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工司安排。

员工因拒绝出差被公司炒鱿鱼某员工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安排员工在该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及业务涉及的地区工作;”另外,《员工手册》(已經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规定:员工不服从工作分配、工作安排、不完成工作任务或拒绝其正常职责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動合同”现在单位安排员工临时去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出差(这并不属于改变工作地点的变更),但是该员工屡次拒绝后单位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后司法裁判支持了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一是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の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服从管理,这是劳动者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另有约定的,劳动者應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二是劳动者具有社会属性在为单位提供劳动之外,还需要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如果其他责任的承担与提供劳动冲突之时,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共同协商、妥善解决避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任务完成的同时,还应顾及劳动者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如果员工多次拒绝单位合理的出差安排的单位可以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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