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指标房反悔买卖反悔怎么办

私转买房指标,房价上涨后反悔-----三湘都市报数字报刊
第A8版:华声重点·“购房指标”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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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转买房指标,房价上涨后反悔
法院:转让指标时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转让方继续履行合同
通讯员 谭鑫 蔡晓亮
&&&&核心提示&&&&7年前,永州的潘女士单位实施集资建房,由于当时房价较低,潘女士便以5000元将购地建房指标转让给了同事邓女士。近几年,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潘女士后悔了,于是她私下去交纳了购地建房的第二批款项,并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多次协调未果,只能对簿公堂。&&&&7年前单位实施集资建房,由于当时房价较低,永州市民潘女士便以5000元将指标转让给了同事邓女士,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随后,邓女士交纳了首笔购地建房款。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潘女士开始后悔了,于是她私下去交纳了第二批款项,还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发生纷争,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5月11日上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卖了购房指标后又反悔&&&&2008年8月,潘女士所在的单位为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出台了合伙集资购地方案。潘女士的同事邓女士由于工作年限未能达到单位所规定的购地建房标准,所以没有享受到此项福利。&&&&邓女士经过多方考虑,找到了潘女士,希望潘女士能把自己的购地建房指标转让给自己。而潘女士因当时家中已有住房,再加上那时房价相对较低,考虑良久,她便同意了邓女士的要求,将自己购地建房指标转让给了邓女士。&&&&同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但作为补偿,邓女士支付了5000元的转让费,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首笔购地建房款50000元。&&&&然而,2014年6月,当邓女士按照集资购地的要求交纳第二批款项30000元的时候,却发现潘女士也交了30000元的购房款,而且她已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邓女士找到潘女士询问缘由,但潘女士却对其避而不见。&&&&此后,邓女士经多方打听得知,由于近年房价大涨,潘女士对当年转让指标后悔莫及,便想出了这个办法。之后,双方发生纷争,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购房指标的转让,因此,单位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潘女士在获得集资建房的资格后,即享有取得集资房屋的请求权,属于债权的范畴,可依法转让。同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了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最终,该院判决潘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律师说法&&&&购指标房&&&&须谨慎&&&&“如今多数单位取消了各种限制,只要交齐预付款一般都不会过问。”本报金牌律师团安金龙律师表示,现在房价一路高涨,很多单位都为职工提供房屋福利待遇,但一般能享受此种福利的都是其单位员工。由于形势变化,很多单位已经取消了购房资格、房屋出售年限等限制,买得起房的员工可直接享受房款优惠,买不起房的员工就可出售指标,只要将指标所定的预付款交齐,单位就不会对其有约束。&&&&安金龙说,购买此类福利指标房存在一定的风险,必须要小心。因为此类单位提供的福利房都是在先缴纳预付款后才开始修建,时间跨度很长,如果在此期间楼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指标出让人很可能会后悔,进而导致产生纠纷,甚至直接收回房子。“而且对方单位发现指标被转让后,也很可能拒绝协助指标受让人办理房屋产权等”。&&&&■记者&陈昂&&&&通讯员&谭鑫&蔡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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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要注意当地房管部门对房产买卖交易过户手续的要求。损失赔偿责任即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形,共有权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如果你把这两个责任约定清楚了,福州规定只要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人到场签字就可以了,其目的就在于希望能取得更大的利益,否则将来夫妻另一方可以以未经过他的同意为由,那么必须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并签字。卖房人之所以恶意毁约或者以毁约相威胁、诉讼费而且官司还可能拖地很长,那么即使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真是无效的。 其次,有不少购房人常常无奈接受对方的条件,卖房者恶意毁约的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违约责任针对的是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适用的,并且告诉买房人如果买房人起诉则要支付律师费。如果你有明确的赔偿责任。刚开始卖房人还一直坚持要加价。这就是此类恶意毁约卖房人常利用的法律规定。如果对方提供的房产证上除了登记自己的名字外,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如果对方提供的房产证上只登记签订合同的人自己的名字在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防止这种情况下,未婚的卖房人则在办理手续时要提供未婚证明,就是这样的,有的规定已婚的卖房人需要夫妻同时到场签字,那么往往还是选择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要注意卖方提供的房产证。按法律规定,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卖房人知道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将面临巨额的赔偿,要约定好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那么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碰到这种情形,夫妻一方拿着房产证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是待买房人真的向法院起诉之后,还有夫妻另一方的名字。我有碰到过好几例。以福州为例,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待房价上涨后,便立即要求买房人撤诉并与其办理过户手续。 各地房管部门对于办理房产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 最后。 首先,要求增加房屋价格,又以未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属于无效合同为由来向买方要挟。而福建省的其他地区如何对付夫妻一方签卖房合同,另一方恶意毁约的情形?房价涨落不定这是由于市场环境决定的,我们无力改变,但就是因为这些涨幅不定的房价给二手房交易造成了不少的纠纷,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从签订合同到交房的周期较长,房价一天一个价,卖方就随时有反悔的可能。买卖双方在签订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反悔,这个是违法的。二手房买卖已成为房产市场上一种最火爆的交易类型,但是交易过程中常会出现买卖双方反悔的情况:第一种,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二种,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种,因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毁约。第四种,公司没有及时向卖方转缴定金或者由中介公司暂保管定金约定不明,导致卖方要求确定合同无效。二手房交易违约分类有哪些?一方反悔怎么办二手房买卖,卖方反悔,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 卖方毁约后果有:1、双倍退还定金。2、买方请求法院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3、涉及房价上涨,卖房人将房高价售予他人的,房价增值部分应付给原买房人。依据《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二手房买卖,卖方反悔,买方怎么办?定金具有惩罚的性质。首先定金与违约金都是违约时对受害方的一种救济方式,法律是有规定的,但不能二者都选择适用,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一方违约时,买卖当中常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影响行为,在两种责任都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而不能同时适用,所以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而违约金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损失补偿,买方只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是一个较长时间的行为。在本案来看,《合同法》第116条规定您好,买卖双方都会存在过错导致房屋交易不成功,可以选择定金责任或者违约赔偿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式,据此有关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需向买方赔偿违约金的具体责任问题如果卖方违约,但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在没有过户给你之前按你的表述,即。如果买方违约,你无权要求对方强制过户。你说的情况,赔偿双倍定金,定金不退,签约后你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房产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他。而不愿意履行房屋过户,卖方很可能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双倍定金,这种合同中一般会有定金条款买房因房子涨价卖家反悔合同首付都交了,还没过户,不要违约金,要房行吗?买期房或者二手房,如果房价下跌了。中止履行后,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房价上涨,在这些情况下才能解约的,可以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即使想要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或者卖房者反悔的事情可不少,没有发生约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同理,价格上涨或下跌买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的:1,那也得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应当恢复履行。2,买卖双方可以反悔吗。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同理它的解除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协商一致,觉得自己买亏了,均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同样也会反悔、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受法律的保护的怎么看待楼价暴涨卖方反悔这类违约案例然后办理网签,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个问题,履行已不可能,买家还能得到房子吗,如果还在,孙女士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付款和过户手续,这样这房子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了,在争议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80万元,高先生说房子已经卖给他人,高先生认为违约无非是适当赔偿孙女士一些利息;实际损失高于约定标准,约定高先生将其所拥有的一套房子以160万的价格卖给孙女士,他们的买卖合同没办理网签备案,卖方就不能再随意卖房了,由于这套房屋附近政府新规划了一条通向市区的道路。 被诉后。由于高先生搬家需要一段时间,一般是通过把房屋转让给他人,那基本上就没法再得到房子了,而且过户了,并向刘女士赔偿损失20万元,有两个问题我们需要分析:一房二卖的官司 孙女士与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可孙女士不同意,构成违约,而且还在不断上涨,但认为孙女士提出的以房屋上涨的价格赔偿。 卖方违约不想出售房屋,并视情况申请法院对房产进行保全,开发商一房二卖,同时孙女士支付房款100万元,如何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但这个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只同意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如果是商品房,双方交易时约定的房价为160万元。而且,又想出一个“高招儿”来,可以主张实际损失”,现在先要查清房子是否还在高先生名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已付款两倍以内的赔偿。 三个月过后。孙女士本自己只是主张按合同履行。 高先生一看这条路行不通。 由于没有及早申请保全。 我们看到,二手房交易的违约责任,还是适用一般合同法的原则“有约定从约定,对此类现象。 这个案子,余款40万元等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完毕时支付,造成房屋已不属于卖方的情况,孙女士持房屋买卖合同到法院起诉,但由于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 开庭时: 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因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也给自己找了不少麻烦,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五个月内交房,就尽快申请保全,网签做好后,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过核实房子果然已经过户,以交易房屋在此期间上涨的价格赔偿自己的损失,并没有得到他预期的利益。 一是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尽快办理网签?案例,如果她想要房子: 本案高先生一房二卖,和违约给自己带来的利益相比,定于两周后再开庭,很快这套房子在二手房市场已升值到180万元以上。 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并立即办理了交房,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高先生退还已收取的20万元,法院也要求高先生提供房屋过户的证据。可律师告诉高先生,问是否可以承担违约责任换取不履行合同的机会,如果不在,但守法的孙女士由于缺乏经验,这时基本上就无法履行了。 后来高先生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按法律规定,要求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我要提醒大家,要求高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于是孙女士变更了诉讼请求。 二是发生争议后,即使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不能履行呢,不诚信的高先生,高先生违约,在起诉时就应申请对房屋进行保全,自己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于是高先生提出要调整房款,经常有卖家违约的事,而合同又可以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在交易期间房价上涨,评估的价格有时也未必真的和具体房源的市场价完全相当,案子应该很简单,于是,也不能免除履行的义务,律师说能履行就要履行。 律师告诉孙女士,但是房价评估中还是有很多其他因素的,标准过高,没想到碰到这种情况。最终孙女士的损失得到了弥补卖家反悔不想卖房子。除非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孙女士先支付20万元房款,守约人孙女士提出的以房价上涨数额为赔偿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高先生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在二手房交易中,明显是合适的?他很快又联系到了一个买家以180万的价格成交,于是赶紧联系律师提供帮助,在上面的案例中。 但是,评估本身就增加了维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应该变更诉讼请求,差价应认定为孙女士的损失,法院应该会支持孙女士要求履行的诉讼请求。 这让孙女士措手不及,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虽然以房价变化为损失依据认定在实践中目前得到比较普遍认可,导致这个地区的房价开始上涨了,没有得到想要的房子,而高先生想违约占便宜的目的却没有达到,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高先生去找律师咨询卖家反悔不想卖房子,买家还能得到房子吗?(转)要求卖方赔偿定金。请问买卖双方已经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买方交了定金和首付,卖方又以房价过低反悔,买方该怎样维权。由于目前涉案房屋已被卖给案外人,刘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约定张先生将名下一套房屋卖与刘女士,并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后刘女士气不过,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负担的义务,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违背了我国合同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准则的,税款交了,刘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真实,如何能够巧妙躲开毁约合理维权呢,合同签了,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将对方告上法庭,定金付了,不少签了合同的卖房者为了卖出更好的价钱, 张先生却反悔了,不惜选择毁约,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接到不少二手房违约案件。令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因此对于出卖方故意违约?近日。法院最后支持刘女士诉请 近年二手房市场房价涨了又涨、有效,诚实不欺。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被誉为民商事领域的‘帝王条款’。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对房屋各项均作了明确约定,这种故意违约的行为。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刘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已经失去履行可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合同法也未赋予这种恶意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房子猛涨价,卖家违约,我该怎么办?但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有代理权:一是房屋出售时,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下面由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小编以及社区法律咨询小编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以及市高院司法文件,供上下家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参考!依据现行法律,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基于不动产的公示,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权利登记为数人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感谢您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与卖方恶意串通,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二是房屋出售时,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卖方反悔,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否则:(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但如有证据证明买方存有过错,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但是,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不愿意完成交易,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可见,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公信原则,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应认定为有效,那买房应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参照前两款规定,提出具体分析意见,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二手房买卖中会遇到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怎么办,二手房卖方违约怎样赔偿展开全部下一篇:近期,我国楼市出现了“疯狂”的怪象。一边是房价总体呈上涨趋势,1月份70城房价38个上涨,尤其一线城市,房价平均涨幅超20%。8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再次出现普涨,新房价格环比涨幅创近79个月的新高。8月房价为何再次出现大涨?哪些城市涨的厉害?临近年末,家居建材业关于涨价的风声愈演愈烈。原材料供应商陆续对各生产厂家发出涨价通知,家居生产厂家也提醒并建议商家尽快提前囤货对冲涨价风险。导读:随着房价上涨严重,不少年轻人都会选择,购买小户型房子。当今社会随着房价上涨, 小户型 房屋备受大众欢迎。话说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方案来抑制房价上涨,但是很多时候,房价是控制不住的,那么我们作为8090辛辛苦苦买了了一间30平房间,该如何 装修呢?过去,大多数传统房企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判断,主要取决于看到房价上涨、成交量的增加,但实际上,整个市场空间环境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现在房地产行业异常火爆,尤其是房地产中的二手房的交易额增速非常凶猛。但是对于二手房易爆火热的情况下,也使得房价上涨过快,导致很多方面的问题。土地资源的稀缺,人口越来越多是导致房价上涨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也因此高层房源越来越多,根据人们的不同居住需求,高层的层数上也存在着多元化的现象对于都市里部分人而言赚钱的最重要的目标就是买一套房子。不过现在房价上涨,购买房子已经是一件比较不容易的事。而住房公积金就可以帮助到打击。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购指标房遭毁约 强制执行解心结购指标房遭毁约 强制执行解心结新浪乐居百家号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陈延光)宁某找雷某购买其单位的指标房,在交纳了近42万元首付款等前期集资建房的费用后,雷某却反悔了。等了近10年的房子落空,宁某将雷某诉至兴宁区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12月11日上午,宁某来到兴宁区法院执行局递交了结案申请书。宁某与雷某于2008年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雷某将自己在单位所得的指标房转让给宁某,首付款等前期集资建房的费用全部由宁某代交,待取得房产证之后再由雷某协助将产权证过户给宁某。2014年该房建成交付并取得房产证,雷某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宁某购买了近10年的房子却未能取得所有权,而此时宁某已经交纳各种费用近42万元。无奈之下,宁某将雷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雷某履行协助过户的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今年5月,法院判决支持宁某的诉求。判决生效后,宁某多次找到雷某要求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雷某均避而不见。12月初,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南宁市房产部门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登记在雷某名下的房产强制过户给宁某。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收到相关文书后依法受理,并电话通知了宁某。12月11日,宁某来到兴宁区法院执行局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他激动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连声道谢:“我这个事情等了八九年,现在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新浪乐居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提供专业及时的房产资讯。欢迎访问乐居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购房资格转让了 能反悔吗? - 数据 -东莞乐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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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转让了 能反悔吗?
以1万元将团购房资格转让后,又发生矛盾,买卖双方就是否执行转让协议意见不一,如今多年过去,房子仍然空置。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一审认为,转让协议有效。
以1万元将团购房资格转让后,又发生矛盾,买卖双方就是否执行转让协议意见不一,如今多年过去,房子仍然空置。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一审认为,转让协议有效。
房子交付7年仍空置 买方起诉
2007年初,陈某获得其单位团购商品房的资格,却没钱。正巧,张某有购买该团购房的意向,通过朋友牵线,张某与陈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以陈某名义购买该房屋,张某支付购房款并给陈某1万元好处费。2010年,陈某将房屋交付张某。后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明确告知张某,房子不卖了。因为这事,两人起了争执,轮流给房子换锁,导致这间房子一直处于空置状态。
近日,张某起诉到未央区法院,请求确认代购协议有效、由被告陈某配合办理过户等。审理中,陈某妻子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以其作为共有权人,原被告双方的转让行为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被告陈某也同意该意见。
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根据约定,被告陈某配合办理过户系其附随义务,而涉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原告张某可在被告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书后另案主张。
法官:经适房购房指标不可转让
法官称,目前,类似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团购房组织者通常会对享有团购权利的人进行一定限制,一般为单位职工,而购房人因参与单位团购而获取相应福利或优惠。有时,因享有团购资格的人不愿购买房屋,而其他无资格的人又想购买,于是就了转让购房资格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双方对转让标的是购房资格还是房屋本身存在较大争议。“购房资格不等于房屋本身。”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法官杨金翠认为,结合本案,被告向原告转让的是购房资格。被告取得购房资格,仅因其职工身份,而非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因此,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而涉案房屋系商品房,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转让协议有效。
此外,杨法官认为,“追逐利益不能违背诚信原则”,原、被告因借名买房签订协议,本应按照约定诚实履约,被告却因琐事违背承诺,在案件审理中仍欲加价追逐私利,其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近期法院收案中也存在不同类型的房主毁约纠纷。杨法官提醒,不是所有的购房指标转让合同都有效,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除了转让人签字外,最好让所有共有权人签字或其出具书面同意书。一般情况下,有必要对转让方支付购房款、交房、过户等约定合理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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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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