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修订的干部档案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修订意见是否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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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组通字〔1991〕13号 (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究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管理,或由县委组织、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 保管理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二) 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三) 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四) 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五) 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六) 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 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八) 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九) 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十)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第一类:近期履历材料;第二类: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第三类: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第四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第五类:奖励材料;第六类: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第七类: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第四章& &管理范围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一) 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二) 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三) 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一) 中同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二)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有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三) 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四)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第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第二十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部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产动送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二十三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规定的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四)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及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调去湿、灭火等设备。(五) 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度—24度,相对湿度45—65%)。(六) 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七)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八) 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第二十八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第二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第七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二) 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三) 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四)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五)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可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六)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七) 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折摄)。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八章 档案的转递第三十三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第三十四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二) 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三)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四) 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五) 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六) 为使干部档案以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事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七)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着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一) 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二) 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有关规定的办法;(三) 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四) 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五) 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忖(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了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二)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三)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四) 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五) 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入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档案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前位置: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日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
发布时间:日 来源:兴义市档案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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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造假潜规则:年龄改小 资料整体“洗白”_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篇一
干部档案造假潜规则:年龄改小 资料整体“洗白”
年龄能改小10岁,材料可整体“洗白”—全国组织部门向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亮剑”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李斌、陈尚营、李劲峰)根据全国统一安排,目前,各级组织部门正在对干部人事档案分级、分批展开系统专项审核,各级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档案均将纳入审核范围,直接向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乱象“亮剑”。
记者采访发现,在档案中修改年龄、增删履历,将背景材料整体“洗白”,成为一些地方干部人事管理的“潜规则”。在中纪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巡视涉及的20个省份中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其中河北处理了11名身份造假的干部。
“洗档案”科级变处级,年龄最多改小10岁
河北省委通报称,对涉及年龄、学历、党员身份造假的11名干部,其出生年月、学历、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并相应作出诫勉谈话、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免职等处分。青海省委通报,对中组部干部监督局督查的4件涉嫌档案造假的案件全部查核完毕,对相关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对相关管理人员给予了纪律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通报称,对涉嫌档案造假骗官的1名处级干部进行立案调查。据知情人士说,广西通报的这名涉嫌造假干部是从外省调入的。之前,这名干部仅为副科级,通过年龄、履历造假“洗档案”后,一跃成为正处级干部调到广西任职。
干部档案是记载干部基本信息、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全面地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记者在多地采访了解到,档案造假在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几乎成“公开的秘密”。
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的王红英,自1991年来3次涂改出生日期,从实际的日最后改为日;轰动一时的河北石家庄“骗官书记”王亚丽,档案中除性别是真的外,姓名、年龄、履历均是假的,其档案中90多枚公章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假的。
近年来,各地干部档案造假现象屡被曝光,被群众调侃为“年龄越填越小、工龄越填越早、学历越填越高、身份越造越假”。
湖南省一位基层干部表示,档案造假在当地并不鲜见,只要将公安户籍和人事档案部门疏通好,涂改年龄等信息并非难事。有的干部甚至能将档案涂改“年轻10岁”。
有基层干部说,当前,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多方面都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有些条件不
够的干部为了“占位子”“争帽子”,即便明知有暴露和被查处的风险,却依然将“洗档案”当成火线上位的“临门一脚”。
年龄、履历乃至身份常遭“整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把“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列为“十不准”之一。
尽管各类法规很详尽,但在“权”与“利”面前,依旧有人想方设法找漏洞、走捷径。
—改“三龄”:年龄、工龄和党龄。2014年被中组部通报的山西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黄梅芳,其父经人介绍,进入稷山县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室,将黄梅芳出生日期从1972年4月涂改为1975年4月,并撤换了其入团申请书,“一改年轻三岁”。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执行研究员刘山鹰说,形形色色的档案造假中,修改年龄、工龄和党龄最为常见。干部选拔任用、领导退居二线都有具体年龄限制,很多干部为争取提拔、延长任期,往往不择手段将改小年龄,以至于出现部分干部的履历推算结果显示,读初中时就已参加工作计算工龄等怪象。
—改“两历”:履历和学历。根据中组部2014年的通报,2011年11月从广东省工商局副巡视员岗位退休的张水生,被查出任惠州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期间,分别找人伪造其两个儿子的学历、工作履历和档案材料,使两人以干部身份办理工作调动,其中一人调入惠州市工商局。
一些基层干部介绍,干部档案在履历和学历上造假,主要出现在跨地区调动前后。很多干部在参与跨区域干部公开选拔和任用时,为达到选拔要求的在基层或某个职级工作年限、最低学历等要求,往往突击在档案材料中,虚构增加工作经历或者提供假文凭。跨区调动中,由于是异地考察,档案审核时间和力度有限,到新单位上班后也无人知晓个人真实履历,因此很容易使“整容”后的档案“瞒天过海”。
—改“身份”:骗取干部身份。根据中组部2014年的通报,广东省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钟立,被查出其中专毕业后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进入政府部门,借助其父亲担任梅州市中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其打招呼后调入五华县委某办公室,违规获得公务员身份。
专家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为帮助其子女、亲属进入公务员队伍,捧上铁饭碗,往往采取“曲线救国”的三级跳:先冒充已破产或倒闭国企员工,找关系安排以国企员工身份调入事业单位,再等待时机通过借调、交流等方式进入政府机关解决公务员编制。
针对“三龄两历一身份”造假高发乱象,此次全国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明确将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作为审核重点。
专家呼吁建立干部档案数据库开放查询
近年来,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档案造假案件,但为何总有人前赴后继?专家指出,档案管理疏松、纠错机制缺乏、造假成本低是主要原因。
—档案管理疏松。记者了解到,干部档案造假并非难事,只要疏通个别关键关节就可以轻松实现。在相当部分案例中,造假人员背后还有“高人”协助,让造假变得很顺畅。
“每个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各有一个档案室,级别稍高的干部档案在组织部,一般干部档案在人事局,满屋子数千份干部档案其实就一人管,管好办公室不被偷就不错了。”曾在广西担任过基层县委组织部部长的一名干部说,只要疏通管档案的干部,就可以实现对档案的修改,包括删除一些敏感信息都能轻松做到。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公民居民身份证是从1986年开始编制的,但电子化管理在2000年前后才实现,此前采取的是户口本与户籍卡片管理,当时要想修改或作伪较为简单。面试热点:涂改档案现象时有发生_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篇二
【社会背景】
近年来,涂改档案现象在全国多地发生。按理说,档案在档案室由专人管理,并有严格
的档案管理制度监督,一般人还真改不了。改档案者大多是“有关系”“有背景”的人,通过“特殊渠道”“改造”档案。2013年因改档案被查处的山西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曾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长王秋兰为其改档案,将出生日期改小两岁。后经查实,王红英被取消公务员身份,撤销职务。王秋兰亦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行政职务。本想改一改多干两年的王红英,在严格的党纪面前变成了没得干。
【题目预测】
近年来,涂改档案现象在全国多地发生。档案是由专人进行管理的,一般难以改动,改
档案者大多是“有关系”“有背景”的人,通过“特殊渠道”“改造”档案。对此,你怎么看?
【中公答案】
私自修改档案体现了我们档案管理人员的失职,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其背后反映出
的某些领导干部为了私利而滥用职权这一现象。
现实生活当中,官员或者官员子女的档案被修改时有发生,甚至有管理档案的人员为了
拍马屁而主动帮助修改档案的现象出现。其实,官员自己或其子女改档案的目的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虚假伪造身份,混进公务员队伍,谋求一官半职;贪恋权力和职位,改小年龄,可以延期退休;改漂亮履历,让自己的人生过程更加“光辉”,以期获得更好的政治台阶;改大年龄,提前退休,领钱不干事,,,,不管是哪种情况,档案管理中的这些乱象,性质上都是严重的造假行为。这样不诚信的行为影响到的不仅仅是官员自身、公务员队伍,更会影响到我们政府的诚信和形象。
防治改档案现象,整治失信行为,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一方面,加
大对拟选任干部的档案审查力度,严以核实。特别是对后备干部的档案,要重点抽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敲山震虎;另一方面,有步骤地开展对全体干部进行档案重点排查,在核实的基础上完善干部信息系统,干部的信用指数如何,当纳入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坐标系”。同时,将干部的档案管理权限上移,切断同层次易发改档案的途径,让那些妄图改档案者费九牛二虎之力也无成一事,从制度上堵住改档案的漏洞。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_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篇三
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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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及时制止、处理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行为,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干部人事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反《条例》的行为,是指违反《条例》,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情节严重案件,须向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中央组织部报告。
对不按《条例》规定转递干部人事档案造成档案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泄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扣留材料或分批转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对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特别是处分材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处分,并责令恢复其档案原貌。
对伪造学历、工资、党团、职称、转干、奖励等档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出并销毁伪造的材料。
对擅自或在他人指使下涂改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干部人事工作岗位,对指使(授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或行政降级处分。
对擅自拍摄、抄录、复制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对擅自向他人泄露、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对擅自出卖、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或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牟取私利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火灾、水浸、被盗等致使干部人事档案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对主管领导给予撤销行政职务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没有按《条例》规定保管档案,造成干部人事档案虫蛀、霉变、受潮等损坏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对擅自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以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违反《条例》规定私自保存他人档案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交还,拒不交还的,给予警告处分。
对查阅本人及亲属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出现的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不调查、不处理,或知情不报,甚至采取欺骗手段,蒙蔽上级主管部门的,对主管领导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
对举报干部人事档案违纪行为打击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自起施行。干部人事档案问题分类_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篇四{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问题分类
1、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但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
2、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也不一致。{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
3、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有涂改。
4、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早期材料无形成时间。
5、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
1、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但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一致。
2、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也不一致。
3、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有涂改。
4、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的早期材料无形成时间。{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
5、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
甜水乡中心学校
日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_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篇五
XXX、XXX关于转发《XXX、XXX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发[XXX]XX号文)下达后,XXX高度重视,迅速向XX领导作了汇报,向XXX、XXX等两个管档单位进行了传达,并召开了全市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全市检查清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于XX月XX日开始,至XX月XX日基本结束。通过检查清理达到了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的预期目的,文秘写作网维护了干部人事档案严肃性。现将我市检查清理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我们按照XXX、XXX的通知精神,结合XX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XXX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的实施意见》,对这次干部学历、学位清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步骤及组织领导都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实施意见》的统一安排,从XX月XX日开始,我们三家管档单位,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在职干部,尤其是对副科级以上干部(正科级XX人,副科级XX人),1980年以来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位逐个进行了清理登记。经过两个多月的检查清理,对XXX名在职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了清理登记,共登记干部学历XXX个,其中全日制教育学历XXX个(中专XXX个、大专XXX个、大学XXX个),在职教育学历XXX个(中专XXX个、大专XXX个、大学XXX个、研究生X个)。在检查清理过程中,未给予承认的学历XX个,尚未给予认定的学历XX个。二、主要措施一是加强领导,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为了维护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我们专门成立了由分管部长牵头,干部科有关同志具体负责实施的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小组。从外单位抽调2名政治素质强、熟悉干部档案工作的同志,3名刚参加工作、社会关系少的同志组成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及登记工作。二是集中,把握政策界限,严肃纪律要求。部里对抽调的XX名同志进行了为期一天的集中学习、培训。组织他们系统学习X办发[XXX]XX号文,特别是对XXX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进行了认真地学习研究,并结合检查清理工作的实际,对XXX组织部下发的两份传真电报进行了认真学习领会,使他们充分认识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对他人负责,就是对组织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的责任感。通过学习,也使他们进一步明确了检查清理的范围、内容以及方式方法,为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严肃检查清理工作纪律,要求他们在检查清理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严禁吸烟,确保档案安全;不能随便议论和泄漏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干部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对发现学历、学位材料缺少的,不得私自索要,一律统一登记,由部里统一征集,从而确保了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检查清理的方式方法。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仔细对照干部档案中的干部履历表表头、学习、工作经历部分,认真检查干部已归入档案的学历、学位材料是否全面、真实、一致,并如实填写《干部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和《干部学历、学位情况登记表》,认真做好检查清理记录,严格审查鉴别有疑点的学历、学位材料,保证干部学历、学位审核登记的真实、准确、有效。坚持维护学历、学位区别性原则。在清理工作中,我们对全日制教育学历和在职教育学历进行了严格区别。对于工作一段时间后,在自考、电大、职大、管理干部学院等脱产学习并毕业,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认定为全日制教育学历,对此认定的关键是看是否脱产学习。对这种情况,我们都反复对照干部的学习、工作经历,进行认真识别,模糊不清的,还与有关部门、学校联系,了解情况,防止出现差错。档案法制案例分析(例题)_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篇六
档案法制案例分析
1、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王存在伪造虚假年龄、虚假身份、虚假任职经历等问题。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公章。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总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原太原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临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时任洪洞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郭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山西查处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黄梅芳档案造假案。黄梅芳,2013年6月任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经查,黄梅芳的干部人事档案存在涂改年龄等造假问题。其父黄长泉任稷山县财政局局长期间,经时任稷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李某某介绍,进入县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室查看黄梅芳档案,趁档案管理员王某某不在场时,将黄梅芳实际出生日期从1972年4月涂改为1975年4月,并撤换了其入团申请书。2006年6月,时任稷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姚某某,责成时任副部长韩某某和干部科科长南某某审查黄梅芳档案后,召开部务会研究认定了其涂改后的出生年月,并向运城市委组织部出具了认定书。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运城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黄梅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黄长泉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某某、韩某某、南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姚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
广东查处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原政委钟立档案造假案。钟立,2010年5月任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政委,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任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经查,钟立存在工作经历弄虚作假、违规获取公务员身份等问题。2001年7月,钟立中专毕业被五华县国土局下属国土所录用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并未报到上班。之后,其父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现任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某某,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将钟立调入五华县委某办公室,违规获得公务员身份;在此过程中,五华县委书记(现任梅州市政协主席)李某某,交代有关人员协调办理钟立调动手续;时任五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某、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幸某某根据交办,违规办理了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广东省和梅州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免去钟立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职务,由市人社局按事业编制试用期内工作人员安排;对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幸某某等12名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三起中组部通报的干部档案造假案,对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是属于什么样的行为,如适用《规定)应该分别受到怎样的处理?作为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你认为应该如何防止此类事项发生?
答:(一)上述三起案例,当事人分别采用涂改、伪造、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方式对自己的干部档案进行造假。{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
(二)其行为违反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九条,情节较重或严重,当事人应受到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应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一是要严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对档案的查阅借用严格控
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注重回避,非因正常管理程序,一律不得对档案进行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二要注重档案法律法规特别是监察部30号令的宣传工作,让大家普遍具有底线意识。
2011年9月,××县碧朗乡政府在向县档案馆移交年文书档案时,工作人员发现该乡缺少11卷永久档案。工作人员当即要求该乡立即查找。该乡组织全政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查找,并向原在该乡工作的领导及档案员进行调查,了解到有部份档案曾被县国土部门借走的信息,最后在档案室内翻出了借出档案凭据。后派人到国土部门询问,原来该部分档案是在2006年7月由县国土局借到长沙用作资料参考,一直没退回。2011年10月下旬,县国土局派人专程到长沙将档案取回。10月底,该缺失档案全部移交进县综合档案馆,该乡被免以处罚。请问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借走档案,长期未归还的行为,是否应当处理?该案有何启示?
答:国土局工作人员借走档案,长期未归还,致使档案脱离其保管场所超出合理期限多时,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六条规定,予以处分。
之所以导致这种现象,一是档案法制意识淡漠,二是档案管理制度没有真落实,三是档案部门监督不到位。
改进一是严格执法,二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档案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
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下五种。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档案处罚案例
1999年2月,某县甲机关新办公楼落成,甲机关陆续从原办公楼搬迁到新办公楼内,而档案却在老办公楼内没有搬运。随后,甲机关开始实施干部职工聘任工作,原档案员王某调离原工作岗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新档案员徐某到位。1999年9月,办公室一行数人及原档案员王某到老办公楼搬运档案,在搬运装车时,由于档案及有关装具数量过多,局机关一辆小型工具车装运不下,故雇了几辆人力三轮车帮助装运,但未派工作人员押车。档案运到新办公楼后,直接存放在档案室内,原档案员王某未对档案及时进行清点。1999年10月,新档案员徐某拿到档案室锁匙后,未与王某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未对库存档案进行清点及清理。直到2000年5月档案员徐某在查阅利用档案时,发现1991年、1992年、1993年等3个年度档案遗失。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1、本案属于“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档案法》第24条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责令赔偿损失。综上所述,档案
部门应建议任免机关对王某予以记大过处分(因丢失档案情节较为严重),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造成档案丢失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责任意识不强,档案监管措施薄弱,档案工作未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大力开展档案法制宣传,增强全员档案意识;二是严格档案规章制度,全面进行风险排查,对于存在档案安全风险的操作环节,应制定相关预案(押运、清点、交接、入库等),并严格执行,确保责任到人。三是档案安全监管长抓不懈,严格交接手续、定期清点室藏文件,确保档案安全。
某市甲机械公司在1999年企业改制期间兼并乙农机厂,乙农机厂档案搬运到甲机械公司过程中因遇雨,1986年前1020卷会计档案暂存放在乙农机厂档案库房。日,甲机械公司的会计发现库房门已被打开,存放在库房内的会计档案不翼而飞,会计立即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公司领导马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刻组织力量侦破,基本查明案情:乙农机厂张某经过时偶然看到库房的门没锁,并且无人看管,就顺手牵羊将两个柜子与档案全部搬回家。木头柜拿回去家用,档案则被当废纸卖给了废品收购站,不当得利近50元。事后,该市档案局向甲机械公司发出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乙农机厂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00元。请对本案进行评析。
1、属于《档案法》第24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应给予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如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应当责令赔偿损失。
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第一,档案意识淡薄。甲公司的档案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和这起案件的发生有关系。《档案法》第13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这是对档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甲公司档案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张某有可乘之机。本案中,对于暂存在乙农机厂档案库房中的会计档案,档案人员及其所在公司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库房门不锁,又无专人看管,在天气转好后更没有及时转移,事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第二,转制企业的档案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企业转制后档案根据其性质和内容进行处理,会计档案按规定应到新企业。而本案中对会计档案的处理却是有规定无执行,以致发生这样的事故。本案的发生也给处于转制过程中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日,甲县某村村民方某等四人到甲县档案馆查阅本村土地清册时,乘管理员程某不备,将其中的一页撕下,由方某涂改,在土地清册的一处空格中增填230亩土地,之后又偷偷插进原案卷。当天下午将近下班时,方某等人要求甲县档案馆复印本村全部土地清册共85张,程某便进行复印。方某将涂改后档案的复印件做凭据向管区索要增改后的土地,一向属于管区的这块土地引起了争议。1997年2月甲县档案馆会同检察院对此事作了调查鉴定,但没有最终结果。根据群众举报,1999年9月市档案局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了解,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方某等人对涂改档案的事实供认不讳。后做出以下决定:1、对涂改档案的直接责任者予以严肃处理。鉴于方某等人交待问题清楚,态度比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从轻处理,责成该村向甲县档案馆赔偿损失5000元;2、对程某通报批评,并责成他们向市档案局写出检查。请对此案进行评析。
1、本案属于“擅自涂改档案”的违法行为,根据《档案法》第24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依据《档案法》
第24条第二款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和《档
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以下,由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进行查处。本案鉴于损害结果已造成,档案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
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这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从管理方面来说,档案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在调卷过程中,工作失职,使作案者有机可乘。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制度,在制度的贯彻实施上更要下大力气,另一方面档案人员应勤勉尽责,加强档案利用过程中清点和检查,并尽可能的用档案复制件替代原件利用。从违法当事人来讲,为了达到私利,不惜触犯法律。对于这一存在较多的违法事件,除了要加大档案宣传,使档案观念深入人心外,还要健全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日,某省甲酒厂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张某等5位同志到省档案馆要求查阅五、六十年代的档案,有些档案属控制利用范围。张等人按规定向省馆利用接待人员出示了该厂的介绍信、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等证件。写明的查阅目的是“整理、收集甲省酿酒业的有关材料,编写厂志。”省馆工作人员向他们提供了五、六十年代省外贸局、省粮食厅和省财委3个全宗的馆藏控制使用档案。甲酒厂张某等5位同志在日至13日,共调阅档案资料114卷次,复印了省外贸局、省粮食厅等单位中有关粮食统购统销、进出口等方面的文件和其他一些开放的档案资料。在这些复印件中,接待利用人员按查档规定在每张单页档案复印件的天头位置加盖了省档案馆“此件不得公布,不得遗失”的印章。这些档案复制件标有密级的有10份,其中绝密件3份,机密件3份、秘密件4份。
由于乙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甲酒厂有限公司双方为了商标注册权发生纠纷,日,乙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分别向省保密局和省档案馆举报了甲酒厂有限公司擅自携带档案出境的行为,报送了《关于请求严肃查处甲酒厂擅自在境外公开国家秘密文件行为的报告》。报告称:甲酒厂有限公司将从省档案馆获得的绝密文件两份、机密文件一份、秘密文件一份及内部文件八份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作为商标争议的证据使用。省保密局与省档案局就乙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举报进行初步研究认为,所涉及的文件虽都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级,但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这些档案文件都超过了30年,均已自行解密。日省档案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甲酒厂有限公司擅自将在省档案馆查阅复制的档案提供给律师,致使该批档案(复制件)被律师携运出境,并将该批档案提供给香港商标注册处利用,此举违反了《档案法》第二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档案法》第二十五条和该省档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给予甲酒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请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对本案作一评析。
解题要点:
本案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和超越法定权限两个错误。一是适用法律不当。甲酒厂在利用未开放档案时,已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其行为符合《档案法》二十条规定,而未经批准,私自携带国有档案出境的行为系违反《档案法》十八条的行为,故处罚决定适用法律,违反条文应仅违反十八条一项(说明档案虽是律师携带出境,但其是受甲酒厂委托,故被处罚主体是甲酒厂无误)。二是超越法定权限。根据《档案法》二十五条,如果私自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其处罚主体是海关,由其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给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局没有罚款的权限。
案例一:2008 年12 月,某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某国有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95 年12 月,该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本公司职工种某除名,并将其档案从本单位转出。由于种某的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公司又不能提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
证明本单位已将该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
案例二:2010 年6 月,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国有饭店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83 年9 月,某饭店将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劳教三年的职工马某除名并将其职工档案从本单位转出。1987 年,马某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某饭店并未将其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由于马某的职工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饭店又不能提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证明本单位已将马某的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
案例三:2011 年3 月,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93 年12 月,某国有物流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随后某物流公司职员孙某到杨某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劳动科为其办理了个人档案转入手续。1998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杨某的职工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公司又不能提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证明已将杨某的职工档案从本公司转出,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从违法行为查处角度,职工档案转递管理规定、预防违法行为发生角度,评析本案?
上述三个案例中,三家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丢失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档案局对上述三家单位相关责任人应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按照规定,责令这些单位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对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案件启示:职工档案是公民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 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劳动合同法》重申了这些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 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4. 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一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另一方面职工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承担因丢失档案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职工档案的丢失都是因为转递程序不规范,时间一长,导致档案下落不明,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尤其是对职工档案转递工作的管理,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健全手续,完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档案的安全。
二)丢失文书档案
案例四:2007 年11 月,某区档案局在对本区某单位档案进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发现该单位档案在移交进馆、提供利用过程中有文书档案缺失现象。2008年9 月,经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了4卷文书档案,包括有:1992 年永久1 卷,1993 年永久1 卷,1995 年永久1 卷,1997 年永久1卷。
案例五:2007 年,区某单位档案管理员在交接清库时发现文书档案缺失。2011 年4月,该单位向区档案局汇报,同年11 月,经海淀区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文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_干部自己涂改或修改干部档案的处理篇七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从严 管理干部精神,严格执行o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o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从严管理我校干部人事档案,按照o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组通字[2014]32号)和o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组字[2014]71号)要求,在全校集中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全省组织部长会议、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座谈会、全国、全省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为重点,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全校集中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严谨,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干部工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二、审核范围及内容
此次专项审核的范围是全校干部人事档案,重点是处级干部人事档案。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信息,尤其是注意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干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
1、出生时间的确定。严格执行o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未认定的,要进行
认定;已认定的,要按照政策进行核实。认定和核实结果要征求干部本人意见并签字确认。更改半年内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更改半年以上或跨年度的,报再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对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如组织认定结果与干部本人意见不一致,根据组织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和政策进行组织认定,以组织认定结果为准(必要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对本人进行情况说明。对涂改严重无法辨认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到其原籍公安机关对户口原始底簿进行调查或通过调阅其直系近亲属的档案取证,必要时送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2、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严格按照不同时期有关参加工作的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对个别因当时参军、参加工作时年龄较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按当时政策规定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规范认定。严禁以当时入伍或参加工作时间不够法定年龄而将年龄填大等理由重新改回或改小年龄。
3、入党时间的确定。严格遵守o党章?规定,特殊情况按照中组部o党龄的计算方法?(中组部组织局1997年10月编印)进行认定。
4、学历学位的确定。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对学历学位材料存有疑义的,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5、干部经历的确定。通过审核干部档案有关转正定级、干部任免等材料,或采取实地调查核实的办法,重点审查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6、干部身份的确定。严格按照进入干部队伍的方式分别予以认定。对统招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审查其o派遣证?、o招生登记表?(或招生部门提供的o招生录检表?)以及有关学籍情况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对转干录干人员,既要审查是否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又要审核批准单位的批复文件和其他依据材料;对军转干部,要审查其o军队干部转业审批表?是否真实有据。
三、审核时间
此次专项审核总体时间为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1月)
1、制定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审核范围、时间安排、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
2、动员部署。开专题会议,对专项审核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参加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政策、明确标准、规范操作。
第二阶段:审核认定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8月)
3、审核登记。第一步,个人申报。干部本人如实填写o干部情况登记表?(附表1,每人填写一份)、o干部任免审批表?(附表5,处科级干部填写),经所在部门或党组织核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人事处干部档案室主管部门。第二步,审核登记。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核登记工作按照“2+1”模式进行。先由每个审核小组(组织部与人事处各1个组)的2名审核员审核,审核时按照审核内容和要求,逐卷逐页逐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如实登记。尤其是要严格按照中组部o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中组部o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核对干部的出生日期,确保准确无误。再填写o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附表3)并共同签字后,由1名复审员(由组织部、人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进行复审,复审员在o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上签字后,该卷档案结束审核。
4、汇总分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审核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逐项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分析,掌握各类问题的具体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调查核实。对干部重要信息的真空存疑的,干部本人要做出书面说明,由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6、组织认定。根据审核情况,召开部(处)务会或档案专项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干部信息在会上进行研究认定。组织对干部信息已有认定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以组织已有认定结果为准。根据认定结果,由组织复核填写o干部任免审批表?(附表5),档案存在涂改或材料涉嫌造假的,要同时填写o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附表7),交干部本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见不一致、拒不签字的,根据组织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和政策进行组织认定,以组织认定意见为准,并对本人进行情况说明。
7、问题处理。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所有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要慎重对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根据政策和实际情况处理,不能主观臆断、妄下结论。
⑴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要根据材料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补充收集、原件复制、完善手续等方式进行补充和规范。所有补充的材料,要注明经办人、办理时间和并加盖组织部或人事处公章。
⑵干部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的,要根据有关政策审核确认。对经过调查没有原始依据材料、按照现有政策难以认定的,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结合档案记载情况综合研判确定。
⑶档案造假的,要责令干部本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纠正;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⑷档案涉嫌造假、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的,要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拨使用。
8、材料归档。管档科室根据上会研究认定结果,分别由审核人、干部本人和主要领导签字,填写o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附表7),签注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与调查核实形成的依据证明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同时,对审核过程中的补充收集材料、个人说明材料等,要认真鉴别、及时归档,并按照最新干部人事档案整理标准进行规范整理。
第三阶段;抽查阶段(2015年8月至12月)
9、督导抽查。组织部、人事处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清理的小组之间要互相交叉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校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领导小组要做好抽查和巡回督查工作。第一步,听取汇报。督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被抽查部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二步,抽查档案。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干部档案进行重点核查,中层正职档案必查,其他干部每100卷抽查8卷。第三步,审核登记。对抽取的干部档案要逐一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情况,并将核查结果填入o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情况登记表?。对发现的入党时间不符合o党章?规定要求、参加工作时间不足法定最低年龄界限、档案内容严重涂改且未按规定要求清理认定或存在造假的,要将材料原件进行复制或拍照取证。第四步,情况反馈。检查组就抽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并反馈,提出限期整改和处理意见。
10、总结报告。专项审核工作完成后,要全面汇总有关情况,填写o干部人事专项审核工作情况统计表?(附表9);深入总结经验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确定制定加强和改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五、组织领导及分工
为切实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加快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进度,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校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和职责如下:
(一)全校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海龙
校党委书记
副组长:陈继飞
校党委常委
员:郭秀云
组织部部长
人事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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