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有效期多少年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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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将租赁房屋出卖,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承租人是否仍享有房屋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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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将租赁房屋出一卖,承租人是否仍享有房屋承租权?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将租赁房屋出一卖,承租人是否仍享有房屋承租权?  案情简介  陈某的父亲继承早年祖父的遗产,在北京市海淀区兴荣路拥有二进四合院住房一套。张某于日搬回城内居住,在市某机械厂工作。刚回城,妻子与小孩没有住房安置,张某于是托人四处租房,后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的父亲,双方经协商,陈某的父亲答应将自有四合院住房中临街的二间租给张某居住,考虑到张某家庭的实际经济困难,双方约定月租金为1500元。  随后,张某一家便搬入居住。张某与陈某的父亲相处一直十分融洽,因而,张某每月按时交纳租金,陈某的父亲按时收租,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日,陈某父亲的一个朋友看到四合院临街的两间房屋可以改造用来做生意,于是找到陈某的父亲,愿出价以180000元购买,陈某的父亲十分为难,就找张某商量,张某单位连年亏损,住房紧张,一时仍无法安置张某一家。这种情况下,张某只得向陈某的父亲提出,两间临街房仍由他租住,但考虑到陈家的实际经济损失和物价上涨因素,愿意将租金提高到每月2100元。陈某的父亲答应了张某的要求,于是,双方订立了书面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租赁的有效期为5年,在此期间,陈某的父亲不得将此房出售或出租给第三人,张某也须按月缴纳2100元的房租费,5年租赁期满后,双方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2005年12月底,陈某的父亲去世,其遗产由其唯一的继承人即其子陈某继承。陈某与张某约定,房屋租赁协议不变,租期届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日,陈某的一个朋友看到陈家四合院临街房屋的位置很好,就想利用它开一间餐馆,于是找到陈某进行协商,表示愿以200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租住的两间临街房屋。陈某知道自己与张某有约在先,但又不甘心每月只收2100元的低廉房租,就与张某商量,要张某另外找房租住。张某经多方联系,没有租到合适的房子,就想筹钱将房子买下,免得再有什么麻烦。张某向陈某说明了自己想买下房子的意思,并于两个星期之后将自己的积蓄200000元交给陈某。陈某觉得既然双方出的价钱一样,卖给谁都可以,而且自己与张某又是多年交情,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张某取得该四合院临街两间房屋的所有权,购房款200000元人民币由张某一次性付给陈某,合同从订立时起生效。张某和陈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陈某的朋友得到了消息,找到陈某,又表示愿出210000元购买两间临街房屋,还表示如果陈某将房子卖给他,开餐馆后,每月给陈某餐馆利润的5%。陈某不禁后悔将房子卖给张某,于是与张某商量,希望张某能在200000元的基础上再加价。  张某认为,双方已签订了购房合同,自己又已付了房款,房子已经归自己了,卖还是不卖、卖给谁、卖多少钱都是自己的事,陈某无权干涉,拒不同意再加价。陈某一气之下,将两间临街房又以21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朋友,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陈某将张某的购房款200000元退给张某,并说明房子已卖给了朋友,要张某尽快搬出,张某坚决不收回自己的购房款,也不让房。  几天后,陈某的朋友带人来对房屋进行装修,准备开业,见张某拒不让房,就强行将张某的家具、衣物等扔到院子里,并造成了一些损坏,张某以陈某侵占他的房屋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将房价款交付给陈某,但是由于未按法律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房屋产权未依法转移,此时房屋的产权仍归陈某所有。之后,陈某与其朋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根据法律的规定,陈某与其朋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而且房屋产权也依法转归陈某的朋友所有。张某和陈某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对张某和陈某的朋友继续有效,故陈某的朋友应赔偿张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和被告陈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并未发生转移,被告陈某与其朋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转归陈某的朋友所有。  二、原告张某和被告陈某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对原告张某和被告陈某的朋友继续有效。  争议焦点  1.在本案中,张某和陈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2.在本案中,张某和陈某的租赁关系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在本案中,张某对陈某出卖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点评  一、张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因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而无效,房屋的所有权仍归陈某所有;陈某与其朋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依法转归陈某的朋友所有。  所谓“买卖和其他物权行为不破除租赁”,即租赁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买卖和其他物权行为不破除租赁”这一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房屋租赁合同仍有效。承租人的租赁契约必须合法有效且因期限未满而仍然有效。这样,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之后,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时,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不需要另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在所有权受让时当然发生租赁关系。于是,原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租赁的期限、租金、修缮的义务等,均由受让人承担。  (2)必须是房屋出租人将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也就是说,出租人是租赁房屋的所有人,而将其所有的租赁房屋让与第三人时,才适用这一原则。  (3)租赁房屋所有权的让与必须是在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之后。通常说来,租赁只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而且未经公示的话,不应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如果承租人已占有租赁房屋时,对于第三人来说则不难查知租赁关系的存在并明晰租赁房屋的权利状态,从而不致遭受不测的损害。  综上所述,对于“买卖不破除租赁”的适用,必须是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所有权时,租赁房屋已交付给承租人。否则,虽然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在先,但在尚未交付租赁房屋给承租人之前,如果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让与第三人,那么租赁关系不能对受让人继续存在。如果承租人中止占有租赁房屋,即使租赁关系尚未终止,这时出租人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那么第三人也无从知道租赁关系的存在,无法查明权利状态,因此,此时的租赁关系对善意第三人也不能继续存在,承租人不得主张适用“买卖不破除租赁”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与陈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将房价款交付给了陈某,但是由于未按上述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房屋产权未依法转移,此时房屋的产权仍归陈某所有。事后被告陈某与其朋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不得对抗第三人。故被告陈某和他朋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屋产权应当依法转归被告陈某的朋友所有。  二、在本案中,张某和陈某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对张某和陈某的朋友继续有效,陈某的朋友应赔偿张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本案中,张某与陈某的父亲订立房屋租赁协议,租期5年。之后陈某的父亲去世,由陈某继承其父对于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这个房屋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主人陈某仍具有法律效力,陈某应继承其父亲对房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张某也享有承租人的各项权利。况且张某与陈某已口头约定此房屋租赁协议继续有效,这应当视为是房屋的新所有人陈某的一种明确意思表示,即对张某继续承租权利的一种明示肯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的前提下,陈某将房屋所有权依法转移至陈某的朋友。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房屋新的所有人陈某的朋友而言,仍要受房屋租赁合同的制约,其对房屋的处分权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等待房屋租赁期满后,才有权决定房屋下一步的用途。因此,张某一家继续居住在该两间临街房内,具有法律依据。对陈某的朋友即房屋的新所有权人强行清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陈某的朋友负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在本案中,张某对陈某出卖的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3个月)不表态,或无理要求降低价格,则视为放弃先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在本案中,当陈某的朋友提出以200000元购买房屋时,张某也同意拿出200000元购房,此时,应当认为张某享有优先购买此房屋的权利。但后来被告陈某的朋友提出以210000元购买房屋的时候,如果承租人张某在一定期间内,不愿意增加房屋的价款,那么,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同等条件即不复存在,优先购买权也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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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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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打官司、就上大律师网,全国热线电话:租赁到期后双方没续签合同但继续使用 原合同有效吗
“合同到期后,我虽然还在使用场地,但双方没再签合同,原告也没向我催收租金,怎么能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还要求我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呢?”被告一装饰材料公司的老板梁先生拿到一审的判决书愤愤地说。
2011年7月,该装饰材料公司向一纸张公司租赁了厂房,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和具体的支付时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提前一个月支付下期房租。合同到期后,该装饰材料公司继续使用该厂房,纸张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后来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纸张公司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腾退房屋,并要求装饰材料公司支付尚欠租金138991元、水电费47015元、滞纳金33068元(暂计算至日止,实际要求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纸张公司解除合同以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装饰材料公司支付尚欠租金5千余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因梁先生对原审判决利息损失不服,故向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作出判决,认为装饰材料公司仍需要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到期后,转化为不定期租赁,此前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装饰材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但装饰材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因此需要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当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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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行为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房子还出租给别人的时候就被房东给卖了,那这样的行为租房合同还会继续有效吗?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行为租赁合同还有效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事件经过】刘某是三孝口街道某小区居民。2012年9月,刘某和古某签订了,约定租期为三年,自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2014年8月,古某将该房屋卖给了杨某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杨某不愿意继续将给刘某,于是要求刘某搬离该房屋。9月2日,三方当事人来到庐阳区三孝口司法所申请调解。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下,9月8日,三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继续承租杨某的房屋,租金支付给杨某。【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包括:(1)租赁合同有效;(2)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它的效力使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用益权的抗辩,从而不能使租赁关系被破除而终止,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本案中,刘某和古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先且依法有效,租赁期间,古某将房屋卖给杨某,因此,承租人刘某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杨某无权要求刘某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刘某支付租金。专家提醒,买卖不破租赁能够保持租赁关系的稳定,使得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放心大胆地持续利用租赁物,从而发挥租赁物的最大功能和效用。同时,承租人在遇到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应保持冷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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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出租人是否仍有权收租金
背景案情:出租人出租上海某路128号(底层有产权、二楼为违法建筑)及130-132号(均为违法建筑)于承租人,由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诉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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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签了租房协议后,房东还可以随意的加房租,协议还有用吗?
为什么我签了租房协议后,房东还可以随意的加房租?协议还有用吗?
第一:确认房子是不是出租人自己的。要看房本和身份证是不是一个人,可以把房本第一页的号抄下来到房管局网上查一下。&留下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电话等。&第二:租房协议中要房主把水、电、煤气等起始数字清楚抄下来,付款方式和日期也一定要写清楚。&第三:房东收了你的钱就一定要打收条,这个千万不能忘记。&第四:要把家里有的大东西以及状态描述清楚,以免退房时房东故意找茬扣押金。&第五:如果是通过网上租房,就一定要选择专业,可靠的网站,如:**网,新浪房产,环球租房网,我爱我家,链家房网等。&找房源:&网上查找或找中介&寻找房源是一件较为费神的事情,因为首先要符合租房者的经济条件,又得满足生活、工作便利,这两项都得兼顾,这样才不会顾此失彼。&目前具体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再就是上网自己查找房源。通过中介公司是眼下最为省事的一种方法,房产中介公司手头掌握了很多出租房源信息,租房者只要向他们提出自己的想法,一般都会得到较为满意的答复。&而通过网站寻找房源,也不失为一种较为便捷的途径。现在也有很多专业的租赁网站如“搜居网”,专门提供租赁房源信息。还有部分房产专业网站及房产中介公司开办的网站,如“**网”、“安家网”、“金丰易居网”等,其中都有“租房频道”,登录之后,也能够找到租赁房源。此外,还有一些门户网站如“上海热线”、“新浪网”等,也开通了“租房频道”。通过这些网站,除了可以直接寻找合适的房源之外,还可以发布求租信息,等待别人的回复。&看房源:&有八项注意&笔者就曾吃过没有检查房子的亏,曾租住过房子是一套公房,虽然建成时间并不长,但该物业是用来安置征地居民的,里面的配置并不是非常合理。最难以让人忍受的是其输电线路设计功率低,电路特别容易跳闸。&据业内人士介绍,看房源要注意以下8个事项:&1.&房屋状况&徐先生在新镇路上找到一套房子,价钱也合适,没有仔细检查便迫不及待地交了定金。但等他进去打扫卫生时,发现厕所漏水,对居住形成很大的影响。退房时房产中介公司百般推脱,后来虽然定金退了回来,但他为此耗去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在租房之前,要先对房屋的状况有个初步的了解。&查看房屋状况时,先对房屋进行简单的目测,看看其质量状况如何,如果房屋质量状况不佳,租金再低也得考虑放弃,因为这关系到日后居住过程中是否安全。同时,还要重点关注,如防盗门性能如何,窗户是否完好等等,如果不符合安全要求,可以向房东提出更换,以免给毛贼留下可乘之机。&检查电、水路&电路是不是已经老化,或者其设计是不是能够满足大功率电器的使用,水管是否通畅等等,都是入住之前需要询问或者自己亲自检查的内容。如果忽略了,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2.&屋内配置&有些房东为了节省成本,他们在配置时,可能会前往二手货市场“淘”一些回来,所以在看房时,一定要对也要仔细检查一下,看看它们是不是使用年限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向房东了解煤气用具、淋浴器等使用时要注意的问题等等。&3.&周围环境&居住的环境很重要,同样是花钱租房,如果因为环境不好而影响到了生活,那就有些不合算了。看房时,要检查房子是不是临近马路、集市等,门窗旁边是不是放有垃圾箱,看看自己租住的房子前面是不是有高楼而影响采光等。&4.&闻闻气味&如果有些房子靠近化或者散发异味物体的地方,这也会极大地影响到日后的居住。所以在看房过程中,要将自己的鼻子派上用场,推开窗户,注意闻闻户外的空气是不是有异味。&5.&周边配套&房屋周边生活配套设施的多寡,关系到生活的便捷程度,如距离菜市场的远近,周边公交线路的走向,超市、大卖场、等购物设施的分布,就医条件的好坏等等,都是要事先经过初步了解的内容。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在听房东介绍之后,最好是自己亲自到周围转转,做到心中有数。&6.&观察房东&在看房时,还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观察一下房东。因为在未来租住的一段时间内,租房者不可避免地要跟房东打交道。可以事先观察一下房东,对他(她)的习性有个初步的了解,以便日后和房东更好地合作。如果是合租者充当的二房东,还要对他(她)的生活习性有个初步的了解,如从事什么职业等等,以免日后同住一屋,影响了自己的生活。&7.&查看租赁许可证&要求房东出示房屋租赁许可证,以确保房东有出租资格。以免租房过程中出现节外生枝的情形。&8.&讨价还价&看完房之后,如果对房子没有别的意见,便要跟房东就租金问题讨价还价了。能否与房东在租金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这直接关系到交易是否成功。&房东为了多获得一些收益,他们可能会提高租金水平,而租房者为了节省开支,则希望租金低一些,这样两者便会产生分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要进行很好的沟通。&房产中介给顾客推荐房源时,一般采用量身定做的方式,即顾客先提出自己的要求,中介再寻找合适的房源,这种情况下一般不用就租金的高低而去讨价还价,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在讨价还价之前,要先对周边的房屋租赁市场有个初步的了解,如各种房型、配置的房屋月租金大概是多少,做到心中有底,这样,才会做到有的放矢,增加成功的几率。&签订合同:&不要忘记登记备案&前面的工作已经全部做完之后,最后一步就是签订租房合同了。&双方应该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要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房屋用途、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以便日后解决纠纷时有据可依。&同时需要提醒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房东在与房客签订租赁合同后,如果又有他人愿出更高的租金,有些房东在利益驱动下,往往会找借口与老房客解除合同,再把房屋租给后来人。而由于前一个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所以即使上法庭,也不可能胜诉。所以,签了租赁合同,别忘了去登记。&此外,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登记还可以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即使卖给他人,房客仍可继续承租。这样便可以避免房屋因权属发生变化而侵害房客的权益。&需要注意:&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二、&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三、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其他回答(共2条)
一、开具租房发票&1、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租房者,可以直接委托中介开具租房发票,一般大型的经纪公司都会提供此业务,这样可以省去不少时间;&2、直接与房东自行签订租房协议的租房者,可以与房东一起通过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开具租房发票,需要提供租住房屋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租房合同等;&需注意的是,在开具房租发票时,是不能超出租房合同期内总租金的。另外,开具租房发票需要缴纳5%的税率。&二、将相关材料交给单位相关部门&管理中心不接受个人办理提取业务,需要通过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要在开具发票后,将租房发票以及租房合同原件交给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并填写公积金提取表,待审核通过后即可安排提取。&另外,特别提醒租房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是不可以直接支付房租的,需要在租房后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月提取,不过多数企业尚达不到此标准,部分企业需按指定提取日期办理,按月、季度、半年不等建议租房者在提取前要向所在单位咨询清楚的。
、进行房屋租赁备案:和房东约好,让房东带着房产证、身份证、还有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还有租房合同原件去社区街道办事大厅去进行租房备案,到那会填写《租房备案申请表》,表格可以同时备案3个人(3人都要到场),然后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租房合同原件上缴,这个备案是不用交税的,大家可以按真实的金额写,当然,也可以重新写个合同,租房金额写少点,租房合同收上去了,会当场给你房屋租房合同备案证明,每个人都有一张,房东那也有一份。&2、记得去小区居委会进行信息登记,本人刚搬的家,新搬到的这个小区的,当时没有去小区居委会那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办好后,续办居住证说是没有我们的信息,让去居委会登记。小区居委会周天上午也上班的,去了以后,居委会给填了个表格,说是看下租房合同,我说租房合同被街道办事处收走了,给看了下房屋备案证明,其实目的也就是要登记房东的身份证号码和名字,如果你不想给居委会看合同,就把房东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告诉他们就可以了,这个也是不会有什么费用的,是免费的,如果是初办居住证的,还要居委会那边照像,续办的就不用了!&3、进行居住证续办,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一下,我们备案&1/2页&的是2年的期限,所以给复印件就可以了,带上原件,填写1个表格,叫什么续办申请表,表格和租房备案证明一起给办事人员,然后把老的居住证给他,在电脑里面更新一下,当场就把新的居住证给到你,2分钟搞定(不需要社保记录、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4、当然,新办居住证还是要带上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身份证在加房屋备案证明才行的,续办的比较简单。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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