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大公司人大办公室上班怎么样,现在要办收入证明,请问是自己部门领导岀证明吗

正在初始化报价器请问收入证明未达到月还款额的俩倍咋办?2个回答姚哥小号37tY1、贷款无论哪个银行都要提供收入证明的,这个是肯定的。
2、税单情况要看银行要求,外地人贷款一般都要提供税单或者社保的,上海人要看开的收入证明多高,一般情况,2万以上的收入证明肯定要有税单、
3、贷款对工资是又要求的,一般情况下,没有工资要是月还款额度的2倍以上才可以。
4、如果你又工资3500,只能带1700月还款额度的贷款,父母可以参贷。比如,如果你想贷款每月10000的额度,那你和你父母的工资证明相加,要在20000元以上才可以
LOLEC27G贷款人要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要求贷款人开具合法的、银行认可的最近两年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那些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没有具体工作单位的人员没有工作单位,无法开出收入证明,但只要向银行出具近两年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税单回执,银行就会根据您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多少,认定您的收入情况和还款能力。如果其他条件符合规定,银行就会给您贷款。一般来说,银行贷款需要借款人(单身或夫妻双方)的收入总和要达到月还款额的2倍,以保证安全的偿还能力。具体要求还要看各个银行的具体规定措施。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3个回答canrd4261具体格式,每个银行的都有所不同,具体需要根据自己的贷款银行而定。直接向贷款银行索要具体的固定格式即可。个人:月还款额为月收入的50%以内;单位:需要提供年检的营业制造副本,同时需要...5个回答魇魅01548没事的 这个社会都和实力 谁让咱们生长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了 只能适当贿赂一下了 理解万岁啊7个回答dyflovecnn一般是A4纸,写着收入的具体数字和公司名称,盖财务章或公章好像都可以,还是跟需要的地方确定下盖什么章!
2个回答挨过2012就好了致行:兹证明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已婚未婚离婚)系我单位(正式临时兼职)在职员工,其现在我单位担任_____职务,职称_____________;已在我单位工作___...11个回答吕高寒收入证明
兹有我单位员工(XXXX),性别(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现任本单位职务(XXXX),综合月收入(XXX)其中工资收入(XXXX)元,其...6个回答dzvprblpz广发银行收入证明范本个人收入证明 致广东发展银行: 兹证明_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_年。目前在单位担任__________________职务。...1个回答c03b85如实写啊。收入证明兹有我厂下岗职工某某某,现每月下岗费为好多元。特此证明什么厂(盖章)好多年几月。几日申请低保除提供收入证明外,还要提供工资卡。差不多就是这样咯,楼楼,希望可以帮到...3个回答安正固首先、收入证明必须是你真实税后收入,所以不应该说开多少合适。
其次、收入必须是家庭月供总和的两倍以上。
所以在你爱人没有贷款月供需要还的情况下,你的月供是510...3个回答睡着的炎你好! 收入证明的工资数额只要达到月还款的2倍银行就会批准! 你收入证明需要开到2200元。 为确保万一,你开2350元是最合适的! 本人从事银行信贷5年,给你的答案绝对是准确可靠...5个回答小纠结ZWnp3你如果有单位,那按照你的收入写个年收入多少,叫单位盖个章就可以了,办信用卡都是这样的。
如果没有单位,你有认识的人开公司或其他店的(只要有章的就可以),你可以用他们店的章开个...你好!我单位给一个人岀具了假的收入证明,他拿着去办信用卡了!现信用卡还不了款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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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单位给一个人岀具了假的收入证明,他拿着去办信用卡了!现信用卡还不了款
内蒙古-呼和浩特&07-01 11:28&&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你好!我单位给一个人岀具了假的收入证明,他拿着去办信用卡了!现信用卡还不了款,和单位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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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86592017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课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基础学习班第四章募集与设立-资格考试网
资格考试网
第四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概念  掌握募集机构的含义及范围  掌握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理解募集机构的责任、义务    知识点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募集行为包括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投资者认/申购(认缴)、份额登记、赎回(退出)等活动。  基金的募集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1)自行募集,就是由发起人自行拟定资本募集说明材料、寻找投资人的基金募集方式。  (2)委托募集,是指基金发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寻找投资人或借用第三方的融资通道来完成资金募集工作,并支付相应服务费或者“通道费”。    知识点二:募集机构  基金募集机构主要分为两种,直接募集机构和受托募集机构。  (1)直接募集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  (2)受托募集机构是指基金销售机构。    知识点三: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募集行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基金管理人。  采用自行募集方式募集,基金管理人只可以募集其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不可以销售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即不允许基金管理人的代销行为。  销售机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活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3)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签署销售协议)。  目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采用委托募集方式募集,基金管理人应与销售机构以书面形式签署基金销售协议。  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例题】采用( )募集,基金管理人只可以募集其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不可以销售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即不允许基金管理人的代销行为。  A.委托募集方式  B.间接募集方式  C.自行募集方式  D.委派募集方式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采用自行募集方式募集,基金管理人只可以募集其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不可以销售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即不允许基金管理人的代销行为。  【例题】销售机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活动,需满足以下( )条件。  Ⅰ.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Ⅱ.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Ⅲ.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签署销售协议)  Ⅳ.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A.Ⅰ、Ⅱ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销售机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活动,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3)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签署销售协议)。    知识点四:募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募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1.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需要就合格投资者身份尽到审查义务,判断投资者是否具备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能力,应以一定的资产价值和收入作为衡量标准,并且对投资者所能承担的风险能力进行测试。  2.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3.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4.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受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5.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基金转让的条件。  6.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7.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8.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9.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10.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11.涉及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例题】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年。  A.3  B.5  C.8  D.10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  ——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实务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  理解当然合格投资者的类型与认定标准    知识点一:法律、法规规定  (一)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日起实施)  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知识点二:法律实务  (一)法律解读  根据协会答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当然合格投资者”: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即主要指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  715新规第三十二条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主要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  以上都视为单个合格投资者,实务中,备案时只需在“投资者明细”一栏中备注,且依法既无需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资质及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又无需进行新规要求的问卷调查、资产证明查验、24小时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等程序。  (二)715新规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备案要求  1.715新规加强管理人合格投资者确认责任,规定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2.备案:根据协会答复,目前基金备案时尚未强制要求提交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但需管理人进行确认并存档以备查。资产证明文件说明自然投资人金融资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中国境内银行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交易流水复印件,网银账户查询结果复印件资料日期:打款时间前一周内股票资产证明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对账单复印件、交易系统查询结果复印件资料日期:打款时间前一周内基金资产证明基金公司出具的基金份额证明文件复印件、交易系统查询结果复印件资料日期:打款时间前一周内期货权益证明期货公司出具的交易结算单复印件、交易系统查询结果复印件资料日期:打款时间前一周内保险资产证明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资料日期:最近1年内债券资产证明银行或证券公司出具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资料日期:打款时间前一周内信托计划资产证明信托公司出具的认购确认函复印件资料日期:最近1年内资管计划资产证明资管机构出具的认购确认函复印件资料日期:最近1年内私募基会资产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认购确认函复印件资料日期:最近1年内黄金资产证明银行出具的纸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资料日期:最近1年内其他理财产品资产证明银行、信托公司、资管公司等岀具的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资料日期:最近1年内要求1.以上资料任选合计金额达到300万;2.夫妻双方资产可以合计,需要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配偶同意认购声明原件;3.如提供以上范围以外的其它证明文件,单独确认是否符合要求;收入证明纯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原件(要求最近一年内出具)工资流水单证明银行出具的代发工资银行卡(活期存折)入账单原件(要求最近一年内岀具)收入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固定模板)(要求最近一年内出具)要求1.以上资料任选,最近三年年化收入需要达到50万;2.如提供以上范围以外的其它证明文件,单独确认是否符合要求;机构投资人净资产证明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前一会计季度或最近一月,净资产达到1000万  (三)内部投资者问题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咨询答复,无论是证券类或是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及其员工跟投都被认为是当然合格投资者,而无需受以下限制:  (1)1000万、300万、3年50万的资产要求。  (2)单只100万以上的限制:  当然合格投资者单只基金认购/申购也无需受制于100万元的限制(单只认购10万也可)。  (3)根据715新规第三十二条,对于当然合格投资者无需进行以下程序:合格投资者问卷调查及资产证明文件查验,以及新规确立的24小时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程序。  2.备案:  根据协会答复,对于员工跟投,备案时在投资者明细一栏中注明并提交证明文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管理人跟投,备案时只需注明编码。  3.关于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协会答复:  若股东是高管或其他员工(即可在备案时提交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或住房公积金证明)则视为内部投资者,否则等同外部投资者。  (四)关于是否穿透/合并计算问题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根据715新规第三十二条,以下也无需穿透/合并计算: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例题】以下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须不低于200万元  B.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C.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D.个人投资者最近五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口诀:100万、1000万、300万、3年50万】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例题】以下不属于“金融资产”的是( )  A.银行存款  B.信托计划  C.房产  D.保险产品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包括房产。  高频考点,九月全国统考科三这一考点重复考了2题。  【例题】金融资产包括( )等。  Ⅰ.银行存款、股票  Ⅱ.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  Ⅲ.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Ⅳ.保险产品、期货权益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例题】以下投资者( )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Ⅱ.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Ⅲ.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Ⅳ.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以下投资者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例题】已有49位投资者的一合伙型/有限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再加入下列投资者中的( )。  A.一个有20位出资人的合伙企业  B.两个有100位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C.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5位从业人员  D.一个有30位投资者且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  考点1: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不超过50人。  考点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高频考点,九月份全国考试科三这一复合知识点反复考了2-3分。  【例题】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A.2  B.3  C.5  D.10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第三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及流程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人数限制  理解投资者非法拆分的含义  理解禁止性募集行为  掌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流程及要求:特定对象的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知识点一: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人数限制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  (l)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  (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仍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如果基金在募集中超过了上述的募集人数标准,无论募集机构与投资者沟通方式是否满足“特定化”标准,都将构成公开发行。  【例题】单只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人。  A.20  B.50  C.100  D.200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单只合伙型、有限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人数都不超过50人。    知识点二:投资者非法拆分  基金拆分主要包括份额拆分和收益权拆分。两种拆分都会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因此被严格禁止。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及其人数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基金。    知识点三:禁止性募集行为  1.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2.在推介基金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  3.基金管理人如果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基金备案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知识点四:募集流程及要求  依照日起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特定对象的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一)特定对象的确定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基金。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基金风险揭示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五)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一定时间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六)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中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方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以及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例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 ),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A.《公司法》  B.《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C.《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D.《证券投资基金法》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日起实施,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例题】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流程包括( )等步骤。  A.特定对象的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合格投资者确认  B.特定对象的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C.特定对象的确定、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D.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特定对象的确定、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特定对象的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例题】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基金。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 )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 )和( )进行评估。  A.问卷调查、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  B.现场调查、风险鉴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  C.现场调查、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D.问卷调查、风险鉴定能力、风险识别能力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第四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考试大纲要求】  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  掌握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及契约型基金基本税负的区别    知识点一: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我国现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型、合伙型及契约型。  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及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以及税负等。  (―)法律依据  在《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和契约型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早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依据《公司法》设立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逐步丰富。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日起施行,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通过相应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适应股权投资基金运作。  广义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涵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等多种形式。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指引的完善,信托制度与股权投资业务的结合度逐步提高,使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  一是2001年正式施行的《信托法》和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公布实施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运作股权投资业务可以通过信托计划的形式,即信托计划项下资金可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  二是年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从而将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扩充到了资产管理计划中。  (二)监管要求  依法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三)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  1.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基金投向则以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已上市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为主,基金的资金规模通常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因此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承诺资本制。  (1)公司型基金,现行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缴付安排及出资方式等方面不再由法律作强制性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另外规定),全部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因此可根据基金情况进行适应性约定。  (2)合伙型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可以由合伙协议对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进行约定。  (3)契约型基金,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基金投资者基金出资、取得收益分配的规则,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契约型基金的出资安排有强制性规定,现行实务中多根据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便利性和项目投资的安排等在基金合同中进行适应性约定。  此外,股权投资基金从资金募集角度进行组织形式选择时,需要符合各组织形式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限制。  2.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业务是投资实施与管理退出,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各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安排,特别是投资决策权的设置机制。  (1)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公司需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监事),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设立、监管权限、利益分配划分作出规定。公司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权利较大,可以通过参与董事会直接参与基金的运营决策,或者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层面对交由决策的重大事项或重大投资进行决策。  由公司内部的基金管理运营团队进行投资管理时,通常是在董事会之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一般由董事会委派;聘请外部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管理时,董事会决定外部管理机构的选择并起监督职能,监督投资的合法、合规、风险控制和收益实现。在新的全球性“董事与经理分权”框架下,具体的项目投资决策等经营层面的决策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由经理班子或者第三方管理机构行使,只有涉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大决策才必须由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作出。  (2)合伙型基金: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汇集股权投资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仅在法律和监管约定的适当范围内参与的合伙企业事务可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权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议事程序。  在实务中,合伙协议中会对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职能或权力以及表决方式进行明确,合伙人会议并不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3)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以契约方式订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通常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后,由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通常不设置类似合伙型基金常见的投资咨询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即使有设置,投资者也往往不参与其人员构成,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归属基金管理人。  3.收益分配安排  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基金在较长的投资期限内实施项目投资,并对投资标的进行差异化的管理退出安排,因而股权投资基金如何进行收益分配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需要约定的关键内容,其中包括分配的原则、时间和顺序等。  (1)公司型基金分配时为“先税后分”,即按年度缴纳公司所得税之后,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分配,收益分配的时间安排灵活性相对较低;同时,公司型基金的税后利润分配,如严格按照《公司法》,需在亏损弥补(如适用)和提取公积金(如适用)之后,分配顺序的灵活性也相较低。  (2)合伙型基金的分配为“先分后税”,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分别缴纳所得税,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在实务中,合伙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时点和顺序可在更大自由度内进行适应性安排。  (3)契约型基金的契约属性、收益分配安排均可通过契约约定,但在实务中相关约定同样需参照现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引的要求。  4.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  在基金的运营实务中,三种组织形式因各自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同,而产生了一系列差异,包括基本税负区别、权益登记流程区别等。  【例题】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业务是投资实施与( ),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各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安排,特别是投资决策权的设置机制。  A.战略决策  B.投资盈利  C.盈利规模  D.管理退出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业务是投资实施与管理退出,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各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安排,特别是投资决策权的设置机制。  【例题】契约型基金的契约属性、收益分配安排均可通过契约约定,但在实务中相关约定同样需参照现行( )和业务指引的要求。  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  B.国家发改委规定  C.行业监管  D.基金制度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契约型基金的契约属性、收益分配安排均可通过契约约定,但在实务中相关约定同样需参照现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引的要求。  【例题】关于公司型基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投资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公司需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监事),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设立、监管权限、利益分配划分作出规定  B.公司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权利较大,可以通过参与董事会直接参与基金的运营决策,或者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层面对交由决策的重大事项或重大投资进行决策  C.由公司内部的基金管理运营团队进行投资管理时,通常是在董事会之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一般由董事会委派;聘请外部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管理时,董事会决定外部管理机构的选择并起监督职能,监督投资的合法、合规、风险控制和收益实现  D.在新的全球性“董事与经理分权”框架下,具体的项目投资决策等经营层面的决策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而是由经理班子或者第三方管理机构行使,涉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大决策必须由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作出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公司型基金,在新的全球性“董事与经理分权”框架下,具体的项目投资决策等经营层面的决策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由经理班子或者第三方管理机构行使,只有涉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大决策才必须由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作出。  知识点二: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  (―)公司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设立步骤与备案  (1)名称预先核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特别规定为企业准备名称,并根据所在地工商登记机构的流程要求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在名称核准通过后,需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工商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进行设立登记事宜。  (3)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该刻制企业印章,申请纳税登记,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等。  (4)基金备案:按照现行自律规则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限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产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根据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基本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份公司型基金则是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普通合伙人也通常只宜以货币形式出资);有生产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与备案  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均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因而设立步骤相同,分别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基金备案。  (三)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不涉及工商登记的程序,通过订立基金合同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私募基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基金备案要求与其他组织形式基金一致,应由管理人在基金成立日起限定日期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Ⅱ.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Ⅲ.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Ⅳ.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A.Ⅰ、Ⅱ、Ⅳ    B.Ⅰ、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知识点三: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一)公司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1.流转税一增值税  流转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或对规定的营利事业和经营行为以及规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收,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统称为流转税。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2.所得税  在基金层面,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1)对于公司型投资者来说,以股息红利形式获得分配时,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不需再缴纳所得税,故不存在双重征税;  (2)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来说,需就分配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并由基金代扣代缴,因而需承担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1.流转税——增值税  合伙企业层面的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监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主体时,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  2.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收入主要为两类: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  如果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两类收入均按照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限合伙人为公司,两类收入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由基金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情况下为公司法人,如果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其收入大致包括两类:按投资额分得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按照现行税务机关的规定,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普通合伙人本身为有限合伙企业,则同样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合伙制普通合伙人层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再往下一层由每一位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三)契约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信托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涉及信托产品的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机构目前也尚未出台关于信托税收的统一规定。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相应税收。由于相关税收政策可能最终明确,并与现行的实际操作产生影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过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等,对契约型基金的税收风险进行提示。  【例题】在基金层面,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 )。  A.企业应交利息,企业应交利息  B.股东所得税,股东所得税  C.企业增值税,企业增值税  D.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在基金层面,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以下关于合伙型基金的增值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合伙企业层面的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B.项目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而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C.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所取得的收入,需按税务监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D.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主体时,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伙型基金的增值税:合伙企业层面的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监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主体时,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第五节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考试大纲要求】  理解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理解公司型基金合同  理解合伙型基金中基金合同的核心条款安排,包括管理费、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基金投资人的权利  理解契约型基金合同    知识点一: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公司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方式是成为公司的股东,即投资人通过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从而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同时承担在《公司法》中的各条款中约定的董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能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更多体现资合的属性,股权转让通常不对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股权转让需符合《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但限制相对较少。  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的投资与运营管理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可能参与董事会以对基金的投资活动产生影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司型基金能够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加之基金管理人员的变动通常不会导致基金的解体,因而基金的稳定性较强。  (二)合伙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在有限合伙框架下,合伙型基金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符合股权投资业务“人合+资合”的特征,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可能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构成基金投资的资金规模,对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虽然大部分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会在合伙协议里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约定,但基金仍然可能因为违约责任或其他债务责任导致普通合伙人被清算,在实务中普通合伙人通常仅以一定比例的出资参与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而将投资项目管理和行政事务委托给管理机构,并通过一系列协议的约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和分配业绩报酬。需要强调的是,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的委托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本合伙企业投资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  (三)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在信托契约形式下,信托公司可以直接作为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以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作为融资渠道,扮演资金募集人的角色,由投资顾问进行基金的投资管理。  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基金形式下,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直接参与主体。因此,在广义的契约型基金形式下,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或者信托法律关系。  知识点二:公司型基金合同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组织形式相关  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股东出资;股东的权利义务;入股、退股及转让;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制度;终止、解散及清算;章程的修订。  (二)股权投资业务相关  主要包括:投资事项;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信息披露制度。  (三)合规与自律相关  主要包括:声明与承诺;一致性;份额信息备份;报送披露信息。    知识点三:合伙型基金合同  在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系列协议,约定相关权利和责任,同时也对基金运作的相关事宜进行事先规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载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事项在约定时需同时考虑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  与股权投资业务相关,下述事项的约定也为必备内容:合伙期限;管理方式和管理费(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管理人和管理方式,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费用和支出(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伙企业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费用的计提原则,承担费用的范围、计算及支付方式,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等);  财务会计制度(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企业的记账、会计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协议应列明相关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原则及顺序等);托管事项(合伙协议应列明托管具体事项,未托管时需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中需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  投资事项(包括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税务承担事项(应列明合伙企业的税务承担事项)。除了前述的必备条款外,考虑股权投资业务的特殊性,合伙协议可能会包括关键人条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等。    知识点四:契约型基金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形式相关  主要包括:前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私募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私募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二)股权投资业务相关  主要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分配。  (三)合规与自律相关  主要包括:声明与承诺;风险揭示;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信息披露与报告。关于广义契约型基金的具体形式,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或者契约型基金均需要参照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指引文件。第六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与设立中的特殊问题  【考试大纲要求】  了解我国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关工作的历史沿革  了解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开展QFLP试点工作的内容  理解设立外资创投企业的特殊要求     知识点一:跨境股权投资的历史沿革  1992年至2000年是中国股权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市场中仅有少数几家机构表现活跃,外资机构中有IDG资本等开始探路中国市场。然而,由于当时投资者对股权投资的认识有限,参与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政策环境不健全,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市场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一系列法规,国内股权投资相关政策建设起步;2002年,中央出台外商投资相关法规,吸引及利用外资政策步入新台阶;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进一步为股权投资机构境内退出打通了渠道;2005年,外汇局出台放开外汇管理的法规,重新开启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境外注册中国企业以及海外红筹上市的大门,股权投资政策环境逐步完善。商务部也出台了设立外商投资公司新规,新型的外商投资公司也为外资股权投资开拓了新的道路。在此环境下,中国股权市场开始进入蓬勃发展阶段。    知识点二:QFLP工作内容  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内的基金。  QFLP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青岛等少数城市和地区进行试点,不同的试点地区对于境外投资人的资格认定、境内管理人的资格认定、基金最低规模认定、结汇流程等进行了规定。    知识点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2003年,原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后于2015年进行修正),对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条件,包括投资者人数、认缴出资额的最低限额、组织形式、管理团队等进行了规定。  上述规定提出了必备投资者的概念。必备投资者应当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投资经验,配备具有一定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人员,同时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低于某一最低比例。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至少有一个投资者应符合必备投资者的要求。  从设立和审批程序看,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首先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申请,由商务部会商科技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获批准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例题】中国股权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由于( )因素,市场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Ⅰ.投资者对股权投资的认识有限  Ⅱ.参与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  Ⅲ.政策环境不健全  Ⅳ.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  A.Ⅰ、Ⅱ、Ⅳ   B.Ⅰ、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中国股权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由于投资者对股权投资的认识有限、参与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政策环境不健全、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因素,市场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例题】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首先向( )报送申请,由( )会商科技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获批准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A.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部  B.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改委  C.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改委  D.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部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首先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申请,由商务部会商科技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获批准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免费注册登录下载更多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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