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签一次合同就划分不同公司网签合同是怎么回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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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与子公司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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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 & & & & & &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来的公司发展壮大,逐渐确立了更多的,我们都知道公司主体起着关键的作用,管理着大小各种事务。但我们真的清楚分公司起着什么作用吗?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今天365的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分公司的具体职责,详情请继续向下阅读,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能有所帮助。一、分公司的定义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作为法人的或者,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二、分公司的登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具体内容为: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分公司与的主要区别《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当事人。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针对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需要指出的一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如前所述,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后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具体为: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拥有其实际的财产,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后,应当首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偿付,当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一旦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设立的分公司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上述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对于被承包或租赁的分公司,对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在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内容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总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权范围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总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的责任,一旦分公司对外债务难以清偿,总公司就应当承担所剩余的责任。实务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将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分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针对这样一个问题,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本文已经做了相应的描述。我们知道,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组织机构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内容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同时也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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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王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工会与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中约定:B公司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一次性获得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规定,王某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B公司的集体合同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生效。但年终时,王某没有得到B公司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王某即向B公司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B公司表示,王某和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王某认为,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但工会与B公司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又规定了员工每年增发第13个月的工资,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因此,B公司应当依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第13个月的年终工资。而B公司认为,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集体合同是B公司与工会签订的有关B公司综合情况的协议,不应影响个别劳动合同的履行,王某提出的要求超出了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B公司可以不予同意。试分析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B公司工会和B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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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进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上岗位写的是 商务助理 可是事实我做了一年人事,我不知道这算怎么回事 合同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是无效 公司有没有侵犯我?
你好,,如果你认为公司给你的岗位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商务经理的职务,如果不给,你不想继续在公司做了,可以去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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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是不让我做商务助理,可以要求仲裁赔偿吗
可以,,如果你不想在公司干了。。
你需要收集证据,证明你实际做的人事,不是经理
你好,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你可以就不同岗位工资要求公司补偿
可以继续咨询喔!请点采纳心意喔!感谢对我们律师工作的支持!
你好!合同明确写明了岗位,带您入职后在人事岗位上工作了一年都没有提出异议,也就是说您认可了单位对您的工作做的重新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没有过错,也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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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f单位现在又想让我做人事的基础上再做采购,我不愿意,单位也不愿意辞退我,已开始将采购的事情交给我。我可以劳动仲裁申请赔偿吗
如果是这种情况下呀,你首先要跟单位进行协商啊。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你可以像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是从你陈述的情况来说,单位对你的工作能力还是认可的。而且你肯定是非常有能力的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呀,如果能跟单位协商这件事情,我觉得是最好的。
如果你现在提起劳动仲裁的话,有可能单位对你印象就不好啦。
话说的比较直,请不要介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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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提出离职,离职后打算劳动仲裁。因为协商得很不愉快,单位甚至想降薪,我有录音
哎呀,你别自己提出离职啊。
你自己提出离职是获得不了赔偿的。
如果你不像在单位干了,你可以以单位违法了合同上关于职位的约定,这个理由申请劳动仲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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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 ,是政府里法律援助室一个律师建议我先提前30天单方面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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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提了 解除合同通知书也发了
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呀
自动离职是没有赔偿的。
话说的比较直,请千万不要介意呀。
再跟你探讨一下对方拖欠工资没有?
对方的社会保险交纳情况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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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拖欠,但发放时间都比合同上说的晚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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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合同上写的工资跟实际工资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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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是2500 所以社保也是按这个标准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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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际工资3900
和实际公司数不相符,那么,这个理由就是你被迫辞职的理由。
因为被迫辞职,单位是要给你补偿金的。
工作一年算一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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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 我明明请假了 她记我旷工 说请假还没审批 我就离开了
但是有一样啦?你的工资要比实际工资要低才可以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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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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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罚三倍工资,这个规章制度我没有签字过
如果高的话就不能用啦。
如果对方要以规章制度来,像你进行处罚的话呀,首先这个规章制度,要是通过职代会或者工会或者职工全体大会通过。其次这个制度要通知到你,而且你已经明确地知晓了这个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他才可以用这个制度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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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迫辞职的 没有同意做人事和采购 她就开始让人教我做采购
下次一定要注意合同上签署的是什么职位,咱就干什么活儿,不要让对方钻了空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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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很感谢!
实在没办法你也可以这个理由来申请劳动仲裁的。也就是说你的工作岗位实际上干了人事,但是在你不同意调动的情况下对方强行把你调到采购岗位上。
希望我的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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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算调动,是人事和采购都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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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岗位我一个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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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有两个人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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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说让我一人负责两个岗位
要你小命儿呢
咱为了保命,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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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仲裁能不能成功
作为职业律师在仲裁裁决决定生效之前。是不会给你做出任何成功与否承诺的。最好的律师做到的就是承诺你尽心的去做这个案子。
不过你想试试也无所谓,反正仲裁也不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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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呢,长点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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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
希望你以后的工作越来越顺利。
祝好人一生平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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