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同实际履行人不一致办公地点不一致可以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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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状告一个公司,但是他的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点不在同一个区域,请问我该在哪个区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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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区
你好,到注册地法院立案。
你还,打印出来对方的工商信息资料,去法院立案,立案的同时说明对方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
报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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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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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世元博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活动,该公司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3号1806室,但实际地址并不是该公司,登记联系方式不是该企业联系方式,这种情况如何处理?麻烦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该公司实际地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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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留言,我局朱剪炉市场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在沈河区奉天街333号1806室的为一家律师事务所。对于沈阳世元博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中标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履行批量吊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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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维护:民心网信息发布中心首开万科台湖新城?V公馆被指实际房型与宣传不符
12:51:00来源:央广网
  【导读】地处北京通州的首开万科台湖新城?V公馆2014年开盘时,以便捷的地理位置、精装loft公寓户型吸引了大批年轻白领的关注。大部分业主参照样板间买的房,等了两年半收房时却发现,实际房型和户型图不符、实际房屋与样板间也不符。《天天315》本期聚焦:买到的房子与宣传的不一样,业主应该怎么办?
  央广网北京7月14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在3月26日商住新政实施之前,商住两用房因具有不限购、价格低、比普通住房层高要高、可隔成两层居住等优势,而成为不少想在北京安家的人买房的首选。
  地处北京通州的首开万科台湖新城?V公馆2014年开盘时,以便捷的地理位置、精装loft公寓户型吸引了大批年轻白领的关注。由于是期房,当时大部分购房人都是参照户型图或样板间买的房,等了两年半收房时却发现,实际房型和户型图不符、实际房屋与样板间也不符。本周,首开万科台湖新城?V公馆14号楼的多位业主联系了《天天315》栏目,反映上述问题的同时还发来多张对比图和视频资料。
  业主张先生告诉记者,他购买的是一套90多平米的房子,收房时惊讶地发现这套房子竟然有两个入户门,两个楼梯,感觉这套房应该是由两套小户型拼接而成的。
  张先生:“我的问题是最大的,合同里面的户型图跟交房的户型完全不一样,当时买的时候,我那个户型是将近98平米,然后是一个大开间,他们给装修,就是loft,层高是4.2米。买完之后,有两个入户门,等于是两间并成一间卖给我了。现在两个楼梯上去,中间有一道承重墙,然后打不通,现在是我自己想装修也解决不了。我现在让他给我改一下,哪怕是楼上给我打通了,门稍微矮一点,有一个当儿童房也可以,现在他就说他们不改。”
  业主质疑这套房是由两套小户型拼接而成的
  不少业主收房时还发现,层高明显缩水,与样板间不符。记者注意到,业主们的购房合同中明确标明层高是4.2米,但据部分业主反映,进屋测量后发现,楼下层高2米,二楼层高仅为1.85到1.87米,身高1米85以上的业主上楼以后,必须低着头,才能在二楼来回走动。
  业主:“就感觉很压抑,特别压抑,我老公还不是很高,1米8,进去你可以看到那个照片,就是他把头发压下去,感觉上面最多有一拳的距离,也就是说1米85进去就得顶着头了,稍微高一点的人,进去要么就得弯着腰,要么就得歪着头,这怎么生活?一层有一个卧室,卧室小就先不说,这个层高跟楼上是一样的,都很矮,就给人感觉特别特别压抑。现在给我们的感觉是,这个房子让我们自己住也不太合适,如果租出去,难道租房的时候还给人要求说1米85以上的人不要租我的房子。”
  记者:“你们当时看样板间的时候,样板间里一层和二层是什么样的状况?”
  业主:“就是感觉很明亮,而且根本就没有压抑的感觉。我们买的就是样板间的户型,我们还看过另外一个户型,感觉样板间都是很高的。”
  业主上楼后颇感压抑
  找开发商询问层高问题,最终得到的答复却是,房屋是严格按图施工的,交付房屋的层高和合同约定的一致,就是4.2米。业主们对这个答复不满,但由于不知道正确的测量方法,所以在这之后,只能默不作声。
  业主:“一般的消费者我觉得是很难理解净高或者层高,这些东西应该怎么去区分,买的时候跟我们说房子说的是挑高,还不是说层高,说的是挑高4.2米,我们以为的就是地板到房顶的距离。”
  记者:“他合同上写的是挑高还是层高?”
  业主:“他写的是层高。”
  除此之外,还有业主发现,购房时,承诺赠送的塌塌米的面积大小也与样板间的相差甚远。
购房赠送面积的榻榻米与样板间相差甚远
  最令不少业主头疼的还有新房装修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可能还面临无法修复的窘境。
  业主:“当时这个样板间我们觉得真的挺好的,所以当时我们就决定把这个房子买下来了。收房是在今年的6月30日,我们也按照他的要求把相关的费用,包括物业费、暖气费等全部交齐了,然后我们再去收的房。但是我一进去,我觉得跟我原来看到的样板间差距太大了。首先,我是三楼的,公共区域没有窗户,楼道是封闭的,空气流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第二,我的户型应该是一楼到二楼的loft,它是一个玻璃的扶手,但是(这房子)等于是楼梯这个位置根本没有扶手,就是一面墙堵的死死的,成为一面电视墙,这个我很不满意。在这个墙的后面,我们每家都有电开关这些东西,样板房都是嵌在里面的,现在他是凸出在外面,还有配电箱,这个东西对空间有很大的影响。后来我问了问物业,我说为什么这样去设计?他说因为楼板比较薄,可能考虑到隔音的问题。我说为什么当时买房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样板间都是在里面的,这个肯定是不符的。另外,loft有的空调的眼都没打好,连预留的位置都没留给我。因为样板间里是三个空调都有的,为什么你到了实际交房的时候,只有楼上二楼的位置是给我打了空调眼的。一楼的客厅还有一楼的小卧室,都说忘了。这么热的天,你没有空调怎么弄?这也是一个反馈的问题。第三关于材质,当时样板间卫浴那块都是TOTO的卫浴,但是现在实际是其他品牌的卫浴,牌子也换了。”
  现在业主们最担心的是屋内配电箱安装问题,不少业主认为,配电箱安装位置过低,还向外凸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这些配电箱它直接影响到每一家一户的安全,它不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要求这个住宅或者商用这个,这个它是离地面高度是1米6以上,可是他现在所有的配电箱好像离地面就五六(百)这么高,它是非常不安全的。就是小孩子在这个屋里住非常容易触电,这个我已经咨询了有关建筑设计院,他们里面说的不管是商改住还是住宅,国家标准配电箱设计的高度它都适用。
  记者采访调查时了解到,北京通州首开万科台湖新城?V公馆14号楼共500多户业主,楼内户型多达37种,出现层高缩水问题和房屋面积缩水还有装修问题的多是小户型房屋,还有部分业主的房屋内部没有出现影响正常居住的大问题,但是这些业主仍反映,新房没法居住。
  业主王先生介绍,他是北漂一族,长期在外租房居住,选择商住房,一是价格低,二是精装房不用自己花时间、精力装修。他是最早收房的业主之一,收房前他说自己高兴得都睡不着觉,想着终于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了,接到收房通知后,第一时间就通宵收拾好行李搬进新房,想着入住后,安心睡上几天。哪料收房后第一天,就发现14号楼周边三面全是施工工地,楼内楼外到处是粉尘,出入不安全,夜间施工还影响住户正常休息。
周边全是施工工地
  北京通州首开万科台湖新城?V公馆14号楼交房前,是否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有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为什么没有向业主出示?《天天315》栏目记者昨天向北京首开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核实了相关问题,昨晚万科方面回复了一封邮件,邮件中包含两个附件,14号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一份书面答复。
  《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首开万科台湖新城?V公馆14号楼在号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也早在号就收到了相关的备案文件,以下是书面答复的详细内容。
  《天天315》节目组:
  关于万科城市之光项目客户投诉问题,我公司说明如下:
  万科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城市之光项目005地块14#楼的交付手续。万科作为负责任的开发企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图施工,办理完成竣工验收等各项验收手续,对于客户反映的相关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承担维保责任,并已向客户公示我公司统一售后服务热线,后续我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业主的社区生活,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关于客户提出的若干问题,相关回复内容如下:
  问题一:交付户型与合同图纸不一致。
  回复:经核实,城市之光005地块14号楼所有房屋实际交付户型与合同附图完全一致。业主如有该类投诉,敬请主动与我们联系(售后服务电话400-800-0002),以便进一步核实沟通。
  问题二:层高缩水,合同规定层高为4.2米,但实际交付发现,业主1米8的身高是无法在二层直起身子。
  回复:经核实,房屋严格按图施工,交付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一致为4.2米。
  问题三:精装多出存在瑕疵,包括地板凹陷,楼梯裂缝等。
  回复:房屋交付后,责任单位将严格按相关法规和各自的合同约定保修条款,积极履行房屋保修义务。如果业主有保修服务需要,敬请拨打售后服务电话。
  问题四:配电箱安装过低,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规定。
  回复:敬请告知房屋房号,我们将对照图纸复核;如果确实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我们将安排整改,消除隐患;如果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我们将向业主进行详细说明,消除业主的顾虑。
  问题五:业主认为周围环境破烂不堪,未达到安全条件。
  回复:楼幢周边道路为市政道路,我们将与业主一同敦促和推进周边市政道路施工进度。据了解,“站前南二街”预计近期完工。
  问题六:承诺有榻榻米,其实没有。
  回复:经核实,城市之光005地块14号楼所有房屋实际交付与合同附图和交付标准完全一致。同期销售的产品户型较多,示范单位展示的为其中一类户型,该类户型交付亦与展示一致。
  问题七:水管有爆裂情况。
  回复:无论是房屋户内或是楼幢公区,责任单位将严格按相关法规和各自的合同约定保修条款,积极履行房屋保修义务。如果业主有保修服务需要,敬请拨打售后服务电话400-800-0002。
  问题八:业主认为现在的条件不支持收取物业费。
  回复: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房屋公共建筑及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安保等项目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到的费用。收取时间和条件复合国家相关规定。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共同作出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有业主反映,交房的时候发现实际房型和户型图不符,90多平的一居房像是小两居拼接在一起的,但万科方面回复,是按图施工的。业主现在想要开发商修复,但似乎这是一个无法修复的问题,业主该怎么办?
  芦云:“关于户型的问题,业主和万科方面给出的回复是不一致的。我认为首先要看当时业主手里拿到的户型图是怎样的。然后再与实际的房屋进行对比:是否可以直观判断出承重墙、门以及楼梯的问题,如果可以,就不需要进一步鉴定;如果有一些问题不能通过直观角度去发现,那么,业主就有权利,开发商也有义务去配合户型相关数据的测量。”
  经济之声:另外就是层高的问题,很多的业主都反映这个层高好像不到4.2米,但是他们自己也感觉到是不是我们不会测量,这个到底应该怎么样来测量呢?应该用什么方法来测量。比如说我们有一位参与节目的听众朋友也谈到,这个层高和净高概念是不一样的,这里面到底有什么说法,应该是怎么来澄清他的概念?
  裘叶:&“层高是指下层地板面到上层楼板面间的距离,住建委规定住宅的层高应为2.8米。但是,还有另外概念叫净高,净高用公式来表示,层高是净高加上楼板的厚度。也就是说,业主的实际直观感受应该是净高,而层高中间有楼板的厚度,没有专业的技术或测量手段可能没办法测量出来。同时,合同规定层高4.2米,但因为这中间做过一些隔断,那么,其楼板的高度就会有两个,这跟业主的直观感受可能会有一些区别。所以,如果真的要测量楼的层高,就需要借助专业的机构或手段来实现。”
  经济之声:装修的问题也不少,比如说地板凹陷、空调没法装,另外还有配电箱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等,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呢?
  芦云:“我认为我们现在有国家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要按合同的约定去执行。那么比如说配电箱的问题,国家对此有明确的国标的,如果说开发商在这个方面交付的时候是有瑕疵或者是有问题的,那么他们必须采取补救的措施。
  对于其他的装修问题,比如说地板的问题,开发商说可以按照保修条款去进行保修。那么实际上这是不一样的概念,保修就是说你交付,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之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自然的一种损耗或者是这个破坏的时候,那么一个维修的问题,而现在是说你在交付给我的时候,本身他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情况,所以我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比如说像其他的装修的品牌或者是一些品质,这方面的应当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去执行,但是往往我们在这类装修合同中会看到,他会说装修会和样板间相符的,相同的品牌或者同类品牌。所以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会忽略他后面的同类品牌,那么他有可能会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交付的品牌和您在样板间中看到的品牌不一样,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去举证了,这样的品牌是不是同类的品牌,他的价格,他的品质是不是和样板间相符。”
  经济之声:关于榻榻米面积大小问题,业主也认为和样板间不符,如果确实,实际房屋与样板间不符,开发商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裘叶:“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合同中对此有没有相应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业主手里有没有材料能够证明,榻榻米在样板间应当是多大。若以上证据都没有,业主可能就没办法举证榻榻米的面积跟样板间不符。所以,业主手里得有相关的资料,才能确认榻榻米应当是多大,才能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的话,这也只能变成一场口水战。”
  经济之声:您认为,新出的商住新政对于业主后期的维权是否会造成大的影响?购买精装商住房和普通住宅有哪些区别?&
  芦云:“因为业主是在政策出台前购买的,法律上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那么,政策也基本是参考相关的法律来进行,所以,这个政策对于业主的影响应该不是很大。
  关于商住房,我想特别提醒以下几点:首先,商住房和普通住宅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使用期限、缴纳税费以及贷款比例等都有所区别。其次,它和普通住宅最大的不同是,除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一般还会签订装修合同。那么,在装修合同里会规定由业主委托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进行装修,出现问题最多的也恰恰在此。比如案例中提到的户型、层高以及样板间与交付时不符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会产生一些包括品牌、质量等软性问题。所以,在此需要提醒消费者们在购买此类房子时候要注意,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后续装修合同时,一定要对于装修质量、装修品牌以及交付的具体细节进行明确约定。”
  经济之声:购买前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裘叶:“首先,买期房相对于现房或准现房来说,它的风险性会大一些。在房屋结构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上面,可能会跟图纸上有差距。如果消费者要购买期房的话,需要充分考虑这些问题。
  其次,在购买的过程中,消费者要用用各种方法让开发商在合同当中,将我们想要实现的细节内容予以书面的明确。这样的话,日后若产生纠纷,有利于消费者的维权,保障自身的购房权益。 ”
北京通州;买房;首开万科;维权
这两天,记者走访通州多个楼盘,新盘可售房源数量不多,个别开发商在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经历多次开盘,却没有将预售房源一次性推售,“挤牙膏”式的开盘成为个别楼盘营销的手段。
日前,方圆155平方公里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的规划建设迈出关键一步,在设计方案全球征集工作中,经过筛选,来自9个国家和地区的12个联合设计团队将参加北京城市副中心城市设计工作,凝聚全球智慧的设计方案将于年底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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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房型与宣传不符该怎么办
在3月26日商住新政实施之前,商住两用房因具有不限购、价格低、比普通住房层高要高、可隔成两层居住等优势,而成为不少想在北京安家的人买房的首选。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法律风险
&有些公司在办公地址(住所)变更之后,往往没有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这里面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公司要是不重视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主要的法律风险:
被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因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住所是公司登记事项之一。住所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2014版)》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而且《公司法》也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公司的住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版)》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二)住所;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诉讼中法院缺席判决,承担败诉结果。
因为公司涉及诉讼(打官司)事务,对公司提起的诉讼,要是没有约定管辖的话,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是根据工商登记上记载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的。而一般实践中,法院是通过快递将法律文书送达到住所地的。要是住所地有人签收了该法律文书,法院一般是认为该法律文书已经送达了。要是开庭时间公司不出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公司就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被工商行政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其他风险,主要是指涉及业务函件往来、税收优惠等。
&&&&&&&&&&&&&&&&&&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宋军飞律师
2014年3月3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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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网轻聊给生活加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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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圈羊城大小事 尽在广州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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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住户1.对手续完备的由适龄的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房的租住户子女,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及父母在市的唯一居住地(人户一致并在广州市内无其他房产),能提供相关的租住凭据,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无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在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本人租住的是单位的房子,一家三口的户口都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口,广州室内没有房产,住宅单元也无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按照上面的政策是对口小学接收的。但去填摸查表的时候,学校看了集体户口首页和租房合同后,说集体户口首页的地址和租房合同上写的实际居住地址不完全一致。集体户口首页是**大院3号,实际居住地址也是该大院,但是是另一栋楼,所以写的是**大院5号1楼。这样也不算人户一致吗?怎样才能解决这个,求懂的人给指导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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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懂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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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单位户籍管理部门出一份证明,写清楚居住房屋情况就可以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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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回复但不太清楚的是,出具的是什么证明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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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的妈网,打救我吧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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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你是单位职工,因居住的住所是单位所有,无法将户口迁入所在住所就可以了。每个单位理解不同,所以格式内容不一定统一。建议你到单位管户口的科室去了解一下就可以了,一般来说单位每年都可能会有单位职工需要这种证明。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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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有了单位的证明,还要去房管部门打印你夫妻双方以及小孩的无房证明。递交资料是还最好准备你租房地址的水电费发票。有这几份材料就能解释和解决人户不一致的问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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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这么理解这个政策的,人户一致是指的产权属于你个人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房子是你的,你就必须住在这里。但是你是属于集体户人员,难不成单位的地址是写字楼,你就必须住在写字楼不成?因此,最重要的是你一家人的无房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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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gela507 于
16:31 编辑
非常感谢你详尽的解答。我也觉得这条政策里规定人户一致好奇怪,都说了是租住户,怎么可能有产权,又怎么能肯定集体户首页地址能和你租住的地址一致呢?太强求人了。我单位去年都还有人按地段生接收了,并没有要求他开证明。
精华0&帖子282&经验值3043 &注册时间&妈币2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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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真是害怕因为这个原因把我们弄成统筹的,倒不是学校好不好的问题,而是往年统筹的学校特别远,接送成了大问题。祈祷好运!
精华0&帖子6&经验值30 &注册时间&妈币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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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气,祝你好运,孩子能够进入心仪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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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主最后是入读地段生了,还是被统筹?需要附加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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