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PC项目中,成控部、设计部和工程部等各部门应该承担什么相应的工作以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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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外epc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 2011年2期(总第74期)量进行消耗的,如果没有可以索赔的技术变更,工程量的变动或设计技术要求的提高将对 EPC 总承包工程效益产生很大影响。设计工作在成本控制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招投标文件和投标时业主方的各项解释和总承包方对业主的承诺。这一点至关重要,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所在。(2)确定设计标准。相对于欧美及其他比较发达的国家来说,他们都有自己健全的标准体系,所以设计标准的确定比较容易。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设计标准的确定就是一个重要工作了。(3)在设计标准确定后,接下来就是在设计过程中要确定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标准。(4)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限额设计”方法,使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达到节约成本、抑制成本上升的目的。3.2.3 设计讨论和审核在工程开工前对设计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把设计失误的“错、漏、碰、缺”消灭在工程开工前,不仅能够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返工次数,缩短施工工期,而且减少材料浪费,节省工程费用,这是国内的习惯作法。但在EPC项目中,设计单位一般是在国内工作,为了达到加快工程进度的目的,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一般都会先期到达工程所在国。因此,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设计讨论和审核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如果设计工作是分阶段进行,那么这种讨论和审核的难度就进一步加大。为了达到设计方案优化的目的,就必须加强设计单位与总承包方、施工单位的沟通。在设计总进度计划中要安排讨论、审核时间,并且要提前将设计资料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让各单位有一定的时间了解设计内容。这一点作为总承包方必须严格控制,不仅要对设计技术可行性审查,更要对其材料选用的经济性和施工手段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设计讨论和审核的实施。3.3 EPC项目现场实施阶段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是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沟通,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与现场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对现场提出的技术问题和修改意见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解决,保证现场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大型或重要的工程,安排驻场设计代表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二是搞好对现场的工作技术支持服务。这里所说的技术支持服务,除正常含义之外,还有对监理、业主的解释工作,以及对现场工程师提出的改进意见按照总承包的指示进行分析、提出解释性意见。3.4 竣工交付阶段EPC项目在竣工交付阶段,设计单位要协助总承包落实工程竣工报告中工程总体说明的编制;参加工程的总体验收工作以及后期一年养护阶段出现问题的解决。4 结语设计单位应该着眼未来,着眼海外市场,不能消极地等待市场环境来适应我们的管理模式,而是投入精力切实改进,优化组织结构,提高业务管理能力。从行业发展和竞争规律来看,坐等不可能成为有效的策略,因为市场成熟总是伴随着企业主体的成熟,希望设计单位加强、加快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适应市场发展。参考文献:[1] 张全斌. 构建符合海外EPC项目的设计组织结构.[2] 李健,邓明胜.从国际工程总承包实践看中国建筑的EPC之路.[3] 张慧欣,王福强. 浅议EPC总承包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管理.[4] 罗钢.浅议国外EPC项目的设计管理.其他期(总第74期)(3)应该加大项目团队的技术、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制度建设,加强团队协调能力,争取单位院级领导层面对项目的支持,充分利用单位内部的各种资源,提升项目执行力,保证海外设计项目有序、稳健的推进。3 海外EPC项目管理各设计阶段应注意事项3.1 项目准备和投标阶段3.1.1 合作方式的确定合作方式的确定有利于合作双方今后的工作中取得双赢的局面,例如中国路桥是国际承包商,在海外市场上由于自身在设计方面的能力相对欠缺,因此在项目初期培育、准备及投标过程中,需要专业的设计团队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特别是在工程项目投资上提供比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为其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提供支持,因此需要专业的设计院进行合作,与之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要要充分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即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不仅要明确设计计划进度节点的控制目标,更要明确因工作量的差异所带来的效益变化的分配形式,形成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存机制。3.1.2 准确理解业主方的要求EPC项目总的要求是承包商提出一项符合业主要求的设计,实施并交给业主运行。因此,准确理解业主的要求,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关键。例如,路桥曾在肯尼亚内罗毕当地的一条道路项目准备和报价过程中,就是因为没有充分理解业主的目标要求,提交一份超出肯尼亚工程部经济承受能力的报价,而导致该项目搁置。因此,承包商和设计单位首先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情况。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渠道与业主进行沟通,了解业主对项目的真实想法,为设计提供依据。3.1.3 对项目的实地考察EPC项目实地考察是整个设计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整个项目工作的第一步,考察的结果将影响到以后施工设计的内容和质量。实地考察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1)对当地的地质情况、气候条件、类似工程情况等进行了解。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当地的有关政策法规、行业规定、设计习惯、常用的标准(如采用英制标准,还是美制标准)等,这些都是设计工作的基础。(2)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经济水平、市场条件、材料使用习惯等。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调查,可以解决以后的设计、施工的结果是否能满足当地人民的需要以及工程的适用性。避免工程竣工交付后,当地人无法使用或使用困难。(3)如果条件允许,应与业主方多进行沟通,了解业主的背景,以及业主对工程的想法和期望。3.1.4 确定设计采用的规范标准设计标准在国际工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决定了工程材料的选购、施工方案的确定、验收标准以及工程造价等。在我国对外承包的EPC项目中,一般有三种标准:欧美标准、中国标准或其他标准(在非洲国家有可能采用南非标准)对我国的企业来说选择国标是最有利的,因此,在与业主谈判时,应该积极引导业主采用中国标准。另外,工程使用的标准一旦确定,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下来,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同的执行标准。3.2 施工图设计阶段3.2.1 设计进度的安排为了保证设计工作质量,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明确禁止“三边”工程,在施工图纸没有全部完成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之前,是不能进入现场施工阶段的。而在国外EPC项目中,“三边”工程是一个普遍的现象。(1)总承包商应明确设计进度,并将其纳入工程总进度计划之中,设计单位要按照控制节点计划进行设计工作。(2)在项目初期和设计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设计对采购和施工的影响,优先安排订货周期长、制约施工关键控制点的设计工作。(3)及时确定设计中所涉及材料、设备订货的技术要求和标准。(4)为了达到缩短施工周期,保证施工总体进度的目的,应按阶段进行设计交图工作。即完成一部分分项工程设计后,按照业主(或其代表)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然后交付采购和进行工程实施。3.2.2 设计中的成本控制工程一旦中标,总承包方就必须将成本控制工作从设计开始实施,明确设计总量控制的要求,确保总承包方的利益不因设计工作量变化而受到较大损失。虽然设计费用在工程总承包中的比重很小(一般不超过5%),但60%~70%左右的工程费用是通过设计所确定的工作期(总第74期)理和积累工程经验,从而不能有效、及时地将个人工程经验上升为有用的组织知识,更不可能将总结而成的知识制度化。就肯尼亚东北环城路项目的设计管理制度来说,其组织和管理制度是按照公规院一贯的设计管理制度执行的,公规院的设计管理制度的形成是公规院多年从事国内工程项目的经验及依据国内市场特点而形成的,仅适应国内项目的设计管理,不能拿来对海外EPC项目的管理。而海外EPC项目则不同,其一缺乏经验,其二设计单位服务的对象稳定性差,更重要的是,国际工程来不得半点马虎,项目是带有国际色彩,一旦有问题,会造成重大影响。(2)缺乏海外工程设计经验,造成职能管理接口模糊海外设计项目与国内项目在管理上最大的区别在于海外工程的外事制度,由于缺乏海外设计市场经验,造成设计单位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的管理接口混乱。设计项目需要大量技术工作人员进出项目所在国,这就需要设计单位有专门的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如人员护照、签证管理制度、工程签报制度、工程保险、海外补贴报销制度、外方人员接待、印制出版以及现场的饮食、住宿、交通安排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容易相互推委、扯皮,生产部门认为自身不具备这种职能,而职能部门认为项目的执行应该是生产部门的事情,都不愿意牵头解决问题。(3)激励机制匮乏,管理简单化公规院按照管理体系制定了本公司项目管理体系,并没有真正实行分区域的项目管理体系,想必目前大部分的设计单位都没有实行真正的分区域项目管理体系,较国内同类型项目,其项目设计管理的工作要困难的多,复杂的多,对个人的技能要求也高。大量的沟通障碍对工程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如技术标准、文化背景以及语言交流等等,容易使技术、管理人员主观上构成排斥效应,不愿意涉足太深,从事海外工程的积极性不高。从设计项目管理目标上看,国内设计项目追求“又快又好”,海外项目则需要“又好又快”。正所谓“外事无小事”,海外工程的每一个设计细节都关系着企业的声誉,乃至国家的荣誉,这就要求设计团队要有很强的责任心、更细致的工作,投入更多的精力。目前,一般设计单位对海外设计项目的考评、分配均参照国内项目进行,基本上无额外、特殊的激励政策,这种激励约束管理的简单化和短期化直接导致海外EPC项目的设计能力提高缺乏原动力,严重影响工作质量。(4)存在“外易内难”的沟通现象,项目执行力存在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感觉和项目外部人员沟通、交流,比安排项目内部的工作,协调专业配合,与相关部门讨论人力资源安排等工作来得容易,来得轻松。海外工程更是明显。例如国内施工图设计图纸按照文件编制深度出版了,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问题全部交给设计代表去处理,而海外项目中,承包商或业主可能根据现场情况,需要进行方案变更设计,按照国内管理制度,需要总工程师来牵头处理,而现场又急需确定,否则影响项目工期,驻地设计代表考虑承包商或业主提出的项目实际情况与其能达成相同意见,但需要呈报院总工审批,但与院内“两校三审”的总工及专家们就无法沟通。目前肯尼亚东北环城路项目的设计按照公规院的管理级别,到目前还未通过院审,而这边已经通过了肯尼亚工程部工程师的审核,并实施完成大半的工程了。2.2 解决设计管理改进之道(1)设计单位要建立明晰的企业发展战略战略是企业项目选择的基础,项目是企业实施战略的主要途径,战略是企业项目的出发点,企业的成败也最终取决于企业中的项目能否顺利地达到企业的目标。我们要好好思考海外设计、咨询市场是不是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这种“走出去”战略是不是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只有确立了明确的发展战略,才能保证项目资源分配最有效,企业效益最大化。(2)构建符合海外EPC项目的设计组织机构,以保证企业战略的贯彻设计单位应该引进项目管理体制,建立务实可行的工程项目设计总工程师负责制,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做到有章可循。设计单位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和战略,给予项目组更为有效的支撑,包括技术、质保、财务和人事等,建立一整套制度文件。优化后的设计组织结构更适合设计单位的多项目管理,便于设计和管理人员的约束、激励工作。设置项目管理部,负责制订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监督项目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项目设计总工程师进行项目内部的设计配合、设计进度、人力安排以及与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这个部门最大的作用是要保障项目执行的制度化建设和项目的有序推进。其他期(总第74期)作者简介:胡海勇(1981-),男,江西吉水人,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路桥设计。1 前言1.1 EPC概念及其工作核心EPC自上世纪80年代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兴起后,由于其在目标管理、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的优点而被广泛采用,尤其在大型、复杂、技术难度高、工期要求紧的项目中,正成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工程总承包模式。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是“设计、采购、施工”的英文缩写。其工作内容包括Engineering(E -设计)、Procuring(P -采购) 和Constructing(C-施工) 3个部分,即:将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3方面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去实施或组织实施。1.2 EPC模式的特点(1) EPC模式不需要等工程设计完成后才开始招标选择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当业主的建设意向(意图)确定之后,即可委托给EPC单位来实施。从而由EPC承包商根据合同(业主)要求,围绕建设功能定位,以质量、安全和成本为目标,以进度为主线自行组织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2) EPC合同的实施减少了大量业主对设计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也减少了信息传递的途径。其工作核心就是发挥总承包商的集成管理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E、P、C各环节的衔接,并尽可能地融合E、P、C各方优势,以优质、安全、高速、低消耗、低成本地实现项目建设功能目标,使业主的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使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效益最大化,实现项目建设各参与方双赢、多盈,和谐发展的目的。(3) EPC模式中设计工作所交付的设计作品是影响业主投资回收成功与否的关键。虽然设计费用在工程总承包中的比重很小(一般不超过5%),但60%~70%的工程费用是通过设计所确定的工作量进行消耗的,如果没有可以索赔的技术变更,工程量的变动或设计技术要求的提高将对EPC总承包工程效益产生很大影响。笔者近两年在肯尼亚参与肯尼亚内罗毕东北环城路项目(中国路桥首个EPC项目,公规院首次参与EPC勘察设计项目)全过程,对其运作过程有了一点感性的认识,下面结合该项目就EPC项目在设计管理方面谈谈个人的认识。2 设计管理工程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道2.1 设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缺乏海外EPC项目设计的工程管理制度制度是强制性使用的组织知识,生产和管理知识只有通过制度才能在企业中得到广泛而稳定的运用,制度本身是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设计总工程师在项目组织结构流程中处于中心位置,对外接口管理,对内技术协调。设计总工程师的多接口管理,其实不利于工程技术管理的制度化,设计项目的惟一性和临时性特点造成了大量工程经验无法制度化,尤其当一个工程的接口都归于一点时,工程设计会带有明显的个人主义色彩,不利于工程经验的归结,也不利于工程的顺利开展,造成大量经验资源的浪费。正是设计单位部门管理制度的弱化,操作个人化,没有专门部门去整浅谈海外EPC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胡海勇,李永妮(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江西 南昌 330013)摘 要:文章阐述了EPC概念及特点,结合工程实践,针对EPC总承包项目实施中设计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之道。最后根据工程实践中各设计阶段,提出设计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为设计人员提供一个参考。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设计管理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B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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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信息你好!我们是以设计资质对一个项目进行EPC总承包,但不具备相应的施工_百度知道
你好!我们是以设计资质对一个项目进行EPC总承包,但不具备相应的施工
好,但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依据是什么,于是将整体施工分包给一个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这样是否合法!我们是以设计资质对一个项目进行EPC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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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号)也予以了规定。因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上文同时被废止,工程总承包操作实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工程总承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经资质审查合格,如承包具体方式;下面,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EPC/交钥匙项目合;EPC总承包资质问题。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函[号《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也认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目前可借鉴的是,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995年出版的国际通用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9月,FIDIC在总结以往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其理由是:既然国家法律实现资质管理制度,以及近年来国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经验。目前,我国在一些外商投资或利用国外银行,就应该严格执行:;我国实施严格的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一种观点是: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为适应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需要。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国内很少有单位可以从事EPC总承包了。目前,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就成了一个争议焦点。对此、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政府对工程总承包资质尚无新的规定出台。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另一种观点是:EPC总承包商只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就可以从事EPC总承包,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包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另一种观点是:EPC总承包商只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包业务;目前、施工总承包和劳务、专业分包合同: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勘察、设计,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培育发展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一种观点是,就总承包操作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EPC总承包资质问题,又修改出版了《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采购、施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尚未有明确规定。总承包模式基本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商参照FIDIC示范文本在合同中约定,但还没有制定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观点,就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上海市外环隧道EPC总承包商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因整合下属设计院及施工单位,而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经济组织贷款项目已逐步开展期工程总承包,我国在一些外商投资或利用国外银行、经济组织。在我国现有建筑法体制下;工程总承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我国实施严格的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和分包责任等。下面。其理由是,如需同时具备相应资质,国家对总承包商的资质管理政策问题尚无定论,据估计第一种观点实施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该观点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至于第二种观点所提到的很少单位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问题,但主流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承包等方式解决。总承包下的分包及分包商的责任问题:《建筑法》对四种违法分包行为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分别是: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我国国情和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筑法》用“必须”或者“禁止”的表述对工程分包设定强制性规范,作出了一整套与国外完全不同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分包合同无效。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再次明确这点了。《建筑法》在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又同时划出界限,只要承包企业的资质高于施工总承包的,例如工程总承包企业,则完全不受《建筑法》第29条规定的约束,可依法将承包工程的设计、施工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企业。因此,按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承包资质决定了工程承包的范围和方式及其合法性。按照EPC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商可以将设计、采购、施工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其中施工项目的分包可以包括施工工程的全部主体工程;而施工总承包则不得分包项目主体工程。对于法律责任,交钥匙工程中,总包商向业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分包商仅向总承包商负责,与业主没有直接法律关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但在施工总承包条件下,法律规定分包商就分包工程与总包商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并不能直接对分包商主张权利,不得不通过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提出要求,由总承包商统筹安排。EPC合同中,虽然分包商的选择(特别是设计分包人)一般要得到业主的同意,但这并不导致任何分包商与业主之间直接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或专业义务。国家建设部和工商管理总局于日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同时对分包合同所涉的工程合同的履行与总包人负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只对分包劳务的质量负责,对劳务所涉的工程不与发包人负连带责任。总承包内容的确定及合同变更问题工程总承包的承包内容通过EPC总承包合同确定,而EPC交钥匙工程的最初工作和主导工作主要是设计。业主对未来的项目可能还仅仅是一些概念或是数据,对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营建的具体环节不是很明确。因此,总承包工作内容不象单独的施工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就非常明确、具体。EPC交钥匙工程合同决定了业主强调最终项目使用功能,支付的是固定合同总价。由于EPC合同本身的宽泛性,加上合同双方之间仅有文字而无图纸约定,这导致承包内容和合同变更的难以确定,业主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都可以被业主视为是符合工程预期目的的修缮和优化,已包死的合同价格也难以突破。这往往导致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需要明确的是:设计变更不等于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指设计单位根据委托人或者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图纸的改变,设计变更通常是对设计的局部修改,一般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或是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或是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在EPC总承包项目中,要详细定义业主要求并以此作;EPC总承包模式一个主要的特点是发包人不应该过于;(1)、过程控制模式,业主聘请工程师监督设计、采;(2)、事后监督模式,业主较少介入项目实施过程,;单位也需要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目前有些EPC总;针对总承包项目业主的管理方式,相应的我们会关心业;总承包商在EPC合同订立后及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合同变更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也即合同的内容经协商一致的改变。设计变更并不意味着合同变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据以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是业主要求,而非签约后总承包方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所以在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看设计图纸的变更是否导致合同变更,关键看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是否对业主要求进行了变更,如够成了变更,总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总承包方仅仅拿图纸的修改为由要求索赔,理由并不充分。在EPC总承包项目中,要详细定义业主要求并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业主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统一的办法,规定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人供应的消耗品。 业主的管理方式及业主审批、确认相关文件的效力问题EPC总承包模式一个主要的特点是发包人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承包人,而给承包人较大的工作自由。在此前提下,业主管理EPC总承包项目有两种方式:(1)、过程控制模式,业主聘请工程师监督设计、采购、施工,并签发支付证书,较多地介入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2)、事后监督模式,业主较少介入项目实施过程,但严格竣工验收,进行事后监督。比如,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其结果只要是最终能够获得满足合同规定的功能标准。 我国法律实现部分建筑工程强制监理制度,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建设单位也需要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目前有些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委托了专门单位进行项目管理,且委托了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及投资监理,但这些单位的管理范围除了较为严格的质量管理外,其他管理主要限于质量验收和其中付款的审核,总体上属于事后监督模式。考虑到我国强制监理制度以及我国一贯注重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在我国业主管理EPC总承包项目,可以在质量方面实现过程监督模式,由监理工程师事实过程质量监督,在进度、造价等其他方面实现事后监督模式。这样,既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又可较好的发挥EPC总承包商的主动性。(未完,余见附件)工程总承包操作实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按照;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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