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深业睿城价格暴跌是否为人防车位?

深业睿城是否为人防车位?_百度知道
深业睿城是否为人防车位?
答:1.2期地下停车位为非人防车位,具体请查看现场公示的1.2期地下车位销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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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一个车位是否属于人防车位?首先可以察看现场标注,如果现场没有标注清楚,可到工程管理单位或人防监管单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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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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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人防车位不可随意买卖
&nbsp&nbsp&nbsp&nbsp南京将对人防停车位违规出售展开专项整治&nbsp&nbsp&nbsp&nbsp市民平时如何判断一个车位是否是人防车位?小区人防车位能否出售?近年来,开发商与小区业主之间围绕车位的纠纷不断,昨天,南京举行人防工作会议。记者了解到,大部分人防车位属于必须配建人防工程,严禁出售,今年南京市人防办不仅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住宅小区配建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管理办法,还将针对违规单位如物业公司开展人防工程停车位违规出售问题的专项整治。&nbsp&nbsp&nbsp&nbsp属于必须配建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nbsp&nbsp&nbsp&nbsp据人防办工作人员介绍,市民常说的人防车位,实际上是指平时使用功能为停放车辆的楼宇防空地下室区间。&nbsp&nbsp&nbsp&nbsp随着家用汽车保有量的急剧上升,停车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而位于地下的人防停车场,则大大缓解了这一问题,但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人防车位到底能不能出售成为开发商与市民争议的焦点。&nbsp&nbsp&nbsp&nbsp人防办工作人员表示,《人民防空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和附赠。据介绍,依照我国人防法,必建人防工程不能出售,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售,而这只占全部人防车位的极少数。不过,人防车位租赁使用没问题;只要在明确权责的情况下,与投资管理维护者协议并签署合同,即可获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nbsp&nbsp&nbsp&nbsp新建民用项目必须配建人防工程&nbsp&nbsp&nbsp&nbsp南京市人防办主任傅阳透露,今年将修改上报国家人防办《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行政。今后,新建民用项目须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免、缓人防易地建设费。而地铁、隧道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必须兼顾人防要求。&nbsp&nbsp&nbsp&nbsp所谓人防易地建设费,即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nbsp&nbsp&nbsp&nbsp研究人防车位平时使用许可证制度&nbsp&nbsp&nbsp&nbsp如何辨识楼下的车位是否人防专用?人防办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可察看现场。一般来说,人防车位会在显著位置标出“人防工程”字样。如果现场没有标注清楚,可到工程管理单位或人防监管单位查询。&nbsp&nbsp&nbsp&nbsp傅阳在发言中表示,今年该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住宅小区配建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停车位的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制度。 记者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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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人防车位不可随意买卖
日 08:02 来源: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nbsp&nbsp&nbsp&nbsp南京将对人防停车位违规出售展开专项整治&nbsp&nbsp&nbsp&nbsp市民平时如何判断一个车位是否是人防车位?小区人防车位能否出售?近年来,开发商与小区业主之间围绕车位的纠纷不断,昨天,南京举行人防工作会议。记者了解到,大部分人防车位属于必须配建人防工程,严禁出售,今年南京市人防办不仅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住宅小区配建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管理办法,还将针对违规单位如物业公司开展人防工程停车位违规出售问题的专项整治。&nbsp&nbsp&nbsp&nbsp属于必须配建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nbsp&nbsp&nbsp&nbsp据人防办工作人员介绍,市民常说的人防车位,实际上是指平时使用功能为停放车辆的楼宇防空地下室区间。&nbsp&nbsp&nbsp&nbsp随着家用汽车保有量的急剧上升,停车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而位于地下的人防停车场,则大大缓解了这一问题,但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人防车位到底能不能出售成为开发商与市民争议的焦点。&nbsp&nbsp&nbsp&nbsp人防办工作人员表示,《人民防空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和附赠。据介绍,依照我国人防法,必建人防工程不能出售,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售,而这只占全部人防车位的极少数。不过,人防车位租赁使用没问题;只要在明确权责的情况下,与投资管理维护者协议并签署合同,即可获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nbsp&nbsp&nbsp&nbsp新建民用项目必须配建人防工程&nbsp&nbsp&nbsp&nbsp南京市人防办主任傅阳透露,今年将修改上报国家人防办《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行政。今后,新建民用项目须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免、缓人防易地建设费。而地铁、隧道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必须兼顾人防要求。&nbsp&nbsp&nbsp&nbsp所谓人防易地建设费,即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nbsp&nbsp&nbsp&nbsp研究人防车位平时使用许可证制度&nbsp&nbsp&nbsp&nbsp如何辨识楼下的车位是否人防专用?人防办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可察看现场。一般来说,人防车位会在显著位置标出“人防工程”字样。如果现场没有标注清楚,可到工程管理单位或人防监管单位查询。&nbsp&nbsp&nbsp&nbsp傅阳在发言中表示,今年该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住宅小区配建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停车位的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制度。 记者倪敏小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产权该归谁?
16:13:00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我所在小区开发商将住宅建筑下面的部分人防工程改为地下停车场,并向业主出售。小区业主认为,小区地下停车场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认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是其为缓解车位紧张投资建成,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双方并未约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因此开发商有权出售其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请问,开发商投资改建成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如何判定?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读者&沐风
答:小区车位归属问题,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一直纠纷较多。为减少争议,《物权法》就此作了相应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仍没有完全明晰车位归属问题,对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车库这类特殊问题无法直接作出判定。尽管《物权法》没有对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作出明确界定,但笔者个人认为,无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理分析,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政策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
其次,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包括生产、孳息、转让、继承、遗赠、遗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取得、添附及国有化和征收等方式。根据《物权法》的一般理论,通过生产的方式创造出新的所有权,生产者当然原始取得所有权,但人防工程属于与国防安全、群众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关的财产,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同时,也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国家利益保护&等公法优先原则,对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的判定,不应仅从一般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的纯私法视角进行考量。如果确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由国家予以保留,则人防工程在战时危险时期就能够由国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进行管理使用,而无需通过任何征收或征用的繁琐途径,无疑将是最有利于保障国防安全这一目的的。
尽管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但并不影响投资人的使用收益权的行使,并不违背市场经济法治中&谁投资、谁受益&的损益相抵私法精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经人防机关批准,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车库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
收益实际归属方面,人防工程开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相应的经营管理及收益应归开发商享有,但小区商品房售完后,管理及收益权是否还属开发商需要具体分析,关键是看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资是否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转移。如果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业主,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依法转由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反之,如果房屋销售价格没有将人防工程开发成本纳入,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仍归开发商所有。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方面,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因此,笔者认为,除非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载明人防地下工程建设成本没有纳入住宅销售价格,一般情况下,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依法收回地下人防车库的成功判例也证明了以上观点。
综上分析,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在房屋销售给业主后,应依法转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管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还是从管理收益归属来看,开发商均无权出售人防地下车库。
法律顾问&翟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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