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大学生借贷问题有哪些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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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JC.com | 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备案号:p2p网络借贷竞争环境和P2P平台的营销策略有什么?越详细越好。谢谢了 p2p网络借贷竞争环境主要有哪些?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营销策略有什么?急求。。
随着政府近期不断释放利好消息及余额宝的横空出世,相关信息金融的概念迅速走红。而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应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则成为最炙手可热的领域之一,据统计,中国当前已经有上千家各类网络借贷平台出现。
资本的嗅觉总是最灵敏的,除了早已获得融资的宜信、人人贷、拍拍贷等公司,据业内人士预计,今年到明年,VC至少会在 P2P借贷行业 投入十个亿。资本的热捧除了助推行业快速发展,还将带来惨烈的市场竞争,就如当年团购大战,如今P2P借贷领域的大战也一触即发。在千贷大战即将开始或者已经开始之际,本文将对各大网络借贷平台的营销策略做一些分析,以期对大家有所启发。
从模式来看,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分为线下为主、线上为主及线上线下相结合三种模式。在国外,大部分的P2P网络借贷公司仅作为中介存在,所以主要业务流程都在线上实现,但是由于中国信用环境并不完善,且央行的征信系统不对非金融机构开放,所以纯线上的P2P业务因为坏账率高等问题发展并不顺利。“线上信息、线下业务”结合的模式逐渐成为主流,加上众多网贷平台提出的“本金担保”、“本息担保”等制度,中国的网贷大军也正在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宜信,...
随着政府近期不断释放利好消息及余额宝的横空出世,相关信息金融的概念迅速走红。而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应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则成为最炙手可热的领域之一,据统计,中国当前已经有上千家各类网络借贷平台出现。
资本的嗅觉总是最灵敏的,除了早已获得融资的宜信、人人贷、拍拍贷等公司,据业内人士预计,今年到明年,VC至少会在 P2P借贷行业 投入十个亿。资本的热捧除了助推行业快速发展,还将带来惨烈的市场竞争,就如当年团购大战,如今P2P借贷领域的大战也一触即发。在千贷大战即将开始或者已经开始之际,本文将对各大网络借贷平台的营销策略做一些分析,以期对大家有所启发。
从模式来看,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分为线下为主、线上为主及线上线下相结合三种模式。在国外,大部分的P2P网络借贷公司仅作为中介存在,所以主要业务流程都在线上实现,但是由于中国信用环境并不完善,且央行的征信系统不对非金融机构开放,所以纯线上的P2P业务因为坏账率高等问题发展并不顺利。“线上信息、线下业务”结合的模式逐渐成为主流,加上众多网贷平台提出的“本金担保”、“本息担保”等制度,中国的网贷大军也正在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宜信,线下人海“冲大道”
成立于2006年的宜信累计贷款成交量早已超过百亿,按成交量计算已经成为P2P借贷领域的大哥大。然而人们在讨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时候却经常将宜信遗忘。原因有两个,第一,与其他P2P平台只做中介,撮合“个人对个人”借贷不同,宜信首创了“债权转让”的业务模式,这也使宜信不单单是P2P借贷的中介,而是直接参与到交易中,这使得宜信不能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P2P借贷公司。第二,今年以前,宜信的战略重点一直在线下业务,其旗下的宜人贷也较少受到关注。如果不是其占有的市场份额足够大,甚至很多网络借贷从业者都不了解宜信。
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饱受争议,可以说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而在营销方面,宜信的线下人海战略却获得了很大成功。与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宜信创始人唐宁没有很强的互联网背景,这使他从一开始制定的目标就是把P2P借贷从线下做起来,通过线下的信贷队伍审核借款人,比线上更容易控制借款人的质量。在P2P借贷模式还没有在网络上获得普遍认可的情况下,通过发展数量庞大的线下销售团队向投资人出售理财产品也使宜信迅速甩开了其他竞争对手,一骑绝尘。
如今宜信的员工总数已经达到两万人,如此庞大的团队,必然带来管理效率下降、运营成本高企等问题。随着网民对于P2P概念的了解与认可,在网络上发力的时机已经到来,所以我想,宜信应该会加大对其旗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投入。但是依靠线下人海战术发展壮大的宜信能否在网络上同样取得辉煌战绩,答案不得而知。
人人贷,“偷梁换柱”下大棋
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式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这是百度百科P2P借贷相关的很多词条中都的一句解释。而这样的解释,获得了大量媒体和从业者的认可,当包括央视在内的无数媒体把一个公司的名称当做行业的标准翻译时,这个公司能够从中获得的收益可想而知。而为了取得这盘大棋最后的胜利,人人贷早就开始布局。
百度百科上最早关于P2P借贷的词条中,都包含了很多人人贷公司的软性宣传内容,并将“人人贷”作为行业标准翻译。此后,人人贷动用公关资源,持续不断的发布P2P借贷行业的相关资讯,而在这些资讯中,都将P2P借贷翻译为“人人贷”。随着市场关注度的提升,很多互联网从业人员逐渐接受了这个翻译,人人贷作为标准翻译也出现在很多评论员的文章中。这样,当央视等权威媒体在对P2P借贷这一新兴行业进行报道时,引用普遍获得认可的翻译,自然就水到渠成。
人人贷不是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但是其凭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偷梁换柱”的高明营销策略,成为了近期P2P借贷概念兴起的最大受益者。我们已经看到人人贷开始通过分众传媒大打楼宇广告,俨然是想要打响P2P大战的第一枪。不过我还是想提醒人人贷,团购大战最早开始烧钱砸广告占据第一的平台并没有笑到最后。
红岭创投,模式创新引领成长
红岭创投运营几年来,做出了很多业务模式上的创新。垫付还款、担保标、线上线下结合及债权加股权等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09年红岭创投刚刚成立时便作出支持垫付的承诺,在此之前,主流的P2P借贷平台在交易中都只扮演中介的角色,投资风险需要投资人自行甄别。而在此之后,大部分的借贷平台都实行了垫付制度,甚至有很多平台开始推出担保标。
虽然包括红岭创投在内的网贷平台的垫付及担保能力饱受质疑,但是垫付及担保制度的诞生却极大的鼓励了投资人的热情,促使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较快发展。而通过垫付、担保等积极的模式创新尝试,红岭创投也曾一度占据P2P网络借贷领域的头把交椅。然而由于支持垫付功能,3年来红岭创投已经产生了大量的坏账垫付。用其董事长周世平自己的话来说,“这导致网络贷款业务只能保持微利。”
在互联网其他领域,“创新”可能带来很多红利,但是在金融领域,创新也同时带来高风险。持续的模式创新也确实曾给红岭创投带来很多收益,但是随着“高风险”副作用的发作,我们看到红岭创投已逐渐转型为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做起了风投。虽然在对外宣传时红岭创投还在打P2P的概念,但是不得不说,红岭创投已经离P2P越来越远。
有利网,先公关后广告
借贷行业不同于团购等消费领域,消费者对于金融平台的信任度极其重要。消费者很容易在新的团购网站进行购买尝试,而在投资借贷领域,很少有人在充分信任平台前会投入资金尝试,即使投入了少量资金,也仍需要长时间的观察才能建立对品牌的信任。
与其他P2P借贷平台相比,有利网非常年轻,今年2月底网站才刚刚上线。然而就营销策略来讲,有利网却非常成熟。从最早与费埃哲签订合作协议时邀请媒体大篇幅报道开始,有利网始终坚持先公关后广告的策略,赞助陆家嘴金融论坛,创始人频繁接受电视等媒体采访、出镜金融领域的众多活动等等。有利网显然很明白,先公关后广告才是现代品牌建设的最好方式。
如今越来越多金融媒体的广告位上出现了有利网的身影,加上在搜索营销等领域的大力推进,有利网的交易额已经在上线半年内实现破亿,虽然跟同行动辄几十亿的规模不可同日而语,但有利网先公关后广告的营销策略显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温州贷,信用卡刷出的第一
打开温州贷的首页,大量借款期为3天、甚至1天的借款项目让人应接不暇。目前,温州贷的每日交易额已经稳居行业第一,但是根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的数据,2012年温州贷的平均借款周期只有“6天”,这必然是大量拆标造成的。“拆标”不是温州贷的首创,却在温州贷被用到了极致。
投资人喜欢期限短、收益高的投资标的,大量短期借款项目的出现,为温州贷吸引了大批的投资人,帮助其迅速提高了业务量。他们中的很多人不是为在温州贷投资理财,而是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刷卡”投资赚取利息,可谓是投机一族。此外,拆标造成了期限和金额的错配,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提高平台的业务量,但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因为期限错配,在借款期内一旦突遇集中到期或大量提现的状况,平台将需要有大量的自有资金来应对流动性风险。
温州贷通过拆标为“卡族”量身定做理财项目的策略,虽然短期内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这究竟是神来之笔还是饮鸩止渴,还需要时间来证明。
社会化营销,P2P借贷平台秘密武器
P2P借贷由于其业务模式的特殊性,使得用户建立起对于平台的信任非常关键。而在这个关键因素的建立过程中,社会化媒体表现出相较其他媒体极高的优越性。
在有利网最早的一批用户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知乎社区,有利网创始人在知乎上不厌其烦的解答人们对有利网提出的众多质疑,而主动与潜在用户建立联系渠道的行为,也给有利网带来巨大收益。除此之外,很多P2P借贷平台同样选择了理财社区等垂直社交平台作为首选的宣传渠道,大家只要经常浏览理财、网贷等社区,应该能经常看到各类网贷平台的身影。
除了利用已有的社会化媒体,建立自己掌控话语权的社交平台也成为P2P借贷行业的常见手段。各家的官方微博、微信自不必说,最让我们眼前一亮的是几乎每一家P2P平台都建立了自己的官方论坛、官方QQ群。众多的用户在论坛或Q群里讨论交流,官方客服则在QQ群里解答疑惑。社交媒体的强交互性使得投资人能最快的建立起对平台的信任,进而给平台带来忠实的用户。可以说P2P网贷平台对于各类社会化媒体营销的尝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结语
P2P借贷领域的战火已经燃起,既有金融巨头平安的积极尝试,也有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巨头的高调参与,还有宜信、人人贷、拍拍贷等不同模式平台的不断探索。谁能笑到最后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各类平台在营销策略上的一些探讨,或许能帮助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这个新兴行业。
北京的有宜信和有利网,两个模式不一样。有利网是保本保息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合作的小贷机构承诺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这类比较推荐。宜信是线下,这类模式网络仅提供交...
除了参与者的信用风险,更为重要的是网贷平台自身的风险,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
关注中。。。
放款记录: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指定账户向债务人实际划付了一定数额的借款。此外,第三方支付公司盖章的放款凭证也可以用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债务...
P2P是类似民间借贷形式,最好还是找能够保本保息的网贷平台,类似有利网,与国内好多小贷机构合作,贷款项目都是经小贷机构担保的,本金和利息都不会有风险,理财,安全...
答: 线一般不会坏,一般是软件故障,换台机器试一下,如果损坏就是usb插口烧了,那就麻烦了,找厂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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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P2P网络借贷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 & 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业务迅速发展。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正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共1814家;新增P2P网络借贷平台521家,同比增长近一倍;成交量则达到1973亿元,超过2014年全年的1511.9亿元,月平均增速达10.75%。今年6月P2P平台成交量达402.81亿元,比2014年同期增加294.93%。与此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非法集资、无法提现事件时有发生。上半年,有问题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达到372家,超过2014年全年总和。P2P网络借贷纠纷越来越多。
&&&&P2P网络借贷一旦发生纠纷,究竟依照什么法律来处理?这是困扰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乃至司法部门的难题。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是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是什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作用有哪些、P2P网络借贷应当遵循哪些法律规范,过去国家没有作出规定。最近,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基本解决了这些问题,即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作用和P2P网络借贷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
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P2P网络借贷是个体网络借贷,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
&&对P2P网络借贷来说,国家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颁布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明确了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融资范畴、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P2P网络借贷行为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既然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就不得为客户提供征信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即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这为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使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有法可依。
根据国家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既然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我们就有必要对民间借贷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民间借贷应当注意的事项和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P2P网络借贷稳健发展。
民间借贷的基本含义及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以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农业社会所讲的民间借贷是狭义的民间借贷,现代社会也存在狭义上的民间借贷,但不局限于公民之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五个主要法律特征:
&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保护。
第二,民间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贷款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第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贷款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贷款人或贷款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贷款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而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方式。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也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
&民间借贷也有消极因素。民间借贷往往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容易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比如,有些借款人由于经营管理能力差,甚至没有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就会冲击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有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甚至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一旦纠纷发生就很难解决。此外,有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这些问题最容易产生风险。
&&&&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状态下进行,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很容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开展民间借贷活动需要注意六个方面问题:
&&&&第一,借贷要合法
&&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借贷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借贷活动。贷款人应当考察借款人借款用途,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考察借款人的诚信状况。&
&&&第二,应订立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事实证据。贷款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包括贷款人和借款人姓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币种;有无利率或利息、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贷款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
第三,利率应合理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对“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贷款人只能收回本金。
&&第四,借贷需担保
对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借款人应当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或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贷款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些财产抵押,贷款人还应当要求借款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一旦借款人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贷款人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第五,及时催借款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期满后又经过两年,贷款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法律就不予保护。不少贷款人因为不知道这一规定而丧失追诉权。鉴于上述情形,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关于这一点,贷款人应特别注意,以免丧失追诉权。
第六,依法追债款
有些借款人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借款,无力偿还时就卷款而逃,使贷款人血本无归。这种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贷款人在放贷前务必详查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贷款人催收债款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借款人逃账赖账,贷款人切忌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应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否则,贷款人将触犯刑律。
民间借贷还本付息应当正确处理哪些问题?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必然涉及到还本付息问题。在借贷实践中,因为还本付息问题产生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有五个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第一,关于提前还款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还款或不如期还款是违约行为。如果不是借贷双方事先约定话,那么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约束。不过,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借贷双方可以在签订借贷协议的时候商定,否则利息仍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贷款人不利,也容易使借贷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以免因付息问题产生矛盾。
&&&&第二,关于利息与本金问题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贷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在现实借贷活动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font FACE="仿宋_GB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485万元借款。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贷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为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font FACE="仿宋_GB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485万元,借款人只需向贷款人返还485万元的本金并支付按48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贷款人在放贷时扣除利息的情况在其他借贷形式中也存在。
&&第三,关于利率和利息问题
&——利率问题。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以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之内协商。假如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民间借贷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利息问题。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性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如果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不过,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司法实践: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该条的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就是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借款人可以在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可见,民间借贷不得约定复利。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第四,关于逾期借款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满,经贷款人催要而借款人仍未偿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贷款人应当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贷款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贷款人就继续拥有起诉权。
&&第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借贷双方的法律责任多了以下规定: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单位犯,除追究单位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若贷款人明知是非法集资仍贷款的,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借款人可以只返还其本金;若贷款人不知是非法集资,以为是一般借贷而贷款的,借款人除返还其本金以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今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从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作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物权主张借款人支付期内利息;
第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第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四,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还对预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做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有高丽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第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第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第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第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过去一段时间,有很多人认为P2P网络借贷无法可依。国家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颁布以后,社会各界对P2P网络借贷的认识将会逐步统一。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受《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范。当然,作为民间借贷一种形式,如何规范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比如对放高利贷、高利转贷者如何制裁,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种状况必须通过完善P2P网络借贷法律制度加以解决。
本文刊登于《中国金融文化》杂志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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