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评定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错误怎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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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全切办理伤残鉴定要去民政局的,一种是已经在部队或者退役后,因为甲状腺疾患被评定为残疾军人的,旧伤复发、加剧以至甲状腺全切手术的,才要去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申请调整等级,依据民政部门的指定医院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第二种是因战、因公甲状腺负伤,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在部队评定残疾军人的,但是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在负伤三年内、具有原部队系统医院原始病历、出院小结、持有原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事故证明(因病不能补评定残疾军人的),才要去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申请新评定残疾军人,依据民政部门的指定医院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得到十级以上的残疾等级的,有省市级民政部门批准为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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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已退伍的战士如何申请评残?
编辑同志:
我是今年秋季退伍的一名战士,现已回到家乡工作。今年初,我在一次训练中左腿受伤,当时部队给予积极治疗,我也申请了评残,但是退伍时间比较紧张,评残手续没有完成。现在腿伤仍有一些后遗症。听说到地方后仍可以申请评残,请问具体手续如何办理?补办手续后,我能享受哪些优待照顾政策?
退伍战士 小 刘
小刘战友:
你好!按照有关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或医疗终结满3年后,凭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可申请补办评残。关于如何办理的问题,《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如下:
1、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据此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伤残人员证,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小刘战友,你评残后可依法享受地方政府有关残疾军人生活、医疗等各项优抚待遇,具体政策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报特约顾问 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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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cn All Rights Reserved在评定伤残抚恤时民政部门是怎样认定医疗终结的_百度知道
在评定伤残抚恤时民政部门是怎样认定医疗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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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残疾抚恤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 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第四章 优待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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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调整相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
&&&浏览量:204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调整相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 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调整相关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 〔2018〕5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出伤残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民政办〔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日民政部令第50号)的规定,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可以申请评残、享受抚恤待遇;本人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评定、调整和落实抚恤待遇相关事宜,并加强监督管理;经鉴定申请人康复痊愈或残疾情况明显减轻且已达不到十级因战因公评残条件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和抚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章)伤残等级评定及伤残证办理办法
发布日期:&&&&
来源:市民政局&&
&&&&&&&&&&&&&&&&&&&&&&&&&&&&&&
  &一、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办理伤残证的政策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标准、补办评定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民政部门负责评定伤残等级的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对敌斗争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以上第3、4、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  三、评定伤残等级、办理伤残抚恤证的条件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经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评残换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为保护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被致残的;  上述人员经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的三年内予以评残。  四、评定伤残等级、办理伤残证、换证的基本要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提供的材料为:     (1)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1份;     (2)个人申请一份,加盖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     (3)证明人2个,出书面材料证明各2分,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4)近期蓝底2寸免冠照片4张;     (5)公务员证、法官证、警察证原件,无上述证件的人员应当从所在工作地方的编委机关出具占编类别证明;   & (6)由本人所在单位给民政部门申报评残的报告1份;   & (7)由民政部门对申报评残人员逐级申报的评残报告各1份;   & (8)由于交通事故因起负伤致残的人员应当有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原件1份;   & (9)住院病历及诊断书加盖公章;  & (10)填写《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一式3份;  2、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 (1)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1份;   & (2)近期蓝底2寸免冠照片4张;   & (3)所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的档案原件;   & (4)残疾军人证;   & (5)批准入伍通知书;  (6)士兵登记表;   & (7)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伍证;  (8)诊断书;  (9)填写《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一式3分;  五、残疾等级评定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本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审查。   & 2、旗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经审查认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伤残等级评定表》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 3、市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档案材料审查后,通知旗区民政部门,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评定伤残等级的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到本市级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情况鉴定。   & 4、市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疗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伤残等级,在《伤残等级评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 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 5、自治区民政厅对报送的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旗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旗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 6、自治区民政厅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伤残等级评定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厅办理伤残人员证,连同报送的档案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报送的档案材料,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六、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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