细的了解下,2017年建筑企业挂靠工程会计核算及其依据!  2017年建筑企业挂靠工程会计核算及其依据!  一、会计核算的原则  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  (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二、具体的会计核算流程  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  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特别提醒:财税2016 &36的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被挂靠方凭借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 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预付款/(1 11%)×11%]  法律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收到发包方或业主预付的工程款或开工保证金的情况下,被挂靠方必须履行依法在工程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第(三)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被挂靠方是总承包方,而且发生分包时,被挂靠方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被挂靠方在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挂靠方先垫资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并根据预交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申报交纳。挂靠方凭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税款凭证,和工程所地地税局缴纳的附加税费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进行报销。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 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 3%)×3%]  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2)挂靠人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3)挂靠人凭预缴税款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时:  借: 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被挂靠方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第三,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被挂靠方的财务部必须审核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与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必须是被挂靠方备案的而且用被挂靠方统一版本格式的采购合同)、被挂靠方账户付给供应商的资金付款凭证、挂靠项目所在工地经挂靠方和供应商双方签字的验货确认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者都无误的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1)当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网上认证的情况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4)如果被挂靠方与发包方承包的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的是甲供材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被挂靠方(总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依照税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恰恰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基于此规定,该被挂靠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且已经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五 、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4款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红字)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红字)  同时蓝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六,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时:  (1)预提自然人挂靠人工资、社会保险和代扣的个税时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然人挂靠方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其他应付款——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费  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2)将自然人挂靠人的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特别提醒:由于自然人挂靠人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是要作为今后挂靠方实现的工程利润中扣除的,因此,前期不给自然人挂靠人发工资,只是在会计上进行计提,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将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会计科目。等到提利润时,可以将多月工资一次性发放,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必须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的5月31日前发放给自然人挂靠方,否则,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自然人挂靠方的工资成本不可以在被挂靠方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当被挂靠方给自然人挂靠方支付未发的税后工资时: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贷:银行存款  第七、被挂靠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款的账务处理  被挂靠方对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进度款支付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劳务进度结算款的80%。剩余的20%支付时间为第一次支付款到账后,劳务分包人首先用于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被挂靠方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加按手印并由劳务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清单的复印件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给被挂靠方后,并由挂靠方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区醒目处张贴公示,5日后未接到任何投诉之日。若接到投诉劳务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伪造工资表等造成对农民工不利行为,被挂靠方有权暂停对劳务分包方的任何支付,直接扣除劳务分包方的工程款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被挂靠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款时,必须凭借劳务分包方与被挂靠方劳务进度结算确认单、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付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用)  贷:银行存款  第八、以被挂靠方名义与业主工程结算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基于以上政策依据,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是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 11%)  贷:工程结算[与业主结算的工程款/(1 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工程结算收到工程款部分)/(1 11%) ×11%]  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1 11%) ×11%]  当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收到时:  借: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1 11%)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第九,工程收入、成本确认与计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营改增”后,应以不含税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费用,计算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第十、月末结账时:一般纳税人的被挂靠方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1)转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企业月末将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实际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第十一、挂靠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凭借有关缴税凭证回被挂靠方报销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当工程完工结算,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时,被挂靠方归还挂靠方垫的采购材料款和缴纳的税费资金时:  借: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贷: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  第十三、被挂靠方在被挂靠方所在地税局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第十四,将预计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剩余的利润减掉本项目应承担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即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平均摊到工程预计完工的每年度,按照年终奖的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给自然人挂靠方时的账务处理:  工程完工最后结算时,算出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  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工程结算收入(账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工程项目期间费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金及附加  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被挂靠人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本项目应承担的应交增值税税额  借:工程施工——自然人挂靠方年终奖  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年终奖税后工资  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另外,杜绝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接触民工工资现金的措施,即建筑企业工地上民工的工资必须由被挂靠方统一给民工在银行开设工资卡,由被挂靠方财务部统一通过民工工资卡向工地民工发放工资。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直销道道网讯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相继出台三个文件,均围绕着“打传规直”这一主题。本期,新浪潮杂志对话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理事秦永楠,关于新政的相关问题,他将为我们一一解答。新浪潮: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相继出台三个关于打传规直的文件,行业内称为7号文、8号文和9号文。在您看来,这三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及原因有哪些?政府部门为何在这时加大对直销行业的监管力度?秦永楠:我认为这三个文件出台的背景有两点,一是打击非法传销,二是规范直销。至于政府部门为何在这时加大对直销市场的监管力度,原因在于两点:第一,非法传销屡禁不止。虽然政府下发了多个文件,但全国各地各种形式的非法传销活动还是不断发生;第二,直销市场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可以说,非法传销冲击了正常的直销市场。政府选择在这时出台政策措施是为了有效地监管直销市场,推动直销业的转型升级和直销企业的健康成长。新浪潮:这三个文件诠释了怎样的监管思路?您认为是否可以达到预期中的打传规直的作用?秦永楠:监管思路应该由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解释,但我认为可以达到预期中的打传规直的作用,并且意义重大。新浪潮:政府部门一直在下发打传的文件,但非法传销依旧屡禁不止。您认为其原因是什么?是否有办法根除非法传销?秦永楠:市场经济从来都不是纯净的,有直销的地方就会有滋生非法传销的可能。直销在我国是一种外来的新经济形态,出现不过短短的二十八年的时间,由于尚处在发展的过渡期,所以总会出现一些问题。打击非法传销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不是一时就可以完全解决的。对非法传销的杜绝可以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政府推出力度更大打传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直销企业通过规章制度等企业行为进一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远离非法传销,在两者共同作用下,才能减少直销市场中传销违法行为的发生,并推动直销企业进一步健康成长。直销企业自身则既要坚守直销的本源,又要通过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在目标上两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直销企业的健康成长。新浪潮:您认为直销行业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直销行业经营的红线在哪里?秦永楠:我认为直销企业现存的第一个问题在于产品方面。由于直销产品大部分都是关系到人的健康、容貌和日常生活中具有一定新技术含量的复杂性消费品,这些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当这种产品从购买到使用的知识已成为一种常识,购买和使用便捷的情况下,就不再需要直销这种人员面对面的服务了。当前,在直销市场存在不少同质化同构化的产品,已经退化为简单性的消费品,如果和网购市场上推出的同类产品竞争,无论在价格上,还是在购买和使用的便捷上都不具有优势,因此,直销企业需要不断地对自己企业的核心产品像苹果、华为一样进行研发和升级换代,并针对消费者的需求,占领技术制高点,采取分众定制方式的研发和量产,以满足不同类别的消费者个性化有效需求,这样才能保持每个直销企业各自的品牌优势。实践证明,一直在直销市场上长盛不衰,领跑直销业的多数企业都是在核心产品的技术制高点、研发设计方面处于领先的状态;直销企业和其他领域的制造业企业一样,如果不通过研发设计的创新保持自身核心产品的核心技术的领先,不管你今天有多大,早晚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中兴公司就是证明。直销企业当前所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在三网合一复合型营销体系中,充分发挥直销的基础作用,有效地分众导流,从而使三网合一的复合型营销体系协同运营。这方面,在当前直销业第三次转型的拐点期已经有一些企业创造出创新的案例。直销企业现存的第三个问题是人力资本的重组的问题,也就是人才的问题。其实,所有企业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人才的问题,但是以人员直销为基础直销企业,人才问题尤其重要。人员直销是人力资源密集型的营销方式,本身就是一个从人员直销向人才直销的发展过程,既是一个直销人员专业化的过程,又是一个直销人员自我学习的过程。直销企业的组织架构具有明显的学习型组织的特征,无论是直销公司的平台,还是直销系统的活动,无不具有鲜明的学习性质。在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浪潮下,人力资本的重组是当前直销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在人才问题上已经有多个直销企业在战略选择、制度安排、组织架构进行了新的赋能,并取得了成效。直销企业经营,我认为主要有两条红线必须坚守:一是直销行为坚守单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二是经营行为坚守住不越过法律和政策法规的红线。新浪潮:针对直销行业的挂靠问题,您有怎样的见解?文件出台之后,对形成事实挂靠的直销企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秦永楠:挂靠是一种短期行为,这种挂靠的关系,无论是对直销公司,还是挂靠方都是不利甚至是有害的,因为直销是以公司的品牌销售直销公司的品牌产品行为,商品的所有权属于直销公司,当挂靠方无论是以合作方的形式,还是以关联方的形式出现,都不符合直销企业的特殊的规定性。目前,已经有多个案例证明,挂靠这种关系对直销公司和挂靠方都是有害的。如果挂靠方利用直销公司的合法身份进行非法传销,则是对直销公司的致命损害。和挂靠不同的是,直销企业在企业成长的特定阶段,采用并购的方式,依法对某些符合本企业战略方向,认同企业的文化,依法按照企业的规章和制度进行了并购,在直销业不同时期的转型过程中,已经产生过不止一次的成功案例,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当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政策措施下,凡是有挂靠关系的直销企业,有必要尽快对挂靠关系进行清理,并与符合本企业战略方向,志愿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合作方或关联方进行谈判,并依法进入并购程序。新浪潮:以您对企业的了解,企业对于监管新政是一种怎样的态度?又采取了什么应对措施?秦永楠:依我对部分正规直销企业的了解,这些直销企业对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监管措施都持有一种认真的态度对待。正规的直销企业会继续以创新驱动的方式推进自己企业的转型升级,以顺应政策措施的实施。新浪潮:在您看来,企业应如何避免以直销名义和资金盘等形式实施传销的违法行为?秦永楠:直销是一种单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销售行为,这种销售行为和各种以直销名义以及资金盘等形式实施传销的违法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一部分成熟的正规直销企业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避免以直销名义和资金盘等形式实施传销的违法行为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从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入手,可能是避免以直销名义和资金盘等形式实施传销的违法行为的关键。新浪潮:商务部备案的直销员数目并不多,大部门企业直销员都是“无证上岗”。针对这种现象,您认为“直销员”一词如何界定?未经商务部备案的直销员是否可以从事直销?秦永楠:关于如何界定“直销员”一词,可能是来源于境内直销业第一次转型中提出的“店铺+推销员”的推销员一词,具有直销行为的直销人员和推销员有着重要的区别。直销是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营销行为,消费是直销行为的起点,并通过重复消费贯穿于直销行为的始终,因此,直销人员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属性。这些以消费作为主体行为主要成分的直销人员构成了直销系统的基层(底层),是各个直销企业直销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并承载了直销企业大部分的销售额。由于这部分直销人员行为的主要成分为消费,因此,我们可以将其定位在经营性消费者。这部分经营性消费者和以推销为职业行为的推销员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只能够将以从事直销作为职业行为的直销人员定位在直销员,这也是为什么在商务部备案的直销员人数不多的一个原因之一。必须承认,这些经营性消费者参与了直销市场的活动,但经营性消费者行为的主要成分是消费,而不是销售;在国际上已经有的国家和直销企业将最终消费者、经营性消费者、职业直销人员等人员的属性进行了划分,这样,既有利于直销企业对直销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也有利于政府对直销市场的分级分类管理,这也是当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向直销市场的各个行为主体提出的一个任务,也是向关心直销企业的健康成长和直销业可持续发展的各界有识之士提出的一个课题。新浪潮:此次监管新规首次明确经销商不允许从事直销,从执行层面看,您认为能否禁止得了?秦永楠:首先,在相当多的直销企业使用的“经销商”一词是不准确的,经销商只是指一个完全独立的经营机构,经销商是通过买断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和定价权,其获取的是利润而不是佣金,它可以从事经营多种产品并非只经营公司这一种品牌的产品,这些和只是用直销公司的品牌销售直销公司的品牌产品的直销行为大不相同;之所以一部分直销企业普遍使用“经销商”一词,可能同样源于直销业的第一次转型中的‘店铺+推销员’,在转型中的直销企业的营销体系内,头一次出现了以店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的专卖店,因此,这部分经营者习惯地自称为经销商,以有别于自然人的直销人员,这种称谓一直沿用于至今。实际上,在第一次转型中出现的店铺是连锁专卖店,这些连锁专卖店同直销公司的关系不是一种买断关系,是专门用直销公司授权的品牌专门销售直销公司的品牌产品,而经销商则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连锁专卖店的收入主要是来自于直销公司的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连锁专卖店在直销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发生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直销公司,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针对上述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的区别,北京理工大学的倪岳峰教授就曾指出在这一类的经营者是代理商而不是经销商。我理解的是,此次监管的新规明确规定不允许从事直销的经销商是特指通过挂靠和直销公司建立关系的合作方和关联方,相对而言是比较准确的。新浪潮:毋庸讳言,单层次、不准跨区域和不准超范围的规定,在直销实践中已很难严格遵从。面对现实,您觉得是修改条例更合适,还是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以求名实相副更合适?秦永楠:我认为两者需要双管齐下,既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又要加快修改条例,“两条腿走路”才能走的更远。新浪潮:云联惠被打掉,让行业看到了国家打击网络传销的决心。您觉得这会对直销业造成什么影响?秦永楠:打掉云联惠对业界来说是好消息,其实许多正规直销企业都希望看到非法传销被不停地被打压下去。传销对直销业的不良影响严重,打击非法传销有利于直销业的可持续发展。新浪潮:在您看来,今年会不会成为直销行业具有转折性意义的一年?秦永楠:2018年是直销业面临挑战最大的一年,如何将这种挑战变成机遇,是直销企业今年面临最大的挑战。从2016年开始,直销业连续三年面临转折的拐点,今年是第三次转型拐点期的转折点。转型即转折,在今年这个转折点上,直销企业需要采取创新的方式来应对挑战。我相信已经经历过两次转型并正在进行第三次转型的直销业可以迎接这个挑战,并且可以实现创新发展。【责编: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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