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我退伍兵安置政策2018后,由于地方政策,没有给我们安置工作,一次性给予补偿。现在还属于清零行动范围吗

退役士兵的春天!历史遗留退役士兵安置和保障问题全部清零!退役士兵的春天!历史遗留退役士兵安置和保障问题全部清零!航母聚焦百家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今年以来歌声先后对对所属退役士兵进行摸底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加快解决,力争全部清零!具体工作措施如下:1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3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4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5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标准发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7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8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9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措施。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10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各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11各省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别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最近一段时间退伍老兵领取补助的假消息满天飞,原因就是西方反华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一直在利用假政策假文件传播激化矛盾、策反退伍老兵。这可是个大群体,全国有退伍军人5700万。反华势力故意编造文件,目的就是让退伍军人心里不平衡,进而是和政府算账讨说法,甚至引起恶性的群体事件,最终的目的就是让这个国家频发内乱动荡,他们借机侵入。我们国家能养好现役部队就很好了,能跻身世界军事强国更是不易之举!我相信国家到了实力允许的时候不会忘了我们这些人的。我们不能苛求一个建党不足百年的政权能达到国人皆满意!所以战友们不要被蒙蔽不信谣不传谣才是我们该做的。反之就是做了反华势力的帮凶!与各位战友同勉。
总之,希望广大战友在那些“重大利好”新闻面前擦亮眼睛、沉下心来,先自行查证,而不是“随手转发”,人人争当辟谣的尖刀兵!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航母聚焦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各国航母全聚焦,为你带来最新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04年退役。回地方政府执行一律自谋职业,发放补助金,不安置工作,这次清零行动包括我这种情况吗?_百度知道
04年退役。回地方政府执行一律自谋职业,发放补助金,不安置工作,这次清零行动包括我这种情况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现在的清零行动,包括所有的转,退伍军人,不管你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政策,规定现在不管,政府只为帮你解决工作问题,这个是政府想做的事情。
符合安置的才会安置吧,就是不知道这个符合安置的城镇士兵被迫自谋职业这次会怎么解决。
会帮助你参加工作,不是安置工作,要知道政府的意思!
采纳率:81%
来自团队:
我也04年退伍的 民政部一分钱都没给我
什么叫不公平!自谋职业就给个补助费我们这边三万左右(下士退伍)给找个公益性岗位完事!!没有自谋职业的统一安排工作,,,而且给的叫待安置费最低都是十几万起的!!!唉,,自谋职业就是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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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退伍军人地方补助_百度知道
退伍军人地方补助
2013年底退伍复原的三期士官满十二年的除去部队给的钱,地方民政在不要工作的情况下补助多少钱1.朋友是新疆籍 在新疆北疆入伍2.服役满12年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二、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置政策。主要政策有: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一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我省采取“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级下达,每年均占安置总数的30%,其余为市(地)、县筹集,对此,这一政策就我省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主要是根据各行业用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各行业按系统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另一方面按各有关单位子女实际数下达。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即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对转业士官尽量做到对口安置;对因战、因公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双向选择”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行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从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5、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 1995年,从企业减员增效、实现扭亏着眼,提出企业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单位所支付的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奖励)。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这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我省每年退役回农村的士兵约占当年退役总数75%以上。这部分退役士兵数量大,加之回乡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和问题,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对此,国家极为重视,我省每年均由省级财政安排1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村退伍军人安置,着力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于对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二是扶持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大力鼓励他们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我省每年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均达80%以上。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和作出的贡献不同,因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退休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退休士官符合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四)复员干部安置政策。 1989年前,干部的复员安置主要针对刑满释放又不具备转业条件的军队干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军队干部要求改革干部复员制度,选择复员退役。1993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对干部复员的安置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凡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件》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都可以选择复员;二是自愿复员干部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除自愿回农村的外,均可落城镇户口;三是提出了干部复员必须纳入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 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下达;四是对复员干部,政府不再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民政部门予以接收,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落粮、落户。 退伍军人安置程序 1、(农业户口)退伍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回乡手续和优待金结算手续。 2、(非农业户口)退伍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户口簿、非农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安置手续。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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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拆迁安置一直以来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关乎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小编急人之所急,想人之所想,带来一份滕州市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帮网友了解最新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战略,依法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的通知》(枣价费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搬迁人,是指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宅基地的使用人。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市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五条 &房屋搬迁工作启动后,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户数。同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只能确定一处标准宅基地房屋。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对上述事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居)民自治原则议定并公示,经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参照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建筑工程指导价格核定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以此为基数,根据被搬迁房屋建筑状况,按照不低于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90%的标准核定搬迁补偿价格。
  第七条 &被搬迁人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其确定的一处标准宅基地房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有关证件的,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建筑1.0的标准的,按照证载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证载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的,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搬迁人无法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有关证件的,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被搬迁人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其确定的一处宅基地房屋之外的房屋,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的,根据枣价费发〔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上浮2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被搬迁人为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其房屋如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的,在被搬迁人按照规定补交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产生的费用和有关规费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被搬迁房屋附属物[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被搬迁住宅房屋附属物,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搬迁集体所有房屋附属物,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搬迁房屋现状建筑面积不足建筑容积率1.0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或奖励;对不足建筑容积率1.0部分不予补偿或奖励。
  第十二条 &对分配宅基地后,村(居)民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不再享受安置政策。
  第十三条 &对被搬迁房屋两层以上(不含两层)的建筑,不予补偿或奖励。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以200平方米为标准,实际占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按照200平方米计算,小于200平方米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第三章 &搬迁奖励和补助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房屋现状建筑面积超出认定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工料费奖励标准为: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70元。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一处宅基地房屋之外的房屋,无法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关证件的,应当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限期拆除。但如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工料费奖励。
  第十六条 &被搬迁人为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其房屋不能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关证件的,应当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限期拆除。但如果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补偿建筑面积,并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的搬迁补偿价格为奖励价格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日《山东省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前取得宅基地所建的房屋,按照奖励价格基数90%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在日至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居民已建房屋土地使用权审核确认和房屋验证工作的意见》规定时间)期间内取得宅基地所建的房屋,按照奖励价格基数60%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在日至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时间)期间内取得宅基地所建的房屋,按照奖励价格基数40%的标准给予奖
  4.对其房屋现状面积超出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给予工料费奖励。
  5.对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的占地、建设,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或者奖励。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6.宅基地取得时间、方式和村(居)民委员会划定标准宅基地的确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居)民自治原则议定并公示,经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对被搬迁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对因搬迁住宅房屋给被搬迁人造成临时安置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第十九条 对因搬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搬迁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由街道办事处(镇)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二十条 &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行为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
  (二)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户50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被搬迁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被搬迁房屋地址相一致的,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
  (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
  (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以被搬迁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50%。
  第二十二条 &被搬迁人无法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关证件的,被搬迁房屋檐高在1.7米以上、且不足2.2米的,如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同等结构工料费奖励价格7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完成后,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村(居)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并办理土地征收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列入全市计划的城中村实施搬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结合实际,制定搬迁补偿实施方案予以明确,报市政府审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集体土地上村(居)实施搬迁补偿的,由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搬迁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日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滕发〔2008〕8号)和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滕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滕政发〔号)同时废止。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156人有用229人有用182人有用391人有用今年以来,淮安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宣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将于6月9日至10日在山东省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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