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期间工资待遇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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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申请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社会保险法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   (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一是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二是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必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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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评定后职工会享受什么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3、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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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认定工伤后死亡能否享受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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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陆某从事特殊工种,于2006年6月年满55岁退休,2011年10月被医院诊断为弥漫性实质性肺病,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日被疾病控制中心诊断为铸工尘肺Ⅰ期;日被认定为工伤;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鉴定结论于6月8日送达;日死亡。日,陆女儿向市人社局邮寄工死亡认定申请,没有得到批准,随后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人社局行政不作为。
  争议焦点:1、人社局认定职工工伤后,是否应当再次认定工亡?2、工伤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死亡,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
  【案例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陆某6月死亡,上一年度(2012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如果可以享受,陆某的近亲属即可得到491300元的补助金,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死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当作出工亡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及工会组织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其实质是对该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判定,对峙一起事故只能作出一个判定,否则就会出现不一致的结论。事故伤害程度并非工伤认定履行的职责,而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成。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亡,只是对明显事实的判定,是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而不应延伸到期伤认定后再死亡的情形。因此,职工因同一起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死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应再作出是否属于因工死亡的判定。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潜行、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职工为工伤后,如果再作出工亡认定,虽然没有影响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但其结果可能增加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义务,或者增加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义务。工伤办机构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实行的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增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义务,其实质上是增加了所有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死亡,要求认定工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应再作出新的认定结论。
  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 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是伤情相对稳定,在伤情沿未处于稳定状态的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拒绝鉴定。伤残职工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死亡,鉴于死亡的原因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条例》规定了被鉴定为一到四级 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其已经获得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权利的情形下,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应当属于合理的范畴。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陆某虽然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但仍然在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限范围内死亡。为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对准确和公平、公正,《条例》赋予了工伤职工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结论可以调整。因此,当工伤职工收到初次鉴定后15日内,该鉴定结论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陆某收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送达的初次鉴定结论后14日即死亡,其近亲属认为死亡是对鉴定结论的最好否定。但我们应当看到,陆某死亡时初次鉴定结论虽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职业病病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是确定的,不因工伤职工申请再次鉴定而改变病情相对稳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节点判定。因此,陆某在职业病病情相对稳定后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支付伤残待遇的依据,其近亲属认为&死亡是对鉴定结论的最好否定&没有法律依据。陆某的亲属要求行政机关直接将已发生效力的工伤认定变更为工亡认定以便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求既缺少法律依据,也缺少事实依据。本案中陆某的亲属可享受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享受哪些待遇?_网易新闻
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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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职工能享受哪些待遇?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刘国伟律师。
刘律师介绍说,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等。
工伤发生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康复的费用等,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的,根据伤残级别的不同,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等。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本文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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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注意:职工患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 享受哪些待遇呢
深圳晚报综合&|& 08:49
&编辑:赖丽敏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调动工作时,其职业病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人员遇到经济性裁员,是否可以被辞退?据了解,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裁减。(胡琼兰 李春梅)
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
由单位按月支付,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是不是还能获得工资福利待遇?据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有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国内工伤关系不终止 出境工作职工仍享相关待遇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部分职工需被派往国外的办事机构工作。如果在国外工作期间,他们发生了工伤,是否还能享受深圳的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深圳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并且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可享受相关待遇。
出境工作工伤分两种情况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参保工伤保险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二是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次日起保险关系生效。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即生效,而不是要完成缴费之后才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待遇权益。这意味着一名员工第一天上班,企业就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还没有缴费,要等到月底才缴费,假如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但还没有到月底缴费前就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基金都会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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