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文是真的人人平等吗

当今社会,果真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当今社会,果真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09-07-18 &
如果单纯看你这个问题,是探讨法律与平等的关系。以我个人的学识和经验看来,可以认为当前的我国,的确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因为在我国现阶段,人与人的自然关系虽然是平等的,但是事实上的不平等因素太多了,造成了现实中的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平等关系。平等,是指人在自然状态下处于完整的自由状态,也即一种平等状态。一个人没有多于另一个人的权力。所有人毫无差别的生来具有一切自然权力,不存在从属关系。但是看看我国社会的现实不难发现,权势和金钱造成了大面积的不公,不存在了平等的事实基础。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法律也同样不是出自平等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所以大部分老百姓都漠视甚至仇恨法律,法律面前无法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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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得,有钱时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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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回答好详细,  当今社会,果真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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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适用法律 不允许有超越的特权 犯法平等受法律处罚 实质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 比如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立法是为了达到和男性实质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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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告诉你目前要作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非常困难的,在某些地方甚至是不切实际的首先,我们国家还没有完全达到法治,在权利分配上又没有三权分立的互相牵制,法律往往得配合政策,所以人人平等是不可行的.比如我们国家对一些少数民族的优待~!!其次我觉得中国现在立法不完善,导致懂法的人容易钻空子再次,被害人往往是弱势群体,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坚信中国可以实现法治.但是这需要时间还是那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什么时候中国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了,人民素质实现飞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近了个人观点~~ 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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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艺复兴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现在真的是法制社会吗?人人平等了没有?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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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真的是法制社会吗?人人平等了没有?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党组织的享有超国民待遇,可以肆意欺压人民,哪来的法治。
英雄所见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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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理上看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从人面对千万种的不平等上看,人人是时优时劣总的来说是人人平等的。
那个大道教育的评论简直就是个屌丝汉奸脸,同意他的题主也不怎么有脑子
首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是绝对的平等。美国被吹得那么好冤案还少吗?
这个世界决定没有公平二字,平等都是屁话,人人都想踩着别人的尸体往上爬,公平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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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在线英语词典,英文翻译,专业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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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ll people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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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目前,我国港口国监督的实施与其航运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一方面在很多问题上无法可依,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我国港口国监督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本文重在分析我国港口国监督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Now in western countri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the ideas of circular economy has become a new trend.
但是我国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所以 ,在推进循环经济形成的时候 ,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之处 ,完善环境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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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便提出了"人权"的思想。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J.-J.卢梭等人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学说,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洛克:《政府论两篇》),"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卢梭:《社会契约论》)。这一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为资本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原则依据。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具体表现为:①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②"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③他们可以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些原则。法国《人权宣言》和法国宪法所确认的这种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上,适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后来被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成为资本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⒃谧时局饕逅接兄苹?∩系模??接兄剖遣??磺胁黄降鹊纳缁岣?础W什?准斗?傻暮诵氖侨啡献时局饕宓乃接兄粕袷ゲ豢汕址福?蚨?什?准端?降姆?缮掀降龋?诟亲攀导蚀嬖诘娜嗣蔷?蒙虾蜕缁岬匚簧系牟黄降取?    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第146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之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所以社会主义法律中所体现的平等性原则是真实的,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中国的法律,就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在这样的法律面前,在它的实施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为了保证这些公民权的真正实现,还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中国发展带来的困惑--《学术界》2003年03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中国发展带来的困惑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 ,在历史上曾经具有积极和进步意义 ,在人类进入全新的社会之后 ,这种积极和进步意义则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遭受到批评和否定。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 ,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治的原则 ,却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同起来。因为这种原则不适合于现代法治建设 ,更不适合于法律实践 ,因此给中国现代化带来很深的影响 ,并由此产生许多困惑。本文试图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出现的历史原因的同时 ,对目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些困惑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0.0【正文快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当今最无可争议的说法 ,因为它明明白白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没有人认为它不合理 ,也没有人认为这种说法存在问题 ,更没有人认为这种“原则”根本不适合于现代法治建设和在法规中运用 ,也不适合于法律实践。我能够提出这样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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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我深深的相信这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这个社会还能有公平公正吗?
含冤入狱一年,只为还个清白&&&&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我深深的相信这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当自己遭遇了那次不幸,我开始怀疑“法律”。是不是有权有势就能只手遮天?在“权势”“金钱”面前,是不是法律的天平秤就会倾斜?是不是用钱那真正的凶手就能逍遥法外,让无辜的人白白受冤?如果是这样,我们还要做什么呢?所谓的执法人员是在欺骗无辜的百姓还是在欺骗他们自己的良知呢?!我知道,在权势当道的社会里,很多人因为利益二字而蒙冤受骗,更有不少人吃了哑巴亏而无从去说,也许我的事情比起那些更大的受冤着来说,算不上什么大案,但人活着就是为了一口气,我只想还自己一个清白,不管花多少钱多少时间,我都会坚持下去,无辜入狱一年替人背黑锅做了一年牢,既然法律它不公平,执法人员被利益蒙蔽了双眼,那我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公道自在人心!今天我就请大家来帮我评评理说说看,事情发生在三年前,还得从2007年开始说起:&& 我家是省市招贤镇村上的,日,早上起来,我闲着没事,于是向爸爸借车(农用车)到游林村找同学玩,顺便就搭在招贤修理治虫机器的该村村民李水奎及其购买的大米等物回家,帮李水奎把东西带到他家门口,途中经过张金良(死者的外公)家门口,车调好头后就下车喝了杯茶,大约过了一分多钟,再帮李水奎把车上的最后一件物品卸下来放到路边,爬上车的时候发现前面的反光镜有点歪了就向前推了下,副驾驶座的反光镜也有点歪了,我就让李水奎帮忙推了下调整好位置,当我起身准备开车走时,李水奎绕过车头走到我边上说要留我吃中饭,我谢绝了 !车发动开了两公里左右,游林村本地村民张金良骑摩托车过来,叫我让一让,我就车子靠边开留出空间让他摩托车先开过去。当时张金良骑车是急着把外孙(也就是死者)带到招贤卫生院(镇),当时卫生院说该小孩病危,需转常山医院看一看是否有用,但是小孩已经身亡了。我的厄运也就是从这里开始的,就因为我开车经过该村,就被死者的外公张金良诬陷说是我开车撞死他外孙的,就这样我被糊里糊涂的卷入这场冤案,原以为身正不怕影子斜,不是自己做的不管再怎么陷害都不会有事,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就因为我们没权没势,事实就被扭曲了,有利的证据也全部成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车子有没有撞到人,这个我肯定能感觉到,不可能我自己开车撞到人还把人撞死了,都没知觉!交警部队当天就勘验了现场,认为此案证据无法认定死者是我撞死的,随后接近一年时间里,常山交警队一直没找我解决这个事情,我们也认为此案就此结束了。可是在2008年7月份的一天,我村里有个人黄某来找我爸爸,说交警队新来的队长叫去他家谈个事情,我爸爸去了以后,交警队长和交警陈建伟(与死者有亲戚关系)都在黄某家,队长说事情已经这样了,我也是刚调来的,以前的事情我不怎么清楚,我们交个朋友吧,反正你的车子有保险的,你就认了这个事情吧,我不会追究吴健(也就是我)的刑事责任的。交警陈建伟说,你就认了吧,是你运气不好,你就当生一场病花了点钱。我父亲听了这些话很生气,当场就管自己走了。明明人不是我们撞的,不为我们主持公道不说,反而要我们认账背起这个黑锅。当时在场的人有交警队长,交警陈建伟,村名黄江良、侥德明。没过几天,住在我家对面的黄某的哥哥又来找我爸爸,说新上任的交警队长是他朋友,托他来说个事情,让我爸爸把这个认下来算了,反正也赔不了几个钱,我父母当时就把事情的原委说给他听了后,他就开车走了。2008年7月下旬的一天,交警队长第三次托人叫我父亲过去谈话,过去以后交警队长说,今天是我最后一次找你了,你如果不听我的,你会后悔的。我父亲说我不会后悔的,说完就走了。日,常山县法院通知我和我父亲到吴明飞法官办公室,我村里的主任,镇驻村干部也在场,交警队4个人包括副队长、指导员,吴明飞等人就做我们的思想工作,并且说如果不同意赔偿就要抓人了。人不是我撞的,我们当然坚决不同意,当场交警队就把我抓了起来,对我特审了两次,足足审了50多个小时,故意把空调开的很冷,不管他们再怎么劝说,不是我撞车造成的事故我坚决不会认下来。&&&&过了三四个月后,法院召我去开庭,当时交警队认定是我的车撞到了死者施子皓。事发当天交警队就把我车子带去检验,但是我们收到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明确记载:提交检验的时间是日,检验结论是灯光、转向性能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可是我们发现在我们收到的常山县泽武交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中记载的检测时间是日,也就是说常山县交警大队未将车子提交给常山县泽武交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前,就已经有了检测结果,这可能吗?这分明是检测机构移花接木儿制作的,事实和法律均证明这份《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是不合法的无效证据,而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就是将其作为一份重要的证据使用的。更重要的是针对这样一份重要的证据,其形成程序颠倒且违反了2004年公安部第70号令《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痕迹等进行检定的委托时间为五天。第二款规定检验检定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应经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延长十日的规定。可是法院对此视而不见还予以认定。在公安机关提交的《书》中记载“浙HB1022低速普通货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其前部左大灯右边的百叶窗上有一离地高59-73cm*30cm大小约为20cm*30cm的新鲜灰尘减层痕迹”。根据法律的规定痕迹检定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在申请人在场下当场取样方可有效。可是本案中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常山县交警大队已经依法进行了鉴定,在作出报告前,为什么不将痕迹鉴定报告向申请人公开?可见,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本无法证明是我的车撞到死者,然而法院却肯定了这份不合理的报告,论定“肇事车辆的碰撞痕迹证明当天车辆确有碰撞事件发生”。我不明白这一结论是从哪份证据中得出的。&&&&对于死者施子皓受伤致死的原因仅仅凭借着常公法医(号《尸体检验报告》和公(衢)鉴(尸)字(2007)55号《尸体检验报告》就论证是我撞死的,这违背了客观事实,只是运用推定的方法对我予以主观归罪,其判决结果显然错误。《尸体检验报告》。记载,死者的尸长为80厘米,头颅外形无殊,前额部见长为6.5CM呈近视(似)横形创口,右眼上内方见有4.5*1CM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眼下内鼻处见有5*2.5CM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颈部无损伤,胸腹部及背部未见有损伤,四肢未见有裂口。根据这一记载就可以得出施子皓的伤并不是车辆碰撞所致的结论了。根据相关证人的陈述,死者当时是趴到在地,如果是被车撞到的,且致其枕骨、额骨、颧骨条状骨折,则车肯定是从背部撞的,既然这种撞得外力能致其枕骨、额骨、颧骨等骨折,那么这种力也一定会造成施子皓被撞部位的受伤。可事实表明施子皓不仅后脑部没有受伤的痕迹,就练背部的其他部位也同样没有任何受伤,还有面部除额部以外的任何部位都没有受伤。由此可见,致施子皓额部受伤的力量绝对不是我驾车从后背部撞的!要致成施子皓的这种伤,可能是被外人狠狠的推一把致其跌倒在地,也可能是自己从高处跌落,当然这也是我们自己的猜测,但是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绝对不是被行驶中的车子撞倒的。&&&&公安交通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述车子前部左大灯右边的百叶窗上有一离地高59-73cm*30cm大小约为20cm*30cm的新鲜灰尘减层痕迹,这新鲜灰尘减层是否存在,我们根本不知道更没亲眼见到,就全凭公安部门的一纸之说,即使该处存在这灰尘减层那有能证明什么呢?如果该灰尘减层即为该车与死者相撞所形成的话,那么死者头部的对应点该在何处?如果仅仅撞击头部的话,施子皓头部的大小从尸体照片中可以看出头长约12CM,宽度约为10CM左右,那么这个20CM*30CM的减土层的面积是头部后剥面面积的4倍,这种小面积头部后侧怎能形成大于其4倍面积的减土层呢?对于这一点,常山县法院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证明,甚至予以肯定!而最有利的证人李水奎却不肯出来为我作证,他坚持中立的态度,双方都不帮。我不知道为什么他明明知道死者不是撞死的,也不肯出庭作证,这背后是不是涉及到某些个人利益,就只有他们心里最清楚。据了解,常山县交警大队民警叫死者施子皓的外公为表叔,即张金良之父与陈建伟祖母是兄妹关系,那么陈建伟在本案中应当回避,可整个案件过程陈建伟不但参与侦查,包括与本案有关的笔录都有参与,这很显然是违法的。&&&&就这样常山县法院判定“......被告人吴健驾车离开时,车辆碰撞被害人施子皓,造成施子皓摔倒受伤”缺乏应有的证据予以证实。人不是我撞得,事实上所有证据材料都没有任何可以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是法院凭借他们自己主观推定的方法对被告予以主观归罪。我相信换做任何人,谁都不肯无辜蒙冤,我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然而申诉结果仍是维持原判。在我含冤入狱期间,我的家人仍然在努力为了洗刷我的冤情奔波,我的妻子找到省里的法院,可是法院却不接受,只告诉我妻子,案子确实是有问题,但是你这个也不是什么大案子,只能算小事,所以也不会受理的。听到这样的话,妻子茫然了,她不知道还能去找谁。日被宣判一年,直到今年日才获得人身自由,一年的时间说长也不长,说短也不短,但是对于一个与案件毫无任何关系的受害者来说,身心受到的煎熬是无法用言语来表达。我只有一个坚持,出来后要为自己讨回公道还自己一个清白!&&&&都说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执法人员不会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可是为什么当那么多有利的证据摆在面前时,明明能成为破案的有利证据,那些执法人员却故意忽略不计,甚至执法人员还弄虚作假呢?下面我想请大家来帮我分析分析下案件中的一些疑点,让大家来说说看,我们国家到底还有没有法律存在!&&&&死者生前一直由他外公张金良一人带的,事发当天死者跟他外公在他外公家三楼顶上晒菜籽,当时我的车在那里停留的时间只有5分钟左右,在这5分钟之内,一个18个月大的小孩子是怎么下楼的?是他自己爬下来的还是有谁抱下来的?据我了解,日死者曾掉进化粪池里,是他外公把他送去招贤卫生院才抢救回来,可见,死者外公平时对死者的看管是否够细心值得深思。&&&&事发当天在死者外公家楼下第三个台阶大约50公分处有一滩血迹,当时有十多个人看见,而且我村上有两个人也在现场,他们还守住那滩血迹等待执法人员过来处理,然而当执法人员到场后,他们没有进行拍照,当天晚上我村看守血迹那两个人特地跟交警江希民说过那有一滩血迹,但没得到回应。2008年7月份交警队三个交警开车来到我家,双方在争论的时候,看守血迹那两个村民其中一人也在我家,他当时问交警队其中一民交警叫什么名字,那交警说叫毛飞,然后他用手势示意大家停止争论,问交警一个问题,为什么门口有一滩血迹我告诉你们了,你们却一直没处理,交警回应说他们会去调查的。等到常山县法院开庭时,我方律师提出血迹证据,人却说有可能是杀鸡杀鸭的血。那请问这血是谁在张金良门口杀鸡或杀鸭留下来的呢?&&&&更令人吃惊的是,执法人员居然会出现冒名顶替的事情。在交警队来调查时我村村民就跟其中一民自称江希民的交警讲过血迹的事情,在开庭后法院指示交警队去调查看守血迹的那两个人,其中那位村民当时就讲血迹的事我与毛飞说过几次了,当场有位交警就说我认错人了,他才是毛飞。这时我们才明白上次来的毛飞是冒名顶替的,为什么要冒充呢?为什么当时一同来调查的真的交警明明知道是假毛飞都不揭穿呢?为什么等到法院发话了真的毛飞才出现?连执法人员都作假,整个案件的调查还有什么可信度呢?&&&&衢州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书写到,事情基本清楚,基本属实。基本是什么意思?在法律上相信凡事都是要讲究真凭实据做到百分之百的确定才下结论,“基本”这么含糊不清的词怎么可以出现在判决书中?既然不敢完全确定,为什么要如此草率定案?应该把不清楚的地方调查清楚,法律是讲证据的!&&&&在给车子拍照的时候,为什么不让当事人在场?车子是否被动过手脚,谁也说不准,既然执法人员都能冒充作假,更何况给车子拍照了。&&&&事发当天我开的车子是我父亲的,即车主是吴水良(家父)。在法院时车主就讲过,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是吴健撞到人的,我不要保险公司赔一分钱,一切责任我一起承担。可是事情还没有查清楚,死者的外公张金良就到中华财产联合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主吴水良还没签字同意,张金良竟然拿到了一笔赔偿金。事情还没水落石出,难道这个钱也可以赔吗?保险公司打电话到我家说,这是上级领导的事情,我们下属只能照办,钱已经赔了。&&&&在案子调查期间,我问交警江希民有什么证据说是我撞到小孩的?江希民回答我说这是上级的事情,我也没办法。&&&&&&&&有那么多重要的疑点没解决,还没得出答案就草率定案判我有期徒刑一年,难道这就是我们国家所谓的法律吗?如此说来我们国家还有王法吗?我们老百姓还有什么保障可言!请各位好心的社会人士评评理说说看,如果法律在权力、地位、金钱面前只是摆设,那这个社会还能有公平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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