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二级智力残疾60岁可以办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吗

286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于残疾人来说更是保障以后生活的关键措施。国家对于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国务院曾在2013年就指出,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这些年来,各地方政府也都陆续出台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一下都有哪些有代表性的优惠政策。北京市:对参保的残疾程度为一级和二级的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 ,按照城乡居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参保的其他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根据人力部门的规定,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最低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山东省: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其中,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陕西省宝鸡市: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下残疾人,补贴标准为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享受中、省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市、县财政再给予每年100元的补贴。中、轻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后,市、县财政再给予每年100元的补贴。财政补贴所需资金市、县各承担50%。重庆市: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号文件规定: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由于各地政策的出台时间不一,而且每个省市也都有自己不同的政策,如果想仔细了解本地政策的话,可以到当地的社保部门服务大厅进行咨询。欢迎继续关注轮椅骑士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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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链老网账号?立即登陆ICP:苏ICP备号-1扶贫助学金额有多少?扶贫小额信贷怎么申请?医保有哪些优惠?&&宿迁扶贫政策到底有哪些?如何办理?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宿迁扶贫政策汇编 一、宿迁到人到村帮扶资金有哪些?二、宿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有哪些?三、宿迁基本医保有关扶贫政策有哪些?四、宿迁大病保险有关扶贫政策有哪些?五、宿迁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有哪些?六、宿迁农村低收入人口慢性病救助试点政策有哪些?七、宿迁“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有哪些?八、宿迁家庭医生签约政策有哪些?九、宿迁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十、宿迁临时救助政策有哪些?十一、宿迁低保政策有哪些?十二、宿迁残疾人两项补贴是什么?十三、宿迁残疾人照护体系是什么?十四、宿迁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有哪些?十五、宿迁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政策有哪些?十六、宿迁低收入农户子女扶贫助学政策有哪些?十七、宿迁基础养老金有哪些?十八、宿迁尊老金政策有哪些?十九、宿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免缴有哪些?扶贫一 宿迁到人到村帮扶资金有哪些?■“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有劳动能力人口,省财政按照每人1600元标准安排精准扶贫帮扶资金,实施直接到户增收项目,或统筹集中使用,向低收入农户分红;■省定经济薄弱村按每村60万元标准(土地股份合作试点按200万元标准)安排经济薄弱村发展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市、县区追加投入,明确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扶贫二 宿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十三五”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扶办〔2017〕35号)【主要内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扶贫小额信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期还款的免全部利息,免抵押、免担保。【申报条件】有劳动能力、有增收项目、有贷款意愿和一定还贷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办理程序】凭扶贫手册,向当地乡镇农商行申请办理。扶贫三 宿迁基本医保有关扶贫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号)【主要内容】明确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等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方面,城乡居民为200元,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为240元。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报销限额为18万元(城乡居民为16万元)。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签约服务包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45%(城乡居民为40% )。【申报条件】全市所有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均享受。【办理程序】直接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扶贫四 宿迁大病保险有关扶贫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号)【主要内容】明确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起付线降低50%,赔付比例提高5%。【申报条件】【办理程序】直接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扶贫五 宿迁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号)【主要内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等合规医疗费用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再次补偿。大病补充保险不设最高补偿限额,首年度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85%。【申报条件】“十三五”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包括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和五保贫困户)。【办理程序】低收入农户因病住院,符合大病补充保险补偿规定的,大病补充保险与基本医保实行“一站式”结算,不需单独申请。扶贫六 宿迁农村低收入人口慢性病救助试点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低收入人口慢性病救助试点办法的通知》(宿卫〔2017〕59号)【主要内容】通过明确救治病种、提高医保报销标准、确定定点机构、对接签约服务等举措,减少低收入人口实际医疗费用,减轻慢性病治疗费用负担。(一)救助病种: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糖尿病、 结核病、高血压病Ⅲ期、脑卒中后遗症、肺心病、重性精神病、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失代偿期)、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等19种(类)疾病。(二)救助办法1. 普通门诊报销。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普通门诊报销限额240元(含一般诊疗费),较其他人群提高40元。2.慢性病门诊报销。上述19种(类)慢性疾病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报销比例较其他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限额对应提高5%,合并两种及以上上述慢性病的,报销限额就高不就低。3.住院报销。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住院起付线较其他人群降低1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报销限额提高2万元,其中学龄前儿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设报销限额。【申报条件】到市内定点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市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三医院(限精神病)四家医院为市区定点鉴定机构,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定点机构为县社保中心)。【办理程序】鉴定确诊后可至全市门慢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相关医保政策。扶贫七 宿迁“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等15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财务〔2016〕86号)【主要内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费用。【申报条件】【办理程序】扶贫八 宿迁家庭医生签约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宿医改办发〔2017〕5号)【主要内容】将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重点加强慢性病患者的签约服务,为其提供医疗卫生综合服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个人自付部分较其他人群优惠10%左右。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组织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包总费用由医保基金报销45%,享受慢性病门诊的,报销费用纳入慢性病门诊限额。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签约首诊在基层的,在乡镇医院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限额不变。结合签约服务,患者所在县区每年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慢性病患者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并为患者建立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申报条件】【办理程序】由签约的家庭医生为农户提供医疗卫生综合服务。扶贫九 宿迁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宿政办发〔号)【主要内容】一是全面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2018年全省健康扶贫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已经明确扩大到所有低收入人口),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二是医疗费用即时救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提供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教助对象证件,由医疗机构直接扣减医疗救助费用。【申报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因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因职工。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扩大救助范围。【办理程序】救助对象已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名单的可在医保报销同时结算医疗救助补助金;新增未纳入结算平台名单的救助对象,可申请人工办理医疗救助,需携带户口薄、身份证等户籍证件,疾病诊断证明、城乡居民医保已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单据,以及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等医疗救助对象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办理。扶贫十 宿迁临时救助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号)【主要内容】临时救助有三种方式:即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具体要根据困难对象的实际需要。【申报条件】(1)急难型困难家庭。包括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办理程序】1.申请人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窗口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2.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能够证实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疾病证明、遭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图片或影像资料等);3.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高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机构可先行受理,事后应补齐有关材料。扶贫十一 宿迁低保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 苏财社〔号)【主要内容】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 50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为: 420元/月·人。低保金实行补足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的基本低保金= (当地低保标准一家庭人均月收入) x保障人口。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独居人员、归侨、少数民族成员、重病患者等特定对象,对其本人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本人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相关要求发放补贴,不重复计入家庭保障金。【申报条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常住城乡居民。【办理程序】由户主或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3)疾病证明(医院病历、诊疗记录、结算单据等):(4)残疾证明: (5)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7)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在校学生学籍证明; (8)银行账户; (9)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扶贫十二 宿迁残疾人两项补贴是什么?【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71号)【主要内容】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非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35%、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3)购买保险。全市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每个保险年度内新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即办即入保。残疾人意外伤害险包括身故保险、住院保险、门诊保险、交通意外保险、大病保险和致残保险等多项内容。【申报条件】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保险购买对象为十三五期间,全市农户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办理程序】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需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残疾人保险由政府统一购买,无需残疾人个人负担,无需残疾人办理任何手续,若发生意外伤害拨打保险报案电话12385报险即可。扶贫十三 宿迁残疾人照护体系是什么?【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的意见》(宿政发〔2017〕38号)【主要内容】(一)托养服务。精神类托养。依托市、具(区)精神(脑科)医院建设残疾人托养照护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类残疾人,提供寄宿制集中托养服务。其他类残疾托养。智力、肢体类一、二级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由各级(市、县区)托养机构提供寄宿制集中托养服务。(二)日间照料服务。纳入日间照料服务范围的残疾人,年龄在16至60周岁,属于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的三、四级轻度残疾和残疾类别为听力、言语、多重残疾,进入“残疾人之家”享受日间照料、职业康复、文化教育等服务。(三)购买保险。对于享受寄宿制托养服务和“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各服务机构统一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含人身意外伤害险)。【申报条件】全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全部纳入照护范围。【办理程序】由乡镇(街道) 具体负责利用“残疾人之家” 等载体,实现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服务全覆盘。扶贫十四 宿迁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有哪些?【政策依据】《宿迁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宿迁市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有政府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意外伤害险包括身故保险、住院保险、门诊保险、交通意外保险、大病保险和致残保险等多项内容。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为每人每年40元。每个保险年度内,新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即办即入保,保险有效期为实际参保天数,按入保时间占全年比例核算实际保费。【申报条件】保险购买对象为十三五期间,全市农户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办理程序】若发生意外伤害拨打保险报案电话12385报险即可。扶贫十五 宿迁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市政府《宿迁市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发〔号)【主要内容】为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等商业保险。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低收入人口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的一次性定额赔付每人30000元;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的根据残疾等级(1-10级)确定,按每级3000元计算,最高赔付限额每人3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规费用按照90%赔付,最高赔付金额每人10000元。 2.家庭财产保险。低收入人口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150000元。【申报条件】全市所有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办理程序】发生事故,根据保险业务告知单,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申请理赔。扶贫十六 宿迁低收入农户子女扶贫助学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农户子女扶贫助学制度的意见》(宿政发〔号) 【主要内容】“十三五”期间,对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含新增的和提前脱贫的)在校就读的子女予以资助。 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标准不低于1000元/年1人。 义务教育阶段。 小学阶段资助标准不低于1500元/年/人,初中阶段资助标准不低于2000元/年/人。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资助标准不低于 3000元/年/人。 职业教育阶段。 资助标准不低于3000元/年/人。 高等教育阶段。 本科学年资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年/人,专科标准不低于3000元/年/人。对当年高考被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录取的, 还给予一次性资助 ,本科标准不低于2000 元/人,专科标准不低于1000元/人。 【申报条件】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含新增的和提前脱贫的)在校就读的子女。【办理程序】农户或子女申请,学校审核上报,县区财政打款至农户“一折通”卡上。扶贫十七 宿迁基础养老金有哪些?【政策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47号)【主要内容】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35元。【申报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程序】农村居民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办理材料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扶贫十八 宿迁尊老金政策有哪些?【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号)【主要内容】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尊老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00元。【申报条件】凡年满80周岁且户籍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老年人均为尊老金发放对象。【办理程序】凡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即可。扶贫十九 宿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免缴有哪些?【政策依据】《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宿办发〔2013〕68号)和《江苏省“十三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主要内容】《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明确,全年一事一议筹资总额人均不超过20元;筹劳以出劳为主,每个劳动力每年控制在5个工日左右,最高不超过8个工日;以资代劳工日单价不超过8元。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由本人或者家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严禁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按照规定,以全额筹资筹劳的标准测算,一个劳动力一年最高缴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金额为84元。根据《江苏省“十三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规定,免除新一轮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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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ider.nosdn.127.net/a9bf24e3c3e6.jpeg梅州居民养老保险规定65周岁未达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缴,具体下面和中国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日前,梅县区松口镇的李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她今年52周岁,已到退休年龄,如今想去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 不知符合哪些条件可办理一次性趸缴? 她希望记者帮忙向有关部门咨询。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一直在农村生活,没有企业帮她缴纳社保,她自己对这些政策也不了解。近期,她听朋友说,像她这种已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缴清社保费用,缴清后次月可申请享受退休待遇,她便想给自己办理手续,希望记者帮忙与相关部门沟通。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未达到15年的,可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然而,李女士虽然已满52周岁,但是她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按目前政策规定,她不能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只能选择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县级统筹;遵循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补助;
(三)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具体缴费补助数额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补贴10元。
政府补贴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在日前(含当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已按原《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按原办法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申领养老金的年龄以户籍年龄为依据,养老金自申报批准次月起发放。
第十二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终身支付。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补助27.5元,省财政给予补助18.75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9.375元。基础养老金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300元。
第十四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验证。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六条 保险关系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审计机关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开设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挤占挪用。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 已按原《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若其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二)退伍军人若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其领取养老待遇时,其服兵役年限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为其缴纳,最多不超过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蕉华管理区户籍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蕉岭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涉及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县级补贴资金由蕉华管理区负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1〕43号)同时废止。
2016年郑州养老保险征缴开始,16档标准自由选,具体下面和中国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新年起,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6年养老保险费开始征缴,参保人员可在16档缴费标准中自由选择,按时足额缴费还可按比例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按照新政规定,今年起,凡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在12月底之前,持本人身份证就近选择银行按个人选定的缴费标准直接缴费。与去年不同,我市在17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减少一个年缴费1200元的档次,与河南省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保持一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对正常缴费的参保人,政府财政将按不同缴费档次给予不同的补贴,其中,参保人员年缴100元补60元,年缴200元补65元,年缴300元补70元,年缴400元补75元,年缴500元补80元,年缴600元、700元补90元,年缴800元、900元、1000元补100元,年缴1500元、2000元补150元,年缴2500元、3000元补200元,年缴4000元补230元,年缴5000元补260元。
官媒: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方案已出齐
据官方媒体《经济参考报》报道,截至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全部出齐,办法除确定改革范围和缴费基数外,还提出依据 视同缴费年限 长短向 中人 发放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地区明确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保低限高 。
根据国务院去年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各省份陆续出台实施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实行 老人 老办法、 中人 中办法、 新人 新办法。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中人 的待遇如何过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地实施办法均明确提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 视同缴费年限 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不过,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等问题,一些地区尚未给出具体过渡办法,未来或将另行制定。
此前据《法制晚报》报道,全国已有19个省份明确了过渡期时间,这19个省份分别是广东、北京、云南、甘肃、陕西、天津、黑龙江、山东、福建、吉林、辽宁、江西、广西、宁夏、河南、内蒙古、重庆、安徽、浙江等地,均在意见中提出,对于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 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外地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入深圳宝安?需要什么资料?下面和中国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新春佳节刚过,宝安区各企事业单位都已陆续开工,节前返乡过年的来深建设者也已纷纷上岗。近日,本报接到不少市民来电询问,如何把原先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宝安。
昨天下午,记者经过向深圳市社保局宝安分局咨询后得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宝安具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省内转入,一种是跨省转入。省内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又分广东省内户籍和非广东省户籍两种情况,广东省内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适用范围包括: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关系且已缴费的人员;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或趸缴条件的人员;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关系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转入: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关系且已缴费的人员;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关系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就跨省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而言,适用范围为:1、在深圳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深圳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4、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深圳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据介绍,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宝安需提交四种材料,分别为:1、《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复印件;4、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凭证》原件。对于部分参保人在异地缴交的养老保险关系记录与在深缴交的有重复并需选择退重复缴费记录的,则需要另提供在深圳开户的银行借记卡或者存折复印件(仅限中国、农业、工商、建设银行。)办理流程具体为: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后续工作由两地社保机构对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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