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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男人很少娶印度女人?原因你们猜不到
印度女人愿嫁中国人,但是有不可愈越的障碍:1、不是不愿意,而是没机会这几年,与中国男人结婚的外国女人虽然很多,但是其中大部分都是通过留学、经商、移民等多种渠道认识的。换一句话来说,能去欧美日韩留学、工作的大都是中国的社会精英,这些竞争力强的人在异国从当地人手里抢女人回国很正常。但是印度和中国一样是人口大国,中国人在印度的工作机会很少,所以印度女人想要认识中国男人机会也不多,由此嫁到中国的几率就更低了。2、中国男人不愿意娶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快速发展,中国与世界的交流越来越多,所以中国人与其他国家的人相识相知相恋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同时两国之间的文化差异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思想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放,中国主张男女平等,但反观印度,印度女性受教育程度和工作能力普遍很低,家庭地位很低下,出嫁后基本只能做家务,加上语言不通,只适合大龄务工者和小生意从业者。换一句话来理解,虽然很多屌丝很羡慕印度人娶老婆不用彩礼,还倒贴嫁妆,但真来个嫁不出去的印度女要嫁给你,你还真不一定敢要,毕竟不能工作,你要养她一辈子,交流就更别提了。3、地理位置上的距离遥远两国通婚,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交流比较多,像前往越南、蒙古等邻国务工和做生意的中国人较多,与这些国家相邻的中国地区人口也相对密集,所以蒙古新娘、越南新娘较多。再来看印度,中国与印度两国边界全长约2000公里,虽然中印两国相邻,但是由于中印交界处人口稀少,交通非常不便,在这里生活的贫苦人民与外界交流并不多,所以想要与中国男人结婚基本不太可能,见面认识的机会都很少。网友开始提问了:搞什么?印度女人为什么不嫁给中国男人,是因为中国男人不愿意娶印度女人!网友一:因为中国崇尚以白为美,能找到白富美的印度女人么?网友二:现在我们流行A4美什么的苗条美,印度女的大多丰腴,肯定不是我们国人的菜啦!网友三、我估计,看看印度女人跳肚皮舞,大家都起喜欢的。网友四、假如五个女孩喜欢你,分别是中国,印度,日本,韩国,越南的,你会怎样选择?为什么大部分中国男人都不肯娶印度女人呢?一、众所周知印度女性地位很低下,导致她们的受教育程度和工作能力普遍很低,出嫁后基本只能做家务。有数据显示,印度女性社会劳动参与率24.28%,仅高于沙特阿拉伯(这里不得不为中国女性点赞,以63.35%冠绝全球)。再加上语言不通的原因,所以即使娶印度女人不用彩礼,还倒贴嫁妆,中国男人也不一定想娶。二、没有机会。印度也是男女比例不平衡的人口大国,从经济发展来看,中国人在印度的工作机会很少。而且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印度流行包办婚姻,所以印度男女根本没有权利自己决定伴侣。在公园里牵手都会被打,更别说跨国婚姻了。相反,中国与越南蒙古等邻国生意往来较多,且对女性相对比较开明。三、离家远,交通不便。虽然中俄距离更远但交通便利,且俄罗斯当地经济实力相对较好,所以在跨国婚姻中中俄联姻较为常见。但中印交界处人口稀少,交通非常不便。目前,婚姻自有,只要有机会,爱情无国界!&&&&印度女人为什么不嫁给中国人?真相太令人意外了!西瓜小仙女百家号01-0321:18 印度女人为什么不嫁给中国人?真相太令人意外了!现在社会的发展真是越来越快,以往只是在大城市能见到外国人。现在在好多小县城甚至农村,都有好多娶到外国媳妇的。常见的就是俄罗斯媳妇、越南媳妇、韩国媳妇。
  但是你发现没有,你几乎很少见到,有中国人娶到印度媳妇的。印度女人为什么不嫁给中国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在印度嫁女儿和中国不一样,中国人娶媳妇儿现在是“压力山大”,而印度人嫁女儿更是“压力山大”,这么一个说法可以很好的让大家感受一下,他们当地吵架诅咒人,经常会说“但愿你生下的都是女儿”。可想而知这里女人的地位有多么的低。
  这里的女人,如果想出嫁后在夫家的地位高一点,那么他的父母必须给的彩礼更多一点。另外办酒席的钱也是女方来出,而参加婚礼的客人是不需要上礼的,相反还可以拿到一个红包,而这些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
  那么印度女人为什么不嫁给中国男孩儿呢?其实是因为本身在印度的中国人就比较少,而愿意娶印度女人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中国的男人宁愿多花一些彩礼,不愿意找印度女人。是因为她们在当地的地位比较低下,所以从小就没有受过什么教育,如果娶到这样的女人,就只能在家里做饭、收拾家务,完全没有一点工作能力。
  这其实就是为什么印度媳妇儿,在中国很少见的原因,大家看完,有什么想说的吗?为什么中国男人很少娶印度女人?原因你们猜不到
随着成龙的电影《功夫瑜伽》在春节热播,人们对印度这神秘国度更感兴趣了。最近网上新闻一直有写外国新娘在中国过年的事,有乌克兰的、有俄罗斯的、有欧洲的、也有越南以及非洲黑人等女性嫁中国郎过春节的新闻,但是很少听到有中国男人娶印度女人的新闻?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两个国家,两国通婚应该很常见才是啊。更何况中国一些男人吐槽在中国娶老婆要很多礼金,娶印度女孩还可以收到女方家的钱,这么美的事为什么很少听到中印通婚呢?第一个原因是印度大部分地区属于南亚来热带区域,常年炎热,虽然是黄皮肤人,但是她们的肤色通常是偏黄黑色。中国人以白为美,比较难接受这样的肤色。二是印度有很严重的重男轻女倾向,女性社会地位比较低下,受教育程度不高以及工作能力比较低下,娶过来可能会是一个贤妻,但是由于文化宗教以就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很难沟通。三是中国人没有信仰!看过《少年派》的人可能记得讲述印度各类神的数量好像达到8000万个,印度教、佛教都诞生于印度,这足以说明印度人对宗教信仰是多么的重视!一个十分重视宗教信仰的女人跟没信仰的中国男人结婚,真的太难以想象了。最为重要的是两个国家都比较少交流,中国人看印度觉得他们脏乱差,印度人看中国觉得中国人呆板只会赚钱没信仰没情趣,两个都是亚洲文明古国都不灿烂的文化,如果都引以为豪而鄙视他国文化,这样怎么可能消除误解走到一起呢?印度有多奇葩?女人光天化日下竟做这事在印度,有两样东西被视为最神圣的:一是佛像,二是神牛。作为佛教发源地,佛像被视为神圣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作为家畜的牛也被视为神圣的,就有点不可思议了!一般人可能都不信,但是看完文中的这些图片,你也许就信了!印度妇女出来用母乳喂养自己的孩子,也会喂养幼年的牛仔。印度每年都会一次盛大的敬牛节,以表示对牛的珍爱和崇拜。甘地说过:母牛为什么被选为圣化的对象,我心里十分清楚。母牛在印度是最好的伴侣。你可能不知道,他们采集的牛尿是给人饮用的!印度牛可以登堂入室,待遇似乎不必人差。印度人生活真比中国人差?看完让人大吃一惊(组图)一名老外根据自己在中国生活7年和印度新德里7天的观察,对中国与印度的生活等方面做了一些比较。不要总用老眼光看印度,人家也在发展进步,在外国人眼里,印度人的生活真未必比我们中国人的差呢!一名老外就根据自己在中国生活7年和在印度新德里生活7天的观察,对中国与印度做出一些不偏见的比较。你猜,谁赢?食物:印度胜!我觉得中国的食物就是搅拌后的肉末和蔬菜,再加一些辣椒进去。做法不是很复杂啊!说印度食物的话,可能不是最卫生的,但是说实话真是很好吃啊!插一句,我7天吃印度早餐、午餐和晚餐,但是没有拉肚子!生活成本:印度胜!印度生活成本更低,但是他们的酒店真心贵啊~文化:印度胜!大家都在说“中国文化好啊中国文化妙”,但是中国文化在哪里?是不是春节在门上贴福+礼花就能代表文化?印度的文化到处都是。反映到了衣服上,食物上,音乐和电影中等等。历史文物:印度胜!ue.net/post_.html/长城就是墙而已。但是泰姬陵真是太TM牛逼了!音乐:印度胜!虽然我不喜欢印度音乐。但是在适当的场合放点印度音乐真是不错。没法忍受中国传统音乐,或者中国流行乐。娱乐:就酒吧而言,中国胜!我没有去孟买,可能那里夜生活更加丰富。但是在新德里,实在木有啥地方可去啊!发展:中国胜!新德里让我想起了中国南方一些(穷)地方。新德里附近有一个叫Gurgoan的卫星城,看起来是一个小型的新加坡,但是还有有太多工作要做。我可以想象,印度很快就有会新的变化~交通:中国胜!还木有去新德里地铁作坐过,听他们说还不错。但是总的来说交通太TM烂啦!三轮车、人力车、自行车、牛车、手推车、卡车和汽车,全部都挤在一起有木有!但是还是可以动!另外,中国的交通要好多了(只要解决了交通堵塞的问题!!)历史:平局!中印的历史都很有意思(而且大多血雨腥风)。购物:平局!看你要买啥。中国可以买高档的东东。印度呢,就是一辈子讨价还价的地方(布料、传统服饰、厨房用品和珠宝等)。看印度人的真实生活现状,了解高端阿三印度是一个谜一样的国家,经济发展很快,人口增长也很快,软件业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同时因约有4成文盲而成为世界文盲人数最多的国家。印度人到底生活的怎样?在德里见到的街景可略见一斑。德里是印度的前首都,现在南部的新德里与旧城德里就像富裕与贫困紧密相邻,中间隔着一道德里门,穿过去就是新德里。旧德里街道狭窄,残破的老房子,三蹦子车、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混杂在一起。上图那位穿着破鞋腿上严重的静脉曲张的老者,一看就是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传统的印度妇女都是穿纱丽,上班一族就不同了,都是时尚的简约的服装,显出干练与精明。街道上的白领上班一族,但不是富裕一族。与富裕人群相比,走路上班只能是被选择。街道两边都是卖货的小商铺,看上去破旧杂乱,也就是农贸市场的感觉,周边的地面满是垃圾,让人很难有购买的欲望,甚至连过去看看都省略了。印度的厕所很少,就是有也是这种没门少窗,甚至只有一面墙的男厕,男人们背过身子就入厕了,女人们可就惨了,实在来不及也有背过身子就蹲下的。这样如厕已经习以为常。现在印度的女人们对厕所的要求很是强烈,结婚之前,如果男方家没有像样的厕所,女方就有可能不嫁,厕所已经成为印度男人娶妻的一个重要条件。上班的白领还是西装革履的,印度男人很重视头发的梳理,看到的印度小伙儿头发都梳理的油光水滑。除了锡克族,锡克族的民族标志是包头、留胡子,从出生开始就不剪头发。其他男人的头发都梳理得极为精致。上班一族摩托车是比较便捷的交通工具了,这是开车拉货的人,小小一辆车后面所拉的货物,与小汽车可以媲美了。有钱人如果没有汽车,可以搭乘三轮车,环保的选择,但不是主动的选择。拉车的祥子很卖力气。这东西在潮州和漳州都还有,看见他们骑的蛮累的~不过有些人安装了电机,不过还是有很多大爷靠两只脚踩的~系着破毛巾的社会底层人士。爱情中的白领。三蹦子车是印度的出租车。用这种我们早已淘汰的车型当做出租车,真是很危险,何况车上的人总是挤得满满的,就连车顶也不空闲。很早就看到印度的火车挂满了各色人等的照片,总以为那应该是历史了吧,哪想到现在的印度,仍旧是那样的乘车,就像下面的吉普车,各种惊险的乘车位让人不能不佩服这些人的身体平衡能力。走在印度的街道上,感受最深的是垃圾太需要清理了,似乎根本没有收垃圾一说,大家都是习惯于到处垃圾了,但是这也是最影响城市形象的地方了。原来想用PS清扫一下垃圾,后来罢了,因为这样能够看到一个真实的印度,知道真正的印度人是怎样的生活!印度软件业雄踞世界第二,分析原因认为印度非常重视教育,尤其是数学教育,而且更重视实用性,职业性,图中的孩子看上去聪明,应该是一家的兄弟姐妹。受到良好教育的孩子们也许就是未来的软件业精英。这样脏兮兮的小铺在印度并不少见,印度导游告诉我们一定要喝整瓶的矿泉水,不能乱喝水和乱吃东西,否则吃坏肚子就麻烦了。可是印度当地人们就生活在这里,他们怎么喝水呢?估计常年这样抵抗力也增强了。到东南亚国家我最喜欢喝的就是椰子,那种纯天然的味道令人陶醉,但是眼前的卖椰子的推车,椰子堆得好像垃圾,怎么敢买来喝呢。奇怪的是印度人戴口罩的少,用布包裹起嘴的居多,这样鼻子也在外面,到底作用是什么就很难理解了。印度的公交车还是我们十几年前的那种,车头部分有个大包,里面是发动机,开起来突突突的,坐在后面如果路上有个小坎儿,那能颠起一尺高。就连旅游大巴也是这样的车,不敢奢求舒适,只求不要颠出个腰间盘突出就不错了。9_1.html/ ]这家有房两层小楼,楼下有车,还有一辆套着外套的车,室内情况如何就不得而知,从外部看,应该是中产阶层了,楼外晾着破单子,不知道是为了遮阳,还是当做窗帘。注意上图中间那位笑着的小伙儿,旁边一位正把手伸进他的裤袋,笑着的小伙儿,毫无知晓。在贫富差别很大的地方,一些衣食无着的人,是有可能会走邪路的。印度人口已经12亿多,虽然也提倡计划生育,但是这些年的工作几乎就是失败的,城市白领一个家庭大约2-3个孩子,农村家庭有7-8个的并不少见,这 样,人口的增长依旧迅速。工资每月才150美元水平。因此印度人的生活水平挺低的,在印度金三角的三个城市,我们几乎没有见到大超市,小超市也很少见。即 使软件外包业赚钱再多那也仅仅是少数软件公司,大多数人们的生活就是这样,贫困,脏乱。印度人口已经12亿多,虽然也提倡计划生育,但是这些年的工作几乎就是失败的,城市白领一个家庭大约2-3个孩子,农村家庭有7-8个的并不少见,这 样,人口的增长依旧迅速。工资每月才150美元水平。因此印度人的生活水平挺低的,在印度金三角的三个城市,我们几乎没有见到大超市,小超市也很少见。即 使软件外包业赚钱再多那也仅仅是少数软件公司,大多数人们的生活就是这样,贫困,脏乱。实拍带你走进真实的印度恒河节 印度教朝圣者在恒河中沐浴,希望洗去自己的罪恶。每过12年,就有数百万人参加为期45天的大壶节,其中包括在这里和其它河里沐浴的仪式。瓦拉纳西圣牛 如瓦拉纳西的这两头牛一样,在印度拥挤的街上随处可以见到牛。印度教徒敬畏牛,认为他们只提供食物,不思回报。拉达克Lamayuru寺(修道院) 藏族文化地区拉达克拥有佛寺和寺院(修道院),其中包括Lamayuru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这里和喜马拉雅山地对游客关闭,如今依然人口稀少。指甲花彩纹手 斋蒲尔一名妇女的双手用指甲花颜料描绘出曼海蒂彩绘图案。近年来流行的这种网状装饰画是有5000年历史的传统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避邪或表达一个人的快乐。斋蒲尔琥珀宫和斋格尔堡垒 装饰过的大象载着游客经过提贾斯坦邦斋蒲尔斋戒格尔和琥珀堡,这两座城堡始建于十五世纪。大理石砂岩建造的琥珀堡拥有错综的雕刻,而巨大的斋格尔堡曾经充当火炮生产中心。孟买贾特拉帕蒂·希瓦吉火车站 孟买的Chhatrapati Shivaji火车站,原为维多利亚总站。引人注目的是它融合了传统印度和维多利亚时代哥特式的复兴建筑,拥有角楼、尖拱和类似印度宫殿的底层。蒙纳山 喀拉拉邦的蒙纳山附近,起伏的群山覆盖着十九世纪末期最初由苏格兰人种植的茶园。新娘游行 身穿新娘沙丽服的妇女聚焦在一起,参加拉贾斯坦邦 Mandawa的新娘游行。拉贾斯坦邦是印度最大的邦,也是一块充满极端的土地——那里有潮湿的森林、干燥的平原,也有白雪皑皑的喜马拉雅山。黄金四边形高速公路 一头牛卧在黄金四边形高速公路中央。这条高速公路于1998年开通,连接着印度四大城市:孟买、金奈、加尔各答和德里。这是造价超过300亿美元的国家公路发展计划的一部分—— 自十九世纪初英国建造了铁路系统以来,这是印度最雄心勃勃的建设热潮。瓦拉纳西火车站 瓦拉纳西是具有3000年历史的圣城,那里到处都有宗教雕像和寺庙。图为瓦拉纳西火车站,乘客们朝火车的窗外看。许多印度教徒来到这里,走下高止山,或走进恒河沐浴。阿格拉的寺庙 游客们涌向阿格拉去看世界著名的泰姬陵,不料竟发现这里拥有许多其它令人惊叹的建筑,其中有十六世纪的红堡,它曾经环绕着一个莫卧尔帝国的城市。新德里巴哈伊礼拜堂 新德里的巴哈伊礼拜堂,因其莲花形混凝土花瓣而被更恰当地称为“莲花寺”。这座复杂的建筑覆盖了约11公顷土地。阿格拉的泰姬陵 莫卧尔皇帝沙贾汗在阿格拉建造泰姬陵,献给1630年死于难产、他最宠爱的妻子。建造这座白色大理石纪念碑及其广阔的花园花了20年。一座红色砂岩清真寺耸立在一旁。甘吉布勒姆,Varadarajaswamy寺 一名男子迈进“千寺之城”甘吉布勒姆 Varadarajaswamy寺的大门。甘吉布勒姆还因丝绸沙丽服而闻名于世——这里的丝绸沙丽生意兴隆。阿卡什深法会 在元宵节阿卡什深法会期间,人们在恒河岸上插上木杆,上面挂着灯笼,纪念亡灵。在喀拉拉邦捕鱼 捕鱼是喀拉拉邦人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这个西南部邦的人,识字率在印度最高,而且享有最健康的身体。孟买达拉维贫民窟 一名姑娘走过拥有约百万人的孟买达拉维贫民窟。许多印度人住在现代化的郊外,在闪闪发光的摩天大楼里工作,但是更多的人——绝大多数——仍然很贫穷,受困于传统。孟买耆那教婚礼 孟买,新娘在耆那教婚礼上喂新郎。耆那教婚礼要举行一系列感谢神的仪式。耆那教的一些教义类似于印度教,但是这种宗教没有普及到印度以外。班加罗尔旅路 班加罗尔的旅路人声噪杂,反映了印度工业为回应全球化而迅速发展的速度。旅路连同商业街和MG路一起吸引着年轻精明的购物者。喜马偕尔邦摔跤比赛 喜马偕尔-布拉代什(意为雪山地区)庆祝活动期间,两名男子在摔跤。这是印度人最喜爱的在喜马拉雅山脚下度假的地方。&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黎明时的泰姬陵 泰姬陵是印度历史最悠久的象征,最受游客欢迎,每年吸引游客超过两百万。在印度,最受欢迎的运动项目是板球。孟买甘尼许节 在孟买为期十天的甘许节期间,信徒们抬着印度教象头神雕像走进大海。印度各地的崇拜者抬着数百座雕像走进河流、湖泊和大海。加尔各答黄包车 加尔各答无处不在的黄包车是城市一景,也是该市县级很想改变的一种现象。城市官员举出交通拥堵和人道主义问题,考虑禁止使用人力交通工具。排灯节——灯的节日 两名妇女捧着蜡烛,在斋蒲尔庆祝排灯节——灯的节日。排灯节在印度各地举行,历时五天,标志着新财年和光明战胜黑暗的开始。锡克教圣书 锡克教徒在这本书圣化300周年的庆典上,将圣书运往楠代德的 Sachkhand Sri Hazur Sahib寺。途中,教徒们伸手触摸装着圣书《本初圣典》的箱子。锡克教徒也纪念他们的宗教大师逝世周年。[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post_.html/ ]德什诺克卡尔尼·玛塔神庙 拉贾斯坦邦Deshnoke的一名妇女站在纪念老鼠女神的卡尔尼·玛塔神庙外。这座庙内生活着20,000只老鼠,其中包括几只白老鼠,据说那是卡尔尼·玛塔的直系后裔,因此得到特别的尊重。Mehrauli,曾经的一座古城,现在是德里的一部分。清晨的送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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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8:19 作者:律伴网
[导读]【文档分类】民族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2005年修正)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本法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的解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促进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事业广泛地参与了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得到世界各国的了解和支持。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参与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制定。过去十年,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进展,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专门维护妇女权益的,是我国的妇女基本法,其立法宗旨是全面确立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思想造成的种种后果还不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妇女权利的行使还受着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平等之间仍有较大差距。通过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促进男女平等,使男女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走向在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这也是妇女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另一方面,妇女群体本身还具有某些不同于男性的特殊权益。因此,只讲男女平等是不够的,必须从立法上强化对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
&&&&当前我国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经济发展。而占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支重要人力资源,要实现十六大提出的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一切积极因素,使她们在平等的竞争舞台上毫无束缚地发挥智慧和力量,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本法在制定过程中从法律的角度主要从两方面保障妇女权益:其一,以授权性规范为手段,从正面授予妇女应有的法律权利;其二,通过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作为某些行为,从而保障妇女的权益得以实现或补偿妇女权益所受到的侵害。
&&&&本法制定的依据是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些规定都是本法立法的直接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妇女权益的保障方面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政治权利方面,广大妇女参政议政的方式和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二是在财产权益方面,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一些农村在土地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现象;三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中限定性别,限制了妇女的就业机会;四是在人身权利方面,拐卖妇女,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活动以及选择性别地人工终止妊娠、对妇女的性骚扰等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随着新修订的《婚姻法》的实施,妇女虽然获得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解决上述问题,也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释义-】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释义-】&&本条是关于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规定,对妇女地位的规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的规定。
&&&&宪法原则是最高的原则,本条第一款就是再次重申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长期以来,我国在坚持男女平等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政府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精神,有必要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修正案增加了上述规定。把实行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使其能够长期坚持下去有其深刻的必要性。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贯彻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女性就业率较低,再就业困难;男女两性收入差距成扩大趋势;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差距较大;妇女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仍然偏低等。法律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立法、严格执行法律的手段得以缓解。因此,为减少和彻底杜绝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我国用的形式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强制力要求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各层次上落实男女平等这一制度。
&&&&国家可以采取的适当措施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实施有关行政法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妇女保障问题。制定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目标任务和策略措施,纳入各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将各项目标纵向按行政区划分级分解,横向按成员单位职能分解,实行目标责任制;运用政府行为组织协调对既定目标的落实,根据权益保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行政干预措施;建立有效的监测评估体系进行检查督促和监测评估,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新一轮目标。这一机制体现了国家行政系统对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发挥着主导作用。
&&&&(二)司法保护系统的司法保障机制。主体是各级公检法司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直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妇女儿童;司法部门与妇联组织合作建立妇女和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妇联;法院与妇联组织联合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队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检法司各部门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
&&&&(三)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执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机制。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各级政治协商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各相关部门维护妇女权益、打击对妇女实施侵害的各种社会丑恶势力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执法监督,这可以由各级人大牵头的妇女法执法检查组和各级政协牵头的妇女儿童权益视察组进行。这一机制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具有源头的宏观维护和权威的监督保障作用。
&&&&(四)群众团体维权服务体系和民主监督机制。工会、妇联和有关民间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妇女权益维护工作,发挥民主参与的优势,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利用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这样在相关中对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和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完善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的行为主要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就妇女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妇女的人身权与妇女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如社会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相比,是作为社会关系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妇女最基本的人权。&虐待&是指对妇女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性,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残害&是指通过肉体上的伤害对妇女进行折磨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严格禁止的行为,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利用国家强制力禁止的行为。【-/释义-】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妇女发展职责的规定。
&&&&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在我国,对妇女发展的规划是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直接的规定作为依据的。通过行政规划增进妇女的发展,保障妇女权益,改善妇女生活以及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成为我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国务院的职责所在,而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更体现我国对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视。它不仅对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有明确的方针指导和提示意义,而且在普通民众间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使人们意识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引导功能,将其看作行政立法和保障妇女权益行政行为的依据,对广大群众来说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国一般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个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指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所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务院于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年)》,这是我国促进妇女发展的第一个国家纲要。2001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年)》,提出了新世纪第一个十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国家纲要制定了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多数地(市)、县(市)都制定了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基本形成了国家纲要、地方发展规划和有关部门实施方案相结合、全国性目标与地方性目标相结合、终期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推动妇女发展的目标体系。【-/释义-】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释义-】&&本条是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实施主体的规定。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和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特殊权益,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保障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出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决策和工作中切实做到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依法行政,努力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在此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应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计划和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同级妇联的意见;各级妇联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各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管理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不得歧视妇女、采取不平等对待女职工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制止、检举、控告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在全社会通过宣传法制,采取多种形式的有效手段,对广大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她们学懂本法和了解更多的,切实提高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家需要在妇女的政治地位、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等领域采取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女性进行必要的保护,通过运用法制和行政手段努力创造和优化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为妇女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建立健全诸如社会保险、生育统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社会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机制,减轻妇女的负担。【-/释义-】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妇女义务的主要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逐渐成为与男性平等的主体,女性已经开始要求与男性平等,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更是现代妇女对自己的要求,这样可以使他们摆脱对男性的依赖。自尊是指女性要尊重自己,不要向别人卑躬屈膝,也不容别人的歧视;自信就是要相信自己的能力和实力;自立就是不依靠别人靠自己的劳动和能力生活;自强就是自己努力向上,不断地提高自己各方面的水平。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不仅需要妇女本身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同时也需要国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培育妇女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崇高的精神境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和精神基础,对于营造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环境有重要意义,这就需要国家利用多种手段,通过多种途径,大力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弘扬文明风尚,鼓励和引导广大妇女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美化生活环境,弘扬家庭美德。要调查研究妇女权益保护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深层次问题,主动合理建议,推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完善,协调社会力量构建各个层面的妇女维权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和依法维权工作的力度;要在加强对妇女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妇女依法维权能力的同时,认真接待来信来访,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督办力度,切实维护好妇女特别是流动妇女、老龄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
&&&&当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一是由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保护妇女权益;二是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保护妇女权益;三是向妇女组织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投诉而寻求救济的途径,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是碰到特殊问题就须向有关具体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就业、分配住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对待,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情形遭到辞退时,受害妇女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有关部门应当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予以解决;五是向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和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规定:&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2条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工作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是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的职权和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妇女的上述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产生纠纷时,妇女可以向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和解决。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这是国家法律对每个公民的要求,也是每一个公民所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更是妇女道德素质提高的具体表现。在当前大力营造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需要妇女撑起半边天,为国家进步和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释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部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职责的规定。
&&&&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妇女保障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调整的范围较广,其涵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涉及的执法机构众多,既有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又有劳动、卫生、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容易发生在执法中出现相互扯皮和推诿的现象。为明确执法主体,统一行使执法权,将法律责任落实到实处,明确执法主体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需加强对其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妇女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为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国务院于1990年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主任,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也设立妇儿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确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同时,妇儿工委的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的妇儿工委要建立有效机制协调处理妇女儿童的重大问题,促进妇女儿童的发展,这一机制主要有三个环节:
&&&&(1)制定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目标任务和策略措施,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将各项目标纵向按行政区划分级分解,横向按成员单位职能分解,实行目标责任制;
&&&&(2)运用政府行为组织协调对既定目标的落实,根据权益保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行政干预措施;
&&&&(3)建立有效的监测评估体系进行检查督促和监测评估,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新一轮目标。这一机制体现了国家行政系统对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发挥着主导作用。
&&&&妇儿工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2)监督检查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3)调查研究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事项,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交有关部门查处,为受害妇女提供;
&&&&(5)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必要时组织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6)总结推广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7)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各级妇儿工委应积极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为主题,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切实发挥协调议事的职能。要重点围绕妇女儿童发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难点问题,争取必要的资金和政策倾斜,善于运用法律、行政、宣传和社会等多种手段推动妇女儿童工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要以实施两纲的职责进行分工和以具体目标责任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在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提高妇女儿童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妇幼保健事业发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地还应建立各类联席会议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家庭纠纷调解站、信访接待中心等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网络和服务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通过制定、实施有关行政法规、政策措施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尤其要增强协同意识,提高协同能力,做好参与协同的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要把为妇女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作为重点,在妇女教育培训、创业就业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对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扶贫助困等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协同工作。同时还要适应加强社会建设的新要求,拓展保障领域,加大外引内联力度,积极承办妇女儿童服务项目,更好地服务妇女儿童,推进妇女事业,扩大妇女影响力。要正确反映和表达妇女群众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理妇女群众中存在的矛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巩固、维持社会的稳定。建立社会化维权协调机制,继续实施妇女权益法律援助、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等队伍建设,积极参与调处社会矛盾,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促进维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尝试建立妇女维权工作预警网络,建立社会化维权信息员队伍,增强维权工作的预见性和有效性。完善妇女维权宣传机制,不断创新普法宣传载体,扩大普法宣传影响,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扶贫帮困机制,继续集中社会资金,建立专项工作基金,切实帮助妇女困难群体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配合女职工委员会,大力推动建立女职工权益平等协商制度。【-/释义-】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妇联、工会和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工作职责的规定。
&&&&中华妇女联合会是妇女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女性社会团体,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女性社会组织。本法明确了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明确妇联组织参与、监督妇女法执行的法律地位、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妇联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具有法律保障,使代表妇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推动妇女权益维护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妇联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本次修改后的妇女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各级妇联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了在制定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全国妇联和地方各级妇联在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时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级妇联组织可以充分开发自身的服务功能、联系功能和宣传功能,更好地引导和帮助广大妇女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各级妇联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妇女权益,立足于促进社会公平、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各级妇联要进一步探索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的有效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努力实现、维护和发展妇女的切身利益,同时要积极探索妇女利益表达的途径,畅通妇女利益表达渠道,强化妇联组织在妇女利益表达沟通、疏导化解等方面的功能,认真做好教育引导、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引导妇女合理表达利益需求,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团体根据各自的章程开展妇女权益维护工作,发挥民主参与的优势,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利用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这些方式主要有:
&&&&(1)由女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工会系统代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专门组织,这一机构通过参与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职代会、监事会、集体合同谈判和开展维权专项活动,代表女职工的意愿,履行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权益的争取、维护、监督和服务,实施对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2)建立各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志愿者协会,主要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各种志愿服务。
&&&&(3)帮助建立各种群众性的维权监督组织,如基层工会设立的家庭暴力监督员队伍,劳动部门与工会、妇联联建的劳动监督员队伍等。【-/释义-】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奖励的规定。
&&&&对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是本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通过奖励行为与惩罚行为并举实施,共同成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实施表彰和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
&&&&国家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组织、个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奖励的主体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奖励的当然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行政奖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鼓励。实施奖励的主体,除上述机构外,还可以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但其奖励行为不属于行政奖励范畴。
&&&&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应当是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所谓&突出贡献&一般是指做出大家公认的显著成绩或者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行为。其范围相当广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普通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其对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做出了显著贡献,同样可以成为行政奖励的对象。
&&&&行政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形式:
&&&&(1)赋予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2)赋予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各种奖品。
&&&&(3)赋予职权方面的权益,即对受奖人予以晋级或晋职。表彰主要是精神鼓励;奖励既可以是精神奖励,也可以是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国家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一些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国家的奖励是一种法定行为,任何法定的奖励都必须坚持法定的标准和条件,实事求是地进行。因为此项奖励的目的是激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若脱离法定标准和条件,由领导个人意志任意决定,势必影响奖励行为目的的实现。
&&&&(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原则。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标准和等级,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受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具体情况掌握和执行。这样使奖励的等级与贡献的大小相适应,做到论功行赏,合理适度。
&&&&(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可以分开独立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在我国现阶段不仅要贯彻二者相结合的原则,而且更应强调在精神奖励为主的同时也一定要以物质奖励为辅,这样更能调动全民的积极性。
&&&&(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作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方式,奖励必须以实际功绩和贡献作为惟一的依据,必须有一套体现民主、公正和平等的评奖机制。公正、平等的原则首先要求做到机会均等,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奖励,凡符合法定条件者,人人都有平等受奖励的权利。公正、平等的原则,还要求论功行赏,对成绩突出、贡献巨大的,应予以重奖,这也是奖励和受奖行为相当原则的要求。此外,还要求行政奖励的程序民主公开,以确保行政奖励的有效监督,保证行政奖励的公正、平等,最大限度地发挥奖励行为的作用。
&&&&(5)及时性原则。既然是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就必须及时地对符合条件者给予奖励,以表明国家对其行为的认可,这样有助于社会的大力宣传和工作经验的及时推广,有利于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释义-】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在政治权利方面男女平等的规定。
&&&&男女平等是宪法保障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奉行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内涵非常丰富,根据宪法第48条的规定,它包括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的平等,其中,政治权利的平等是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内容。所谓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意见和见解的权利。具体来说,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5)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包括对其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罢免权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
&&&&(6)对国家政治生活信息的知情权。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衡量男女平等程度最重要的标准。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占人口一半的妇女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政治只是男人的事务,妇女没有选举权,更没有被选举权。经过广大妇女不懈的努力,20世纪初,西方多数国家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20世纪70年代以来,妇女在争取获得平等的决策权和平等地执行公务的权利和机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妇女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涌人政治领域,世界政坛先后涌现出30多位女性国家首脑,而女部长、女议员、女州长、女市长等高级领导人则更多,一些国家的国会或者内阁中女性成员比例已超过30%,如北欧国家议会中女议员所占比例已超过30%,在挪威和瑞典,内阁中女性比例已超过30%。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各国都加大了用法律保障女性参政的力度,一些国家修订了宪法,进一步明确地将候选人男女比例纳入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条文。如:法国通过了平权法,规定市政府官员中一半的候选人必须是女性;比利时也规定候选人中女性要达到l/3。其他国家如乌干达、意大利、委内瑞拉、也门、秘鲁和阿尔巴尼亚等也先后制订相关的法律,为进一步促进女性参政提供了保障。可以说,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择权,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是20世纪人类文明进步最为突出的成就之一。
&&&&辛亥革命以来,我国的广大妇女为争取政治上的民主和自由,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在辛亥革命中,许多妇女投身于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洪流,为争取妇女解放、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进行了顽强的斗争。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明确提出要&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了男女平等的新时代,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被写进了宪法,妇女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得以确立。国家采取了各项措施,实现了妇女政治权利跨越式的发展,成为参政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妇女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占有重要和相对稳定的比例,第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为20.24%;第十届全国政协女委员比例为16.7%。地方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也有提高。党的十六大女代表比例为18.1%,中央委员(含候补委员)女性占7.6%。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整体结构有了新的改善。目前国务院29个部委中,女部级干部22人,31个省区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5000多名女领导干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有1名女性。国务委员中有1名女性。这些数字表明,在我国真正实现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广泛参与了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这些成就与妇女&半边天&的作用和广大妇女的要求还不相称。因此,制定本法,重申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保障男女政治权利平等的具体措施。【-/释义-】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妇女实现政治权利的范围和形式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等四项。这个规定的内涵非常丰富,相当于妇女政治权利内容的一个总的规定,本章其他关于妇女权益的规定都是对这四项内容的具体化。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管理,本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这些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直接的如通过参加选举或者考试,成为人大代表或者国家公务员,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间接的如通过行使选举权,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来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或者通过行使结社权,成立妇女组织,代表自己来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是间接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形式之一。无论哪种途径和形式,只要能够实现妇女的政治权利,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其任务是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总之,妇女联合会是广大妇女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本条第三款是妇女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建议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妇女作为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之一。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广大妇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其中也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仅妇女本人,妇女联合会、工会组织中的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的组织,也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本法第14条的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释义-】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妇女参政权的规定。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男女平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否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能否参与政治生活的首要条件。历史上,妇女的解放运动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取得选举权,为此广大妇女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标志着妇女运动取得了很大进展,也为妇女走向政治舞台奠定了基础。中国妇女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就获得了普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定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男女平等首先就是政治上的平等,主要体现在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一步体现了男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目前,无论是法律制度上还是具体实践中,男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有保障的。
&&&&二、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形式。广大妇女可以通过行使选举权,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来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也可以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妇女通过当选人大代表来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是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一直占有稳定的数量。为了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的数量,使妇女直接参与国家管理,《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但是,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的比例在近20年来增长速度相当缓慢。从全国人大代表来看,从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一直徘徊在20%一21%,一直到1998年才增长到21.8%,十届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比例又下降到20.2%,比九届降低了1.57%。全国人大常委会女性常委委员比例在1975年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值25.1%,80年代以后长期在14%以下徘徊,目前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女性常委委员比例在13%左右,反映了妇女在全国人大高层决策中的代表性不足。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数据看,在地市及县乡各级,一些地方女性代表比例呈现下降趋势:如山东省17个市中有9个市和部分省的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近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山西省一些县、乡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不足10%。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还呈现出级别越高,女性代表比例越低的趋势。如199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及县以上女性人大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9%,其中,县级人大女性代表占同级代表总数的19.7%,市级人大女性代表占同级代表总数的17.8%,省级人大女性代表占省级人大代表总数的16.8%。近年来各国议会都在改善女性参政的状况,我国却相对滞后。根据各国议会联盟的统计表明,我国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比例已经从1994年的第12位降到第28位。这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是大家一个热点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虽然选举法和原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但由于缺乏保障性、程序性的规定,实践中妇女的参政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有的同志建议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如20%至30%,或者不得少于l/3。也有的同志认为不宜对妇女代表或者代表候选人比例作硬性规定,因为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选举法规定的,如果本法要求规定妇女代表比例或者地方候选人妇女代表比例,涉及选举法是否修改、如何修改的问题,需要进~步研究。并且代表是由选举产生的,硬性规定比例,如果做不到算不算违法?综合考虑上述意见,修正案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妇女代表或者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但是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这方面的内容,将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重点落在&国家采取措施&上。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的名额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l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l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性质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既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成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妇女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形式,是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12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目前,村民委员会中妇女成员少,2003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比例不足20%,村委会主任中妇女比例只有1%。因此,这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的意见提出要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成员的具体的比例,如至少l/3或者半数。有的意见认为,现在在居民委员会中,妇女成员占有较大比例,村民委员会中妇女比例少有现实客观原因,如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减少,硬性规定妇女成员要占多大比例不现实,并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村民自治,硬性规定妇女成员的比例不妥。考虑到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衔接,修正案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释义-】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女干部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使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一大批优秀女性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截至2004年底,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中女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6.9%和12.6%,比1995年增长了4.3和4.5个百分点;女正、副市长(专员、州长)共368人;省(部)级以上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9.9%,比1995年增长2.8个百分点。目前,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中各有1位女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中有25位正副部长级女干部。2003年,全国新录用公务员的女性比例为27.8%,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7.7%。此外,中国还重视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注重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能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仍偏低,且副职多、正职少。女性领导干部大多集中在科教文卫等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在党政主干线和重要综合部门任职的很少。基层女干部比例下降,特别是农村的海选中,女干部进入村委会的比例明显减少,2003年底,全国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仍不足20%,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只有1%。基层女干部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高层妇女参政的数量和质量。
&&&&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妇女发展纲要》提出:&扩大妇女民王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各级领导班子中,正职或重要岗位的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区级各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领导班子后备女干部的比例不低于后备干部总数的30%。&&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要实现纲要的目标,需要从法律、组织人事制度等方面具体落实。尽管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动妇女参政上做出了很大努力,从全国到各省区市都制定了妇女发展规划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但各地落实的措施还没有到位,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妇女参政的进程。为了提高妇女干部的比例,与原法的内容比较,本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用干部上,增加了&培养和选拔''环节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增加规定&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的内容,这样就进一步落实了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的政策。【-/释义-】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妇联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以及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推荐女干部的规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各级妇女联合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1)推荐女性人大代表候选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在推荐人大女代表人选时,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发挥了解女性、了解女性先进典型、掌握女性人才的特殊优势,认真履行职能,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女性参政。
&&&&(2)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过程中,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3)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5)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民主管理的作用。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妇联可以推荐女干部的规定。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女干部人数已达1489.5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6.2%。全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女干部有7.73万人,占同级机关干部总数的15.1%。全国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优秀女干部被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正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党委组织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培养选拔女干部、为我党的干部队伍输送新鲜血液,多年来一直是妇联组织的工作之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各级妇女联合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为发挥各级妇女联合会的作用,1988年中组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指出,应加强党委组织部门和妇联的配合,共同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包括: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自愿组织的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的工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妇女预备干部培训。为推动妇女干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对女领导干部和女后备干部的培训。通过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女能人联谊会&、&女领导干部联谊会&等网络,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使更多的妇女人才得到挖掘和发现,进入组织部门的视野。
&&&&(2)建立妇女人才库。全国妇联于1991年制定下发了全国妇联妇女人才库工作方案,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建立妇女人才库,主动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推荐各类妇女人才。方案中对建库的目的、任务、人才信息收集渠道、上报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说明。近年来,随着工作逐步开展,妇女人才信息收集工作辐射面逐渐扩大。同时,广泛联系民主党派妇女、无党派妇女、政协女委员、非公有制经济女性代表人士、民族宗教界妇女,选录她们中的优秀人才,组成爱国妇女人才库,作为妇女人才库中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妇女人才库对优秀妇女人才分门别类造册登记、建档入库,实行动态管理;而且层层建立了女性人才库,女厅级干部、女处级干部、高级职称女专业人才、女经营管理人才、党外知名女性等各类女干部分别建立档案,形成较为完备的女性人才信息库。各级妇女联合会坚持对人才库中女干部的信息进行定期分析,长期跟踪;对人才库中女干部定期考察,优选劣汰。并且及时补充和更新信息,不断地加强人才库建设,为培养选拔女干部提供后备资源。
&&&&各省、市妇女联合会还陆续建立了&妇女人才促进会&、&妇女人才信息中心&等信息网络。
&&&&(3)开展推优工作。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还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通过人大、政协、妇女代表大会及妇女群众组织等多种途径了解妇女人才信息,多层次多渠道地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释义-】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规定。
&&&&我国公民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任何公民都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一、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批评建议权,更多地侧重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权利的功能;而申诉、控告与检举权,则更多地侧重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起到&权利保障(救济)底线&的功能。
&&&&&国家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批评权是指公民有权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要求改正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方式是多样的,主要的有三种:一是通过报刊批评,这是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与手段;二是通过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信访的方式;三是通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党和政府反映批评、建议。
&&&&申诉权是指公民认为国家机关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说明理由,提请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包括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
&&&&(1)诉讼上的申诉,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予以纠正的活动。
&&&&(2)非法律诉讼上的申诉,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销原决定。其特点是:
&&&&①申诉的对象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也可以是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
&&&&②申诉的内容可以是国家机关的决定违法或者不当,也可以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③申诉的机关可以是作出原决定的国家机关,也可以是作出原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还可以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④作为申诉对象的决定一般情况下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控告权是指公民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并要求依法处理的权利。控告一般是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被控告对象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
&&&&检举权是指公民揭发违反党纪、政纪以及各种不正之风、违法犯罪的问题并要求查处的权利。检举人与检举事由不必要有直接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举报。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检举人也有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
&&&&二、有关部门应积极办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案件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人的法律责任
&&&&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监察法》规定,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释义-】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男女平等享有教育权利的规定。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是指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宪法赋予公民文化教育权利,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有着重要意义。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在文化、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国际上达成共识的基本人权观念。《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1)参加文化生活;
&&&&(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男女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本法所规定的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学校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适龄女.眭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妇女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
&&&&(5)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
&&&&(6)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有了喜人的发展:女性受教育面扩大,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差距缩小;在校大学生男女两性比例缩小,甚至趋向持平;有更多女性在继续教育中获得更高学位;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益也有相当的发展。1998年,妇女平均党教育年限为6.5年,男女差异从1995年的1.7年减少到1998年的1.5年。针对部分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办女童班、办女校、实行免费上学等办法,努力消除妇女受教育的障碍。目前,在校学生中的女性比重进一步提高。1998年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女生比例分别比1995年提高2.9、1.3、0.9、0.3个百分点。女童入学率提高,辍学率下降。截止到2003年底,女童小学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接近发达国家水平。1998年小学女生辍学率为0.92%,比1995年下降了0.6个百分点。1998年中等职业教育中女性在校学生比重为51.8%,比1995年提高了8.3个百分点;成人高等教育中女性在校学生比重为46.8%,比1995年提高了2.3个百分点。到1999年底,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有女院士70人,占院士总数的6%,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女院士比例。15岁以上女性人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幅大于男性;妇女文盲率下降幅度也大于男性,男女受教育水平的差异进一步缩小。
&&&&同时,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努力,积极地促进了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发展。年,中央财政专门拨款39亿元,同时要求地方财政按2:1或1.5:1配套投入,加强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基础建设。1997年,政府投入1.3亿元,设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每年资助60多万名因家庭贫困而失、辍学的儿童,目前已资助失、辍学儿童46万余名。教育部和财政部建立了定期表彰扫盲先进地区政府的奖励制度,平均每年扫除400多万文盲,其中65%以上是妇女。全国妇联自1989年在全国开展以救助失学女童为目的的&春蕾计划&,到2000年7月共集资3.3亿元,使105万失学女童重返学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自1989年实施以救助失学儿童为目的的&希望工程&,到1999年底共援建&希望小学&7812余所,使贫困地区229万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其中近一半为女童。
&&&&虽然与过去相比,我国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妇女文化教育水平仍然落后。目前,我国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主要有:
&&&&(1)总体上女性文化水平低于男性,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低于男性,初中以上各级学历,女性的比例通常低于男性。从全国整体状况来看,越是高一级学历,女性的比例越是低于同等学历的男性;不同层次的男女科研人员也存在类似状况,形成了文化层次越高,女性比例越小的局面。
&&&&(2)女童失学现象仍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女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在国家义务教育阶段从小学高年级到初中,农村及贫困地区女生流失率较高,由此又造成了新的文盲、半文盲。在文盲、半文盲中女性仍然高于男性。
&&&&(3)女性文化教育权益的实现仍存在地区差异,主要是城乡差异、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妇女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这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的实现是提高妇女素质的前提,只有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才能培养妇女成为&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从而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综合国力增强。【-/释义-】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校和有关部门应保障妇女在就学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及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性的规定。
&&&&学校教育是妇女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方式。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培养女学生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各项工作都应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展开。
&&&&一、入学、升学、就业分配方面的男女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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