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政治家 英语是怎么借用、使用大贪污犯的?

各位请帮帮讲一下,各自对贪污防范的问题,小弟在写,需要大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谢谢
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相关信息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根本上讲,权力行使者的私欲膨胀与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贪污贿赂犯罪产生土壤;贪污贿赂犯罪滋长和发展根源,在于缺乏抑制其产生的思想教育机制和割断权钱联系的社会制约机制。
一、着手于“治”,创造“不敢贪污”的氛围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而且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党和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极大的政治破坏性.从“治”着手,就是要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民愤极大的贪污犯罪分子,通过及时、严厉的惩治,可以很好地警示其他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和那些有贪污犯罪倾向的人,使他们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同时昭示我们党和政府惩治贪污犯罪的坚定决心,打消贪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二、着眼于“防”,创造“不敢贪污”的社会运行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同时也是贪污犯罪等职务犯罪的高发期。关于这一点,****同志早就有过精辟的分析,他说“在商品经济开始趋于活跃,而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严密规范的时候,权力和金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相关信息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根本上讲,权力行使者的私欲膨胀与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贪污贿赂犯罪产生土壤;贪污贿赂犯罪滋长和发展根源,在于缺乏抑制其产生的思想教育机制和割断权钱联系的社会制约机制。
一、着手于“治”,创造“不敢贪污”的氛围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而且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党和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极大的政治破坏性.从“治”着手,就是要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民愤极大的贪污犯罪分子,通过及时、严厉的惩治,可以很好地警示其他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和那些有贪污犯罪倾向的人,使他们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同时昭示我们党和政府惩治贪污犯罪的坚定决心,打消贪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二、着眼于“防”,创造“不敢贪污”的社会运行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同时也是贪污犯罪等职务犯罪的高发期。关于这一点,****同志早就有过精辟的分析,他说“在商品经济开始趋于活跃,而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严密规范的时候,权力和金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最容易滋长蔓延”。贪污犯罪,作为这种腐败行为的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只有通过改革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抑制权力产生腐败的社会运行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要建立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制约机制,首先要通过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防,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法规制度。一是通过立法,规范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一般规则,将行政权力的行使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依法行政,而且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以法明确规定财产申报的对象、内容、时间、审查机构、审查办法及对申报违法行为的处罚。通过财产申报和对财产情况的审查、监督,以预防有贪污劣迹的人被委以重任,预防贪污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合,差额巨大,即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处,从而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有效的威慑,打消侥幸,不生贪念、不为贪行。三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提升,离任审计制度,在国家工作人员决定提升、解职、调离之前,一律要进行离位审计检查,审计检查的重点是离位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和盗窃,挪用国家和集体资金的行。
三、健全行政管理机制,强化监督制约
遏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必须把健全行政管理机制作为重要环节来抓,其核心是:加强民主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坚持民主管理,保障人民参与管理的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其次,要广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在政府管理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和国防机密的情况外,应尽地通过各种形式把政府活动,在较大范围内全面公开,切实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监督的权力,程序,途径等法律化,制度化,以拓宽和畅通脸民参与管理,监督的渠道,增强其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三是建立和完善一套严密,有效的监督体制,构筑一个上下,内外并举的监督检查体系,从体制上,程序上,手段上保证监察,审计,司法,新闻等监督部门能按职责规定,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决策,执行,反馈等各环节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达到既能惩戒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又能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各种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四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一方面要树立舆论导向意识,新闻宣传机构要以反腐倡廉为已任,敢于揭露,使之公之于众,把新闻监督转化为群众监督.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当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协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在舆论上给予检察机关以支持。
四、强化道德规范,构筑拒腐防线
贪污犯罪行为是精神堕落,思想蜕变的结果.从思想上,逐步形成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心理结构,是预防贪污犯罪的治本之举.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对国家工作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职业道德,政策法纪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使他们懂得权力属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防线.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制定统一的道德规范,并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推动其运行,逐步使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从被迫走向自觉,净化社会环境。三是建立起一套切合我国实际的国家工作人员培训轮训制度,把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来抓,使其思想素质和技能的同步提高。
反贪污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但归结起来讲,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惩治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它可能通过“治”,取得阶段性成果,马上见成效。预防虽然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它并不是一下子能办到的,需要一个“防”的过程;通过“治”的实践,能不断发现“防”的漏洞,并不断地加以完善,同时必须克服重“治”轻“防”的偏向,注意以“防”为主,以“治”辅,“防”“治”结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遏制腐败现象的发展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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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权力腐败的防范措施&n  
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权力运行失控、失衡所致。“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所谓权力腐败,指的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或干部背离公有权力的性质和原则,把权力私有化、关系化、特权化、商品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权力腐败的实质是公有权力被滥用。因此,防范权力腐败除了以德倡廉、以俸养廉外,最根本的是通过加强监督、立法制约权力,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  一、以德倡廉,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严重。深究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行为主体的道德内约松散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所谓道德内约松散,是指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道德行为的主体摆脱了自己应遵守的各种道德规范约束的现象。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治伦理建设,就是要以德倡廉,强化政治行为主体的道德内约,使政治行为主体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在加强政治伦理建设时,我们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具体来说,就是要弘扬儒家“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的为民富民的民本意识,继承我们民族、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等观念,以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意识,从而淡化权欲,诚心为民,廉洁公正,克己奉公,举贤任能,为戒徇私,开拓创新,善于进取。加强政治伦理建设,目的是要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引导公职人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塑造一批廉政、勤政的道德楷模,发挥榜样的影响和辐射作用,通过树立公职人员廉洁公正的道德形象来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二、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不愿”,就是分配公平,公职人员有一份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因此谁也不愿意为贪小便宜而失去较为丰厚的工作报酬和生活保障。
历史与现实表明,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象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则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大多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一些国家,如新加坡政府则坚决摒弃了许多发展中国家那种貌似反对特权,实际产生更多特权的低工资政策,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比较优惠的工资政策,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另一方面,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可以使一般公务员能够靠其正当的工资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使他们较少有生活上的压迫感和危机感,从而能尽忠职守,比较能够抵制一些物质利诱。因为,在物质利诱面前,公务员必须权衡一下是否值得为一时的眼前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金饭碗”。所以说,通过法律和规范把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优厚待遇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公务员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得以培植和强化的物质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给以较高的工资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公正原则的。国家公职人员较高的社会角色地位与较高的薪金收入之间的一致性有助于在这一阶层中形成“社会公正”的判断,只有当他们有了“社会公正”的判断后,才有可能对自己承担角色的道德、义务、责任和规范产生认同,而认同是他们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的前提,否则,他们会把越轨行为作为对“社会不公”进行补偿的手段。薪金越低,与其社会角色地位越不相符,寻求“补偿”的动机就越强烈。
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因为,高薪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实际上是加大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成本和风险。在生活风险日益增加的当今社会,国家一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一旦发现有越轨行为,不仅会失去得到的一切,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三、以监督保廉,建立“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主体依法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以及社会管理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惩戒和制约的行为,其本质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它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权力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禁你的,他干他的。
近几年来,围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虽然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例如,有的监督部门互相摩擦、互相制肘,使监督作用互相抵消,降低了监督的整体功能;有时对同一社会行为实行多头监督、重复监督,浪费了人力物力,影响了监督的效率;留有大量的监督“真空”,使社会运行过程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现有的一些准则、规定、制度在数量上不算少,但对权力腐败的约束力很小,远未达到法律上应达到的强制性程度。此外,监督机构分散,缺乏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整体配合差,领导关系与监督关系合二为一,难以发挥应有的制约力和整体监督效能。上述种种原因,造成制约权力的机制较“软”、较“虚”,致使一部分掌握实权的权力机关和权力行使者,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监督,有的甚至处于失监的状态,从而导致个人或集体违纪案件不断发生。
因此,为了确保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以监督保廉,从而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塑造一个勤政、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形象。当前,我们要完善监督机制,尤其是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
首先,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目前,我国的状况是监督机构分散,关系没有理顺,缺乏统一协调。我们要通过明确划分各种监督机制的功能和责任,重视监督系统的层次性和明确划分不同层次监督机制的职责权限,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各种监督机制的相互碰撞,进而使各种监督机制既能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大监督系统的合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加强人大、政协对党政机关的监督;要重视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制度”等监督措施真正发挥作用;要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使得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名副其实,切实解决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防止个人说了算和个人专断;要全面推广和落实“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要把群体监督的威力性与舆论监督的曝光性有机结合起来。总之,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
其次,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从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来的大量违法违纪案件看,许多腐败分子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但却为所欲为,畅通无阻,屡屡得手,一个突出的原因就是有些单位和部门疏于防范和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制约不得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干部权力不能太大、太集中。不能把具有相互制约的职责和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权力应进行适度分解和有效的制约,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制订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不经过有关权力运行的制约程序,权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也就是说,要以权制权,即通过在个人、群体和不同机构中合理配置权力,达到权力的相互启动与适度分散及平衡。当一种权力的行使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就会引起相关权力的自行制约与限制,这样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应包括规定权力实施的程序和标准、权力行使各个环节上的互相制衡、政务公开、财产申报、离职审查和地域交流等制度。
最后,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我国和国外监督实践证明,要实施有效的监督约束,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的监督使命,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①
一些反腐败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其专门廉政机构都有这样两个特点:一是直属总统(总理)负责,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一定的自主权;二是拥有足够而且广泛的权力。例如,香港的廉政公署,独立性强,职、权、责三者比较协调统一,采取惩治、防范和教育三管齐下的肃贪措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香港民众的普遍信任,其成效与经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再如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局长由总统任命,其地位、身份、权力均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该机构权力极大,可以随时查阅和冻结违法嫌疑者的银行帐户,开其保险柜,窃听电话,直到搜查、逮捕。在新加坡,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一般公务人员,均不能以种种借口而成为法外公民。
从现行的体制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受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起主要作用的是同级党委和政府。由于经费和物资装备及干部的职务任免、福利待遇、离休安置等切身利益问题由当地党委、政府管理,而地方党委又是同级纪委的监督对象,因此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状况,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难以履行监督职能,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使纪检监察工作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尤其是涉及到当地利益或个别领导者的权益时更为突出。这种状况大大削弱了职能监督本身的力度。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具有我国特色的做法。一是把现有的纪检、监察、审计合并到反贪局中,直接隶属中央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管辖,其经费及物资设备由特定的专门渠道拨足,干部的任免及福利待遇由上一级机关负责。从而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关。二是赋予更大的权限,增强监督手段。也就是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实践的新特点的要求,所建立的以纪检、监察、审计、反贪局四位一体的新的监督机构,必须把这四个部门的职能和手段统一起来,赋予新的监督机构以纪检监察权、侦查权、审计权、拘留权和刑事起诉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合力,发挥综合监督效能。三是敢于冲破“关系网”、“地方保护主义”等重重阻碍,排除干扰,对一切有损于党和国家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敢查敢管,努力提高和维护反腐保廉机构的权威性。  四、以法护廉,创造“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突击搞运动、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通过把外在的价值标准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行为有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一般政策性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十几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等数不胜数,腐败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后盾,一般政策性规定的强制力也十分有限。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仅有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不少法律条例本身就是道德规范)的功能,也有内化的特性。可以使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受到惩处。但是,由于我们缺少执法守法的传统,致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所以,一方面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度混乱,对一些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设时所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②当前,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关键是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首先,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也就是说,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含和外延,用法律规定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
不可否认,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了许多政策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十几个补充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百多个法律、法律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之中。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总体而言,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多,政策性的规定占据主要地位;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应急性多,稳定性少;惩罚性规定较多,预防性规定较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完善廉政立法,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廉政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经济活动实名法》、《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以便把廉政建设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违反了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使公职人员有必须遵守的具体规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针对这一时期腐败现象的新特点,我们认为惩处的重点部门应是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惩处的重点内容是贪赃枉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金融诈骗、挥霍人民财产、腐化堕落等行为;惩处的重点对象是违法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搞权钱交易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执纪执法,绝不允许存在“空档”、“特区”,不能搞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样,对于违反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严惩。既要实行法纪、党纪、政纪严惩,又要实行经济制裁,使其财、位、权三空,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要变动其岗位,改变其谋私的条件和环境,借以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之望贪却步。
综上所述,通过以德倡廉,以俸养廉、以监督保廉、以法护廉,为防范权力腐败筑起一道思想道德防线,提供一定的经济条件,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使为官者、掌权者“不想腐败”、“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进而达到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目的。
多党参政的好就在于 若有一个党的政府官员贪赃枉法 那么另一个党的官员随时
可以把他揭露出来给人民看
日本 韩国 都已经走向民主了 现在两国的政府 都没有什么贪污...
理由太苍白,只能算是狡辩。
数额特别巨大、对经济社会破坏力较强、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经济案件(就是所谓的贪利案件,新概念啊,呵呵)当然应该执行死刑,这就是罪刑相当...
强调要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要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
诬陷 wūxiàn
捏造罪状以陷害他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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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简述贪污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总结了现阶段贪污犯罪所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如涉案面广形势严竣、作案手段智能化、家庭共同犯罪增多、社会后果越趋严重等;并就现阶段贪污犯罪呈现新特点的主观原因、经济根源及社会背景等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在结合现阶段贪污犯罪的特点及其根源的基础上就如何应对新时期反贪污犯罪提出了一些对策,主要有防治贪污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干部管理监督机机制、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犯罪是古今中外一直存在的一种犯罪形式,是国家廉政建设的大敌。事实上,根据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贪污犯罪的外延相当宽泛。它不仅包括公职人员或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窃取、诈取、侵吞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包括公职人员或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将自己保管、持有和经手的公私财物予以侵占、侵用的行为,还包括公职人员或公务人员拥有的财物或享受的生活明显高于本人薪金所得而又无法合理解释其来源的行为。
在我国,贪污罪(Embezzlement)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特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特征。
贪污罪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力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其中,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的上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主管、直接经手、管理财特的职权之便。
(三)贪污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贪污犯罪的共同犯罪,应按以下原则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主犯,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贪污犯罪的数额处罚。
一、当前贪污罪的新特点。
反贪污斗争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分析研究当前贪污犯罪的新特点及其发展规律,对加强预防犯罪工作、加大惩罚力度,无疑是十分必要的,现阶段贪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一)贪污犯罪的发案面广,形势严峻。
贪污犯罪已涉及到各领域﹑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的人员。贪污受贿犯罪不但出现在权利集中的传统机关、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而且由于入世后经济活动的增加,市场交易环节的增多,对外经贸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海关、商检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政府对涉外经济活动监管的漏洞进行贪污受贿犯罪有所增加,贪污犯罪出现前赴后继的恶劣形势。
(二)贪污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工具高科技化,反侦查能力增强。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工作阅历加深、见识面增广,犯罪分子随着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其作案手段更加狡诈诡秘。大都经过周密的计划和充分准备,作案时力求不留下蛛丝马迹,犯罪后又千方百计地掩盖、毁灭罪证,案发后又内外勾结,四处活动,打探案情订立攻同盟,企图逃避法律的惩处。
(三)共同犯罪增多、家庭集体参与贪污贿赂犯罪日益增多。
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后行政行为的相应变化和经济联系、交往的复杂多样化,共同作案犯罪增多,出现案犯同属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案犯之间相互知情的现象。而且家庭成员联成一体共同参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现象较普遍,呈日益增多趋势。
(四)贪污犯罪案件侦破难,查处阻力增大。
犯罪分子一般都有自己的关系网和保护层。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的阻力大、干扰多。凡这类经济案子、大都是一人事发,多人说情,检察院刚传讯被告,说情的、探风的、打电话的便随之而到,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甚至出现行政干预或纪检以党内处分的方式使犯罪分子逃脱应负的刑事责任。
(五)贪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现阶段贪污犯罪造成的社会后果愈来愈严重,大案要案猛增,犯罪数额越来越大。现在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利欲熏心,贪得无厌。当前,新闻传媒所曝光的贪污案件的涉案金额往让人触目惊心,百万元的案件已不是什么当案,取而代之的是千万元大案,甚至上亿元大案。例如:“中国烟王”褚时健贪污受贿达5000多万元之巨,挪用公款2.7亿元;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国家财产更达1.5亿元,创全国个人贪污公款数额之最。
(六)就犯罪主体而言,犯罪人员呈现低龄化。
在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人员中,年轻人越来越多。 年轻人一族大多在所处的环境中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具备职务的便利,他们由于缺乏与其受教育程度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在金钱面前缺乏自制力,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方懊悔莫及。
三、新时期贪污罪新特点的原因、根源。
(一)畸形的需要是导致贪污受贿犯罪的最直接的主观原因。
  前苏联学者库德里亚夫采夫指出的那样:“人正是根据在他自身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需要和利益,考虑到自己存在的客观条件,制定或近或远的生活计划,规划自己活动的长远目的和眼前目的,个人在这方面产生的反社会倾向,就会导致选择法律所禁止的与道德规范相抵触的行为目的。”畸形的需要,象魔妖一样,将一些人诱入了地狱。犯罪分子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转型阶段受到市民社会阴暗面的影响,对物质利益的一味追求以及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扭曲导致了畸形的贪污的心理需要。江泽民总书记一针见血指出:“改革开放还只是搞了十多年,有些干部、党员在考验面前就已打了败仗,有的革命意志衰退了,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有的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出了问题。”在一个时期内,由于思想工作的松懈,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受到冷落,一些机关干部特别烛年轻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在金钱的诱惑下失去了免疫力和抵抗力,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二)经济根源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的直接客观原因。
现代社会须臾离不开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人们的经济收入、分配、消费、投资、交易等一切商业行为均被纳入一定的规范之中。当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行事,经济体制规范保持合理的限度;在良性的轨道中运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反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照章办事,行为失范,经济制度不良,运行混乱,就会造成大量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变革之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阶段,不可能一蹴而就,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框架虽已初步建成,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却并未完全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可以说,在这一阶段,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制度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的经济根源。
(三)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及人情关系妨碍贪污案件的查处。
中国是传统是人情社会。有的领导害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往往不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多作内部行政处理之外,有的是涉及到私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怕牵一丝而触动全身、拔出萝卜带出泥,最终引火烧身;有的是从政绩方面考虑,往往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的名义想方设法阻止检察机关的侦查。对犯罪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现象在一些部门中普遍存在,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惩处。
(四)案源渠道单一、办案方式传统,使贪污案件呈不降反升态势。
1、案源渠道单一。人民检察院开展反贪污查处案件的线索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这一有限的渠道。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现实中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知情人真正有勇气来检察机关举报的少之又少。特别是基层农民群众,由于受几千年传统封建礼教的束缚,不敢直接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甚至有极少数人称霸一方,更使普通百姓望而生畏。加上我国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当中存在地方保护,使群众误以为官官相护、天下乌鸦一般黑。这种情况检察机关根本无法知道。农村群众如此,部分城镇居民、机关干部之中也不乏存在着这种现象。他们心存顾虑,担心万一举报了某些领导,就有人会给自己“穿小鞋”或者被打击报复。由于没有与之建立有效的联系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更难以发现和获取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线索。
2、办案积极性不高,办案机制过于传统。现在我们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还是采用领导研究-制定侦查计划-分配任务-检察员带领干警去查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干警的主观能动性不一定能够完全发挥出来。因为,在现有机制下干警办案都是被动的,不是主动的。该查什么、怎么查都已经由领导研究、安排好了,这些情况没有适当的通报给参与侦查的干警,弄的很多干警都出发了还不知道今天出去是干什么。其结果,由于干警的被动执行,使有些取证任务本来可以顺利完成的,却没有完成,或者说完成的不是很彻底。
(五)干部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存在弊端与缺陷。
在我国年轻干部录用过程中还存在大量唯亲、唯情录用等现象。而我们的干部使用、管理制度的确存在透明度不高、竞争机制不合理、视野不开阔等弊端,给一些官迷心窃、投机钻营的人以可乘之机。除此外,对党政机关干部的监督管理缺乏必要的措施,因而一遇机会,一部分人容易沦为以权谋私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四、当前贪污罪的防治对策。
当前贪污犯罪的防治工作,应当在分析、掌握贪污犯罪的特点、发展规律以及原因,在总结过去反贪工作的有效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之上,向系统化、制度化的深度和广度迈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大力提高生产力水平,改善公务人员的经济收入,为防止贪污犯罪提供经济基础。
邓小平同志说:“现在我们还要不断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真正到了小康的时候,人的精神面貌就不同了。物质是基础,人民的物质生活好起来,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会有大变化。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我国是经济水平较落后的国家,绝大多数中央国家机构或地方国家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或仅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开支,更不用说赡养夫妻双方的父母;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发达,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等各种犯罪行为。因此,要防治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就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应当为高薪养廉创造条件,充分提高国民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水平,它将为防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经济基础。
(二)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江泽民同志说:“这些年提供的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人的思想,健康的东西不去占领,错误的东西必然会乘虚而入。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贪污受贿犯罪的道路,无不和一个地方、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有关,无不是个人放松思想改造的后果。⒇党中央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牢牢抓住思想政治教育不放松。对处级以上干部,扎扎实实开展了“三讲”教育;中央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七一”重要讲话,以及中共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决定地作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教活动的开展,这一切,都将对干部队伍建设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只要各级党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特别是年轻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就能抑制畸形需要的产生,有效预防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才能正确、合法、及时地遵守法律、适用法律,在思想上筑起防止腐败的堤坝。
(三)加强党政机关的透明度,公开办事制度,强化人事录用与管理。
对年轻干部录用应进行严格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等各方面的综合审查,严格不良分子借人情关系混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对那些直接与企业和群众打交道、掌握一定权力的机关部门,要建立公开办事制度、群众举报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定期检查,使机关工作章法严明,有条不紊,高效透明,使不法分子无隙可乘。鉴于少数机关干部违法犯罪的教训,必须加强机关干部的人事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标准,防止拉帮结伙,任人唯亲,以人定事。对重要、关键岗位的人员实行权力分散,定期交流,减少可能产生的消极因素。
(四)加强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
贪污犯罪作为一种贪利型的经济犯罪,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经济审查、监督,无疑是防范贪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应形成一项法律制度;对主要领导人和要害部门工作人员的财产实行定期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要主动自觉地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查处;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同时,要加强对公民举报权利的保护和举报人的奖励工作。以具体的对财产申报的对象、时间、内容及申报书的递交程序、公布、审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惩罚等,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五)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监督。
要进一步加强监督部门机构的建设,大力强化党的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经济监督和法律监督,使之形成合力,使党政机关保持清正廉洁和有效运转,防止机关干部染上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恶习,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必须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中,建立各种有效的制约制度,完善已有的牵制手段。
(六)排除干扰,增强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整治贪污犯罪高发部门与相关领域。
针对当天贪污犯罪的高发部门,并结合当前对贪污犯罪的量刑轻刑化现象。我们认为,对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有否受到刑罚、受到何种刑罚的处理,在时,一律从严,除个别有特殊情节的以外,应统统开除公职,清除出国家机关,以儆效尤。检察机关要强化和提高侦破党政机关干部犯罪的能力和对策。同时要对党政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干部降低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处刑起点;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根据所犯罪行给予法律制裁,坚决冲破关系网、保护层,对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从严处理。并利用新闻媒介等形式,对党政机关中的典型犯罪案件公开报道,以鼓舞人民同经济犯罪分子斗争的决心,教育干部,震慑犯罪。& 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法律震慑力,对贪污犯罪必须从严查处,坚决打击,露头就打,使其悬崖勒马。
(七)对贪污犯罪必须重视财产刑。
贪污罪的根源就是对财物的贪占。刑罚的作用不仅在于制止罪犯继续贪占财物,而且要使罪犯得不偿失,否则,在客观上给犯罪分子造成“有得有失”的错觉,虽然坐了牢,但是得到了巨款,“造福”于子孙后代。所以,必须重视财产刑。&& (八)从法律上进行防治,完善法律防范体系,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不能够完全适应与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因此,应完善立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一套严密的防范体系,如加强互联网立法,杜绝立法空档。另外对贪污罪建议可以增设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刑。我国刑法附加刑中,没有剥夺资格刑的规定,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任职资格为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所包含。根据刑法规定,对犯贪污罪的,除了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其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要不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都不能剥夺政治权利。笔者认为,应增设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刑。因为,享有一定的任职资格是贪污罪和贪利性职务犯罪实施犯罪的前提条件,刑罚作为一种社会防卫手段,通过剥夺行为人用以犯罪的职权,就可以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以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同时,增设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刑可以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威慑作用。通过立法规定何种行为需要剥夺任职资格,以及其罪刑关系,而且通过法院对犯罪人作了切实的剥夺任职资格处理,公布晓之于众,潜在的犯罪人就会通过法律和现实的刑罚惩罚中认识到犯罪之被追究的不可避免性,从而悬崖勒马,改邪归正,珍惜自己的名誉和地位。
&&&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当前的反贪形势虽不容东观,但是有党和国家正确领导,以及在反贪工作中所体现出的勇气和决心,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反贪工作在不久的未来将会取得积极成效,开创一个廉政建设的新局面。
《违法行为的原因》,库德里亚夫采夫(前苏联)著,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日),《邓小平论反腐败斗争》,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邓小平文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邓小平论反腐败斗争》,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参考资料】1、董邦俊著《污罪新论一刑法学前沿》,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2、郭立新、杨迎泽主编《刑法分则适用疑难问题》,中国检察官出版社,2000年1月版。3、姜长兴著《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4、胡驰、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1999年第1辑),中国方正出版社。5、李希慧著《贪污贿赂罪研究》,出版社,2004年版。6、李晓明著《中国刑法罪刑适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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