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懂法的能不能给我讲讲退休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2017的事

  为您发布延迟退休年龄2017年最新消息: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对照表。近段时间关于延迟退休的消息可以说是引起了各界人事的高度关注,话题热度一直居高不下。那么,现如今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尘埃落定了没有了?如果已经落定,那么具体的延迟退休方案又是怎样的呢?如果没有落定,那么具体实行的时间又是什么时候呢?
人社部延迟退休年龄2017年最新消息: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对照表
  近期以来,随着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再次明确延迟退休出台时间,表示将适时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延迟退休再次成为民众关心的大事情。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原副司长张建明透露,新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水平将会统一,并以上一年度工资增长率为参考系数,大概为工资增长率的80%~90%。&总体上是略低于工资增长率,但不会太低。&
  养老保险改革难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建立,按月记入的,且只有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后才可以领取。
  因此,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同银行存款一样应按月生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就是专门为存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单独规定的基金年利率。
  一直以来,养老保险改革的难点是基本养老金的构成,目前养老金构成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规定,个人账户做实后,其实际利率 应根据投资回报率确定,不过截止到目前,改革并未有明显成效,目前山西省的标准是1.5%,浙江省则是1.8%,广东省按照2%来计算。
  张建明表示,目前养老保险改革都在艰难推进,之所以艰难根本原因还是政策没有出全,地方政府也无能为力。&未来改革动向就是要全国统筹,现在单位缴费的20%已经在各省层面进行了统筹管理,下一步按照统一标准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且保证不会出现地区差异。&
  下届政府任期推行
  &按照现在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一个人在71岁半的时候就花完了自己所缴纳的养老金,剩下部分全部由财政补贴,寿命越长,政府补助越多。&
  11月13日,财政部发布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收入26554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1096亿元,比上年增加2370亿元,财政补贴收入3893亿元,比上年增加624亿元。
  为缓解财政兜底压力,延迟退休也成为养老金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是8000多万,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这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退休年龄在65岁左右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张建明透露,延迟退休方案原计划在今年出台,明年进行公示,并保持3~4年的公示期,初步计划在2021年开始执行。&目前方案还在报批中,预计明年出台方案,并在下届政府任期推行。&
  关于延迟退休到底是怎么算的呢?延迟退休年龄时间表大概是怎么样的呢?
  尹蔚民在新闻发布会上举例说,我国将实行每年延迟3个月的渐进式退休年龄方案。&比如五年以后,你是60岁退休,这个政策施行以后,可能你是60岁零3个月退休,这样大家便于接受。&
  按照这一说法,结合目前我国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退休的规定,我们可以算出延迟退休年龄时间表:
  女职工退休年龄=50+3&(50+出生年份-2021)/12
  女干部退休年龄=55+3&(55+出生年份-2021)/12
  男性退休年龄=60+3&(60+出生年份-2021)/12
  我们选取同为1980年出生的女职工、女干部和男性来计算,则结果为:
  1980年出生女职工退休年龄=
  50+3&(50+)/12=50+3&9/12=52。25岁
  1980年出生女干部退休年龄=
  55+3&(55+)/12=55+3&14/12=58。5岁
  1980年出生男性退休年龄=
  60+3&(60+)/12=60+3&19/12=64。75岁
  若(目前退休年龄+出生年份-2021)等于或大于最终确定的延迟退休最大增加年数(例如方案最终规定男性最多延迟到65岁退休,则最大增加年数为5年)时,结果均为最大退休年龄。
  ——相关阅读——
(编辑:吴俊)
延伸阅读:
相关阅读:
安徽华图教育官方微信:anhuihuatu
华图公务员考试热点
安徽华图官方微博http://weibo.com/ahhtexam提前退休政策 2017提前退休最新政策
作文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5900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1978年6月2日)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摘 录)
(1978年7月11日)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已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劳动人事部
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人护〔1985〕6号
(1985年3月4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劳动人事部
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
问题的复函
劳人护〔1987〕7号
(1987年3月17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O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120号
(1993年7月3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
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74号
(1997年8月8日)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二、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2000年11月30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
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6号
(1995年5月18日)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
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1999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作文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4500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
目前本帖只收集国发文件,地方的文件请到各地劳动保障网查询。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严格规定,一是年龄只能提前5年;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年限(8、9、10);三是此特殊工种是必须符合国家名录、有认定的,不是自行认为即可;四是档案中必须有明确记载。由劳动局审核批准,方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件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文件同时规定: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第二部分  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
一、 煤炭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三、 机械
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
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
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
六、水利、电力
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
七、轻工、纺织
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
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
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
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
八、建工、建材
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
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
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
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
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
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
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
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
十、兵器、核工业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
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
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
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
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
十一、医药、卫生
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
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
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
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
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
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
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
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
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
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
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
十三、地质、地震、测绘
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
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
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
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
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
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
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
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
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
十五、造船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
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人字〔1987〕1433号)
十六、林业
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
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
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
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十七、渔业、水产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
十八、粮食
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
十九、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
二十、城市建设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1978年6月2日)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已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作文三:《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2014最新消息》600字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 2014 最 新消息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关于延迟退休的话题,看似老生常谈,实则不然。来看延迟退休最新消息,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出,延迟退休年龄是大势所趋,但具体什么时候实施, 尚无时间表。 对于年龄,民众自然是反对的,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即将要退休享几年 清福的时候,被告知一则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4 的消息,恐怕一时还接受不了。 一边是民众发对,一边是专家学者的理论,两者孰轻孰重,本人不敢断言, 大众心里有杆秤。11 月 12 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 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延迟退休最新消息:渐进式延迟退休无疑为延迟退休年龄找到了一个较好 的出路,对民众的反对声起到很好的缓解作用。明确了顶层设计,下面就要看 怎么来具体实施了。 关于延退,不同人有着不同的看法。身居要职、油水丰厚之人必然是举双 手赞成,辛苦劳作、期待退休之众大部分表示反对。本人认为,延迟退休政策 可以实施,但是应该区别对待,严控官员退休年龄,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公平。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4,关于 2014 年是否开始施行延退政策,众专家有 不同的观点,民众更是有不同的吐槽,“延迟退休冲击 5 成就业,延退就是让 该工作的人无工作可干,让该退休的人被逼工作。”一位网友这样吐槽道。 前段时间,网上疯传着一个段子“假如延迟退休年龄到 65 岁”,大致是这 样讲的。六十几岁的老爷爷被迫早起去上班,老奶奶在家做饭,二十几岁的孙 子早上起来去公园晨练、然后提着鸟笼悠哉闲逛,,,,看似可笑的段子,里面蕴 藏着无限的嘲讽。 渐进式延迟退休的过渡期尚不确定,但从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4 中, 我们可以看出,延退正在走入我们的生活。
作文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3200字[文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PDF】|下载
://bbs.51shebao./viewthread.php?tid=152&fromuid=0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PDF】|下载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打包下载
格式:PDF格式,352页。
目前总结最全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国发文件合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
一、 煤炭
1.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2.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3.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4.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二、 冶金
1.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2.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5.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三、 机械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四、 化工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五、 石油
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
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
六、 水利、电力
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
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
七、 轻工、纺织
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
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
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
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
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
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
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
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
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
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
八、 建工、建材
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
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
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
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
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
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
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
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
十、兵器、核工业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
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
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
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
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
十一、医药、卫生
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
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
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
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
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
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
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
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
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
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
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
十三、地质、地震、测绘
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
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
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
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
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
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
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
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
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
十五、造船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
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
十六、林业
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
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
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
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十七、渔业、水产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
十八、粮食
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
十九、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
二十、城市建设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作文五:《西藏提前退休政策的影响分析》2100字【摘 要】本文基于西藏自治区下发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修养有关问题的通知》,分析此文件的退休政策不同于内地政策的特点,深入研究该文件对西藏公共事业带来的影响,并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西藏;提前退休;影响
2010年退休人员取走养老金1.3万亿,而年轻人却仅贡献养老金1.5万亿。政府能够动用的社会账户金额仅有1.1万亿,却要支付1.3万亿给退休人员。年轻人缴纳的大部分金额转给退休人士,等退休的时候会发现亏空,并没有存下来给自己养老。
中国银行近期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养老金缺口达到18.3万亿。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老年人口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2037年达到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会一直维持在3-4亿规模。[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全球养老报告进一步表明,2012年出生的孩子,直到77岁才能领取养老金。[2]诺奖得主弗里德曼更是指出:社保是有史以来最大的庞氏骗局。
在人口老龄化冲击下,养老金统筹账户将给财政造成巨大负担,多方专家建议尝试延迟退休、国有股划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等多种措施以缓解压力,从而引发了各阶层间的争论。尤其在退休政策方面,由原来的工作42年享受12年退休金,改为退休到工作47年享受7年退休金。然而一反内地潮流的是,西藏自治区推行了提前退休政策,这一政策无疑给我国财政带来新的影响。
一、我国退休政策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所采用的是企业与事业单位人员不同的养老双轨制,后者的养老待遇明显优于前者。1958年,为了减少经济危机时的财政负担,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促使养老双轨制暂时退出历史舞台。然而财政危机一旦得到缓解,公职改革又有迟缓,重现双轨制则是必然。
“文革”后,政府出现严重的机构臃肿和干部老年化现象,养老双轨制重新复活。1980年,政府为了加快老干部的退休,采取赎买措施提高社会效率。显然,短期的赎买政策不可成为长期发展的基础政策,却是摸着石头过河方式的必然选择。
自从1992年国企改革倒逼养老金制度改革开始,养老金制度一直处于逐渐改革的状态,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先政府承诺对国企职工社保方面实行包揽,在现收现付制度下下,职工的社保费虽未缴纳并且没有个人账户,但是却被相应地扣除用于兴建国企。但当养老制度转向统涨结合时,原先用于兴建国企的上缴部分就需要返还到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当中。不对国企职工两亿多的欠账进行返还,将国企职工的养老单纯地推向市场,严重加大了社保的养老成本。
尽管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促使工人以缴纳社保费用的方式实现养老,但机关事业单位仍然由政府负担。后者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养老制度导致人员进一步膨胀,最终只能由纳税人买单。
二、西藏的提前退休政策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1日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修养有关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2】64号)(简称“64号文件”),其中相关规定惠及在藏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是对为西藏建设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们工作的充分肯定和贴心关怀,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健康、珍爱生命的理念。文件对于执行范围和对象以及工作年限已作出明确规定,即: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凡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在藏工作年限满25年的其中条件之一都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其中现有担任职称八年以上者可以按晋
升一级职称计算退休金。
除此之外,凡在海拔高度达到4300米及以上的地区,相关人员提前退休时,其退休年龄给予适当放宽5岁,同时给予工作年限也放宽5年的规定。
在退休待遇方面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时,应按照正常晋升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固定工资等推算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
近年来,尽管我国经济存在着一些历史积弊,但总体上还是发展迅速,对双轨养老制进行改革阻力较大,短期内不会重蹈五十年代末,让双轨制养老退出历史舞台。反而会模仿八十年代,为了加快老干部的退休,采取赎买措施提高社会效率。但可以看到的是,这种短期的赎买政策终究不会成为长期发展政策。
三、形成原因分析
1.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
影响退休年龄的因素多种多样,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人均寿命的长短,而这一因素不仅取决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不同地区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西藏地处我国的西南边陲,为喜马拉雅山脉、昆仑山脉和唐古拉山脉所环抱,平均海拔在四千米之上,是青藏高原的主体。具有地形复杂多样、自然条件恶劣、高辐射、气温低、温差大、气压低、含氧量少以及空气稀薄等特点。在这种条件下,工作三十年后都会形神羸弱、众疾交攻,频繁往返会产生严重的高原反应,严重影响各项生理机能,严重者甚至不能再次返藏。提前退休政策无疑体现了对西藏工作人员的亲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2.维稳压力
西藏高校等机关事业单位的稳定关乎到西藏的稳定,西藏的稳定关乎到全国的稳定。由于西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积弊也难以避免,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对西藏维稳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西藏自治区维稳工作的复杂性,来自内外部两个方面。就外部而言,西方敌对势力不断影响“藏独势力”,并利用各种渠道对各种爱国人士进行分化,而民族区域恰好是破坏势力不断渗透的重点区域也是反分裂的前沿阵地;就内部而言,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倾斜,西藏自治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内外游客不断增多,区域自身也不断开放,各种思想文化通过多样的传播渠道不断交汇,传播迅速、泥沙俱下,对原有传统文化冲击较大、影响程度较深,增强了不稳定性。因而,维护西藏安全稳定无疑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当务之急。
作文六:《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12000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政策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
社〔2002〕136号
〔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
2 、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1978年6月2日)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摘  录)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已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人护〔1985〕6号
(1985年3月4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劳人护〔1987〕7号
(1987年3月17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O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120号
(1993年7月3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74号
(1997年8月8日)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二、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
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2000年11月30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8、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
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6号
(1995年5月18日)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
劳社部发〔1999〕8号
(1999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
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针对我省近年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各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级以上的劳防检验站对有关工种进行劳动条件、身体损害程度等项目的检测,附检测报告送我厅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审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由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及职工,应在特殊工种管理档案中注明,进行重点监控。
六、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在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工作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公示期一般为10天。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八、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对本地区现行的特殊工种文件和名录进行清理,于6月底前将本市执行的有关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适用行业)汇总报我厅养老保险处。其中本市制发的文件,应附正文复印件。
规范特殊工种退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六月十日
11、上海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根据国家的相应政策制定)
办理机构: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申办对象资格: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单位在职人员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确定;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特殊工种范围
(1)市属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按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2)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
(3)区县属单位按原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申办手续:
(1)《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2)单位提供本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井下、高温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原始凭证(如档案记载、工资调整表、人事调动记载卡、健康监护卡等)及复印件。(如社保中心对该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已认定的不再提供)
办理程序: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须填写《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申3表,单位应在26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需十个工作日,如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需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参考资料:.33.gov.;上海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实践
12、   北京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3.55岁可以退休。4.相关资料: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 、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 、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 、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纳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2 、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 60 周岁,女 50 周岁;
3 、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定退休年龄新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