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强制加班合法吗辞职要多久批?不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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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申请不批准,合同到期可以直接走吗?
离职申请不批准,合同到期可以直接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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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才流动率不断上升的今天,辞职跳槽已经不是一件新鲜事。对于上班族来说,辞职可能是一段新的开始;而对于企业来说,辞职也意味着又流失了一个人才。为了保住这些隐形的财富,不少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申请上动了脑筋。或是不接受离职报告,或是接受了拖着不批准。面对着以上不批准的情况,合同到期的你该怎么办?可否直接走人呢?
张女士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身体问题,合同到期她后决定辞职不再续约。于是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张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可是公司不给批准,只说你拿回去,我们考虑考虑。半个月过去了,眼见着离合同到期的日子越来越近公司依然不给答复,心急的她再次提交辞职报告,可是公司依然说你拿回去,考虑考虑,并且没有说明考虑的时间。心急离职的张女士异常的苦恼,她想问一下像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做?合同到期了能不能直接走人?
劳动者正常辞职分两种方式: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而张女士是因为合同到期而提出的辞职,对于这样的离职者来说,只要提前三十日提交离职申请,无论公司是否批准,只要合同到期劳动者都可以自动离职。合同日期一旦超过,这也意味着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再起约束作用,劳动者可自行决定自己的去留问题。当然,走之前最好为提前提交申请留一个证据,这样万一到时候公司拖欠工资,就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劳动合同一旦到期,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劳动者都可以自行离开。且用人单位不得用这个理由拖欠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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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蒋在某证券公司担任业务高级经理,由于业绩出色,在圈内也小有名气,被猎头看中,给他推荐了证券业内一家更有名的大公司,老蒋权衡后,接受了猎头的推荐,于是,他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申请。没想到,对于老蒋的辞职申请,公司不予批准。
&&& 公司的理由是:公司认为按照蒋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关键岗位风险预防、安全维稳责任书》的规定,老蒋承诺在其负责的投资项目存续期内不提出离职。若因特殊情况提出离职,则需在离职申请获批后,完成离任审计,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公司是否有权不予批准员工的辞职申请呢?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从法理上说,劳动者辞职只需要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性条件即可。 应当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 至于和公司签订的责任书,其前提条件是双方认可,并且责任书的条款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而其中“投资项目存续期内不允许离职”的条款显然违背了劳动合同法;而且,老蒋提前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在一个月时间内,公司完全可以完成离任审计,并不构成公司不批准老蒋离职的缘由。
&&& 因此,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就不得不批准。其实,老蒋公司想降低项目风险的初衷可以理解,但不能通过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权来转嫁风险,小编觉得,还是给老蒋一个自由选择权吧,毕竟,强扭的瓜不甜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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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提出离职申请后,请假公司不给批准,合法么? - 知乎2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交了辞职信后,单位不批不能走吗?| 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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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信后,单位不批不能走吗?| 人力资源法律
文 | 谢炳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常听到有HR同行说,员工辞职了,但是我们还招不到人接手,他还不能走,他要走也可以,除非他不要工资了。那么,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员工辞职后用人单位不批准员工就不能走?劳动法对员工辞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我们来说一说这个看似很简单却又让很多HR蒙圈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规范的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俗称员工辞职,下同)的内容。那么,怎么理解这条规定呢?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一、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辞职是员工的自由,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员工充分享有辞职自主权。无论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还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还是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二十年的员工,不论员工的性别、年龄、种族等,只要员工想辞职,随时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借口。&二、需提前向单位提出辞职预告&辞职提前预告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在非试用期提出的,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为避免日后扯皮,无论是试用期内还是非试用期,笔者都建议用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为好。&三、员工辞职是通知单位而不是“申请”&员工辞职,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这是很多HR存在的误区。通知和申请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含义,其区别在于,前者是“我告知你我不想干了,与你同不同意无关,无论你同不同意批不批准我都要走,谁也别想拦住我”,后者是“我向你申请离职,需要经过你同意我才能走,你若不同意我就走不了。”&所以,凡是员工辞职的,只要履行了提前预告义务,预告期满后,除双方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员工继续工作。同时,在预告期内,双方都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提前或延后解除劳动合同。&四、员工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员工在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辞职信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其工作,并在员工离职前交接完毕,因单位原因导致工作未能交接的(比如一时没有招到合适人手接手其工作),不影响员工辞职的法律效力。&五、员工有遵守服务期约定的义务&员工如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而与单位约定服务期的,员工应当遵守该约定,如果员工在服务期未满时强行辞职,需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放某些员工走,在收到员工辞职信后,故意以领导不同意、出差在外签不了字等“理由”拖着员工不让走,如果员工强行离开,则以旷工、扣发工资等手段相威胁;有些则确实是一时间招不到合适人员接替其岗位。甚至还有些用人单位耍赖,明明收到了辞职信,员工离职日快到了,改口说从没收到过该员工的辞职信,如果员工强行离职,则以扣发工资等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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