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墙壁渗水里木地板和墙壁都被泡坏 究竟是物业还是业主的

地漏冒水泡坏新房 索赔时物业称公司没责任_新浪房产_新浪网
地漏冒水泡坏新房 索赔时物业称公司没责任
  物业:发生在非公共区域,与公司无关
  新的房子,业主出差3天,回家发现地板被泡烂。业主找物业公司索赔时,物业公司负责人称公司没责任。
  出差三天 新房被泡坏
  刘先生2006年在郑州市商城路和东明路交叉口的克拉城小区购买了一套104平方米的房子,2007年11月份房子交工,今年3月开始装修,5月下旬铺上木地板。
  新房装修后,并没有住人。端午节放假前,刘先生专门跑到新房看看,发现房子没有什么异常,锁上门就走了。
图为房屋现场 商报记者 邓万里/摄
  出差3天后,刘先生再次来到新房,被眼前的景象吓坏了:地板泡坏,脚踩上去就会从地板下往外冒水,墙漆脱落,地板上留有污物。
  “我跑到卫生间一看,发现污水是从地漏处流出的。”刘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的人,希望物业公司能解释,家里无人居住时,为何会有污水从地漏冒出。
  物业称公司没有责任
  克拉城小区的物业公司是河南省力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宝公司),工作人员到刘先生家查看,得出结论是刘先生家地漏下面堵塞,导致污水上翻。
  力宝公司耿经理称,堵塞的部位就在刘先生家下面,后来可能水压太大,把堵塞的东西冲走了,管道又恢复了畅通。如果交房前出现这样的问题,应由物业公司负责任,交房后,钥匙都在业主手上,如果业主家没有人,物业公司根本进不去,也不可能会发现地漏冒水。
  耿经理认为,物业公司管理的是公共区域,而此次漏水发生在业主家里,属私人空间,刘先生家损失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他们不应该对此事负责任。 
  商报记者 熊玉伟 实习生 田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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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新居墙体内水管漏水墙皮泡坏 业主无奈拖婚期
来源:潍坊新闻网
潍坊新闻网4月16日讯 4月14日,经济区友谊路宏鼎·新华名郡小区业主韩先生反映,他去年10月份刚交房的房子因为水管被冻破漏水,导致三个房间的墙壁被泡坏。他向物业及开发商反映,可至今没得到合理答复。
4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宏鼎·新华名郡小区1号楼5单元302室韩先生的新房,看到三个房间的墙壁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水、长斑情况。最严重的是南侧一间卧室,四面墙壁靠近地面的位置均布满黑色的霉点。
韩先生告诉记者,日他与山东宏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去年10月份领到新房子的钥匙。“本想今年春天装修然后结婚,可是3月份打开房门一看,水管破裂,墙壁上长了花。”韩先生说,经过检查,发现是墙体内水管漏水,现在他一打开水管阀门,还会汩汩地冒水,水表也会走。他向物业反映过,可是至今没得到合理答复。由于水管没修不敢装修,婚期也不得不拖后。
韩先生告诉记者,新房本来已经是延期交房了,可配套设施仍不全,至今燃气也没有开通,小区内连个路灯都没有。韩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房屋质量保证书》,上面显示“给排水管道”国家规定的保修期为两年。
4月14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小区物业潍坊同和物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张经理答复,业主韩先生家墙壁渗水是因为此处走水管,小区内约有10户业主家存在这样的情况。今年3月份,他们已经将问题反映给了开发商。
张经理表示,去年冬天天气较冷,而小区内还未开始供暖,他们虽然采取了一系列防护措施,但还是出现了业主家中水管被冻裂的情况。目前已有5户维修完毕。“1号楼5单元的业主去年冬天都没有入住,而钥匙都是业主自己拿着,物业也没法帮他们维护。”张经理表示,目前该小区还有未交房的,未交房的都没有出现水管冻裂的情况。
15日下午,记者致电小区开发商山东宏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对此不知情,需请示后才能给出答复。
对此,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孙明江律师表示,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如果是水管主管道破裂,属于该住宅楼的共用设施设备,应由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协商进行维修。第二种情况,居民家中给排水管道破裂,韩先生家《房屋质量保证书》中规定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两年,那么应由开发商委托物业来负责,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记者 董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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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新闻  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李晓艳 胡科刚) 业主购买的新房还未住下,可是却发现屋内被污水浸泡,家具和墙面被污染,因向物业讨说法不成,业主一怒之下终将物业告上法庭。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物业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物业承担7成赔偿责任,业主自担3成责任。
  去年,家住日照某小区的张先生遭遇了一件糟心事,新购入的房屋尚未入住,将准备结婚用的高档家具放置在新房内,结果有一天打开房门后发现屋内被污水浸泡一米深,所有家具和墙面均被污染,找小区物业讨要说法未成,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张先生认为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公用上下水管道的维护与管理,致使一楼溢水,未及时通知业主,因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而物业公司辩称,张先生虽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但未足额缴纳物业费,故物业公司没有义务为张先生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维护服务,且物业公司履行了对小区物业的维护管理义务,无任何管理不当,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的义务,应保证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张先生所住房屋的上下水管道,因在通往污水井的拐角处被堵塞,虽然该堵塞不可归责于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排除障碍,导致上下水管道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行,构成违约,因此,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物业公司主张张先生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张先生催缴,或采取其他救济方式,但不能作为本案中免除责任的理由。张先生接收房产后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导致损失扩大,应当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和当事人过错的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70% 的责任,剩余30%的损失由张先生自负。物业公司不服从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物业作为专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该可以预见到可能危及业主利益的情形,并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保护义务。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害或者避免损失扩大,导致业主受损的,物业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赔偿。但是业主也不能一味依赖物业采取措施,当损害发生后,业主也要积极发现并自救,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开展必要的应对措施。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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