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复员,有没有微信聊天交友群复员的微信群,最好是有高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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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复员回家创业 在农村开设代购平台
  陶嘉豪于2004年退伍复员回家,在都昌县周溪镇老家开办了一家珍珠加工厂,经营一直至今。2010年,他又在县城开设了一家化妆店,经营项目有:化妆美甲,纹绣点痣,化妆品,服饰等集一体的形象店,刚开始生意一直很好,自2011年的互联网风暴后,生意一日不如一日,他感到互联网的可怕,由于知识面狭窄,信息渠道有限,经营也力不从心,他于今年7月26日把门店转让出去。
  他一直在找自己失败的原因,到底是自已的懒散,还是真没跟上时代的步伐。思索至今,他发现,如今不再是个人时代,不再是传统的销售模式,于是他决定决心学习,学习更多的互联网知识。
  与其做互联网跟时代精英PK,还不如做一个互联网的传播和服务者,这是他现在的认识,他想在乡下,开设一家服务农民的代购,在代购的基础上让老百姓感受互联网的便利。项目包括:快递服务、网络代购、便民缴费、中介等。目的就是让更多的农民能享受到互联网的便利。(袁奇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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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安丰网《复员退伍军人退休待遇》专题 为您提供最新最全最专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退休待遇,复员退伍军人增加待遇,复员军人退休后的待遇信息。
大家都对复员退伍军人退休待遇特别关注,安丰网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复员退伍军人退休待遇的内容,其中,在乡复员军人符合孤老、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目前,我省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补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本报讯(周群峰记者朱曦薇)11月14日,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副市长石荣国主持会议.会议指出,退役士兵安置是党和国家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会议强调,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照分配任务,不折不扣坚决执行.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积极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强化服务意识,抓好政策与补助经费的落实,努力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创造条件.要实行阳光安置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原则,公开安置计划,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去向,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确保退役士兵、用人单位、社会各界“三满意”. 开心网 豆瓣网 msn 更多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菏泽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到市军休所、市公安消防支队、军分区、军分区干休所、武警菏泽市支队慰问驻菏解放军武警官兵和部队离退休老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向他们表示节日的祝贺和问候.
1月26日上午,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晓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杨永昌,市委常委、秘书长尹玉明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先后来到是市军休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走访慰问,向大家拜年,祝大家节日快乐.于晓明一行首先来到市军休所,慰问了在这里休养的老同志并送去了慰问金和慰问品.于晓明说,长期以来,老同志们为我们今天的生活做出了很大牺牲,市委、市政府不会忘记你们,祝老同志晚年生活越过越好.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于晓明充分肯定了他们去年的各项工作和为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并代表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向他们表示感谢.他说,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近年来,消防支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中心,工作长期不松懈,工作思路有创新、火灾防控有突破,各项工作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市化工企业比较多、火灾隐患多的背景下,消防支队在工作任务中充分发挥了“主力军”和“尖刀部队”的作用,市委、市政府十分满意.消防支队负责人对市委市政府给予部队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表示一定不辱使命,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自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下达后,不少地区反映执行有困难.国务院考虑了这些地区的意见之后,根据既要对复员、退伍军人有适当的照顾,又要避免造成职工内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的精神,现在对这个问题重新作如下的通知: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标准,但是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二、一九五九年以前参加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如果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没有多大问题的,可以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三、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而需要改行新标准的,应由企业单位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标准,过去多领的部分工资,可以不退回.四、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新春佳节来临之际,2月10日,省委省政府向驻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全体指战员以及全省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退休干部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发出慰问信,代表全省人民向他们及家人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慰问信说,2014年,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人民,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特别是对山西工作重要指示要求,面对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千方百计稳增长,蹄疾步稳促改革.全省农业形势总体向好,工业生产降幅收窄,民生改善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各项工作稳中有进、稳中有为.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你们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一年来,驻晋部队以强军目标为指导,在完成军事斗争准备的同时,继承和发扬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积极支持和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各项事业,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此,特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慰问信指出,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启动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我省全面推进&六大发展&的开局之年.我们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全力推进&六大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积极统筹经济建设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为有力抓手,广泛开展&双拥在基层&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军爱民、民拥军&的生动局面.“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在我校副校长曹红带领下,离退休处工作人员陪同,学校武装部于8月1日下午慰问了我校部分高龄老红军、老战士、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曹红在慰问过程中关切地询问了老同志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走访中,李会元老师刚搬进了宽敞明亮的新房,对学校改善教工住房的措施大加赞赏,并表示了对学校的感谢;韩丰老师已96岁高龄,谈话中特别表示儿女孝顺,对目前的生活非常满意.曹红转达了学校对老红军、老战士、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亲切慰问,对他们在学校发展中所做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并祝福各位老人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深圳特区报广州7月24日电 (记者 李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6周年纪念日即将到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出八一慰问信,代表全省人民向驻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全体官兵,全省红军老战士,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残疾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慰问信指出,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继续推进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和法律等拥军活动,妥善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做好拥军优属等各项优抚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原标题:妥善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全市广大烈属、军属,残疾、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 值此2010年新年来临之际,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代表全市555万人民,谨向你们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2009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进程,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积极作为,科学务实,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都取得重大成就.全市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创建国际旅游名城工作全面启动,城乡面貌深刻变化,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社会保障水平有新的提高,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平安泰安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重大成果,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双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全市呈现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可喜局面. 在2009年形势极为复杂、发展最为困难的背景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这样的成绩,是全市各级各方面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团结一致、开拓创新、艰苦奋斗的结果,也凝结着广大烈属、军属,残疾、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聪明才智、辛勤劳动和无私奉献.在过去的一年里,你们保持和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在各条战线上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为提高部队战斗力,发展地方生产力,增强军民凝聚力作出了新贡献.在此,向你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本报讯(通讯员 孙霞琴 杨济诗 记者 江跃中)当年的4050保安纷纷到了退休年龄,大多数上海年轻人又不愿当小区保安,怎么办?黄浦区永业集团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创新小区物业管理举措,在6个小区试点启用复员退伍军人担任保安,半年多来已取得良好成效.永业公司负责原卢湾区287万平方米公房、售后房和系统房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共涉及78个物业小区,曾创造了小区保安解决地区4050再就业的经验,如今却面临当年4050保安纷纷到了退休年龄、大多数上海年轻人不愿当小区保安的困境.从今年4月起,该公司与专业保安公司联手,在复兴坊、万宜坊、巴黎新村、陕南村、汝南街、蒙西等6个小区试点启用复员退伍军人担任保安.这些复员退伍军人脱下军装,换上保安服,依然保持军人的本色.驻皖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全体官兵,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残疾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值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9周年的光荣节日到来之际,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向你们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优抚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工作、居住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均属优抚对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第三条 烈军属、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抗联战士在就医、购买粮食、百货、副食(蔬菜)和煤、拌时,凭《残废抚恤证》或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优抚对象优待证》,享受优先待遇.第四条 对烈士子女在入托、入学、升学、招工、参军和享受助学金等方面,在同等条例下,应优先照顾.对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子女,参照前款规定给予优待.第五条 城镇中无工作单位的烈军属、复员军人及农村中的烈军属、复员军人,患病就医无力缴纳医疗费的,应在卫生部门划拨的卫生减免费中解决.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第六条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烈军属、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应按下列规定优先照顾:(一)对在职的烈属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及在部队受师级以上单位嘉奖或立二等功以上者,要重点照顾,应优于本单位其他照顾对象.(二)单位分配住房时,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要计为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购买商品住宅时,应给予优先照顾.(三)对义务兵或志愿兵本人要计入分房人口,其家属在与本单位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分给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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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员退伍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年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划。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军人 &军人 &&  办理条件 安置证明或《落户证明》&  申办材料 安置证明或《落户证明》&  办理程序 1、持申报材料2、派出所内勤受理&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每本5元&  承办机构 派出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工作日、各派出所、所在地邮编&  联系方式 各派出所电话&  监督电话 0796-3675976&  网上咨询 无&  网上办理 无&  状态查询 无&  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医院确诊患有麻风病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行政公署,县级以上(含县)各级人员政府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所需人员编制,由民政部门在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  乡(镇)退伍安置工作由乡(镇)民政助理和人武部长负责承办。&  各级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款。&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返回征集地时,各车站、港口、码头应在购票、行李托运、中转换乘等方面给予优先。各军供站、接待站要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保证安全、及时运送。&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任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  (一)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并由中央军委、大军区授予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不含集体功)以上的;从我省入伍,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荣立三等以上战功(不含集体功)的。&  上述立功、奖励必须具有立功登记表、立功奖章、立功证书和立功喜报。退伍后补办立功手续的不予分配。&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含退伍后由地方或部队补评残的)。&  (三)革命烈士的遗孤。&  (四)在服现役期间,父母转为商品粮户口并由农村迁入城镇居住落户,且本人入伍前又是跟父母共同生活,经父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的。&  (五)在服现役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全家转为商品粮户口的。&  第八条 &从国营农(林、牧、渔)场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分别作如下安置:&  (一)入伍前不属商品粮户口和已办理自然增长手续的义务兵,回场安排工作或复工复职。&  (二)入伍前属商品粮户口,且未办理自然增长手续的,统一安排到国营企、事业单位做固定工。&  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结婚,爱人是农(林、牧、渔)场正式职工的,如本人要求,可照顾到爱人所在场安置。&  第九条 &农业户口入伍的女性退伍义务兵,可在县以上集体单位安置。&  退伍义务兵原在农业户口,在一九八零年七月十五日前经县(市)教育部门吸收为民办教师后入伍的,退伍后可继续担任民办教师,享受同教龄民办教师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在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招工招干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乡镇企业招工,对退伍义务兵应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两用人才的专长,积极推荐录用和扶持其发展商品生产。&  第十二条 &对确无信房或严重缺房,自建和集体帮助建房确有困难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和建筑材料,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第十三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所需劳动指标,必须保证落实,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计委和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应下达预分劳动指标。各部门、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含已实行承包租赁的单位),对所下达的安置计划,必须保证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为鼓励战士安心服役,巩固国防,对城镇退役义务兵的安置实行“根据表现,区别对待”的办法。&  (一)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并由中央军委、大军区授予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的,在当年计划指标内,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二)在部队获立三等功(不含集体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的特长的志愿。&  (三)经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义务兵,凡符合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1988)安字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家居城镇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犯过失罪者除外),交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四)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并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回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接收安置。家居城镇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接待,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营、大集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入伍前系国营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伍后回原单位当固定工,也可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对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后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从外省(市)城镇户口入伍,退伍后要求来我省安置的,需报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省内需跨地区安置的,由有关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自行联系办理。&  第十七条 &军事院校从地方招收的青年学生学员退出现役的安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经批准退学并办理了退伍手续的学员,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参照民(1983)安104号文件办理。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度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入学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并入其单位的,由并入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安置。&  (二)对勒令退学并办理了退伍手续的学员,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三)对因公、因战致残不宜继续学习而退学并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学员,由入学时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安排到国营单位做固定工。&  第十八条 &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也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不计划为工龄。&  第十九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条 &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故意刁难、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由此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授予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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