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搬迁土地被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土地还能办土地承包证吗

土地承包证等于土地拥有证吗?_百度知道
土地承包证等于土地拥有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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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证是土地使用权证,在物权法上称用益物权,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同时:我国的土地分为两部分,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我们常说的土地承包证,其全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承包的是土地的经营权。在承包期间,土地承包经营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权利。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存在个人所有。
这里有必要说一下我国土地的类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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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证不等于土地拥有证,有使用权但不具有拥有权,因为土地是国家的!
既是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公证,那么只要发承包双方当着公证员的面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就可以,土地证不是必须的。而且,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还不可能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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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占后征用方3年未使用,土地使用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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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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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电子政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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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莽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莽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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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莽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章县人民政府
莽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莽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保障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确保莽山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12〕10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以及水利部、省移民局审核通过的《湖南省宜章县莽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莽山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莽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致富。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莽山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是莽山水库移民安置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在宜章县莽山水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宜章县莽山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移民办”)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乡镇、库区和移民安置村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圆满完成莽山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任务。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六条&&移民安置包括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搬迁安置是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后蓄水将导致移民现有居住地淹没而必须搬离居住地所采取的一系列活动。生产安置是指开展搬迁安置的同时,考虑移民生产资料淹没而采取的生产措施。
第七条&&移民搬迁安置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的原则。采取就近和远迁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移民,合理规划移民安置点。远迁安置是指出组且新老住址距离超过3公里的安置方式,就近安置是指远迁安置以外的安置方式。
第八条&&移民安置点建设,由县人民政府按安置点综合建设用地实际需要的面积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三通一平”。
第九条&&移民安置点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原则确定。
第十条&&宅基地采取置换(即以淹没宅基地为基数,超出部分补偿,不足部分补足)的分配模式,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类划块编号后,按照移民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协议,在充分尊重移民户意见的情况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宅基地分配的办法,对号定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农村移民在签订移民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将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在库区的土地承包证、林权证上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转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办理移民户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移民户不得转卖安置点所分配的宅基地,否则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移民户在安置点的住房,由移民户自建或联建,但必须服从安置区的整体规划设计要求,住房的外部装饰和式样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确无自建能力且无亲友援建的特困户、五保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帮助其迁建安置。
第十五条&&凡申请放弃规划安置点宅基地用地,自主选择到非规划安置点安置的农村搬迁人口,可以实行自主(货币)安置。申请自主(货币)安置的移民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出具安置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派出所同意接收落户的证明,以及安置地合法有效的本户私有房产证明,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莽山水库农村移民的移民安置方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为主,有土安置、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等多门路、多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条&&有土农业安置的安置方式、补偿补助费发放、办理程序:
(一)有土安置。对选择有土安置的移民,其人均耕地安置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移民的,县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
(二)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有土安置条件的移民,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逐级进行审核,县人民政府进行审定。
3.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和县移民办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自谋职业安置的安置方式、补偿补助费发放、办理程序:
(一)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落实,不需要政府解决生产、生活安置用地,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申请自谋职业安置,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本人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二三产业经历的证明、移民库区外的私有房产能保障家庭成员居住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凭证,经迁出地村委会审核,并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书,其生产安置标准原则上按原村民小组人均征地补偿补助费确定。
(二)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按照淹多少补多少原则计算出来的生产安置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
(三)办理程序:
1.符合自谋职业无土安置条件的移民,以户为单位书面申请,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逐级进行审核,县人民政府进行审定。
3.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和县移民办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安置方式、补偿补助费发放、办理程序。
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村民小组。
第二十条&&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安置方式、补偿补助费发放、办理程序。
(一)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是指以淹没征用并计列了补偿补助费的农村集体耕地(包括水田和旱地)为依据,根据核定的年亩产稻谷重量,按照淹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计算,对工程淹没影响土地权属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进行逐年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
莽山水库工程淹没征用的耕地(旱地按水田的80%折算),按照每亩每年500~600公斤稻谷标准和当年国家公布的中籼稻收购保护价格计算实物补偿金额,兑付给淹没影响集体土地权属人。
从移民搬迁到新址入住的下一个年度起,对水库运行期淹没影响农村集体耕地权属人实行长效实物补偿。若水库不再运行,由水库业主负责复垦被淹没土地,移交给移民耕种,实物补偿同时终止。
对选择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移民,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补偿补助费发放。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移民的淹没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标准补偿给移民。在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安置移民的基础设施补助费拨付给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不发给移民个人。
(三)办理程序:
1.移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
2.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并加盖公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3.县移民办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协议。
第三章&&移民人口的认定和移民户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移民人口的认定。
(一)以下人员可认定为移民人口:
1.凡在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莽山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省政府《通告》”)发布以前户籍在库区的农村常住人口。
2.日以后至库区移民搬迁协议签订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回库区原籍落户的复退转业军人、学生、劳教人员和正常婚入、新增出生人口。日之前,户籍已在库区漏登的农村常住人口。
(二)日前户籍虽不在库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移民人口:
1.原为库区农村常住人口,现参军服役期未满,尚未提干的现役军人。
2.原为库区农村常住人口,现户口已迁往学校(库区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男方到女方落户,已办理婚姻登记和迁入手续,常住库区,经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同意。
4.父母是库区农村常住人口,计划外生育已依法处理到位的人员(以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未经处理的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县移民办依法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移民人口:
(一)户籍虽在库区,但没有私有房产、承包土地受工程影响被征用的。
(二)国家公务员、部队军官、企事业单位干部和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三)违反省政府《通告》规定,在日后迁入库区的。
(四)日之前户籍虽在库区,但已婚出离开库区,不在库区居住的。
(五)移民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前去世的。
第二十三条&&没有享受福利分房及单位集资建房、回库区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及改制企业的干部职工实行非农安置,只作为拆迁补偿补助对象,按规定的标准及成本价格供应宅基地,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没有私有房产和承包土地受工程影响的库区非农业人口,不属于移民对象;有私有房产和承包土地受工程影响的库区非农业人口,只作为拆迁补偿补助对象,并按规定标准及成本价格供应宅基地,不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二十四条&&移民分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在户口簿上未体现分户,但已结婚一年以上并且分户生活一年以上的,经村民公认,本组户主签字,张榜公布后由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认可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在户口簿上未体现分户,一个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其中有一个或多个子女到2013年3月达到法定婚龄但未结婚的,可以且只能分出一户。
(三)父母不得与生活在库区或淹没区内的未成年子女分别立户,夫妻双方不得分户。
(四)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原则上应与其赡养人或法定继承人合并立户。
(五)一个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其中有一个或多个子女到2013年3月达到法定婚龄但未结婚的,虽已单独领取了户口簿,而事实上仍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可以且只能分出一户。
第二十五条&&移民人口和移民户的认定程序。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移民村民小组会议,对照上述关于农村搬迁人口和移民户认定的条款确认,然后由各村民小组登记造册(符合条件新分户的移民户要填写《莽山水库移民新分户情况审批表》),村委会根据村民小组登记造册的情况进行审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把关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征地和淹没实物补偿
第二十六条&&征用耕地的补偿以莽山水库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并勘界测绘实际核实的耕地面积为准。原则上采取实物长效补偿,其他补偿方式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办法附件所列规定的标准执行。
长效实物补偿方式和标准,耕地(包括水田和旱地)先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收,再按照水利部和省移民局批复的《湖南省宜章县莽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的标准逐年补偿,即:水田每年每亩补稻谷500~600公斤,旱地按水田的80%折算产量为400~480公斤,按当年国家或省、市公布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折算予以补偿。
长效实物补偿款的发放,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组核实到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局审核后,县财政局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户,每年10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淹没实物补偿依据和标准。
(一)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宜章县莽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2.补偿数据以2013年莽山水库淹没处理实物指标调查数据为准。
3.违法建造、变造及省政府《通告》发布之后装修、抢搭、抢建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1.宅基地补偿标准。采取宅基地置换方式确定宅基地的补偿方案,即根据水库淹没宅基地的实际面积计算。
2.耕地补偿标准。耕地(水田、旱地)采用长效实物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水田补偿稻谷标准为每亩每年500~600公斤,旱地按水田的80%折算产量为每亩每年400~480公斤。补偿稻谷为中籼稻。
3.林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1。
4.林木、农作物补偿标准:
(1)成片林木和农作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
(2)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3、附件4。
5.迁坟补偿标准见附件7。
6.房屋拆迁补偿、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标准见附件5、附件6、附件7。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所涉及修建施工便道、堆弃土场、拌和场、料场、搭建工棚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见附件8(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和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第五章&&移民搬迁补助费及生活保障
第二十九条&&移民搬迁补助费标准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执行,补助标准见附件9。对莽山水库移民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第六章&&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并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库区移民补偿资金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项补偿费、补助费的支付。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三)林地属集体所有的,林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淹没林地上的林木由林木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采伐并处置。林木采伐手续由领导小组委托林业部门统一办理,手续费用由林木所有者承担。
(四)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支付给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者。
(五)搬家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支付给移民户。
第三十三条&&移民户应得的各种补偿、补助费,在其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和结算后,通过“一卡通”分户存入银行,按搬迁进程分期支付。
(一)为保证新房建设资金,规划安置点安置的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除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费外)分期支付,在协议签订之后支付50%,新房建好第二层后支付30%,腾空原有房屋后付清20%余款。
(二)自主(货币)安置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除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费外),在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先支付70%,迁入安置房屋并腾空原有房屋后再支付剩余的30%。
第三十四条&&复建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进行适当补助。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在移民工作中带头先签、先拆、先建、先搬的移民户给予一定奖励,对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库区移民户在库区淹没实物补偿中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额外补偿的,依法收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施移民搬迁安置中,无故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依法强制搬迁;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安置补偿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行政问责。
第三十八条&&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村干部),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挑拨、煽动滋事等行为妨碍移民安置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住在水库淹没线以上的村民,对被淹没的实物按标准予以补偿。水库建设影响交通的,给予改善交通条件。
第四十条&&移民房屋及移民人口、移民户、土地等认定时间,按省政府《通告》发布日日确定。日后发生的改建、新建、抵押、过户及新垦土地、新造坟墓和地面栽植的林、茶、果等不予认定,建筑、搭盖、砌筑等按违章处理,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四十一条&&库区内移民户的土地、山林、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该部分补偿、补助款暂存莽山水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待调解、裁决处理后凭有效的协议书或相关机关裁决书领取,但不得以权属纠纷及其他争议尚未解决为由,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县移民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测算相关数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莽山水库移民自完成搬迁之日起,纳入国家后期扶持范围。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发布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和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宜章县征地补偿标准
2.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3.郴州市零星树木、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4.郴州市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5.莽山水库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6.郴州市房屋装饰装修及其生活设施移装补偿标准
7.郴州市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8.莽山水库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9.莽山水库工程搬迁补助费标准
宜章县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元/亩)
旱土、园地
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一、水田、旱土青苗补偿标准
(一)水田:1530元/亩。
(二)旱土:1020元/亩。
二、成片用材林、草地补偿标准
规格、标准、及种类
2~5&&厘米
5~10&厘米
1.栽植密度每亩160株以
上。低于此密度酌情补
偿,高于此密度的,按
本标准补偿。
2.人工造林的按此标准的
120%补偿。
3.胸径按根部以上1.5米
4.胸径超过10厘米的按
规定补助砍伐工资,树
木归所有者所有。
郴州市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未结果补偿
已结果补偿
幼苗0.3~0.1米以下
1~2米以上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桃、李、梨、梅、枣、枇杷、石榴、棕、椿树
葡萄、弥猴桃
油茶、油桐
郴州市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1.零星树木按
2.树木超过表
径的,只付
砍伐工资。
3.胸径按树根
米处计算。
梓楠桐、泡桐
每根周围20~40厘米补偿5元
莽山水库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重置单&&价
征收补偿标准
(郴政发〔2009〕5号)
补偿标准(元)
说&&&&&&&明
指装修实木包门
指装修的实木包门套
指装修的实木包门套
1.&厨房案板及洗手衣台均按此补偿;
2.&活动案板不予补偿;
3.&贴瓷砖每平方米增加60%补偿。
居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有盖板,里、外贴瓷砖分别增加50%补偿。
有线闭路电视移装
卫星接收器
1.&经依法批准;
2.&移装费用。
热水器移装
柜式(窗式、壁挂式)空调机移装
含水箱,不能移动
壁嵌水泥碗柜
有门、隔板、瓷片,增加40%。
普通防盗网
不锈钢防盗网
不锈钢扶手
内无门不予补偿
铝合金门窗
郴州市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生活设施移装补偿标准
郴州市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元)
有钢筋分布的正规水塔,内、外贴瓷砖分别增加15%补偿。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1.&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废弃的不予补偿。
围墙,已包括基础,贴瓷片每平方米增加10元,按平方米计算。
按砌体体积计算
按砌体体积计算
按砌体体积计算
石砌拱坟墓
有石碑坟墓
莽山水库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亩产值(元/亩)
年限(年)
土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复垦工程费
恢复期补助费
土地征地补偿费单价
在水土保持工程中计列
莽山水库工程搬迁补助费标准
途中食宿费
物资搬迁运输费
搬迁保险费
误工补偿费
物资损失补偿费
临时住房补贴
参考:郴政发〔2009〕5号“按300元/(人?户),算6个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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