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纲五常思想的社会基础及其在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论当代中国的德治心态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论当代中国的德治心态
【副标题】 兼析官本位在中国的法律基础
【英文标题】 On the Mentality of Rule by Virtue in Contemporary China
【英文副标题】 Analysis of Legal Base of China’s Official Standard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4【页码】 35
【摘要】 中国传统的法律观主要有两家,即法家和儒家,把这两家的观点用法治与德治来概括是不准确的。法治是近代以后以启蒙思想为基础的法律观念,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中国法家有着本质不同。传统中国法治和西方法治不是法治之间的区别,而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废除官本位的根本在于法治建设。文章认为有必要将中国的传统法治改称为刑治,以区别于近代以来的西方法治,而德治只不过是刑治的一种特殊形式。德治的灵魂是官本位。民本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正象官本位是封建法律的灵魂一样。
【全文】【】 &&&&   一、中国传统法律的基础是德治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观主要有两家,即法家和儒家。后人把它们的观点用法治和德治来概括,其实,把法家法律观表述为法治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法治是近代以后以启蒙学说为基础的法律观念,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与中国法家有着本质的不同。秦以后,法家学说被儒家所替代,不能简单地说是德治替代了法治。儒家讲“德主刑辅”、“隆礼重法”也是一种法的治理。事实上,正如美国法律史学家布迪和莫里斯所说:“法家学派的消失,并不表示法家的理论和作用也与之彻底消灭。相反,法家思想继续对汉代以后及以后各代的政治思想和经济理论产生影响。法家思想的这种作用,可能远远超出历来人们的估计。”[1]而儒家德治之所以能替代法家法治并不是德优于法,而是儒家用一种新的法律观代替了法家法律观。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德治与其说是一种伦理学说,不如说是一种法律学说,或者说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观。中国传统法律就是建立在德治论上的。德治论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观,因而也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础。于是,要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就不能不懂得德治论。而德治论也是了解和把握中国传统法律基础的出发点。
  这首先在于,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一切特点都来源于德治,都是德治的某种变形,是为德治服务的。或者说整个封建法律是以德治论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一般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在立法上,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二)在内容上,寓礼于法,礼法结合;(三)在结构上,诸法合一,民刑不分;(四)在司法上,行政与司法一体,司法受行政干预。[2]这四个特点是分立的,但其实质都是德治论在不同方面的表现。为什么皇权至上?就因为皇帝具有最高的德性,“皇天无亲,唯德是辅”,谁有德,天命就属于谁,而君王所做的不过是“以德配天”,由此产生出中国封建社会中特有的“君权神授”论。为什么礼法结合?因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儒家认为,在达到一个治理百姓的目的下,礼显然要比法好,因为礼教使人懂得羞耻,循规蹈矩。以德为政,可以征服人们的心;如以法为政,只能得到人们表面的服从。但法又是必须的,因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4]为什么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因为法就是刑,刑就是法,而法和刑的对象则是道德的缺陷,故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说。汉代的贾谊则公开提倡“黥鼻之罪不及大夫。”[5]从德治论看,道德教化和法刑教化是两种不同的教化,而法刑教化就意味着用刑罚手段来处理问题,法和刑本质上具有同一性,这是我国长期以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根本原因。为什么行政和司法不分,政法一体?就因为政和法的根源都是德,儒家有“为政在人”的说法:“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6]而人的根本就是德,“唯仁者宜在高位”。
  其次,中国封建社会的各种法律又都从不同侧面维护了德治。比如,我国许多封建法律都明确规定关于贵族和官吏不受一般司法机关和普通法律程序约束的规定,司法机构非有皇帝许可,不能搜自拘捕审问贵族和官吏。汉初有先请制度,宗室、贵族六百石以上官员有罪,均须先请示皇帝,而后才得逮捕审问。宋神宗诏书中规定:“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击罢其职”,[7]把这种法律特权扩大到了所有的官吏。这种“同罪异罚”的原则到汉末出现的八议制达到了顶峰,官位越大,可得到宽宥的机会也就越多。这种封建特权法律的根本就是要维护“君权神授”、“以德配天”的德治原则。荀子提出过:“士以上则必须以礼节之,从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为什么?就在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官总在不同的程度上代表着德,官就是德,德就是官,官越大,德越足,德越强,官越高。因此,维护官,也就意味着维护德。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等级法律,正是通过各种不同的规定,维护了各级官吏的尊严,也就间接维护了德治。
  再次,德治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总特征。在中国古代,儒家与法家围绕着德治与法治进行了长期的论战。儒家主张“安上治民,莫善于礼”。[8]“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9]而法家则主张“不务德而务法”,[10]“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11]法治与德治的公开论战随着“隆礼重法”、“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而消失。汉武帝时的大儒董仲舒,提出“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更是把德治发展成为“三纲五常”、“天人感应”的治国理论,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法律思想。如我国封建法律经典《唐律》的指导思想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2]唐以后。宋、明、清法律,皆以唐律为范本,德治的指导思想是始终如一的。
  德治既是封建法律的指导思想,故德治就不仅仅是伦理的问题。德治是一种伦理的治国方略,是以伦理形态表现出来的法律观。“隆礼重法”也好,“德主刑辅”也好,其基本精神是人高于法。人的意志就是法。因此,德治不是不要法,而是一种随心所欲地适用法的状况。比如儒家强调孝高于法,孔子的一句名言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3]汉以后的法律都规定了这种孝高于法的内容,汉代法律允许近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受惩罚,法律还规定,儿子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显然,以法治的眼光来看,德治是一种糟糕的法。但是,德治作为一种法律观,并不因为表面上的伦理性而放弃法律的严酷。在奉行德治的中国封建社会中,法律的残酷仍然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再其次,德治作为一种法律思想,表明中国封建社会中,伦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法的意义。中国的道德伦理史表明,中国最传统最纯粹的“三纲五常”,恰恰是一种最野蛮的刑罚的表现。西汉以后的“三纲五常”,虽然是伦理,但它杀死的人还少吗?据董家遵先生依据《古今图书集成》的记载所作的统计,从周秦到清初,共有节妇36867人,烈女12072。节妇是丈夫或婚配对象死后终身不嫁的女性,烈女是为了守住自己的贞操而自杀或被杀的妇女,这还不包括没有上封建青史的许多普通劳动妇女。封建伦常的残酷性可见一斑。
  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德治观,并没有因为封建社会的消亡而退场。直到当代中国,仍有相当浓烈的德治观点。比如,认为德治比法治重要,德治能治本,法治只能治表;以德为政,可以征服人们的心,而以法为政,只能得到人们表面的服从;德的作用在于教化诱导,因而为德治政府所用,而法的作用在于强制压服,因而为暴政所用;德的根据是人的本性和宇宙的秩序,因而具有合理性,而法的根据是人们获取权力的要求,因而不具有合理性,等等。二三十年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中持这种观点的不在少数,因而当时有所谓“好人政治”论。胡适认为,“好人”“进可以有益于国,退可以无愧于人”。丁文江更看重道德,认为“只要有少数里面的少数,优秀里面的优秀,不肯束手待毙,天下事不怕没有办法的”。[14]德治必然要讲“官德”,“官德”决定着人治的兴亡。与之相反,法治是众人之治,法治的基础是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在法治社会,法律高于一切,法律的好坏决定着社会的性质,而不取决于个人品性和道德,个人的品性和道德不过是法律的产物。因此,法治社会强调的不是“官德”,而是“法德”,即法律如何体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意志。
  二、德治的灵魂是官本位
  在中国古代,围绕着德治还是法治的公开论战,随着汉以后“隆礼重法”、“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而消失。德治论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观,由此也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不能不都带有德治的也即官本位的特点。
  这首先在于德治和官本位之间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因为德治就是人治。儒家强调“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所以“为政在人”。德治的出发点是人性善,而官员则是道德的典范,中国古代有“以吏为师”的说法。为什么要以吏为师?就是因为官员既是权力的执掌者,又是道德的典范,中国的古人认为王者应当是圣贤,是道德上的至圣。值得提到的是,即使在中国古代的儒法争论中,法家也是以这种道德典范为出发点的。法家的“以吏为师”就包含着这种道德上的认同,这实际上为以后德治论的一统局面留下了伏笔。
  德与官的必然联系,在中国形成了东方独特的政教一体的价值心态。政府官员既是父母官,又是教育者,权力天生具有一种教育者的地位。倒过来,教育的目的则是为了做官,做官是教育的根本目的和全部动机。以此来透视中国传统教育,所谓“成人”,其实就是当官,只有官才是古代意义上的“人”,如果当不了官,那么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就成为“民”。而民是受教育的对象,首先就在于德性不够。于是,当官不仅是做官,也是做人,只有做了官才有人的地位和尊严,做不了官,就只有当奴才,做牛马。而官的大小,就在于德性的高低。不难发现,德治的实质正是官本位。中国传统社会就是用这样一种道德的尺度,确立了官本位的合理性。
  德治与官本位的必然联系还在于官本位是德治优越于法家法治的根本特点。法家之所以在秦以后一服不振,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家推崇的严刑峻法,不仅引起了百姓的愤恨,而且也引起了官吏的恐慌,使政治上层失去了必要的统治基础。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与法家相联系的法治首先在于它满足不了官吏的稳定感,是封建官吏首先抛弃了法家的法治。与此相反,德治之所以能成为以后占统治地位的治国方略,就是因为它具有稳定封建官吏队伍的功能。汉以后发展起来的法律特权及其在宋、明、清发展成“八议制”,各个封建王朝都无一例外地完善和发展封建特权,主要就是基子这个考虑。因此,德治并不是不要法,只不过在法的行使过程中,具有保护官吏,严惩平民百姓的功能和特点,严格的等级特权之所以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特征,实际上正是官本位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
  因此,中国传统法治和德治的争论,并没有超越人治的范围。法家的法治和儒家的德治,在本质上都是人治。不过一种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君治,另一种是以伦理形式表现出来的德治。传统法治和德治的争论在严格意义上只不过是君治和德治的差别。君治的根本是君王的意志,传统法治不过是君王意志之治。但在德治条件下,君王的意志在一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注释】 &&&&&&&&&&&&&&&&&&&&&&&&&&&&&&&&&&&&&&&&&&&&&&&&&&&&&&&&&&&&&&&&&&&&&&&&&&&&&&&&&&&&&&&&&&&&&&&&&&&&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杨景宇&《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郝双录;吴杰&《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王德意;巫昌祯&《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顾明&《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沈宗灵;韩铭立&《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吴大英&《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陈守一&《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王桂五&《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张友渔&《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作者其他文献】  《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 《法学》&2003年&第7期& 《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 《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5期& 《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4期& 《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 《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 《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引用法规】  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存在哪些冲突?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存在哪些冲突?战争史札记百家号本文来自:百度知道日报我们知道,佛教是从印度传入中国的,与本土文化存在极大差异,而差异越大引起的冲突就越激烈。中国古代文化中,佛教与儒家文化的冲突最激烈。因为儒家文化是统治阶级推行的官方文化,指导着封建王朝的立法、司法,甚至是断案的依据(如春秋决狱)。其中,一些是由佛教教义引起的,另一些则是佛教的流弊引起的。那么,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存在哪些冲突?首先,与儒家文化中“三纲五常”观念起冲突。儒家文化是建立在宗法社会之上的,强调的是“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等,其核心就是忠孝。从儒家伦理看,僧尼出家违反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身体肤发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诫条,更为严重的是僧尼见帝王、父母也不跪拜。其次,与儒家等级观念起冲突。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儒家文化,注重家国,伦理的关系,而佛教关注的是众生,是众生平等。在男女关系、父子关系、夫妇关系、主仆关系上,佛教都认为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都应互相尊重。不过,为了使佛教在中国流传,佛教徒也尽可能地淡化或曲解众生平等这一观念。再次,与统治阶级的赋税政策起冲突。随着佛教在中国影响的日益扩大,加上佛教对统治阶级维护社会安定十分有利,僧尼人数便发展得十分迅速。但是,僧尼本身不务农,供给全靠社会民众。长此以往,随着僧尼人数增多,每年消耗的社会财富也增多,国家税收当然会减少,社会的负担便加重,最终还是转嫁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上。为了缓和这种矛盾,统治阶级开始颁布禁令,限制僧尼人数。于是,历史上出现了著名的“三武一宗”毁佛。最后,利用佛教组织起义,与统治阶级起冲突。史上利用佛教组织的最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是元末以佛教的变种白莲教进行组织联络工作的农民起义。武则天改李唐为武周时,也利用过弥勒佛,自称是弥下凡来使国民信奉。而组织起义,推翻李唐王朝。可见,统治阶段在镇压农民起义时,还严厉禁止那些危及其统治地位的宗教。大明律就规定:“凡妄称弥勒佛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扰,煽惑人民,为首者凌,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当然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和佛教的文化没有优劣的对立关系,加上佛教迎合了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和中国人的传统的思想,这种包容性为它在中国的传播和融合做了很好的铺垫,甚至改变中国人的某些思想观念。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战争史札记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人类的历史基本是一部战争史。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文章责编:gaoxiaoliang&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14:13:00)?&&( 14:23:00)?&&( 9:50:00)?&&( 13:42:00)?&&( 9:12:00)?&&( 14:12: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精选推荐专题 |
|        |
实用工具 |
| 大全 | 大全     |
版权声明:如果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论述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2011年中国法律思想史形考任务四及答案_百度文库
您的浏览器Javascript被禁用,需开启后体验完整功能,
享专业文档下载特权
&赠共享文档下载特权
&10W篇文档免费专享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2011年中国法律思想史形考任务四及答案
&&法学本科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加入VIP
还剩4页未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论法治的思想基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