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年出生2006在单位交一年后,在灵活就业表单位意见交至今,14年又补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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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交社会养老保险到底划算不划算?是一次性补缴社保15年划算,还是平时缴纳划算?交社会养老保险到底划算不划算?是一次性补缴社保15年划算,还是平时缴纳划算?金世太保百家号交社会养老保险到底划算不划算?是一次性补缴社保15年划算,还是平时缴纳划算?自我们踏入职场工作以来,社保就成了和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的事情。马上就要年底了,不少人忙着跳槽,社保再一次牵动着大伙的心,新单位给不给上社保已经成为很多求职者考虑的重要因素,毕竟很多城市的福利政策都和社保息息相关。社保的医疗险和养老险都很不错,可能保费会高很多,不过那是最基本的保障。养老险买足十五年后,退休时可以按月拿退休金,而且退休金是与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挂钩的,也就是说物价上涨退休金也会多的,这是商业保险无法比拟的。社会养老保险到底划算不划算当然划算 !社保的医疗险和养老险都很不错,可能保费会高很多,不过那是最基本的保障。养老险买足十五年后,退休时可以按月拿退休金,而且退休金是与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挂钩的,也就是说物价上涨退休金也会多的,这是商业保险无法比拟的。如果能按月拿退休金(也就是说养老险要交满十五年),而社保医疗险也交足十年,退休时可以不再交保费,医疗却是可以保终身的。这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比拟的。一般商业医疗险只保到六十五岁,六十五岁之后是不保的,而且商业医疗险大多是没有保证续保的,作为短期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继续承保,也就是说,如果身体状况不好,有可能六十五岁都保不到。社保是非盈利的政府机构,其资金来源是个人出一部分,单位负担一部分,国家补贴一部分。而商业险是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做为一家公司,它是要营利的,费用都是个人出。由此也可看出社保与商保的本质区别。所以买社保肯定是划算的。当然社保也有它的局限性。如:工伤险只保上下班途中及工作期间,其它时间是不保的。养老险当被保人在退休前身故,基本上享受不到政府的福利,只能拿到一点丧葬费和个人账户里的钱。医疗险有起付标准,还有给付比例,并非全报销,自费药也不能报销。所以,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拥有了社保还不够,还应购买商业险作为补充。这样才能保证今后老了病了时,生活品质不下降。解惑:交社保到底划不划算 到底多久能回本?&交社保划不划算,到底多久能回本?最近,在微信和微博上流传了不少关于养老保险的“个性化解读”,引发了不少市民的困惑和担忧。交社保划不划算,到底多久能回本?最近,在微信和微博上流传了不少关于养老保险的“个性化解读”,引发了不少市民的困惑和担忧。日前,南都记者就广为流传的一些“社保迷思”,向社保部门求证,逐一破解困扰参保人的疑虑。释疑1:养老保险费涨到了980元/月?社保局:除非涨薪,否则缴费基数不会提高日前网上流传的一条消息称,从今年7月起,社保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提高了10%,每月的缴费涨到了980元。对此,记者向社保局了解后得知,这种说法不准确,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参保人本人实际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除非员工涨薪,否则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会提高。另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以及缴费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今后退休时的养老保险金的多少。而且个人缴费的部分,只会转入本人的个人账户,以后社保转移到外地,这部分收入也会随之迁走。养老金的计算有一个很复杂的公式,但一般来说,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至少连续缴费满15年后,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也越多。释疑2:养老保险缴费期将延长5年?社保局:国家未正式出台文件,缴费期暂不延长最近也不断有风声传出,号称“人社部暗示要将领养老金的年龄延迟到65岁或者68岁”。对于这个消息,经向社保局了解,人社部曾经在今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中提及,研究制定渐进式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决定之一。改革退休年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政策,也是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目前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政策,处于汇集各方面的意见,研究相关方案的阶段。”释疑3:退休后再活27年才不白交社保?最近微信朋友圈里也在流传一篇文章,“退休后要再活27年,才算不白交社保”。文中以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为例,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因此2012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016元;下限为72元。文中假设白领小王在北京工作且长期定居,月薪是一万元固定不变,连续交满了3 0年养老金,那么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是:10000元×28%×12个月×30年=100万,其中个人缴纳部分是28 .8万元。文中称,他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第一部分是28 8 0 0 0元/16 8 = 170 0元,第二部分是4 6 7 2元×3 0 %= 14 0 0元,总共领取00元,如果他要完全拿回所缴纳的养老保险100万元,要再活27年才算保本。社保局:误用公式导致计算错误经向社保部门了解,这一计算方式根本的错误在于,误用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是以退休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历年缴费的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计发基数,即上述计算第二部分养老金的公式中,应该用小王30年后退休时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和小王月平均缴费工资10000元的平均数进行计算,而不是用目前的社会平均工资4672元计算。等于他在计算时只取了一个数值,而遗漏了30年后的社平工资数值。以此计算,得出的结果自然也是错的。[案例]缴费17年,退休5年即可“回本”关于缴纳社保养老金到底划不划得来,东莞市社保局提供了一个现实的个案,南都记者以此来算了一笔账。以东莞某鞋业制造厂有限公司的袁女士为例,1964年出生的她,今年7月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她从1997年7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截止到2014年6月,累计缴费期为203个月。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计是34594元。市社保局按照目前东莞的养老金的计算体系得出,退休前月工资为1340元的她,退休后首月领取到的养老金为802元。在她退休的第五年,累计领取的养老金,就已经超过之前个人和企业要缴纳的总额了。据计算,她退休满5年时,总共可领取43317元的养老金。再往后推算,到了她退休后第10年,她累计领取的养老金已经超过10万元,几乎是她之前单位和个人所缴费总额的3倍。说明:1.假设养老金维持目前水平,领取18个月(约1年6个月)后,领取的金额累计为14439.06元,相当于返还个人缴纳的金额,领取44个月(约3年8个月)后,领取的金额累计35295.48元,相当于返还个人和单位缴纳的总额。2 .这个例子显示缴纳34594 .08元,10年后可累计领取元(维持目前水平的情况下),投资年回报率达19.21%,若养老金每年增长,投资年收益率将更高。3.未退休前身故或退休后身故都可一次性领回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此外还发给丧葬费、抚恤金15036元(目前标准)。[D]退休工资=基础养老金 个账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参保人累计缴费月数、缴费工资和退休当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总金额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退休年龄不同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例如:50岁的计发月数为195,60岁的计发月数为139)过渡性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养老视同账户本息/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月数 100元 缴费年限津贴其中:缴费年限津贴按累计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4元的缴费年限津贴,不满1年的不计发。是一次性补缴社保15年划算,还是平时缴纳划算?虽然社保是国家规定强制缴纳的,但是在实行之初很多公司都为给职工缴纳社保,在加上很多职工由于跳槽、异地工作等因素导致很多人到了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时社保缴纳年限不足15年,为了让这部分人享受到基本社保待遇,很多地区出台了一次性补缴社保15年的政策。一、退休后,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注意!一次性补缴社保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的哦,这里针对的是哪些距离社保缴费15年年限较近的人群,比如差个一两年、两三年一次性补缴满15年都不是问题,如果您到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才4、5年这就不适用一次性补缴满15年了(这些只针对部分地区,详情咨询当地社保局)!二、一次性补缴社保年限满15年划算吗很多小伙伴都知道社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领取养老金,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高低是有以下四大因素决定的:1、缴费年限;2、缴费基数;3、退休年龄;3、社平工资;对于那些一次性补缴社保年限满15年的小伙伴们而言,虽然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相对于那些一直在缴纳社保的人群,养老金肯定是会有所差异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时:由于时个人一次性补缴社保年限满15年,那么这笔费用全部都是要个人承担的(包含企业缴纳部分),因此个人一次性支付补缴社保费用相对于在公司累计缴满15年肯定是不划算的,当然如果您是灵活就业人员,或者您一直都是个人在全额支付社保费用那么也就无所谓划不划算了。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金世太保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财经博客专栏作者!资本圈资深自媒体。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 一、 总社联合印发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 《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 来源:总社合作指导部 发布时间:2009 年 01 月 20 日 字体: 缩小 增大 繁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体 制转轨过程中,政策性亏损等历史包袱沉重,致使部分企业职工尚未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成为体制转轨 中的遗留问题。为适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问题,经 国务院同意,现就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供销合 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 业及其职工按照当地的规定参保缴费,原则上参保人员在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应作 为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执行中可与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时点相一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 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 及相关规定核定待遇。1 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已按当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通过其他方式已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可继 续按当地政策执行,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已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协商,可制定补缴计划。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及时完成补缴计划,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 四、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 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的,对企业缴 费部分的处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各地区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对供销合作 社企业及其职工参保后所增加的基金收支缺口,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加以解 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时统筹予以考虑。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 经济效益,依法参保缴费,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 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结合 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2 二、各省政策参考 1、江苏省江苏:供销社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江苏:来源:现代快报日期:江苏省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 围,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少数在职职工尚未参保,已参保企业及其职工断保、欠费现象也比较普 遍。为此,昨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对江苏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明确,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册正式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执行江苏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及其职工从 1992 年 1 月 1 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3 保险费,参保人员在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供销合作社企业应积极筹措资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于 2010 年 10 月底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补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 2012 年 底。协议期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 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欠费和安置职工。依 法破产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销。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 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销合作社: 我省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由 于各种原因,仍有少数在职职工尚未参保,已参保企业及其职工断保、欠费现象也比较普遍。为适 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切实解决我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 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 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0〕44 号)精神,现就我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册正式职工(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应当参加当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及其职工从 1992 年 1 月 1 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应积极筹措资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于 2010 年 10 月底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补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 2012 年底。协议期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4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保人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其中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后(含单位和个人缴费),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 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欠费和安置职工。依法破产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 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的核销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 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在当 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关于县( 关于县(区)供销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情况调查通知各县、区供销合作总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总社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 号)已直接下发给你们。这份 文件对解决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的职工未参保、 已参保但又断保、欠费等问 题至关重要,给予了很大的政策优惠,机遇难得。各县、区社要高度重视, 制定落实计划,逐一排查企业(含基层社)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存在的 问题,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汇报协调,采取一切措施,争取彻底解决这一历 史难题,确保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现将《县(区)供销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存 在问题情况调查表》发送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调查填报(表格样式已挂5 在市社网站上供下载) 。填报时间:2010 年 7 月 30 日前书面上报市总社政 治处,联系电话:,联系人:陈长林,传真:,电子邮箱: 。 县(区)供销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情况调查表.xls市供销社 2010 年 7 月 6 日2、广东省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 中 小】 浏览次数:278 次 热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 号文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6 一、供销合作社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尚未参保 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原干部和 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粤府[1 993]83 号文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当地实施粤府〔1993〕83 号文时在职,2009 年 1 月 1 日前未参保但已离开供销合作社企业的 原职工)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 号文后到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离开供销合作社企业时)的应参保未参保时段,应以当时职 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同期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60%为基数),执行当地同期养老保险费率,一次性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如无法提供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 收入的,则以同期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为缴费基数。 二、已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协商, 制定三年内分批或分期补缴的计划。未经责令限期缴纳的补缴,或经有关部门限期缴纳并在限期内缴纳的,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本金及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及时完成补缴计划,优先为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临近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保证 退休人员能够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供销合作社企业中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办理参保补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从企业参保 缴清有关费用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如下: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当地的标准计算,再逐年按年度 调整办法计算相应年度的增加额至发放养老金时的水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缴清费用期的养老金不补发。 供销合作社企业中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办理参保补缴后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可办理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 待遇的手续。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可按粤府〔2006〕96 号文规定申请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 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参保后所增加 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加以解决。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强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供销 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按照现行规定规范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参保缴费工作,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7 人社部发〔2009〕12 号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政策 性亏损等历史包袱沉重,致使部分企业职工尚末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成为体制转轨中的遗留问题。为适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 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 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当地的规定参保缴费,原 则上参保人员在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执行中可与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 同缴费年限时点相一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及相关规定核定待遇。 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已按当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通过其他方式已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可继续按当地政策执行,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已参加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已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可制定补缴 计划。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及时完成补缴计划,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 险费和安置职工。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的处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各地区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参保 后所增加的基金收支缺口,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补助 资金时统筹予以考虑。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法参保 缴费,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脸工作, 关系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人民政 8 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遭 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信息来源: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3、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供销社企业职工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 人 社 厅 发 [ 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供销社: 我 省 供 销 社 企 业 已 从 1998 年 纳 入 全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但仍有部分供销社职工因企业困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 企业职工断保、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为适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 和发展需要,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企业职工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09]12 号 ) 神 , ( 精 现就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尽快办理社会9 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册正式职工要全部参加当地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未参保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整体参保 后,新参保人员以及已参保中断缴费的人员,可比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 ( [2009]62 号 ) 规 定 ,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各 类 人 员 补 缴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缴 时 间 截 止 到 2010 年 底 。 原 固 定 工 在 1992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 限,达到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未参保供销合作社企业整体参保后,参保前已达到和超过退休年 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在全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中统一解决。 四 、已 参 保 的 供 销 合 作 社 企 业 因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等 原 因 欠 缴 的 基 本 养 老 保险费,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可制定补缴计划。供销合作 社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要按计划完成补缴,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养老保险 费征缴,保证退休人员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 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以及出租房屋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 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依法破产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费,可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 2 0 0 1 ] 2 0 号 )有 关 规 定 ,核 销 基 本 养 老 保 ( 险个人账户以外部分欠费。10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积极参与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法参保缴费,维 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 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4、云南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 《彝良县供销合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彝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1 为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省人 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意见》 (云发〔2008〕14 号)文件精神,结合彝良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 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的原则,高度关注民生, 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对县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统筹。 二、参保原则 (一)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含已退休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养老 保险。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必须按职工参加社会养 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办理,参加时间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算。 (三)企业改制前,属于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县供销社用改制 剩余资金缴纳, 不足部分由政府分年度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全额承 担。企业改制后,养老保险费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缴纳。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从实际缴清费用的 次月起,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费。退休费发放标准为退休当年全省退休 职工月平均养老金的 60%。 三、资金来源 (一)企业职工缴费。经人事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从 1995 年 10 月 1 企业职工缴费。12 日起,企业及职工个人同时承担缴费,各年度缴费基数从 1995 年起以全省 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工平均工资的 60%为准,企业缴费比例为 24%,个人缴 费比例为 8%。 (二)参保对象及审核认定。 参保对象及审核认定。 1.参保对象。供销合作社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招录用或其他相关 .参保对象。 手续的职工(含已退休职工) ,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2.审核认定。供销合作社县联社必须对企业性质、职工身份、用工形 .审核认定。 式、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等情况进行审核,报经社会劳动保障部门 复核后,交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3.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帐户由社保机构按政策规定记录。 .个人帐户。 四、保障标准 (一)退休时间认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法定年龄执行,即男 退休时间认定。 满 60 周岁, 女满 55 周岁。 出生年月采用本人身份证与本人人事档案相结合, 如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退休费支付起始时间。 (二) 退休费支付起始时间。从发文之日起,供销合作社已退休职工 或达到退休年龄职工,从实际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退休费,以前的退休费 不予补发。 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三) 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参加供销合作社企业养老保险并缴清费用 的企业退休人员终生享受退休待遇。 参保退休人员死亡的, 从次月起停止支 付退休费。未退休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记入个 人帐户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继承人可以继承。13 五、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使用 供销合作社企业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退休职工养老金 按养老保险政策支付,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县财政补足。 六、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彝良县供销合作社职工。 (二)本办法由彝良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5、湖北省市供销社正在组织未参加社会一体化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保jcwy.zggs.gov.cn 中国广水网 - 基层网页广水市位于湖北省北部偏东日前,市供销社已组成工作专班,正在组织原供销社系统未参加社会一体化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保。 一、参保的原则:本次参保是根据广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 意 见 》 2006 年 12 月 15 日 印 发 ) 的 精 神 自 愿 自 费 参 保 。 ( 二 、 参 保 对 象 : 尚 未 参 加 社 会 一 体 化 养 老 保 险 的 原 供 销 社 系 统 的 正 式 职 工 , 男 年 未 满 60 周 岁 ( 1943 年 11 月 7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 女 年 未 满 55 周 岁 ( 1948 年 11 月 7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 2003 年 11 月 7 日 男 年 满 60 周 岁 、 女 年 满 55 。 周岁的职工待缴费政策明确后再定。 三、参保程序:由参保职工本人写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职工档案,测算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到劳 动 保 险 局 窗 口 开 票 并 到 地 税 缴 费 大 厅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然 后 再 到 劳 动 保 险 局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的 相 关 手 续 ,领 取 职 工 养 老保险证。 四 、 缴 费 标 准 : 按 鄂 劳 社 文 [ 号 文 件 规 定 ,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标 准 如 下 : 参加工作时间 1986 年 以 前 2003 年 以 前 2004 年 工龄缴费标准 204 元 993 元 1145 元 14 缴费年限 参 加 工 作 至 1986 年 12 月 1987 年 1 月 至 2003 年 12 月 1年 2005 年 2006 年1620 元 1901 元1年 1年五、时间安排:整个参保过程共分 4 个阶段 第 一 阶 段 : 宣 传 发 动 , 个 人 申 请 ( 2006 年 12 月 -2007 年 2 月 ) ; 第 二 阶 段 : 核 查 档 案 , 测 算 缴 费 基 数 ( 2007 年 3 月 1 日 -3 月 31 日 ) ; 第 三 阶 段 : 个 人 缴 费 , 签 订 协 议 ( 2007 年 4 月 1 日 -5 月 31 日 ) ; 第 四 阶 段 : 整 理 资 料 , 颁 发 保 险 证 ( 2007 年 6 月 1 日 -6 月 31 日 ) 。 六、专班联络人:市社共分 6 个组,负责供销社系统未参加社会一体化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 咨询,协调处理职工养老保险的来信来访工作,督促职工正常有序地办理养老保险。 政 策 咨 询 组 :负 责 供 销 社 系 统 一 体 化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的 政 策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及 职 工 参 保 的 日 常 协 调 工 作 。成 员 有 :熊 义 安、黄远荣、余巧珍、张厚文。 协 调 工 作 组 :负 责 各 参 保 职 工 的 信 息 联 络 及 职 工 参 保 的 情 况 反 馈 ,接 待 职 工 参 保 的 来 信 来 访 ,督 促 职 工 正 常 有 序 地 参加社会一体化养老保险。共分 5 个工作小组: 组别 1 2 3 4 5 成员名单 刘娅弘 廖秀梅 周建梅 李建提 张冬生 彭克波 黄远荣 汪 波 李 冰 负责的单位 土产、棉花 运输、郝店、蔡河 广水、杨寨、广水商场 废旧、生活、城郊、余店、关庙、马坪 吴店、生资、长岭、陈巷、永阳商场张兴国 尚宝之 姚勤俭 葛红光 袁友应 陈建华原供销社系统各单位职工参保联络人: 原单位名称 土产公司 棉花公司 运输公司 郝店供销社 蔡河供销社 广水供销社 广水商场 杨寨供销社 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生活资料公司 城郊供销社 余店供销社 关庙供销社 马坪供销社 吴店供销社 生资公司 永阳商场 参保联络人 张曼红 方立俊 李守国 罗国华 李家全 李忠明 邓平安 陈汉桥 胡正兰 黄德英 熊长烈 余功金 胡少明 柯育国 叶贵山 张丽萍 吴礼金 15 联系电话
8130 长岭供销社 陈巷供销社刘昌林 杨明章6、广西省 广西省关于加强我区供销社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来源: 作者: 时间: 自治区劳动厅、区供销社 桂政劳险字[ 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供销社: 我区供销社自参加养老保险以来,能积极 因素极贯彻执行我区的养老保险政策,劳动部门与供销社之间积极配合、支持,促进了我区供销社的改革发展以及我区养老保 险事业的发展,对保障供销社系自治区劳动厅、区供销社 桂政劳险字[ 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供销社: 我区供销社自参加养老保险以来,能积极因素极贯彻执行我区的养老保险政策,劳动部门与供 销社之间积极配合、支持,促进了我区供销社的改革发展以及我区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对保障供 销社系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全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 由于各种原因,我区部分市、县供销社的养老保险工作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供销社拖欠 养老保险费比较严重;二是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为了做好我区供销社的养老保险 工作,保证我区供销社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现就加强我区供销社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供销社一定要高度重视供销社的养老保险工作,提高思想 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供销社的养 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工作作为落实“两个确保”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部门要切实把供销社的养老 保险工作做好,各级供销社一定要把本单位的养老保险金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程,配合劳动部 门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共同把此项工作做好。 二、 加强对供销社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级劳动部门、供销社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国务院第 259 号令)的规定做好养老保险的收缴工作,提高收缴率,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 支付能力。供销社应按规定自觉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履行缴费义务。供销社承包经营后,要 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发放纳入承包经营者、供销社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和经营承包指标, 实行奖罚措施。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纳的,劳动部门要坚决进行处罚并收取滞纳金,必要时采取 法律措施强制划拨。各县供销社应同所属单位签订社会保险工作责任状,并督促所属单位积极履行 缴费义务,上一级供销社收取下一级供销社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时,不能挪作他用,应及时上缴社会 保险机构。基层供销社部门承包后,承包部门的职工上缴的养老保险费也要及时上缴社会保险机构。 只有各级供销社及时足额上缴养老保险费,才能为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拨付养老金提供有力的物 质保障。 三、 采取措施、千方百计确保供销社离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劳动部门和供销社均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精神,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 此,实行差额结算养老保险金,要尽快改为全额结算,并采取措施,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确保 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对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养老金,供销社要按时足额发放,不准挪 用、截留、克扣;过去社会保险机构有拖欠的,要尽快设法补发,今后不能发生新的拖欠。劳动部16 门要加强对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养老金,供销社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挪用论处。 四、 供销社改制时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 定》(桂发[1996]16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 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 号)的有关规定,优先补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划拨到社会保险机构,供销社变卖国有固定资产时,也要优先补缴和缴纳 社会保险费。7、山西省 山西省市供销社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进一步完善全市供销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为彻底解决全市供销社系统企业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供销社企业 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相关手续,近期,市供销社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供 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完善供销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 (长人社发[ 号),对供销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给予了 政策支持。 此项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市供销 社高度重视,对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要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文 件精神,用好用足政策;二要确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部署,抓好落 实;三要采取有效方式,统一口径,认真为职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答社会广泛 关注和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四要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供销社企业参 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在全社 顺利实施。对具体办理问题,市供销社还要求,一要结合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大对至 今尚未参保的企业入保工作的力度;二要积极与当地社保机构协商,对困难企业拖欠基 本养老金保问题要制定补缴计划;三要对新参保人员以及已参保中断缴费人员中符合补17 缴基本养老金保险费条件的要比照《晋人社厅发[2009]62 号》文件精神,在 2010 年 12 月底前全部补缴欠费。关于进一步完善供销社企业职工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 人 社 厅 发 [ 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供销社: 我 省 供 销 社 企 业 已 从 1998 年 纳 入 全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但仍有部分供销社职工因企业困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 企业职工断保、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为适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 和发展需要,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企业职工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09]12 号 ) 神 , ( 精 现就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尽快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册正式职工要全部参加当地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未参保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整体参保 后,新参保人员以及已参保中断缴费的人员,可比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 (18 [2009]62 号 ) 规 定 ,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各 类 人 员 补 缴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缴 时 间 截 止 到 2010 年 底 。 原 固 定 工 在 1992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 限,达到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未参保供销合作社企业整体参保后,参保前已达到和超过退休年 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在全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中统一解决。 四 、已 参 保 的 供 销 合 作 社 企 业 因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等 原 因 欠 缴 的 基 本 养 老 保险费,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可制定补缴计划。供销合作 社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要按计划完成补缴,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养老保险 费征缴,保证退休人员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 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以及出租房屋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 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依法破产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费,可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 2 0 0 1 ] 2 0 号 )有 关 规 定 ,核 销 基 本 养 老 保 ( 险个人账户以外部分欠费。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积极参与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法参保缴费,维 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 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19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8、江西省资溪县供销社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调查报告 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溪县是江西省抚州市 资溪县是江西省抚州市 责任部门: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文件编号:资溪县供销社现有在册职工 673 人,其中退休人员 197 人,离休人员 7 人,县 社机关在册人员 19 人,在岗人员 13 人,退休人员 16 人,离休人员 3 人。 我县供销社系统于 2000 年开始彻底倒闭, 2003 年开始, 我们采取招商引资办法, 先将县城土产公司临街旧房以 220 万的价格整体拍卖,所得资金除偿还少部分银行欠 款、少数部分旧帐外,全部用于职工改制,按工龄计算每人每年 400 元标准补助(200 元安置费,200 元医补)。随后,生资公司、杂品公司也将临街房屋进行拍卖,所得 资金全部用于职工改制。同时基层供销社也抓住机遇,将有效资产全部进行拍卖。到 2007 年底,我县供销社系统 15 个企业全部改制结束,共计 413 名职工置换了身份, 交足了 10 年社保金,204 人发放了医补金。 全系统离退休人员 204 人,于 2003 年全部由社保局发放全额养老金,近几年每 年增加养老金都按时到位,没有发生拖欠现象。县社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都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阳光津贴都按时到位,没有拖欠。20 9、安徽省宿松县供销社快速启动欠缴养老保险处理申报工作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495 次】 来源: 作者: 【关闭窗口】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时下,宿松县供销社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政策和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皖地税[2009]39 号《关于困难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全系统困 难企业养老保险费历史欠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快速启动全系统困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处 理申报工作。近日来,宿松县供销社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把此项工作作为践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人民群 众得实惠的内容,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突击抓落实。要求全系统 22 家困难、关闭、破产企业高度重视,明确专 人负责按上面规定,严格认真做好各种材料、报表的组织上报工作。目前,县社和各申报企业积极与县劳动 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县社领导和机关职能股室顾不上周末、星期天休息时 间,加班加点连日为基层单位全方位服务,做好数据、表格的汇总、复制等工作。全系统的申报工作仍在进 行中。关于做好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及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调查的通知各市(区)供销社: 为妥善解决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问题,根据上级 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省供销社将对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及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表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负责,深入 基层搞好调查,实事求是填报,坚决杜绝扩大数据和弄虚作假,并务于 2008 年 11 月 4 日前以传真和电子版两种方式报省社政治处。 联系人:王西宁 联系电话:029- 传真:029- 邮箱:21 附件: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及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共计三页)二 00 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三、视同缴费年限目录视同缴费年限概述 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区别编辑本段视同缴费年限概述 编辑本段 视同缴费年限概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 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 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 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 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 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编辑本段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区别 编辑本段 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区别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 缴费年限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的缴费情况联 系在一起。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实际缴费年限与企业的缴费情况挂钩,规定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则不计算该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二是职工个人必须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是非足额缴纳,欠缴年限暂时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补齐欠缴本 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办发〔 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 连续工作年限。22 四、案例案例 1 我 98 年被供销社解散回家,我自己把 99 年的养老保险金额交了,从 2000 年至今,一直未交,我的档 案和养老保险手册一直在供销社里,现在说破产了,他们只给我们补了 21400 的养老保险金和 5000 元 的安置费,据他们说这块资金还是他们跑下来的,说按我们供销社的破产财产我们还领不到这么多,我 们怎么维权啊?什么也不清楚,哎! 请各位律师指点迷津, 实在不行, 我们打官司也行啊?不服啊, 不明不白的在解除劳动协议书上签了字, 我们是不是被卖了?123.129.42.147 回答 1: 我国 《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既然企业现在已经破产,进入破 产程序必须依此清偿,你们职工工资和保险是列在第一位偿还的,不足偿还的,按比例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偿还,也只能这样了。 案例 2我是供销社下岗职工。 年的养老保险,下岗之后没有继续交,现在可以补交吗? 我是供销社下岗职工。工作期间交了 10 年的养老保险,下岗之后没有继续交,现在可以补交吗?要补交 多少? 多少?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 17:33 | 提问者:匿名最佳答案可以继续交、现将个人社保缴存帐户转到你所在的社保中心,需要离职单位开出社保转出单,即人 力资源填一个表,盖上章就好,拿到你本人医保卡挂靠社保中心办理。 如果是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话,是要和养老保险一块捆绑缴费的。 如果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话,每年大约 400-600 元,根据所在街道的 经济条件而定、 上访供销社主管部门,或致电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专管社保问题)反遇你父亲的情况,实在不行申 请劳动仲裁案例 3: :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七几年的农村供销社属于什么性质?有位亲戚原来在农村供销社工作,养老 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供销社改革后,不存在了,但政府说的已经把养老保险单位缴纳的 部分缴到了亲戚退休年龄,只需我亲戚缴纳个人部分就可以,可我亲戚前两年两年没有缴纳个人部 分,现在能补缴吗?以后的还可以继续缴吗? 有关养老保险方面不是很了解,寻求帮助谢谢各位!最佳答案七十年代农村供销社属集体性质,那时退休的,由本单位承担,九十年代以后,由个人和单位向社 保缴纳,退休后,由社保发退休工资,你说的情况,可能有的困难,但还是可以解决的,最好在社 保有个熟人比较容易些,能补缴的。让他快点办,时间长了更不好案例 4: :23 供销社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悬赏分:20 | 解决时间: 16:05 | 提问者:每天学习新知识我于 1972 年 3 月到邹城市石墙供销社干临时工,1977 年转为亦工亦农工人,1989 年在亦工亦农转 招为邹县劳动局农民合同制工人时,因我家庭贫困未能缴纳 2409 元风险抵押金(现在他们说这部分 钱后来转成了补交养老保险金),而没给我办理劳动局农民合同制手续,期间我一直在该单位工作 至 1996 年,96 年因单位实在困难(工资极低)、搬家等生活原因离职,2002 年 3 月石墙供销社破 产。由于个人法律意思淡薄不知道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后来以前的同事都办理了我才意思到。他们 有的交了当时的风险金有的也没交的。但是我再去找邹城市供销社他们却都以我没交那 2409 元钱, 没办农民合同制手续为由不予办理。我是 1952 年 8 月生人,02 年应该就可以退休了,但至今未办。 请问我还能办退休吗?应该怎么办? 谢谢!最佳答案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 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给甘肃劳动局的复 函》中劳薪( 号】 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 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 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 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号第一条】案例 5供销社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怎么办悬赏分:50 | 解决时间: 17:36 | 提问者:wuwx0609我的父亲是原供销社的职工,自 1998 年由于单位效益不好,一直不发工资,也没有上班地点了,所 有一直没有上班至今(劳动关系一直未解除)。我父亲的养老保险金由单位缴纳至 1992 年,然后由 供销社通知,我父亲个人又将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缴纳至 2001 年。但是近期在劳动局查询 时发现,自 1992 年供销社一直没有给我父亲在劳动局缴纳养老保险金。现在我们已经申请了劳动仲 裁,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是依据什么法律依据保护自身利益和享受单位应该给我父亲缴纳的养老保 险金。请各位高人指点。谢谢,谢谢。 问题补充: 问题补充: 我父亲个人又将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缴纳至 2001 年,是交给供销社了,当时供销社说,由 他们交给劳动局。 谢谢你们的提示,我主要是想知道是依据劳动法和仲裁法的哪一条呢最佳答案1、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而你父亲要求的却是 1992 年的社保,很可能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 而被驳回。 2、但如果你父亲能证明自知道时起未超过一年,可以此主张未超过时效。24 3、如果最终不能再补交社保:可以起诉单位要求单位承担你父亲自 1992 年没有社保造成的损失。 4、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 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 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 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企业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按国家政策应在什么时候给我缴清 我是海阳供销社的下岗职工,企业破产后,从 94 年到 2004 年 12 月,这期间的保险拖欠到现在也没给我交, 我的户口早已转到烟台,但保险没法转到烟台来。请问:海阳劳动局说,企业破产前的保险让我们自己交, 等退休再给我们报销百分之八十。如果我没钱交,我的保险关系就没法转到烟台,也就是说在烟台找个单位, 保险不能接着从前的续交,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出来这种保险关系,海阳是否应该先给我缴清以前 欠缴的保险,我在办理保险转移。如果海阳劳动保障局不给我补缴,我该怎么办。希望能给我解这个实际困 难。谢谢 回复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感谢你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注,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我是一名供销社职工,现在没有工作已有 15 年了,但单位每年还向我们收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 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计 5000 余元(仅 2009 年度) 本身已经失业,还要缴纳失业保险金,请问 ,这合理吗? 回答:据你所述,你可能处于待岗状态,待岗不同于失业,仍需缴纳失业保险金,但你不可能缴纳生育保险金的, 因为生育保险金是不需要职工个人缴纳的。 这个要根据失业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判断 回答者:潍坊徐志友律师 律所: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 解答积分:7269 分 复时间:02-27 15:16 不合理,但是按照你的工作单位来看,你是处于待岗状态,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供销社,特别是乡镇上的实际上 已经名存实亡,单位已经没有能力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你申请仲裁,可能会胜诉,但是不一定 拿到钱,还会额外支付一笔律师费,不合算。五、山东烟台社保新政策变 冷冰冰 为&人性化 山东烟台社保新政策变&冷冰冰 人性化& 山东烟台社保新政策变 冷冰冰&为 人性化 15:10:30 来源:水母网25 日前,山东省烟台市出台养老保险缴费新政,企业参保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 员及其它企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 15 年的,经本人申请,可 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后,按其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并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领取养老金。——新 政一出,使很多因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而晚年生活没有保障的职工,有望在继续缴费后拿 到退休金——这几天,得知烟台市有了“延长缴费年限”的人性化政策,家住凤凰台的刘振民显得格外高 兴。他本来今年 10 月份就到 60 周岁的退休年龄,可他的社保只交了 12 年。按以前的政策,他 只能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额,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新政策出台后,刘振民成为了最早受益者之一。今年 10 月到了退休年龄以后,他还可以继 续缴纳社保费,即可以连续缴纳至 63 岁,直到缴费累计满 15 年,便可以与正常办理退休一样享 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了。缴费满 15 年曾是个刚性条件老年有退休金是每个劳动者的理想,而之前的政策却无法完全满足很多大龄职工的这一需 求。“缴费年限累计要满 15 年”,这已成为了众所周知的政策规定。在之前烟台市养老保险政 策的框架下,除少数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退休外,绝大多数职工都要办理正 常退休,而要正常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就必须要同时满足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两个刚性的条件。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相关政策规定,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 60 周岁, 而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则比较复杂:26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 50 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 5 年的,其退休年龄按 50 周岁执行,达到 50 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 5 年的,退休年龄按 55 周岁执行,如达到 55 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 5 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 按其满 5 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 按 55 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其退休年龄按 55 周岁执行, 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 10 年的,按 50 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 按 50 周岁执行。据介绍,1998 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 年限)累计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在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间的过渡期内,也是 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但过渡期结束后,无论何种情况都要统一按交满 15 年的规 定执行。也就是说,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 15 年的职工,退休后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在这种“刚性”的养老保险政策框架下,如果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 那么无论相差 1 个月还是相差几年,都同样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能一次性领取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这样,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宣告终止,就只能游离于企业 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受限旧政策有人难享退休待遇27 由于之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硬性规定,市很多到退休年龄无法交满 15 年的职工放弃参保 缴费权利。家在奇山小区 56 岁的宋洪军 2005 年才转到一家建筑单位工作,之前一直自己干小买卖,没 有缴过社会保险。进单位后,领导询问他是否要参保,当他得知缴费年限最少要满 15 年,否则 就不能办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而每月还要从工资扣一部分时,便不同意企业为他参保缴费,他 觉得还不如多拿一点工资更实惠。47 岁的徐卫芬 2004 年在莱山一家服装厂干过一年零工,老板不给交社会保险。借口就是基 本养老保险费要交足 15 年,不然退休后拿不到养老金。后来,徐女士又去过几家工厂,零零散 散地干过几次临时工,企业也都以此为借口没有为她交保险金。2008 年,徐女士做上了安利产 品推销员,考虑养老问题,她无奈地表示:“以后养老的费用,只好靠现在挣了。”在烟台市,像宋洪军、徐卫芬一样,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国家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职 工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连日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还以此为借口,利用职工的认识 误区不为职工参保缴费,导致职工在职期间的各项权益都得不到足够保障。还有少数职工,为了 能够享受到退休后稳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不惜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既对国家的社保基金 造成了冲击,又有损于社会保险政策的公平性和严肃性。而“延长缴费年限”政策的出台,有望 在满足广大职工“老有所养”需求的同时,有效杜绝违规问题发生。“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或是认知程度不够,很多职工一直没能参加社会保险,而当他 们意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时,往往早就过了不惑之年。”市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秦丰国感慨地 说,“这时,又因为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能满足 15 年的条件,不能办理退休,使他们 又失去了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而按之前的政策,即使他们不间断缴费,也只能遗憾地被排除 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政策范围之外, 大大降低了社会保障程度, 难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老有所养。 ”28 新规人性化 啥时缴费都不晚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在失去劳动收入后能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 退休金 的支付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国家在已连续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基础上,从 2008 年开始 再连续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今年 1 月份,烟台市为全市 2008 年底前退休、退职的 20.13 万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 增加了养老金,人均月增加额达到 142.7 元,全市月增加支出 2913 万元。2005 年,烟台市人均 养老金为 785 元,目前月人均养老金已达到 1297 元。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国家还会 不断为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养老金,改善他们的晚年生活。据市老龄委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烟台市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 111.35 万人,占总 人口比例为 17.09%,比 1990 年增加 46.2 万人,增速超过 70%,这说明人口老龄化趋势正在急剧 加快,社会将承担巨大的养老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老人由于没有养老金,在失去劳动能力后,只能由子女养老。尤 其是独生子女家庭, 一对夫妻需要赡养四个老人, 这样的压力让许多家庭感到有些吃不消。 目前, 许多人由于考虑到享受不到社保的退休待遇,只好转投商业保险,但由于买商业保险年龄越高, 每年付出的保险费成本也会越高,这也让许多家庭感觉吃力。“这项社保新政策的出台就是为了满足广大职工的养老需求,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 关心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使烟台市养老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秦丰国说,“‘延长缴 费年限’政策的出台,使很多因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而晚年生活没有保障的职工,也有望 在继续缴费后拿到退休金。”社会保险是一项保障劳动者生活的政策,其本身就具有“以人为本”的特征。在当前全球金融 危机背景下,不少企业效益下滑,职工收入下降,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出来。烟台市此29 项政策的出台把以往“冷冰冰”的硬性政策规定变成了充满“人性化”的惠民举措,解决了企业 职工的后顾之忧,为广大参保职工吃了颗“定心丸” (YMG 记者 夏丹 实习生 任淑云通讯员 。 王琪 葛安吉)六、其他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 年 7 月 1 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 费年限,下同)满 15 年的; (2) 1998 年 6 月 30 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 年 6 月 30 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 (3)1998 年 6 月 30 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 年 7 月 1 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 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 (4)1998 年 6 月 30 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 年 7 月 1 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基层供销社: 基层供销社:艰难生存下的养老保险难题在近日的采访中,富平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副主任刘忠让告诉记 者,富平县有 20 多个供销社,大多靠现有房产的租金维持生计。全县 95%的工人放假回家,供销社仅存的几家棉花加工企业还能正常生产, 养老保险缴费也还勉强正常。至于供销系统其他的企业,根本就不缴 纳养老保险费。 刘忠让举例说,有些基层供销社的工人,为了使自己将来养老有 个保障,自己东凑西借,委托单位领导代为缴纳,即使这样缴费也不 正常。像这类人的缴费截止 2001 年,几乎都停止了。原因是实在没有 收入,大多回农村老家务农。至于其他险种,想都不敢想。 供销社是为满足农村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设立的销售生产工具、生 活用品和收购农产品、副业产品的商业机构。其组织体系形成于上世 纪五十年代,健全完善于改革开放以后,基层供销社是县供销合作社 联合社的基层单位,是直接支援农业生产发展,做好商品购销和加工 的综合性经营机构,是农村组织商品流通的主体。有一定数量的工作 人员、资金和设备。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目前,全省有 11 个市级供销社,103 个县级供销社,1200 多个基层供销社,700 个县以上供销社直属企业,3 所中等专业学校。 有各类经营网点 1.8 万个、职工 11 万多人。 据有关人士介绍,供销合作社曾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然而随着 市场经济的推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基层供销社在农村商品 流通中“一统天下”的格局已被打破,主渠道地位受到了严重的冲击,30 社会功能日渐削弱。 刘忠让表示,目前基层供销社的现状是:市场逐渐萎缩,经济效 益微乎其微,区域经济总量占有率低下,阵地一半丢失,靠吃租赁费 过活,号称的主要渠道也变得越来越窄,服务“三农”总感力不从心。 此外,几乎绝大部分基层供销社商品经营权流失,主要是经营资 产;有三成以上进行了改造的基层社,靠县级社领导的运作和协调以 及资产经营收入,保证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上缴。 一位基层供销社负责人告诉记者,他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供销社 的“头”,供销社的资产卖了、人员走了、摊子散了,只剩下一块空 牌子。据调查,有 30%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只剩下一块空牌子,基层组 织体系已不完整,经营实力和为农服务都十分薄弱,难以承担起引导 广大农民群众进入市场和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职责和使命。 渭南市临渭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副主任李文石不无忧虑地说,缴 不起费,这些人将来养老的确是个大问题! 那么,基层供销社的出路到底在哪里?对此,西安市长安区政协 委员贾楚风认为,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参与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过 程中,形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功能。要在发展中实现资 产的增值和积累,在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同时,培养和凝聚农村 中的优秀生产经营人才,形成强大的人力资源,通过改革发展建立新 的体制和机制。 贾楚风指出,基层供销社要发挥自身根在农村的优势,通过培育 人才、招聘人才、联合涉农部门共同参与农业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 并在其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不断发展壮大供销社的经济基础,扩大 供销社的社会影响。在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方面,不妨从原来单纯的 流通产业,发展到工业、农业、商业、餐饮业、旅游业、修理业以及 各种便民的服务项目。甚至有业内人士提出基层供销社应在农村文化 阵地建设上有所作为,充分利用现有的为农服务社、农家店,加大投 入,为不同层次的农民提供文化生活的需要。此外,还可通过联合合 作,充分发挥系统内部的联合与合作优势,创新流通方式,构建基层 供销合作社健康的发展平台。而基层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解 决了,职工的养老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但,基层供销社生死出路,不是一日两日所能解决得了的问题。 面对这一实际,个人参保对一些人来说更为直接。基层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基层供销社的养老问题,不妨放开,只要个 人有能力参保的,就让其参保,不一定非得以单位名义来参保,可以 放宽对其参保的资格限制。 (通讯员 兰增干 本报记者 张斌峰)屯留县供销社,为什么不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 屯留县供销社,为什么不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218.26.91.*1楼31 关于解决屯留县供销系统 150 余名职工养老保险的 申 诉 材 料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山西省屯留县供销系统职工,一九七四年由县供销社统一招收,共有约 150 余人,分布于全县 20 个基层 供销社,当时的名称叫农村代购代销员。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代购代销员取消后,这批人员在一九八零 年左右,在县劳动局的监督下,和屯留县供销合作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县劳动局盖有公章) ,成为事实上的合同 制职工。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时,我们这一批人员也纳入了调整工资的范围,享受和正式职工同等的待遇。 劳动法颁布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供销社已经出现经营下滑的局面,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现在, 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下,逐步为广大职工完善养老保险。可是,屯留县供销联社在办理中,不给我们这批人员办 理,理由是这批人员是“计划外临时工” 当时没有招工手续。那么: , 一,既然当时没有招工手续,县联社为什么能大量招收人员?一九九五年劳动法颁布后,这批人员已经在岗位 工作了 20 年了,屯留县供销联社为什么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这批人员办理有关手续?这样的用工手续 难道应该由个人来办么? 二,既然没有招工手续,劳动局不承认招工,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为啥又允许这批人员参加调资?(调资表及 相关档案在县联社保存至今) 三,既然没有招工手续,屯留县供销联社为啥不早些将这些人员辞退,让他们在年富力强、不丧失劳动能力的 时候及早自谋生路。现在辛勤工作了 37 年了,大都年老体弱,即将退休,县联社且将这些人员拒之门外,使这 些人老无所养。这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于法不容、于情于理不合。 况且,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视为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给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无论从那方面讲,屯留县供销联社都应该为这些人员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使我 们在辛勤贡献一生、老来能够得到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受的养老保险权益。 想当年,我们意气风发,怀着满腔热情,在供销战线上兢兢业业、勤奋工作,大都成为了业务骨干,为农村 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而如今,我们两鬓霜白,饱经沧桑,疾病缠身,生活困难!我们为供销系统献出了自己的毕生,如今县供销联 社却将我们当做所谓的“临时工”不管不顾! 为此,特恳请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真正关心一下我们这些为屯留县经济建设奋斗了一生的可怜人,敦促屯 留县供销联社及县劳动局,为我们办理养老保险,使我们老有所养,真正体现党和各级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 使党和国家法律规定的惠民政策能够在屯留县供销系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宁乡县基层供销社养老保险问题来信内容: 来信内容: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们原宁乡县坝塘镇供销社职工, 2000 年改制时我们全部卖断了, 当时企业给我们买的养老保险是到 2002 年 12 月, 以后的养老保险一直没有买,我们都是 40、50 人员,没有什么技术,找工作比较困难,现在我们的养老保险 2002 年以后都一 直没有买。随着年龄的增大,我们现在要自己买养老保险很困难,县社当时改制时在县系统内统筹了 10%企业改制资金,而现 在没有为我们困难企业改制了的固定工买养老保险。请问我们现在按政策能否要求县供销社为我们购买养老保险?回复: 回复: 如果你们与供销社和改制后的单位已无劳动关系,那么你们无权要求其为你们购买养老保险!32 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由谁交? 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由谁交? 17:01:27 向日葵保险网 我要评论(0)[导读 导读]:陈爱民 1985 年在某供销社当临时工,1994 年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1996 年 12 月起,供销社开 导读 始为他缴纳养老保险。后来陈爱民意识到社会保障对自己的重要性,想到自己从 85 年到 96 年这十几年的时 间供销社都没有为他缴纳养老保险,于是要求单位为他被缴。 【摘要】陈爱民 1985 年在某供销社当临时工,1994 年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1996 年 12 月起,供销社开 摘要】 始为他缴纳养老保险。后来陈爱民意识到社会保障对自己的重要性,想到自己从 85 年到 96 年这十几年的时 间供销社都没有为他缴纳养老保险,于是要求单位为他被缴。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到底 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描述 陈爱民系某供销社 1985 年 4 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 年 11 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陈爱民 1985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用工期间, 供销社按月收取陈爱民工资总额的 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 并纳入专户管理。自 1996 年 12 月起,供销社开始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陈爱民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 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 侵犯,1997 年初陈爱民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供销社认为:陈爱民于 1996 年 12 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 5 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 1985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期间,陈爱民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 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 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 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陈爱民于 1997 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 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爱民的请求。陈爱民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7 年 4 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 1986 年 8 月起为陈爱 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 1997 年 10 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供销该不该为陈爱民缴纳养老保险金。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供销该不该为陈爱民缴纳养老保险金。 及的法律问题是供销该不该为陈爱民缴纳养老保险金33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自然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 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动者最 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 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险断保可补缴时间: 10:26 来源:本报 作者:罗刚 编辑:gxz本报讯 我省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就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但由 于各种原因,仍有少数在职职工尚未参保,已参保企业及其职工断保、欠费现象也比较普遍。为让这 部分人员老有所养,根据国家部委相关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通知,对供销合 作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 明确, 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册正式职工, 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及其职工从 1992 年 1 月 1 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前符合国 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供销合作社企业应积极筹措资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于 2010 年 10 月底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 补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 2012 年底。 协议期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此外,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 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欠费和安置职工。依法破产企业确实无 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的核销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执行。阜城百余职工养老保险难养老— 阜城百余职工养老保险难养老 作者: 股票家园 【字体:大 中 小】 网友评论本报驻衡水记者孟宪峰 2001 年, 阜城县供销社系统在参加全省养老保险统筹时, 要求单位合同制职工从 1992 年缴费, 固定工(正 式职工)从 1996 年缴费,当时说这是对固定工的照顾,工龄还是从 1992 年算。今年,有些固定工办理退休手 续时,却发现工龄还是从 1996 年算。权益受损的他们四处反映,却发现已经无人为这一历史问题承担责任。34 当年“照顾”惹来麻烦据阜城县供销社系统的杨志开、陈建华、张东霞几名固定工说,阜城县供销社系统是从 2001 年 10 月份参加全省养老保险统筹的,当时供销社的领导说,单位合同制职工从 1992 年缴费,固定工从 1996 年缴费,还说这是对固定工的照顾,工龄仍旧从 1992 年算。这样,供销社系统百余名固定工比合同工每 人少拿了 200 多元的费用。 阜城百余职工养老保险难养老—,几名固定工保险说,今年,有些面临退休的固定工从单位拿到《职工 养老保险手册》时,发现他们的工龄仍旧是从 1996 年算,而不是像单位领导承诺的从 1992 年算。少了这 4 年工龄,他们每个固定工要么每月少拿 100 多元退休金,要么要补齐 4 年的养老保险金。而按最新的政策, 如果补上 4 年的养老保险金,个人和单位要补交的本金和罚款共计 13000 多元。解决历史问题遇难题 12 月 17 日,阜城县供销社联合社的康主任告诉记者,这些固定工反映的问题属于历史问题,当初并不是 他经手的,后来他了解到,2001 年 10 月份,阜城县政府曾经在劳人局召开过供销社系统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题 会议,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劳人局、供销社系统共 100 多人。当时县劳人局领导明确要求固定工从 1996 年开 始缴费,合同制职工从 1992 年开始缴费。会后,供销社系统各单位均按照这个标准收取和缴纳了职工养老统 筹费。 康主任说,最近城关供销社部分固定职工将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结果发现了问题,为此,供 销社联合社派人多次与劳人局有关人员进行协商,与职工代表进行洽谈,但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 当日,阜城县劳人局孟局长告诉记者,关于供销社职工反映的问题属于历史问题,当初并不是他经手的, 内存王,至于当初劳人局领导是否有过承诺也已无法核实。更关键的,现今的政策有了变化,很多事情需要 上级批准才能执行。孟局长表示,他们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硬盘王,争取妥善解决。谁能给我们个说法? 杨志开、陈建华、张东霞几名固定工说,出现今天这个结果并不是他们的过错,如今不但没有受到照顾, 而且权益受到了很大损害。他们都已经多年,补交 13000 多元(职工们说,从 2001 年以后,养老保险的个人和 单位部分一直由个人缴纳)很是力不从心,希望尽快有个说法。 (本文来源:燕赵都市报)邮件字号:渝劳社信箱[ 发布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来信内容:供销社改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遵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供销社的一名普通职工,我所在的单位 2002 年开始改制,其实什么也没变就是卖掉一些次产,下岗一部 分职工,我也是通知下岗的人员之一,在与供销社结帐时,与原单位将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几年的养老保险金 要我自已承担,胜致还有改制前的 2 年多也要我补给供销社,否则就不给我办下岗证,也不给我个人办养老 保险证给我。请问这部分应由我个人承担吗? 办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我局已于 12 月 20 日上午与来件人取得联系,了解到来件人与单位是在没有签任何协议的情况下, 既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也未支付任何工资。我局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认为,单位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部分,仍应该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推诿,来件人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解决。 发布时间: 15:13:30 【重庆市政府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23174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35 大关供销社解决 104 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本报讯 (通讯员 熊永旗) 近期,大关县供销社积极向上级争取供销系统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专项资金 29 万元,妥善、彻底解决属土产公司、农资公司及翠华等 10 个基 层供销社 104 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大关县供销企业按照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改制结束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解决好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因素。大关县供销社一方面积极向 县委、县政府汇报,另一方面奔走于市级相关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大关县委、政府高度重视, 多次召开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安排县财政、供销等相关部门在县内外筹集资金。市政府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召开了全市供销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会议,明确了昭通市供销系统养 老保险补助专项资金 29 万元,用于解决大关县供销系统养老保险遗留问题,不足部分县内自 筹解决。 目前大关县政府已结合大关实际,撰写了《解决供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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