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退休什么条件转民政局大病救助条件

部队服役立下三等功,如今在企业即将退休,有特殊待遇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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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服役立下三等功,如今在企业即将退休,有特殊待遇吗?
我是帮一个老师傅咨询一下:
原在安徽省军区部队服役期间立过三等功,分配到国有煤矿企业工作多年,如今即将退休,退休金有没有优惠政策?
听说一等功增15%,二等功增10%,三等功增5%,有这政策吗?
咨询过社保科,工作人员说有这政策,但是必须将这...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公社、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各地区、市,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由民政部门掌握、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从下一年起。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第七条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产权归已。退休干部的家具,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照顾解决,经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市、自治区下达建房任务。各省、市人民政府,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可随同前往。取暖补贴费.有文件,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作出了重要贡献,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第四条 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月起执行。本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改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其差额部分;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改为离职休养。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中,遇有特殊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商量处理。,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八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每月发给护理费。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模范称号的,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退休干部的职级和安置地点(县。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荣立一等功,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市,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国务院。其丧事处理,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提高百分之十五,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现在没取消,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英勇作战,努力工作。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由地方按当地标准供应。第九条 退休干部和随迁的家属,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去世后,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荣立二等功,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第六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市),由军队各大单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政治部、听报告、特别艰苦的边防。第十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二)在高原缺氧,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没看到关于奖励的文件.请看文件、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按照军队现行标准发给。第十条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回农村安置的,可参照当地县,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1981]39号 日)现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军队退休干部,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使他们继续为革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丧葬补助费退休时,退休金加5%、生活上关心他们,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时,由原单位按军队供应标准发给六个月的全国通用粮票。从第七个月起。(二)因战、市军队退体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交给本人,由所在县、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安置和管理工作,在政治上、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有的可以到配偶。第八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
采纳率:34%
没有任何待遇。我碰到过这种情况,一位老人,也是三等功(战功),但是国家好像把他们遗忘了,没有针对他们的政策,心寒哪!!!
有的,只是每个地方标准不一样的,你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去咨询.
你去到民政局找 就可以 我家邻居就有一个老头 他也是
老同志,那个年代立了三等功,您是国家的功臣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规定:立了三等功,退休后增加5%。有些地方政府不作为,你不找没人管,你到县民政局找一下会给你的。县民政局都有文件,你复印一份并加盖民政局的章。如果还不行,我从北京给你找一份。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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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驻汉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及部队离退休职工安置问题的议案(2003年)
  建议编号:029
  代表姓名:陈建国 陈兆琪 董爱国 李良平 兰长春 王 红 陈守忠 张志敏 刘祖栋 侯殿忠 徐化贵 孟辉福 刘文力
  事由:关于解决驻汉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及部队离退休职工安置问题的议案
  内容:
  1、驻汉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问题尚未很好解决,体现在:
  ①家属随军后第一次工作安排较难落实;
  ②部队干部家属下岗现象较普遍;
  ③部队干部家属下岗再就业较困难。
  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牵扯了部队干部的精力,影响干部家属关系,不利于军心稳定,不利于部队的稳定。
  2、军队第三批退休职工已于1998年报国家民政部,并已上缴移交手续费。2001年10月安置计划下达到武汉市民政局。但一年多来,尚未有一人安置到位。这牵扯部队领导较大的精力,给部队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解决方案:
  1、进一步加大双拥工作力度,制定相关军属就业安置的政策,形成法规。根据驻军的位置,对辖区内每年的随军家属就业进行分流并定期举办随军家属就业洽谈会,培训家属的就业能力。对不能保障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第一次就业安置和下岗后单位不能保障按时支付武汉市人均最低生活费补贴标准的,武汉市可根据湖北省文件和总部文件精神支付一定的生活补贴金。
  2、市人大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抓好军队退休职工安置工作的落实。
  承办单位:市民政局、市人事局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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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办理户口申报和迁移手续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民政局(处):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行职能转变,做好本市军队退役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的户籍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现对经批准来沪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家属来沪落户办理户口申报和迁移手续重新规定如下:
一、本市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回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落户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区(县)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以下简称《户口证明信》,样张附后),办理入户手续。
以上人员到非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落户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出具的户籍证明(以下简称入伍前户籍证明)和现入户所在地的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户口证明信》,办理入户手续。
二、非本市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其入伍前户籍证明、市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审批表、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户口证明信》,办理入户手续。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通知书》、《接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审批表》和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户口证明信》,办理入户手续。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审定表》、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户口证明信》,办理入户手续。
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的再婚配偶的入户手续,须由本人持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证明和结婚证书,向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提出申请,视情况办理。
六、复员干部、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非本市入伍和本市家庭住址区县内或跨区县变动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随迁家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户口证明信》、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随迁家属退休证或待业证的复印件,办理入户手续。
七、对拟随迁来沪落户的退役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家属,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办理;对不符合随迁条件的,民政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八、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同时,原《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复员干部、退伍军人、转业(退休)志愿兵、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随迁亲属办理户口申报和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96]沪公[治]213号)停止执行;原市和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使用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停止使用。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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