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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少将大人
作者:寒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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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沈某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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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编辑日期】
【案例性质】
【审理法院】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诏民初字第357号
【案例摘要】
原告沈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某镇。
委托代理人胡海波,福建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一,女,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某镇。
委托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沈某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秋其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海波、被告沈某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群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有闽E3382E小轿车一部。被告于日向原告承租该车辆,以其别名“沈某二”与原告签订租车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用闽E3382E小轿车,期限为270天,租金每月3600元,被告如未归还原告车辆,租金满一天则被告应承担逾期租金外,还应承担逾期租金20%的违约金等。 日22时25分,原告将车辆及行驶证交付给被告,之后不久,被告称该车辆在其租赁后被他人诈骗,被告会想办法归还原告车辆。但时至今日,被告既无法归还原告车辆,也未依约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闽E3382E小轿车车损人民币70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其他经济损失以租金每日人民币120元的标准从日起计算至被告赔清原告车损之日止的金额,加上该金额20%的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成立汽车租赁公司,原告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公司出租,实际上是被告代原告将该车出租。原、被告并未约定若车辆出现问题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该车现被谢顺添诈骗,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应当在刑事案件结束后由谢顺添将(车辆)返还原告。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车辆登记信息表一份,证明原告是闽E3382E轿车所有人的事实;2、租车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租用车辆及车辆价值、租期、租金、违约金约定的事实;3、车辆交接单一份,证明原告将闽E3382E轿车及证件交付给被告的事实;4、情况说明一份,证明闽E3382E轿车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无法归还原告车辆及证件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合同并未约定该车若被诈骗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证明车辆被谢某某诈骗,应由公安机关将车追回给原告。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互为印证,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据有异议的意见不予采纳;证据4是有关办案部门出具的书证,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的意见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沈某一(签名为“沈某二”)于日签订了租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车牌号为闽E3382E轿车租赁给被告使用,该租赁车辆的价值确定为70000元,租赁期限270天,被告接车时间为日,归还原告车辆时间为日,该车每月的租金3600元。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原告办理续租手续或取得原告的同意,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一天未交还车辆除应缴纳逾期的租金外,原告有权加收逾期租金20%违约金,逾期二天以上未与原告办理续租手续的,原告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等后果及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纳租金。日,被告向诏安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其向原告沈某某承租的闽E3382E轿车被谢某某以承租的方式诈骗,请求公安机关追回闽E3382E轿车等,诏安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侦查,但至日仍无法查清闽E3382E轿车的确切下落和追回该车辆。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的效力应当确认,原、被告应当按合同条款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因原、被告约定了车辆租赁期限至日止,被告沈某一于合同届满时依约将闽E3382E轿车(价值为70000元)归还给原告沈某某,现被告未能将承租车辆完整归还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举证情况,原告的车辆损失确定为70000元。承租期间,被告应当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承租期间的租金应予支持,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承租期间的租金为9个月×3600元/月=32400元。承租期限届满后,因承租车辆已毁损、灭失,合同已不能再履行且被告已被确定应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人民币7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继续支付租金120元/天及20%的租金违约金与法不符,原告的其他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某一应赔偿原告沈某某人民币70000元;
二、被告沈某一应当支付给原告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400元;
上述赔偿和支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沈某一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先由原告代交纳,执行时再由被告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 六月 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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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思路_3600字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思路王国军一、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在认定借贷行为的效力上应从宽掌握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此外,以往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即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是否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这一问题,一直有所争论。现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分清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常常发生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申请鉴定义务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让被告承担,也有的让原告承担。导致这一情形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分清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在借据上的签名无法鉴定或鉴定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将不利后果不适当地分配给其他当事人。笔者认为,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为宜。三、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亦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案件的审理中,应正确适用上述法律规范。首先,《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由于《合同法》是合同关系的专门法,故《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次,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诉讼时效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当涉及到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时,尽管《民法通则》可能有所涉及,但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最后,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大部分已被《合同法》所吸收,因此当两者都有相应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如《合同法》没有规定,而以前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只要以前的司法解释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适用。四、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坚持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由于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种类物。民间借贷之债属于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种类物相互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民间借贷之债不适用民法上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无论是否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发生一部分毁损或者灭失的,债务人都不得免除给付该种类物的责任。即使债务人一时无力履行债务,也只能以延期或分期清偿的方式履行。民间借贷也不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题,即无论债的不履行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均不得免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因此,在民间借贷之债中,应坚持“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五、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的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统一,并未产生歧义。但司法实践中,另出现了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有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在诉讼中并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在此情况下,对于法院应否主动适用时效制度,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的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时效制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则认为,被告未作抗辩,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法院保持中立,不应主动适用。对此问题,上海高院于日颁发的《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明确,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在审理中也无义务就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对被告予以特别释明。被告在一审中未就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视为其放弃该权利。如果原审被告在二审中以原审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应按此意见执行。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一些审判误区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常常出现一些审判误区,应加以注意:1、在适用法律规范上,混用现象较为普遍。《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在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应法律条文时,出现了较为混乱的状况。有的沿用旧习惯,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法律条文,忽略了合同法这一专门法的作用。而有的完全适用《合同法》,却没有考虑到有些事项仍由《民法通则》予以规范。有的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的相应法律条文,但适用的条文不正确。2、在适用证据规则上,常常忽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在借贷关系事实真伪不明时,相当多的民事判决直接引用《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法律依据,判决原告败诉。但实际上该法条仅明确了举证责任中结果责任的含义,并未规定该结果责任为何分配给原告承担。上述处理方法实际上是无因即果。因此,在借贷关系事实真伪不明时,应首先适用《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对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然后再适用《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由于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由于《证据规定》属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时,应与《民诉法》中的相应内容同时引用。3、在关键性证据的证明力上,不能客观地审核认定。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但司法实践中,仍较多地发生片面认定证据的现象。如有些案件中,未能正确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之间证明力大小的差别,有时仅凭被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就确认被告主张的还款事实成立;还有的对于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未能综合其他证据就草率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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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这个利息属于高利贷啊,如果这样算de话钱也应该还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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