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强制保险有哪些试点概念股有哪些

中国开展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 承保近200亿(附股)
金融界网站
  编者按:21日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国联证券:两角度把握2013年环保股的机会
  国联证券-环保行业2013年度年度策略报告:政策事件和业绩双主线,开启环保投资盛宴
  受宏观经济低迷的影响,环保板块整体业绩表现低于市场预期。从11年和12年半年度的看,环保板块盈利状况低于市场预期。受宏观经济形势低迷的影响,环保投入意愿减弱。从细分行业看,固废、污水处理、土壤修复等领域的业绩表现略好。 从估值角度看,目前环保板块估值水平很可能已经接近底部。截止12年 9月28日,环保行业的PE和PB水平已经靠近08年的历史底部附近,整体估值再度下探空间有限。按照我们宏观策略的观点,明年实体经济的去库存化、项目开工进展将好于今年,明年环保板块的业绩增长情况将逐渐趋于好转,估值有望回升。 "十二五"期间环保投入力度超预期将带来难得的投资机遇。通过环保投入和GDP的对比关系测算,预计"十二五"期间环保投入将超预期。我们建议从两个角度把握明年的投资策略,一是政策事件驱动的阶段性投资策略,二是业绩驱动的中长期投资策略。 阶段性投资策略(3-6个月):对于新兴的环保领域如土壤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电子垃圾处理、环境监测等,由于配套政策缺乏,未来的投资规划目标尚未完全明朗,政策的想象空间巨大,需要关注后续面临的政策推动的阶段性投资机会。同时关注自来格改革、脱硝电价改革带来的波段操作机会。 中长期策略(6个月以上):沿着污染物减排和能源节约净化两条细分主线选择,前者可以选择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和垃圾处理领域,后者可以选择能源约束背景下的能源管理以及能源化工净化服务领域,需要重点关注业绩确定性高、成长性良好的服务商或设备生产商,深度挖掘中长期的牛股机会。 根据以上思路,结合估值和重点覆盖领域,最终得到明年的投资组合:、、、、、。&&上一页…
(责任编辑:李欣)
概念板块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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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板块12.3%12/55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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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及时表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 境 保 护 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环发[2013]10号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二、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一)涉重金属企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是:
  1.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
  2.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
  3.铅蓄电池制造业。
  4.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上述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鼓励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4.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三、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一)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二)责任限额
  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
  (三)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
  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设施运行、清洁生产审核、事故应急管理等环境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结合投保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等方面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
  四、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
  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开展:
  (一)对已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氯碱、硫酸等行业,按照技术指南开展评估。
  (二)对尚未颁布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行业,可以参照氯碱、硫酸等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
  本意见规定的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后,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相关服务。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
  (一)风险防范
  在对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中,环保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积极改进环境风险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并可视情况通报当地环保部门。
  投保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环节的管理,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积极整改,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相关准备。
  (二)事故报告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有效防止或减少损失,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事故证据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
  保险公司在事故调查、理赔中,可以参考当地环保部门掌握并依法可以公开的事故调查结论。
  (三)出险理赔
  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高效、优质地提供出险理赔服务,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损害计算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为防止污染扩大、降低事故损失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可以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环发〔2011〕60号文件附件)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评估和核算。
  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的地区,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对污染事故的损害情况进行测算。
  (五)争议案件的处理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保险经纪机构可以代表投保企业就有争议的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企业的损失和索赔成本。
  六、强化信息公开
  (一)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布投保企业的下列环境信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
  2.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4.发生过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以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5.环保部门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金属产生、排放台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特征化学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布重金属和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转移和环境管理情况信息。
  (二)保险信息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经营等相关信息。
  七、完善促进企业投保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约束手段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
  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完善激励措施
  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
  1.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2.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三)健全政策法规
  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推动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地方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由环境保护部另行组织制定。
  地方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环境保护部 保监会中国开展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 承保金近200亿
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顾瑞珍吴雨)记者21日从中国环保部获悉,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介绍,目前中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指导意见》同时还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此外,根据《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对化工污染进行全面防治,确定三种类型58种(类)化学品作为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这个规划说,中国现有生产使用记录的化学物质4万多种,其中3000余种已列入当前《危险化学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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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江西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省环保厅、江西保监局《江西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赣环法字[2013]4号)的要求,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前期工作已就绪,现就试点推进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试点期限及工作目标  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分年度、按步骤实施。先行在重金属污染防控的以下三个重点行业开展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推开。一是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二是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汞冶炼等。三是铅蓄电池制造业。试点期限为两年,通过两年的探索试行,达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全省所有试点企业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二、参与试点企业及经纪公司、承保公司  (一)试点企业  依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企业进行核实摸底的通知》(赣环法字[2013]6号)要求,经在各设区市环保局推荐的拟开展试点企业名录筛选,我厅确定61家涉重金属企业参与试点(试点企业名录见附件1),试点企业所属地区涉及我省11个设区市。  (二)经纪公司和承保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经纪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承保保险公司。  三、推进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保险机构,引导试点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试点企业投保。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沟通协调,宣传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在涉重金属企业中引入保险机制,督促企业完善环保设施,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积极改进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监管能力,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提供基础支持。  二要严格把关,逐一落实,确保企业投保率。按照环保部、保监会《指导意见》要求,此次试点为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将试点企业投保情况与企业环境监管相结合,严格把关,按有关要求逐一落实,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应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采取一系列约束措施,确保试点企业投保。  三要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一是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试点企业投保情况汇总后报省厅政法处;二是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函[号)要求,各地环责险信息需定期上报,请各设区市环保局将参与试点企业的相关信息表(见附件2)于日前报省厅政法处。  (二)各承保公司和经纪公司要以良好的服务能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各承保公司和经纪公司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进程。  各承保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并视情通报当地环保部门。发生污染事故时,应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最大程度地保障污染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对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理的过程中,承保公司应遵循国家有关和规定,保守有关企业的商业、技术和信息等秘密。  经纪公司要切实维护投保企业的利益,当好企业的参谋和顾问,为投保企业争取最好的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标准,做好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应当组织专家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将关口前移,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经纪公司环境风险防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投保企业应努力整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经纪公司对投保企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同时抄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中国有色网  (三)试点企业要提高认识,主动参与  试点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强化环境意识和“预防为主”的风险意识,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的发生。发生污染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允许保险机构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积极配合做好理赔工作。  试点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环境风险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投保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试点企业投保后,应及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投保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环节的管理,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积极整改,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相关准备。  四、保障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试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与企业的环境监管相结合,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和引导措施:(1)积极会同当地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2)将试点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对试点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应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将试点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江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涉重金属试点企业名单.doc  涉重金属行业投保企业名录.doc  各设区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省环保厅、江西保监局《江西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赣环法字[2013]4号)的要求,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前期工作已就绪,现就试点推进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试点期限及工作目标  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分年度、按步骤实施。先行在重金属污染防控的以下三个重点行业开展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推开。一是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二是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汞冶炼等。三是铅蓄电池制造业。试点期限为两年,通过两年的探索试行,达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全省所有试点企业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二、参与试点企业及经纪公司、承保公司  (一)试点企业  依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企业进行核实摸底的通知》(赣环法字[2013]6号)要求,经在各设区市环保局推荐的拟开展试点企业名录筛选,我厅确定61家涉重金属企业参与试点(试点企业名录见附件1),试点企业所属地区涉及我省11个设区市。  (二)经纪公司和承保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经纪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承保保险公司。  三、推进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保险机构,引导试点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试点企业投保。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沟通协调,宣传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在涉重金属企业中引入保险机制,督促企业完善环保设施,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积极改进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监管能力,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提供基础支持。  二要严格把关,逐一落实,确保企业投保率。按照环保部、保监会《指导意见》要求,此次试点为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将试点企业投保情况与企业环境监管相结合,严格把关,按有关要求逐一落实,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应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采取一系列约束措施,确保试点企业投保。  三要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一是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试点企业投保情况汇总后报省厅政法处;二是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函[号)要求,各地环责险信息需定期上报,请各设区市环保局将参与试点企业的相关信息表(见附件2)于日前报省厅政法处。  (二)各承保公司和经纪公司要以良好的服务能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各承保公司和经纪公司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进程。  各承保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并视情通报当地环保部门。发生污染事故时,应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最大程度地保障污染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对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理的过程中,承保公司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守有关企业的商业、技术和信息等秘密。  经纪公司要切实维护投保企业的利益,当好企业的参谋和顾问,为投保企业争取最好的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标准,做好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应当组织专家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将关口前移,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经纪公司环境风险防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投保企业应努力整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经纪公司对投保企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同时抄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中国有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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