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扑灭电器火灾日起7个工作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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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第51-第6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第51-第6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王文杰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如何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龙口裕平公司与烟台葵花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第51】
【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案例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烟民四终字第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裕平经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葵花食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龙口市裕平经贸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石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钦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允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烟台葵花食品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5月4日8点19分,被告处发生火灾,火灾致原告的两台空调外挂机、窗玻璃、电器线路、墙面等物品烧损,原、被告就损害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美的空调两台价值12800元,维修窗玻璃、电器线路、墙面2200元,合计1500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龙口市裕平经贸有限公司辩称:起火部位不属于被告所有,也不归其经营管理,被告只是借用冷风库北侧的车间,冷风库属于金生国管理,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也是受害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公司地理位置相邻,原告位于被告的南侧,2010年5月4日8时19分左右,位于被告公司西边的靠近原告的冷风库及冷风库北侧的搅拌车间发生火灾,将原告的空调外挂机及窗玻璃、电器线路、墙面等毁损。2010年5月19日龙口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龙公消火认字(2010)第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位于龙口市石良镇荷花朱家村的龙口市裕平经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原料、冷风库、库房、机器设备等物品一宗,烧损该公司南侧烟台葵花食品有限公司两台空调外挂机、窗玻璃、电气线路、墙面等物品一宗,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起火原因不明,起火部位位于库房南侧,可以排除人为纵火的起火原因;后龙口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5?span lang="EN-US">4”龙口市裕平经贸有限公司火灾情况说明,着火的建筑物为冷风库和搅拌车间,冷风库顶端全部塌落,内部熏烟很严重,内部储存的苹果、制冷设备及房屋全部烧毁,其北侧搅拌车间南侧屋顶部分塌落,搅拌车间的烧损程度从南向北逐渐变轻,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时,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也未对火灾事故认定提出行政复议。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龙口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情况说明均无异议,对原告的赔偿金额有异议,为此,原告预交2000元鉴定费,并放弃因维修窗玻璃、电器线路等产生的2200元费用的赔偿请求,仅申请评估两台美的5P空调的受损价值。经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为:根据价格鉴定依据和价格鉴定方法,确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16800元(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整),被告对价格鉴定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应鉴定实际受损的价值,不是空调买时的价值,且鉴定时没有按规定原、被告协商选择鉴定机构,而是直接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审理查明,原告在鉴定时不同意选择鉴定机构并将申请书递交原审法院,本案不需要组织原、被告选择鉴定机构,委托鉴定的委托事项即为空调受损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价格是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规定作出的,被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当,原审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
  另查明,位于被告公司西边的冷风库北侧的搅拌车间即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库房,是第三人刘延涛建设的,是由被告借用刘延涛并由被告管理使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龙公消火认字(2010)第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5?span lang="EN-US">4”龙口市裕平经贸有限公司火灾情况说明、购买美的牌空调发票一张、鉴定费收款收据一张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龙口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确定火灾发生在被告管理使用的库房内,并烧损原告两台空调外挂机、窗玻璃、电气线路、墙面等物品一宗,虽被告辩称发生火灾起火点在库房南侧,是冷风库,不是其借用的库房,且冷风库是由金生国管理使用,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库房南侧”,应理解为起火部位就是位于库房,不是位于库房南边的冷风库,且火灾情况说明中的着火情况进一步证实起火部位就是库房,被告在签收认定书时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应认定是由被告使用管理的库房开始起火致原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经鉴定受损空调价值为16800元,但原告诉求中其空调受损价值为12800元,超出部分,原告未增加诉讼请求,视为放弃,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800元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
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手续【案例52】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二、办理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市消防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下列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予以终止。复核以一次为限。
2、申请人应直接至接待窗口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原《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复印件一份;
2、《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一份,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并附手机、地址等联系方式,可以提供照片、录音等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该起火灾当事人的有效证明材料。代理他人办理复核的,还应携带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单位申请复核,应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文字采用打印、手写均可,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
四、办结时间
1、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复核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3、如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则重新组织调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1、“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任何一方当事人应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封闭范围保护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禁止擅自清理火灾现场,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时间有长短【案例53】
关于火灾事故调查是否收费、事故调查怎么走程序、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该如何处理?回应:火灾事故调查不收费,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火灾事故调查不收费
“火灾事故调查是不收费的。”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高级工程师李说,火灾事故调查一般包括调查起火原因、统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事故责任、总结教训等内容。
根据现场勘验采取各种方式,查找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着火源等的勘查和检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还要联合公安刑侦部门做尸检。
简易调查认定书立马开 复杂事故认定书30日内出
根据火灾事故的大小,也会采取不同的调查程序,如果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没有放火嫌疑的火灾事故,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参与灭火的消防队会当场给事故当事人开出书面的简易调查认定书;除了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火灾事故调查会随着灭火工作同时开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会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李介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如果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应当写明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 可向上一级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流程【案例54】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自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法不予受理的,告之申请人,流程结束
受理复核申请的,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维持原认定或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复核机关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终止复核 &&&&&&&&
需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原认定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报复核机构备案
火灾事故认定书【案例55】
苏昆公消火认字〔2014〕第0020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4年9月15日20时18分,接到昆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位于昆山市樾河路的昆山市锦华园24栋404室发生火灾,此次火灾造成该户内装修及家具等受损,同时殃及304、403、504室内装修及家具等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部位在该户西卧室内靠阳台木隔墙西侧电脑桌桌面位置。火灾原因为可排除电气原因或外来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以上事实有1、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调查访问材料;3、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4年 11月5日
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案例56】
日期: 来源:区消防分局
黄伟伟、梁训根、厉洪恩、陈连云:
“12.8” 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工业小区高速交警旁寺庙火灾事故已调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
龙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2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温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以一次为限,逾期未出书面复议申请的,本火灾事故认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中的受送达对象身份证件号码:黄伟伟:120023;梁训根:242251;厉洪恩:101935;陈连云:016797)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龙湾区分局
&&& 2014年1月14日
《火灾事故认定书》潭公消火认字[2011]第001号【案例57】
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
火灾事故认定书
潭公消火认字[2011]第001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0年11月28日16时10分左右,位于湘潭市禾花村1栋3单元5楼的万笑涛家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0平方米,烧毁家俱、电器及日常用品若干,直接财产损失5.6元,死亡2人。&&&&&&&&&&&&&&&&&&&&&&&&&&&&&&&&&&&&       &&&&&&&&
现查明,起火部位位于万笑涛家西侧卧室内,经调查排除放火、生活用火不慎、雷击、自燃、电气故障、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吸烟和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经分析,灾害成因为万笑涛家西侧卧室内物品堆积过多,火灾荷载大,与此次火灾的蔓延扩大有直接因果关系;客厅防盗门被钥匙锁闭,火灾发生时房内人员未及时逃生,与此次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起火原因或者灾害成因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消防总队提出复核申请。对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式多份,当事人一人一份,一份附卷。
《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案例58】
来源: 齐齐哈尔日报
2014年4月14日18时08分,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135号客尚宾馆一楼北侧九亿串吧地下厨房发生火灾事故,经调查,将《火灾事故认定书》(齐建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3号)公告送达给当事人陈岩;当事人看到后,对我大队认定的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有异议,向齐齐哈尔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复议,要求对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进行重新认定,本大队接到齐齐哈尔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齐公消火复字[2014]第0003号)后,立即组织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事故现场重新进行勘验、调查走访,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作出从新认定:起火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18时许,起火部位位于排烟罩烟道处。起火点为排烟罩的烟道内,起火原因为烤串盒飞火抽进烟道内将油渍引燃蔓延所致。并制定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齐建公消火重认字[2014]第0003号)。经多方联系当事人未到场,手机关机,我大队为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予以送达,公告法定期限为20日。
齐齐哈尔市公安消防支队建华区大队
2014年8月26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案例59】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四、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修改为“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五、将第三十条中的“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修改为“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
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十、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删去第四项。
将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十一、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十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十四、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灾害成因”。
十五、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户’, 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
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六、《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对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司法审查及其界限【案例60】
关于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可诉性研究,起码应该讨论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行为是否应确保司法最终权?如何处理对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与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的关系?下面分三个方面予以剖析。
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属性
要确定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属性,可以从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和行为的法律后果两个层面来分析。
首先,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根据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该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1999年3月公安部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调查规定》)更加明确了这一授权,“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除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可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惟一有权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才有权具体实施火灾事故的调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本身就是典型的行政主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是根据法律的授权(并通过规章进一步明确化),取得了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进行调查、认定的排他性认定职责,从而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
其次,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具体影响行政管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有人根据第二款规定断定“火灾原因认定不是技术鉴定,而是在技术鉴定基础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结论是正确的,但理由不够充分。第二款规定只能说明有关火灾原因认定方面的行政监督机制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得以完善,而不能说“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被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火灾原因认定的本质属性,就是技术鉴定结论。由于鉴定过程中对有关数据和证据的考量出现偏差,或者现场询问和现场勘查出现纰漏,都会造成火灾原因认定的失误,导致鉴定结论被撤销或者变更。鉴定结论可以被维持、变更或者撤销,是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火灾原因认定之所以区别于一般技术鉴定,是因为它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并间接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认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本质上是技术鉴定行为,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同样,承认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性,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其技术鉴定的本质属性。依照行政法原理,火灾原因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技术鉴定性)的行政行为,或称准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学术上都划归行政确认行为。很显然,火灾原因认定行为只是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给予认定、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直接给予确定和认定。值得强调的是,许多情况下,首先有行政确认行为,然后才能据以作出有关处理决定,而《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互为一体,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先决条件,间接地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有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第三十条紧接着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理。也正是基于火灾原因认定行为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这样的密切关系,加之前述主体资格要素,才能将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来定位。
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搞清了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属性,其可诉性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鉴于近来诸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等可诉性问题经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首先确认这样一个公理:在现代法治国家,政府的每一个行政行为都应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法律没有明确将有关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那么,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从总体上使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再具有最终性,确立了司法最终权。作为行政确认的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而行政诉讼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又没有明确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在外,那么,对该行为当然是可诉的。
C餐厅对市消防处的消防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消防处罚裁决书,并对本案中的主要证据《重大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审查。如前所述,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消防处罚决定的先决条件,法院要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然要涉及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即使C餐厅不是在对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对火灾原因认定行为进行审查,而是单独就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提起确认诉讼,法院也有权进行合法性
审查,作出合法或违法的确认判决。
法院对认定行为的审查限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承认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界限,即法院应该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而不是代替行政机关对事实进行判断。也就是说,虽然法院可以审查该类行为,但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够对其进行认定的过程予以合法性审查,对其所履行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其认定的动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涉及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法院则不应当轻易介入。在这里,行政官员的职业专长优于法官的职业专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存在一定的界限。
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不同,消防的紧急性和状况的特殊性以及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高度专业性,都决定了法院对该类行为的审查存在一定的限度。实际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技术力量是比较雄厚的,法院在这方面的力量则相对薄弱。更何况,水火不等人,最先进入火灾
现场进行扑救的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队员,他们对有关现场的调查、勘验及分析,往往更具有说服力。法官则没有亲临现场,只是靠事后的“证据”等来作出判断,其准确性自然要打折扣。一般说来,只要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履行了有关法定程序,基于严格的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作出了有关原因认定的结论,法院就应该予以充分的尊重。这是现代国家各部门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发挥其最大效能的最基本保证。如果违反这一原则,轻易越过必要的限度,势必导致各部门互不信任,可能会离公平、公正和正义更远。那当然不是行政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法院对火灾原因认定进行审查存在一定的界限,并不意味着其不能审查。市消防处以重大火灾原因认定书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为理由,主张法院无权审查确认,是没有根据的。尤其是在C餐厅提供了其线路不是起火点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作为法院,首先有义务对相关证
据予以审查和确认。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如果能够对市消防处的原因认定提出疑义,则应该责令市消防处对相关证据予以考虑,重新进行火灾原因认定。一般来说,除非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具有重大且明显的瑕疵,否则,法院不宜进行实体性审查。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本书是律师通过代理,深入研究几十起诉讼实务案件的基础上,认识到在处理建筑火灾事故相关立法,执法和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概括,内容包括建筑火灾基础业务知识和建筑火灾事故的相关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以案例和评析的形式呈现给读者,内容丰富,全面,材料真实。本书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的重视。该书作为书,作者将自身办案的经验与广大读者进行分享,尤其是对同行业律师,法务,法官等具有很强的实务参考性。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2013年11月1日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是“丛书”之一,对建设工程中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内容丰富全面,包括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并列举相关该方面的实际案例,对于火灾事故中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
河北人,现就职于。合伙人律师、仲裁员、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上市公司、、北京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具备工程造价和工程法律专业背景,曾在钢铁集团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
一直专门从事建设工程领域里的法律服务,可以就工程招投标、合同谈判与签订、工程管理、变更估价、签证与索赔、、纠纷调解及处理、仲裁与诉讼等不同阶段提供专业、深入、全面的法律服务,对BT、BOT项目、EPC合同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担任过五十多个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工程纠纷案件(包括诉讼和仲裁)合计二百多起;审查招投标文件、帮助施工企业审查签订(标的额五千万以上的)一百多份;为十多个BT、BOT项目的融资、建设、回购、经营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多次参与咨询、授课或者受邀参加各种形式的工程专业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
代理过建筑火灾事故案件五十多起。参与相关立法和课题研究等活动,并结合所做实务,在各种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百多篇。2012年7月1日在出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
第一章 建筑火灾基础业务知识
二、火灾相关知识
(一)关于火、火灾
(二)物质燃烧的三要素及其相互作用
(三)灭火的几种基本方法
(四)火灾的主要分类及等级划分,分类和等级划分的意义
(五)建筑物火灾形成及发展过程
(六)何谓?其对建筑火灾有何影响?
(八)高层建筑特点
(九)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十一)电气线路火灾中铜导线一次二次短路的特征
(十二)建筑物的的划分基准和依据
(十三)火灾危险性分类
(十四)耐火极限
(十五)燃烧性能定义及等级划分
(十六)及我国中关于消防通道的规定
(十七)我国《消防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消防通道要求
(十八)火灾预防
(二十一)消防体系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建筑消防的种类、建筑物的消防等级分类
(二十五)何谓?何谓起火原因?何谓灾害成因?
(二十六)火灾事故调查的总体要求
(二十七)火灾事故调查赶赴现场与初期调查的具体要求
(二十八)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三十)火灾现场勘验步骤
(三十一)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权
(三十二)火灾现场勘验记录程序
(三十三)火灾事故调查询问工作要求
(三十四)火灾现场实验
(三十五)火灾现场痕迹、物品的提取和委托鉴定
(三十六)火灾现场和人身伤害医学鉴定
(三十七)按照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原因认定,包括哪些内容?
(三十八)消防机构如何确定保护的范围和时间?
(三十九)电气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四十)短路熔痕和火烧熔痕的区别
(四十一)火灾事故认定和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
(四十三)《消防法》意义上的电器产品
(四十四)我国《消防法》对、器材,疏散通道、、的门窗的管理要求
(四十五)我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及义务
(四十六)哪些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十七)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
(四十八)
(四十九)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
(五十)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五十一)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十二)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制度
(五十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五十四)动火审批及持证上岗制度
(五十五)消防产品
(五十六)消防产品制度、技术鉴定合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
(五十七)、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
(五十八)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五十九)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六十)消防安全管理人及
(六十一)消防产品信息
(六十二)信息
(六十三)消防设施
(六十四)地方政府的义务
(六十五)
(六十六)电气故障
(六十七)建筑的防火措施
(六十八)
(六十九)低层防火设计
(七十)防火设计
(七十一)在火灾原因认定中的应用
第二章 建筑火灾事故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事侵权案件的及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行为
三、分析问题
(一)火灾事故中的侵权行为是什么?是火本身、火灾本身还是引发起火的行为以及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
(二)火灾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特点描述
(一)主体的多数性
(二)的多元性
(三)多因一果性
(四)因果关系的多层次
(五)与行政诉讼交叉
(六)是人祸,不是天灾,或者既有人祸又有天灾
(七)举证及鉴定困难
(八)火灾事故案件存在的六大难题
(九)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十)法官在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的
五、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案件处理
六、推行制度
七、关于火灾事故调查中应建立回避政策的建议
第三章 建筑火灾事故系列法律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无法可依
(一)与我国《消防法》有关的
(二)与我国《消防法》有关的行政处罚规定
(三)我国《消防法》没有规定民事责任
第四章 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可诉性实务研究
二、研究火灾原因认定行为可诉性的意义
(一)我国《消防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各地执行不一
(二)没有救济途径
(三)火灾原因认定书与三大法律责任相关联,是定案的关键证据
三、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否可诉
(一)不可诉说
(二)可诉说
第五章 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体系
一、火灾原因认定的法定主管机构及管辖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二)事故调查组
二、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果
三、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和火灾原因调查方法及内容
(二)一般程序
四、站在行政诉讼的高度收集固定证据
(一)对证据的审查
(二)消防机构证明火灾原因的证据以及认定标准
五、火灾原因认定的逻辑方法
第六章 建筑火灾事故相关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某公司不服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案
二、赵某某、刘某某与县公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
三、火灾责任认定书无法起诉,消防纠错机制形同虚设?
四、扬州市首起火灾原因认定不服行政诉讼案
五、上诉人公安消防大队因消防履行职责案
六、陈某某诉消防大队不作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及火灾损失核定案
七、农行三亚分行诉三亚市公安案
八、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当事人范围
第七章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典型案例
一、物业堵塞消防通道,发生火灾被判担责
二、封堵不严导致的火灾蔓延成灾事故赔偿案
三、消防管道无水可供,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四、火灾事故中公估值、价格鉴定、消防统计应以哪个为赔偿标准
五、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中行使保险的条件
六、短路引发火灾由谁埋单
七、建筑火灾事故侵权导致的纠纷案
八、固定证据不及时,诉讼陷入被动
九、出租房屋因火灾被毁房东索赔:是按侵权还是违约
十、燃放烟花导致的火灾事故赔偿再审案件
十一、业主请求恢复消防供水纠纷案
十二、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抗诉再审案
十三、不承担消防行政责任未必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四、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
十五、仓库管理人有权代货主起诉吗?
十六、海口佳友酒店诉海南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等案
十七、举证不力导致火灾事故财产损害不能完全赔偿纠纷案
十八、市场摊位出租发生火灾导致的赔偿纠纷案
十九、私自搭建出租,发生火灾导致相邻住户损失,如何赔偿?
二十、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两次抗诉
二十一、星星之火何以成灾
二十二、施工方违章导致火灾业主方维权提起诉讼
二十三、钱某与珠海市加林饮水机厂再审案
二十四、消防义务可否随房屋出租转移给承租方
――如何确定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八章 关于电器故障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案例及其对比
(案例一)媒体报道:起火家毁人亡推定电视原因一审判创维赔偿40万
(案例二)家中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消费者获赔
(案例三)故障具体内容不清当事人很难服判
第九章 建筑火灾原因不明案件审判实务
一、中火灾原因不明但起火点明确的民事赔偿案例
二、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火灾原因不明适用的案例
四、火灾原因不明家具厂损失谁承担
五、火灾原因不明法院判定不承担责任的案例
六、田甲等因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殃及受损诉起火点房主田丙等赔偿案
七、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一案
第十章 上海“11?5”特大火灾事故探讨
第十一章 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样本
(附件)《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大市场“12?1”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王文杰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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