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平安信用卡欠款开庭人不去委托律师的开庭通告,说13日开庭。

-27日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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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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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知民初字第00043号
成贤街本部第二法庭
商标专利权纠纷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商标权人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第1545520号等注册商标。现原告取证,被告在其位于南京市佛心桥销售点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利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损失。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565号
成贤街本部第二法庭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邮政局诉称:2013年4月,原告与被告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邮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邮政服务,被告应当在业务完结之日起90日内结清费用。至今被告只支付了2万元,累计欠款为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邮费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513号
成贤街本部第二法庭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称,被告一周韩跟被告二华玉兰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万。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本息。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043号
成贤街本部第九法庭
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被告徐晓宁向原告投保,要求其为与中国光大银行的贷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保单约定,若投保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被告得到贷款后,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光大银行向原告申请索赔。原告进行赔偿后,取得了代为求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和违约金。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516号
成贤街本部第九法庭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称,2013年10月,原告与被告一陆佩、被告二张海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二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三南京苏迪酒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依约发放借款,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归还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南京市小卫街222号
(2014)玄孝民初字第00080号
孝陵卫法庭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市玄武区九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原告与被告一陈耀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到期后,被告一未能如期还款。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以其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黑墨营的房屋作为抵押物,被告二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与被告一共同签订了抵押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义务,被告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4600元及逾期利息。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038号
成贤街本部第六法庭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家俊诉称,2009年4月,被告章晓锋向原告借款20万,约定期限为两个月。被告王晓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一直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万及违约金。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652号
成贤街本部第六法庭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周树文诉称,2012年8月,被告杨小宝向原告借款30万,借款期限为2个月。后被告归还13万,还有17万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7万及利息12300元。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838号
成贤街本部第六法庭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南京坤厚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吴宁亲属杨麟伙同他人诈骗原告财产共计元。2012年10月,杨麟将其中20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同月,杨麟将其中3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2012年你1月,公安机关向被告追缴赃款381100元,被告一直未归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918900元及利息。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977号
成贤街本部第六法庭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明倩诉称,2014年4月,原告在被告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购得价值2158元的女休闲连帽卫衣,后认为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经过权威机构检验,涉案商品的制造者信息及产品标准编号均不合格。被告行为违反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货款及其他相关费用2158元。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960号
成贤街本部第三法庭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原告王秉刚诉称,日,被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前身现代经济报)向徐州日报申请借用原告到现代经济报工作。之后原告在现代经济报社及被告处持续工作至日,被告与原告以书面形式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当时,单位领导告知原告档案可能丢失。后被告又通知原告该档案已找到。因原告将至退休年龄,到社保部门咨询如何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几番周折,得知因档案材料存在缺失状况,无法为原告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事档案丢失精神抚慰金1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退休养老金损失共计325936元。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985号
成贤街本部第六法庭
保管合同纠纷
原告彭宁泉诉称,原告与被告彭宁萍系姐弟关系。原、被告系其父亲彭守香第一任妻子所生子女。后彭守香去世后,原告分得131.6万元。彭守香在一份遗嘱中表示希望被告能为原告保管钱款。因此,原、被告商量,由原告先拿走51.6万元,其余80万元由被告代为保管,被告亦承诺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索要钱款。2014年5月,原告向被告索要80万元,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万元存款和利息。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938号
成贤街本部第三法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原告南京市香居美苑业主委员会诉称,被告一南京恒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交付香居美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为小区的2栋103室。被告一将该房屋出售给了被告二朱林彬。后协商,被告一向被告二回购从该房屋中分割出的60平方米交付给原告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将相关手续办理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从涉案房屋中分割出的60平米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过户手续。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397号
成贤街本部第四法庭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琳诉称,2011年2月,两被告闻锡妹和孙云华以年利率15%的利息向原告借款,先后借得260万元。原告如约借款,被告却未能如期还款。日,两被告向原告确认还欠原告260万,利息227500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款项和利息。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849号
成贤街本部第三法庭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南大学工贸实业总公司诉称,日,原告与被告南京世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日至日。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于2014年尽快搬出。但被告拒不搬出。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承租房屋,并支付拖延退房违约金9000元。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775号
成贤街本部第十法庭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纺织研究院)诉称,2002年8月,江苏苏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注销,其债权债务由纺织研究院继承)与恒利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其中包括购得香居美苑地下室专用车1个。2002年8月,原告与恒利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份,约定购得香居美苑地下室3个专用车。2010年1月,恒利源出具《车位确认书》,确认4个车位属于原告。2012年11月,被告南京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告没有参加区域内物业管理为由,不准原告停车。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妨害。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821号
成贤街本部第四法庭
物业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称,原告是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的物业管理公司。2010年7月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是小区A1008室的业主。其拖欠原告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47346.30元,滞纳金13755.1元。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947号
成贤街本部第四法庭
恢复原状纠纷
原告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已经就装修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高松,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广大业主意见很大。原告要求被告恢复住宅外墙及院墙原貌。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948号
成贤街本部第四法庭
恢复原状纠纷
原告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已经就装修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潘万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擅自在住宅外墙面贴深色大理石面砖并扩大了院墙门,改变了建筑物原貌。广大业主意见很大。原告要求被告恢复住宅外墙及院墙原貌。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284号
锁金村法庭第四法庭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玄武区供销合作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6月,原告与被告南京天大胶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至2004年12月。期限满后,双方未签协议,而是继续执行。2014年4月,原告意将房屋收回。经通知后,被告拒不搬迁。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290号
锁金村法庭第四法庭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吴向东诉称,2005年10月,原告借出5万元给被告王小中。之后,原告又借出41500元。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01500元。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1500元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288号
锁金村法庭第六法庭
原告赵素萍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取得玄武区兴贤路上一套经济适用房,被告一卜梅琴、被告二徐建生与原告签订《双方协议》,由被告占有该房产。2013年,被告一、被告二要求原告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一,因不符合办理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认为,其作为该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166号
锁金村法庭第五法庭
保管合同纠纷
原告叶平、韩英诉称,原告叶平系台州市雨竹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英为其妻。2010年,两原告因与南京润邦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争议,遂将配送费8万元交由被告张正律师保管。2012年1月,两公司结算完毕,被告一直不予返还。原告在争取费用的过程中,被被告打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36100元,医疗费用1415.5元。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226号
锁金村法庭第五法庭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周大林诉称,2012年,原告创办南京为盈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倪书俊提出来公司帮忙。2013年8月,原告在某投资产品中委托上海弗润投资咨询公司提供商业服务,被告负责联络。被告提出产品发行成功前由被告代为保管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到发行后,由被告代为支付。原告将97万元转账给了被告。2013年你0月,被告提出离开,并将咨询服务费发票交给原告,要求原告再付款,并提出本产品后期发行终止,预付款不知所向。上海弗润投资咨询公司多次向原告提出付款要求。被告收取原告的转账款项后却无法说明款项去处,并杳无音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7万元及利息。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281号
锁金村法庭第五法庭
房屋确认纠纷
原告刘英诉称,原告与被告刘卫平系兄妹关系。1996年起,原告总共花费2万元在被告原有房屋附近自费建造房屋,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原告。2005年拆迁,原被告约定以被告名义办理拆迁手续,房屋满5年后,被告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近期,被告前妻陈妍娟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包括该套房屋。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属于原告,被告需无条件跟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287号
锁金村法庭第五法庭
原告陈宁、华俊诉称,2013年7月,原告陈宁与被告陈晓军各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某餐饮中心。2013年8月,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约定被告于2013年9月底退出合伙。到期后,被告仅交付68000元给原告,还差82000元合伙款和利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合伙款32000元。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277号
锁金村法庭第五法庭
原告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原告安排客户在被告南京曙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处住宿餐饮。当客户下车原告车辆准备离开时,原告轮胎被被告地面三角铁设备戳坏。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辆轮胎损失费用共9312元。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270号
锁金村法庭第五法庭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江飞、江朋远诉称,2006年,原告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本市玄武区南林二村的某房屋产权。2010年11月,被告江跃一直占用该房屋。两原告要求被告迁出但未果。原告要求被告迁出该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3万元。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275号
锁金村法庭第五法庭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许雷诉称,2011年7月,被告一南京鸿兴达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二南京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原告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后,被告一违反合同约定,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本案被告三朱蓉瑢。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用及设备损失40万元。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商初字第00086号
锁金村法庭第三法庭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玄武支行诉称,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黄卫生签订《个人房屋循环贷款额度合同》,约定被告黄卫生、吴芹向原告提供江宁区某房屋作为抵押物,原告提供230万贷款。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合同后并办理抵押手续。被告之后,被告长期未按期全额归还贷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和利息费用。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商初字第00018号
锁金村法庭第三法庭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称,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一赵逸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249元用于被告三南京邦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江苏润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被告二严红以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某房屋抵押给原告为被告一债务提供担保,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妻子。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和利息。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0115号
锁金村法庭第三法庭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称,被告严峻因开办第七位餐厅向原告借款30万,2013年3月,被告严峻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严利民系严峻的父亲,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3年4月,严峻将餐厅转让,但他并未按承诺归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万及利息。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282号
锁金村法庭第四法庭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南京岚竹工贸有限公司诉称,日,借款人郭年芳向原告借款60万,唐殿为担保人和介绍人,对于该借款的交付问题,郭年芳和唐殿要求原告将60万汇至被告孙为春的账户上。当日,原告汇出60万元,借款人郭年芳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向郭年芳催要借款时,其一直未归还。原被告一直没有经济往来,被告取得原告的6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60万元及利息2万元。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104号
锁金村法庭第四法庭
拆迁款项纠纷
原告汤福生、黄甫福花诉称,原告与被告一汤春林系叔侄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孙光琴系夫妻关系,被告三汤静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的独生女儿。2013年12月,两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汤春林代位继承原告母亲蔡玉霞的房屋和拆迁补偿利益分配达成一致。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玄武区曹后村155号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拆迁相关协议》,签订协议时被告三汤静不在场,出于对亲戚的信任,被告汤春林、孙光琴代表其签字。该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装修补偿费等等拆迁费用由原告所有,与三被告无关。2014年1月,被告一领取&定附着物补偿款&281480元,汤静领取98720元,当天依约定转账给原告黄甫福花。2014年2月,被告汤春林以协议没有女儿签名为由,要求其女名下地 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原告拒绝。原告要求被告汤春林在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账户上的拆迁补偿款95480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汤静在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账户上的拆迁补偿款元归原告所有。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锁民初字第00106号
锁金村法庭第五法庭
原告南京林城环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9年10月,原告与被告南京鑫世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期为2009年11月到12月,但至2010年4月才完工。由于被告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原告无法正常使用,以上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经济损失高达1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反保修责任约定的违约损失15万元。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633号
成贤街本部第七法庭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被告于德勤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贷款3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原告按约发放贷款,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元。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630号
成贤街本部第七法庭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被告王祝山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贷款3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原告按约发放贷款,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元。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335号
成贤街本部第二法庭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合同,设计费用45000元。原告将设计图等文件交付后,被告只支付22500元,还22500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370号
成贤街本部第二法庭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原告与被告鲍建洪签订《个人呢消费性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贷款20万元。原告履行放款义务,被告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款项本息共计元。
南京市成贤街58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512号
成贤街本部第二法庭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兴鹏服饰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至2010年,原告为被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多批沙滩裤,合计135672元。此外,原告的高淳县的加工点直接将沙滩裤交给给报,加工费142734元,共计278406元。被告只支付部分费用,还有230901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230901元及利息。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民初字第00905号
锁金村法庭第二法庭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周连风、张宝玲诉称,原告两人系母女关系。2014年4月,第一被告杨滨驾驶第二被告南京坤源运输仓储有限公司的半挂车撞到张治桂(张宝玲的父亲)。经过治疗后,2014年5月死亡。中国人民财产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系该车的投保公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费用共计元。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民初字第00637号
锁金村法庭第二法庭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志强诉称,2013年8月,被告人牛孝江驾驶所有人为郑彬的货车与原告相撞。经认定,被告牛孝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7591.18元。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民初字第00877号
锁金村法庭第二法庭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吴世宝、唐明秀诉称,2014年4月,第一被告胡玉柱驾驶卸货车与同方向的吴正军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第一被告胡玉柱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为第二被告南京春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元。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民初字第00875号
锁金村法庭第三法庭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赵洋文诉称,2013年10月,原告骑摩托车正常行驶,被被告杨伟明驾驶的车掉头带翻,该车在繁华路段未采取任何警告措施就掉头,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相关费用。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民初字第00805号
锁金村法庭第三法庭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红诉称,2013年7月,被告一牛小宝驾驶被告二南京云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车辆与原告相撞。经认定,被告一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原告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损失元,要求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优先赔偿。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民初字第00801号
锁金村法庭第三法庭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王昌峰诉称,2013年8月,被告一袁扬驾驶小客车与原告发生碰撞。经认定,被告一成都哪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为承保公司。原告要求被告一赔偿损失元,被告二在承保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损失。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刑初字第00224号
锁金村法庭第一法庭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诉称,2014年2月,被告人丁涛在本市玄武区曙光大酒店内门口的人行道上,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际,窃得陈某某电话一部。同年3月,被告人丁涛在本市玄武区中央路人行道上,趁李某不备,窃得电话一部。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丁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刑初字第00215号
锁金村法庭第一法庭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诉称,2014年3月,被告人倪燕飞在本市玄武区南京火车站地铁西侧出口处,尾随被害人李某,窃得手机一部。后被发现,欲逃离现场时被反扒人员抓获归案。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倪燕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最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刑初字第00208号
锁金村法庭第一法庭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诉称,2014年2月,被告人杨草原明知其本人交通银行信用卡已经于2013年12月挂失,且该卡处于只能存钱不能取钱的状态,仍将上述交通银行卡交付给被害人王某帮助垫还,并约定垫还后王某再从此卡中将垫还款和手续费刷出,王某当场向上述卡中转账9000元用于垫还。当王某准备将9000元从卡中再刷出时,发现该卡处于挂失状态。杨草原谎称自己不知情,并虚构到新街口找女朋友帮助还钱。到了大洋百货之后,杨草原乘机溜走。2014年2月,被告人被抓获。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草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刑初字第00210号
锁金村法庭第一法庭
信用卡诈骗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诉称,2007年8月,被告人张望军在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至2012年10月,张望君共计恶意透支13617.46元。2008年7月,被告人张望君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至2012年9月,张望君共透支31331.1元。2014年2月,被告人张望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望君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刑初字第00211号
锁金村法庭第一法庭
容留他人吸毒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诉称,2013年8月,被告人胡勇在本市升州路218号乐意旅馆其租住的219房间,容留张小兵注射毒品海洛因。2013年10月,被告人胡勇在本市南湖13路公交车站附近方军招待所213房间,容留马翠云吸食毒品。2013年8月,胡勇和张小兵因盗窃罪被抓获。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勇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刑初字第00219号
锁金村法庭第一法庭
容留他人吸毒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诉称,2014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至日,被告人吴丽在本市栖霞区万丰小区6幢附近的其租住的一平房内先后六次容留周雅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四次同时容留房凯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刑初字第00213号
锁金村法庭第一法庭
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诉称,2012年12月,被告人祁春祥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明向南京银行申请&购易贷&贷款业务用于购车。2012年12月,南京银行发放贷款11万。2013年1月至6月,祁春祥归还六期贷款共计17349元。至案发时,贷款剩余本金92651元。2013年5月,被告人祁春祥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明向平安银行申请个人担保贷款用于购车。平安银行发放贷款20.2元。祁春祥以一福特轿车作为抵押。2013年6月归还了一期贷款,还剩199408元未归还。2011年1月,被告人祁春祥的哥哥申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后被祁春祥私自使用,透支22162.3元。2012年12月,被告人祁春祥申领平安银行信用卡,至2013年6月,共透支、消费元。日,被告人祁春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祁春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春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京市板仓街258号锁金村法庭
(2014)玄刑初字第00229号
锁金村法庭第一法庭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诉称,日至2014年内月19日,被告人邹雨洋先后分别在本市建邺区星雨华府4栋1301室、鼓楼区清江路5号佳和园5栋1905室容留张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六次。检察院认为被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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