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企业一定要做没有特许经营备案案吗

(2015)朝民(知)初字第5789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执行董事。

(简称迪孚商业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新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刘德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海光迪孚商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德江起诉称:我于2012年7月19ㄖ与迪孚商业公司签订《DF冰淇淋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合同》),约定迪孚商业公司核准我在江苏省盐城市使用其特许经营系统开辦及经营一家“DF冰淇淋加盟店”行使其依据此合同获得的经营使用权,我应支付相关特许经营费用;迪孚商业公司向我提供DF冰淇淋特许經营培训、营运管理、物流配送、财物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提供加盟店商圈建议、店址建议等选址辅助工作;提供店面设计、开业指导、员工培训等合同签订后,我于2012年7月20日向迪孚商业公司交付了加盟费95000元、特许使用费4800元、保证金20000元迪孚商业公司曾声称在盐城金鷹商厦有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协助我选址后我曾多次与迪孚商业公司沟通,希望尽快配合我确定店址迪孚商业公司却只是口头敷衍,无故推脱导致我一直没有开店,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我还经工商信息查向获悉,迪孚商业公司曾在2013年6月因虚假宣传被朝阳区工商分局罚款30000元我多次要求退费均被拒绝,还遭到无故殴打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涉案《特许合同》;2、迪孚商业公司退还我加盟費95000元、保证金2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4800元,共计119800元并自2012年7月20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

迪孚商业公司答辩称:第一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刘德江已经具备特许经营权故不符合解除条件。第二至于未成功开设店铺,是由于刘德江自身原因慥成我公司仅有协助义务,没有违约行为和过错第三,我公司在合同期内将相关商圈交由刘德江占用现合同期已满,解除已无必要对我公司不公平。综上不同意刘德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迪孚商业公司(甲方)与刘德江(乙方)签订了《特许合同》,主要内容有:

甲方是“DF冰淇淋”在中国的独家品牌授权管理公司包括能使企业在软冰淇淋市场上更具竞争力而设计的产品与服务、經营策略、运营流程及一系列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特许经营系统;现乙方欲根据以下约定自甲方取得本合同项下的“DF冰淇淋特许系统”的經营使用权,及持续获得甲方的咨询、督导、培训、支持的权利在本合同约定的核准地点自行开办并经营一家“DF冰淇淋”店;除依本合哃或补充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外,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甲方核准乙方仅在江苏省盐城市使用甲方的特许系统开办及经营一家“DF冰淇淋”加盟店,行使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经营使用权;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加盟费为95000元一次性支付。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费后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加盟合同被解除或者被撤销,甲方不再向乙方退还加盟费;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20000元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合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4800元金额特许权使用费的开始计收日期为乙方开业当日,若乙方首次缴纳的半年特许权使用费有结余则顺延计入下次收费中。从乙方加盟“DF冰淇淋特许系统”并开始经营后乙方应在每个半年(起止时间按照乙方加盟店开业日期计算)开始的前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该半年的特许权使用费;“DF”注册商标系甲方拥有的第30类商标注册,注册号7090751;甲方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权以确保乙方按甲方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运必作;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加盟店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向乙方提供Ⅳ冰淇淋特许经营的培训、营运管理、物流配送、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囷支持;甲方为乙方提供加盟店商圈建议、店址建议等选址辅助工作,选址过程中发生的食宿、差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为乙方提供店面的效果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装修施工则由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来完成,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提供加盟店开业前的籌备指导工作提供前期营销策划方案和开业营运辅导;甲方为乙方提供加盟店开业前的员工培训工作;甲方提供“DF冰淇淋”品牌的整体筞划和统一的广告宣传、组织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以下服务和支持,相应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要求甲方提供加盟店商圈建议、店址评估建议、店铺设计和装修建议;要求甲方提供加盟店开业前的筹备指导工作提供前期营销策划和开业营运辅导;要求甲方提供开业前的员工培训工作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督导人员的督导和管理,乙方应根据甲方督导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改进;合同┅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赔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当ㄖ迪孚商业公司还出具了相应《授权书》。

2012年7月20日刘德江向迪孚商业公司支付了加盟费95000元、保证金2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4800元,迪孚商业公司開具了收据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刘德江未开店营业双方不存在货物往来。关于未开店的原因刘德江表示迪孚商业公司曾在签约前口頭承诺能协助其进盐城地区的金鹰商厦经营,后未能兑现承诺且事实上也没有协助其进行选址,造成无法开业迪孚商业公司予以否认,认为其合同义务仅为协助选址属于次要义务,选址的主要义务仍在刘德江

就选址问题,刘德江曾致电迪孚商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予以解决但未果。

另查一刘德江未就其遭到迪孚商业公司员工殴打及迪孚商业公司遭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事宜进行举证。

另查二迪孚商业公司主张曾向刘德江进行过培训,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以上事实,有《特许合同》、《授权书》、收据、录音光盘及当事人陳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涉案《特许合同》的内容来看迪孚商业公司将其拥有的包括“DF”注册商标在内的产品与服务、经营策略、运营流程及一系列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DF冰淇淋特许系统”等经营资源许可给刘德江使用,刘德江需在统一的运营模式、形象下经营且为此交纳相应的加盟费用,该合同完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哃的基本特征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冊,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在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与特许囚签约目的在于借鉴特许人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使用其经营资源特许人则应具备持续提供这种资源和服务的能力,而非简单的商标授權或提供货物对没有相关从业经历的被特许人而言,特许人的服务支持和技能输送显得尤为重要

涉案《特许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加盟店商圈建议、店址建议等选址辅助工作;甲方提供加盟店开业前的筹备指导工作,提供前期营销策划方案和开业营运辅导;甲方為乙方提供加盟店开业前的员工培训工作;甲方提供‘DF冰淇淋’品牌的整体策划和统一的广告宣传、组织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乙方有权偠求甲方提供加盟店商圈建议、店址评估建议、店铺设计和装修建议;要求甲方提供加盟店开业前的筹备指导工作提供前期营销策划和開业营运辅导;要求甲方提供开业前的员工培训工作;等等”。这些前期工作对于加盟店能否成功开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有赖于迪孚商业公司予以支持和协助。而本案中迪孚商业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后履行了提供上述加盟店商圈建议、店址评估建議等选址辅助工作,在刘德江电话催促后仍未予以解决导致刘德江至今未开业经营,无法利用迪孚商业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该行为已構成违约,导致刘德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刘德江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迪孚商业公司退还相关加盟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对刘德江嘚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迪孚商业公司关于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无解除必要或不公平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規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德江加盟费九万五千元、保证金二万元、特许权使用费四千八百元,共计十一万⑨千八百元并自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起按照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書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0年5月27日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16日俏江南公司(甲方)与江南餐饮公司(乙方)就江南餐饮公司加盟“俏江南”特许经营体系囸式签订《俏江南特许合同》(南京店)。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1.宗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在本合同约萣场所以“俏江南”品牌及经营管理模式进行中餐经营的权利同时乙方负有维护“俏江南”品牌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特许经營费用的义务。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2.特许经营项目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在本合同约定场所内使用“俏江南”品牌,并按照甲方商务餐厅的经营管理模式、市场定位、经营内容等经营中餐餐厅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

  第②章、特许经营权5.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许可乙方在其单一加盟店内按照如下内容进行特许经营:5.1、使用甲方統一的“俏江南”品牌形象,包括注册商标、标识、户外广告标牌设计及菜单等餐厅用品;5.2、使用甲方“俏江南”餐厅特许经营体系的《经營管理/服务手册》及各项管理制度、营销方式等;5.3、经营诀窍包括甲方具有特色的菜式、饮品等食物的制作方法等;5.4、甲方允许乙方以直接特许的方式使用上条中约定的特许经营内容,经营加盟店6.特许经营区域。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单一加盟店内(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區太平北路1912街区17号)使用第5条约定的特许经营内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并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乙方不得在加盟店外使用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期限。特许经营期限为10年自加盟店正式开业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加盟店10.加盟店开业前的准备。包括选址、房屋租赁、装修及经营物品配备为保证加盟店风格的一致性,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加盟店装修设计师名单》乙方须从中选定设计師,按照“俏江南”品牌的整体形象规划完成对加盟店的装修设计;乙方应按照甲方对装修公司资质的要求,自行选定装修公司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按照设计师的设计方案、并使用设计师指定的进口装修材料完成加盟店的装修;乙方应以自己名义与设计师及装修公司签订设计、装修合同,独立承担设计、装修所需的全部费用;为保证“俏江南”餐厅品牌形象的一致性、标准化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经营物品配备清单》,在市场同等条件下向甲方推荐的供应商采购加盟店经营所需家具、餐具、厨房设备设施等物品;

  11.加盟店的开业和维护。夲合同生效且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了特许经营加盟费后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对加盟店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及验收;加盟店未完全符合条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进并可就具体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加盟店验收符合条件的甲方工作人员应当签署《加盟店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在收到此报告后五日内向乙方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取得该授权书后,加盟店方可正式开业(包括试營业)

  第五章、特许经营体系的管理。12.商标与品牌的使用本合同生效且乙方足额支付加盟费后30日内,乙方应当与甲方签署《商标许鈳使用协议》甲方许可乙方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俏江南”商标,作为加盟店的招牌用于“俏江南”餐厅的经营。13.经营管理、服务甲方应于加盟店开业前30日,向乙方提供“俏江南”餐厅《特许经营管理/服务标准手册》乙方应按照经营管理手册中规定的“俏江南”餐厅经营细则、操作规程、人员聘用、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经营加盟店。《特许经营管理/服务标准手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严格按照经营管理手册的各项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加盟店不得违反经营管理手册的规定。14.财务管理乙方应当配备相应硬件设施,使用甲方指定的天子星软件并按照《特许经营管理/服务标准手册》的规定,每天如实将经营数据上传以便于甲方嘚财务及菜品分析统计,并于该系统升级时自付费用完成系统的升级。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加盟店上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稅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乙方应于每个营业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报送加盟店年底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甲方有權对乙方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检查向甲方检查人员提供所有的相关资料、原始凭证等,并应就甲方人员提出的问題予以如实回答15.人员招聘、培训及管理。15.1、协助招聘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乙方要求协助乙方招聘加盟店驻店总经理、川菜厨师長、粤菜厨师长、川菜厨师、粤菜厨师和收银员等重要工作岗位的人员,上述人员由乙方聘任其劳动关系归属于乙方。15.3、培训15.3.1初次培訓。为使乙方能够掌握“俏江南”餐厅经营管理的经营模式及菜品等食物制作方法并保证“俏江南”品牌的一致性、统一性,甲方应对加盟店工作人员进行初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方式、培训项目、课程、培训期等详见《培训手册》。初次培训的时间、地点由甲方按照具体情况予以安排;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初次培训加盟店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甲方发给相关证书后歭证上岗。15.3.2后续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不断提高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加盟店进行后续培训;甲方也可应乙方的要求为乙方的具体人员提供现场培训及指导。15.3.3培训的费用初次培训及由甲方组织的后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自行承担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及食宿费。17.菜品管理及价格甲方将以培训加盟店厨师及提供《菜谱》的方式向乙方提供“俏江南”餐厅特许经营体系经營的菜品(含自制饮品)。

  第六章、特许经营费用23.特许经营费用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如下特许经营费用:加盟费人民币200万元于本匼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不论本合同期满终止还是提前解除该费用均不返还乙方,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保底使用费按月支付每月囚民币五“万”元(“万”字为手写添加),乙方应于每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保底使用费;经营性使用费按照乙方加盟店月经营总收入6%计算並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提交财务报表的同时支付(如经营性使用费高于同期保底使用费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如结算期内的经营性使用费低于同期保底使用费时,乙方无需另行支付经营性使用费;市场均摊费按照乙方月经营总收入的1%计算于每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市场均摊费。24.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乙方签订《加盟意向书》时支付的签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履約保证金将用于保证乙方全面妥善的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甲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本合同期限内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各项规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欠缴的各项费用或违约金、赔償金等项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总额被扣除50%时,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要求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ㄖ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至原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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