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能享受养老金吗去世后享受多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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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待遇(一)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住房待遇(一)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其他待遇(一)办理丧葬事宜。(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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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待遇审批
时间:    
五保户待遇审批
定安县民政局
定安县人才劳动力市场大楼(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个人办事,企业办事,投资定安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定安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或扶养人的农村居民。
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批准→发证
(1)个人书面申请书;(现场领取,指导填写)
(2)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
(3)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员户口复印件。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28005(窗口)
(监察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  主办:定安县人民政府
承办: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定安县委宣传部、定安县新闻办公室 技术支持:
Tel:5(政府办公室) 2(新闻办公室) E-Mail: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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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去世后的丧葬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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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亲属是五保户,刚刚去世了,由我给他安排后事,我可以从民政局领取他的丧葬费吗?五保户不是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吗?就这个问题我也咨询过当地民政局,他们的答复是没火化之前有,火化以后就什么都没有了,这是个什么之逻辑?五年以前我村有一个五保户和我的情况一样,人家就拿到了丧葬费,为什么五年前和五年后差别这么大?难道说五保政策一年不如一年了吗?再说五保户所在的村委会则是供养机构的组成部分,是不是也应该承担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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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诉人所提出其亲属是五保户,刚刚去世,火化后要求领取丧葬费,反映五保户所在的村委会是供养机构的组成部分,要求村委会承担部分丧葬费用的问题,据现有条例《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十条,第一款,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吃、穿、住、医、葬以及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等供养服务;第二款,分散供养的,由县财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供供养资金,村民委员会和签订供养协议的村民负责日常生活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定期提供适当的供养服务,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住房的建设和维修,村民委员会给予协助。另自2009年开始,我市殡葬收费方面对五保户去世后实行减免政策,共免除五个方面的费用,1、免除其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2、三日内冷藏柜遗体存放费,3、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4、普通卫生棺费,5、一个普通骨灰盒费用,在免除原有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外,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其死亡后,没有丧葬费的待遇,未有任何文件规定五保户可以领取丧葬费,没有文件规定由村委会承担丧葬费用或承担部分费用。如还有不明之处请拨打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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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去世之后,其遗留的财产应归谁所有?
作者:黎黎 发布时间: 11:52:53
案情:郑大生前为广西浦北县北通镇高林村委会郑屋村的的五保户,在去世之前为有人帮办身后事,与其两个侄子于日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载明郑某润把位于高林村委会郑屋生产队的串山岭责任山分给郑某明(案件原告)、郑某洪(案件被告)两人各一半,大竹麓责任田分给郑某明、细榕根责任田分给郑某洪管理使用,郑大百年归寿由原、被告两人负责丧葬适宜。日郑大去世,原、被告依照协议处理了其丧事,同时按协议各自管理使用所分得的田地。后原告认为协议上的串山岭责任山是其父亲郑某东(系原、被告父亲,郑大同胞大哥)所有,其叔郑大无权在协议上对其进行分配,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虽然本案案情在中国农村社会较为常见,但其法律关系却很复杂,本案的焦点就是五保户去世之后,其遗留的财产应归谁所有?其涉及到《继承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等多部相关法律的理解及适用。同时也要求办案法官在遵循现代法律制度与传统的农村风俗习惯之间求取平衡,最终使其裁决达到良好社会效果和良善的价值导向。
一方面,本案中郑大与其两个侄子签订的协议根据郑大的五保户身份、协议的内容及其侄子两人在庭审上的供述,此协议为遗赠扶养协议,何谓遗赠扶养协议?即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遗赠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3)“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4)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另一方面,五保户死亡后,其遗留的宅基地、林地、田地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另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分别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继承法》三十二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综上分析,对“五保户死亡后,其遗留财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法官认为:一是在《继承法》规定的可以继承的遗产如签有遗赠抚养协议,应该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二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有遗赠协议,受遗赠人可以承包期内继承承包林地经营权,如没有遗嘱继承,应该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收回,其他的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三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五保户死亡后,自应该归其所在集体的组织所有。四是在《民法》上规定来说,五保户的侄子、侄女人等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范围,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侄子、侄女不能主张进行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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