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镇上买了房,农村镇上做什么生意好的房屋拆迁就会赔偿少一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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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子拆迁赔偿的执行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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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种:1.货币补偿,将确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2.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江苏吴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吴江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章 拆迁管理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 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中评估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启动日期为准。 第十条 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 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 附属物补偿 辅助补贴 房屋区位补偿价 按时签协搬迁奖励和定销公寓房的差价补偿。定销公寓房差价计算式为:。 第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基准面积,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 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基价为拆迁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 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 第十三条 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 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 附属物补偿 辅助补贴 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进行补偿后,根据《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用于安置的拆迁定销公寓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以及各套型无洁具、内门的补贴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 第十五条 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无能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后由拆迁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规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拆迁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内审批过宅基地的户籍在册农业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准面积,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面积按户籍在册农业人员计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中符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农村分户,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对新分出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基准,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房屋拆迁时一并安置。
知识分蛋子
具体的要去咨询各个地方的不同的政策!
厚渺酥5885
要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节选) 第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第十七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这个问题要问政府,每个地角都是不一样的,看政府给你多少补偿。
农村的房子拆迁,是根据国务院拆迁条例规定并由当地制定的具体标准补偿的。拆迁补偿是按评估价计算的。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外(楼道按分摊面积计入建筑面积),房屋的结构,朝向,楼层,建筑年限等都按系数体现。室内的装潢按不同规格计价,石英地面,铝合金窗门,防盗门等有专项补贴。
安静着、微笑
湖南省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四条 征地单位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征地告知的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建设、规划、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在拟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定居、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营业执照;(五)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地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第五条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户拒绝腾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第六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第七条 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用途、年限、装修程度、增减因素,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的成色确定。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第八条 房屋装(修)饰不再逐项计算补偿,一律按房屋不同的结构、类别,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架空层和隔热层是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第九条 被征地范围内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本办法补偿。第十条 被拆迁户住宅需重建的,重建宅基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重建宅基地由土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户协助共同办理。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房屋原平整、水、电、路不再补偿。(二)重建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面积,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m2;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m2;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m2。(三)同一被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迁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第十一条 实行自拆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所占宅基地不再补偿。其面积和重建宅基地面积的差额,应当按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房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村委会参加。认定意见由参加单位拟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农业生产性用房及临时建筑物的装(修)饰,不予补偿;征地告知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本规定结合成色及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集体企业的经营性房屋,按本规定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二)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5%,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补偿。(三)拆除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 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四)经营性房屋的装(修)饰补偿,支付给投资人。第十五条 被拆迁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拆迁后无法自行重建房屋的,由征地单位按照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还建。第十六条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不包括非农业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搬家补助费一次补助 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计算两次。过渡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十七条 征地单位应当支付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每户每天50元,按15天一次性包干补偿。第十八条 被拆迁户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所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奖励。逾期未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1.拆迁和盖房只要地方政府批准,就可以进行。国务院有拆迁条例,只要按拆迁条例执行,拆迁行为是认可的。2.经政府批准的拆迁是必须服从的,否则要强制执行。3.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实物置换。4.货币补偿是按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额的。拆迁房按评估价作价。如果拆迁房的价格低于市场价,货币补偿就会吃亏,实物置换旧划算一些。若真的是这样,实物置换也可以,多余的房产可以按市场价出卖。
拆迁补偿都是有国家标准的
建设部酝酿修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今年10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部分精神相悖,其修改工作迫在眉睫。据本报记者近日获得的消息,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提上建设部的工作日程。 “法律法规修改建议正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汇总。”知情人士透露。 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3月下旬以来,有关《物权法》与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议题备受关注。仅4月间,建设部就组织了数个研讨会,讨论《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影响。拆迁条例需要修改已成为各界的共识。今年4月初,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主办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理论工作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和全国各地拆迁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了此次讨论。据会议总结资料显示,与会代表就《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影响达成共识:首先是需要把条例做出修改并上升为法律,“与现实管理机制相适应的能保留的应该保留,从立法上不要做太大的变动,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其次是,对拆迁和征收的关系要进一步研究。 拆迁补偿标准亟待细化房屋拆迁是最敏感的话题。出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征用私人财产,个人不得抗拒。但如果是出于商业需要,房屋拆迁时就不能征收,而是通过谈判,个人也可以不同意拆迁,这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以往的法律通常用的是‘合理补偿’,这样的字眼在《物权法》里被具体化。”《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教授称,《物权法》已经分别就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等作了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体现了人文关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江平称。房屋拆迁中,开发商与拆迁户往往就拆迁补偿费争执不下,这是拆迁条例面临的现实难题。“我们给予拆迁户的补偿款完全是按照北京市建委发布的评估标准评估的,并没有违背规定。若有更多的人效仿‘重庆钉子户’,将会使一级土地开发更为棘手。”目前层出不穷的新“钉子户”,让北京一位开发商对记者大倒苦水。 “重庆钉子户”事件之后,土地学会也十分想了解当前拆迁户和相关方的真实想法。“当前拆迁难主要问题是拆迁评估补偿标准不合理,时至今日,补偿标准依然依据2002年制定的标准。”北京土地学会理事长杨燕敏说。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依据《物权法》精神对拆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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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目前,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能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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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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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村民自发性的旧村改造拆迁,另一类是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的房屋拆迁。从目前来看,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还是征地后的房屋拆迁,不但量大面广,而且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关系到拆迁户的直接经济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拆迁上访,牵制领导精力,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探讨农村房屋拆迁的特点,把握规律,研究对策,对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主要有以下七个特点:
  一、农民对拆迁政策普遍缺乏了解,对房屋补偿和安置要求过高。
  大多数农民不了解拆迁、安置政策,心里预期比较高,以为一般性的住宅房屋一旦被拆,就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赔偿钱,能安置理想的新房。尤其是对商业性用房的拆迁,被拆迁人对补偿的心理价位更高,因为对他们来说商业性用房是他们的经济命根子、摇钱树,一旦自己的商业性房屋被拆,就是断了他们的经济命脉,所以对房屋补偿的要求非常高,如果达不到目的,就坚决不拆,这一点与城市拆迁初期类似。
  二、农村拆迁户中经济贫困者居多,亲群关系复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年人外流就业、求学者较多,多数呈现老年村现象,因此其经济相对落后,多数农民经济比较拮据,其中很大一部分人的住房建造年份较早,质量差,可补偿价格低,而安置的新房质量都比较好,不少贫困户就无力承担新旧房屋的差价部分,于是这些贫困拆迁户就成为不刁难的&刁难户&,这已成为农村房屋拆迁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同时由于历史上农村形成的村落聚居习惯,拆迁户之间亲属关系多,情况复杂,个别自然村拆迁中,有亲属关系的拆迁户甚至要占绝大多数,这种特征使拆迁户之间信息交流特别快,容易抱成一团。
  三、违章建筑及抢建、抢装现象普遍,部分拆迁户房屋面积超标严重。
  分析目前已拆迁的房屋情况,违章建筑和抢占、抢饰房屋数量所占比例较高。这些违章建筑分别建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近几年来,一是由于多年来对农村村民私人建房的严格控制,部分农民迫不及待地扩建房屋增加居住面积;二是因城市建设的推进,部分房屋拆迁使被拆迁户得到了较大的利益,认为违章搭建照样能实行拆迁安置,以小投入得到大回报;三是因大造旧村改造的声势所致使部分农民心理过急,致使农村出现了量广面大的抢建、抢搭、抢装饰。按政策规定这些违章建筑(包括抢装饰)一般不予补偿,但由于涉及拆迁当事人经济利益较大,而且影响量很大,涉及拆迁户面广,在实际处理时,往往不能完全区别对待。因此,违章建筑是否也应给予赔偿,是否要与合法建筑相区别,怎样区别对待等等一系列问题,就成为农村拆迁工作中非常棘手的问题。另外,拆迁补偿安置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安置补偿,由于农村所处的地理环境的特殊性,有的拆迁户房多地多,有的房少地多,房屋占有面积大大超过每户法定限额标准面积。而但在实行迁建安置方式时,一些用地面积超标的拆迁户,往往都想得到原面积的地基,否则就不愿意拆迁,这种情况也给拆迁工作增大了难度。
  四、住宅用房与附属用房的界定难,要求分户、扩户增加安置面积现象严重。
  房屋拆迁安置中一般以住宅用房作为调产安置的依据,而农民大多数有附属用房,且相当于住宅用房的20-30%,主要用于堆放生产资料以及养猪等,有些住宅用房从结构来说甚至还比不上附属用房,有些原为住宅用房而现作为附属用房使用,拆迁人对住宅用房与附属用房的认定是按使用性质还按房屋标准来划分,对所涉及拆迁户的经济利益出入很大,界定工作确实很困难。特别是近郊农村拆迁,由于多年来对农民私人建房的严格控制,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的子女到了法定年龄未审批个人建房,要求拆迁时一并考虑分户、扩户增加安置面积,而且要求安置价格很优惠。另外对子女未到法定年龄的家庭是否考虑扩户安置面积,对子女已到法定年龄的女社员是否与男社员一视同仁来考虑,已成为农村拆迁中的一个政策盲区。
  五、房屋补偿价格与当地实际交易价格相差悬殊。
  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居民点往往比较分散。如我区城乡区域范围内,两端相距达几十公里,一个线型工程的拆迁项目,部分在近郊,部分在山区,同样等级的住宅房屋,在拆迁补偿上,以当地实际可补偿价格测算,靠近近郊的要比山区的多出好几倍。又如某非线型工程项目拆迁,按有关政策可补偿价格与当地实际交易价格相差近10倍。针对这种情况,如何予以补偿,如何实施拆迁,存在较大的操作难度,这也是农村拆迁中常常会碰到的一个难题。
  六、&移民性房屋拆迁&更是难上加难。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是在拆迁地段附近进行安置,离土不离乡,可称为&非移民性拆迁&。该类拆迁安置的农民还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其生活安置无后遗症,当前农村拆迁中较为普遍。但也有些的农村房屋拆迁在远离城市的山沟沟,一般安置在发达的镇(乡),他们必须离土又离乡,这种拆迁方式将使他们远离他们留恋的家乡,永远离开土生土长的地方,拆迁后须在新的安置地生活,在那里人生地不熟,生产资料和生活出路都需要另行解决,这种形式的拆迁可称为&移民性拆迁&。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等建设项目的拆迁。移民性拆迁安置与非移民性拆迁比较,除了同样要进行拆迁房屋安置外,不但要给移民户重新安置生产资料,解决生活出路,而且因条件限制,还要将移民村拼入被挂靠村进行安置对接,但由于移民村大多数经济贫困,移民村要拼入被挂靠后并享受当地村社员待遇,再加上移民后必须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原来靠山为生改变为平原耕作的劳动方式,其必须解决的问题多,移民工作难度大。此外,由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30年不变政策基本结束,如果要从农民承包土地中重新调剂出土地来,作为移民户的安置生产用地,谈何容易,所以说&移民性房屋拆迁&是农村拆迁工作中的最难点。
  七、安置方式呈现多样化。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一般根据每个项目的地段情况确定安置方式。一般来说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在近郊镇区内,由于规划的限制和土地利用要求,一般多数采用调产安置方式,其特点是安置房屋多数为多层成套住宅,有利于统一规划和节约土地,但安置周期长。第二种采用迁建安置的模式,即由拆迁人提供安置土地,拆迁户自行建造房屋,一般适用于近郊区外的拆迁安置。这种方式有利于缩短过渡时间,加快拆迁速度,有利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是农村房屋拆迁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第三种是根据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不愿就地安置房屋或迁建安置的,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该方式对拆迁人来说,有利于政策处理,拆迁速度快,灵活性大,拆迁工作后期矛盾少。
  针对上述农村房屋拆迁的主要特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为必须把握好以下五方面:
  第一、要坚持依法拆迁。房屋拆迁涉及的农民人数和补偿资金都比较多,在安置时也存在着地基位置、房屋层次、座向及面积等问题,每个环节都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民最敏感的。如果在拆迁户的房屋面积、补偿金额等问题上稍有差错,农民就会指责谩骂,拒绝拆迁,甚至还会集体上访。因此,坚持依法拆迁是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唯一的正确选择。
  第二、要做到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补偿价格上,由于每个拆迁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选用拆迁政策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二个具体问题。一是补偿的价格标准远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或群众的心理承受力;二是补偿的标准大大高于群众的心理要求。因此,在拆迁中要坚持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补偿标准过高的,可采用推选其他较合理补偿价格的安置方案,以确保补偿政策的合理性。过低的,可通过奖励等办法来调节补充其不足部分。在安置方式上,为满足不同类型拆迁户的要求,一般应尽量采用多种安置方案,供拆迁对象自由选择,同时拆迁人认为最可行的安置方案,可在政策中予以倾斜。另外,在实际拆迁中还必须考虑困难户的特殊情况。如对经济特困户,可通过公房安置的办法予以解决;对人口多原用地面积少的困难户,采有保底的办法,允许他们补交土地使用费后,增加安置用地面积。
  第三、要注意把握工作主动性。拆迁房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经常会发生矛盾,因此,作为拆迁人应始终把握拆迁环节中的主动权。一是在付款方式上,对规定的补偿费,做到签订协议后先付一部分,待房屋搬迁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再全部结清;二是在奖励费的设置上,可对按时签订拆迁协议和搬迁的给予奖励;三是在政策制订上,可通过会审、论证、试算、分析、比较等方法,以确保制订的政策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四是要保证安置新房的质量,保证拆迁户对拆迁工作的信任度。
  第四,要有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拆迁房屋涉及一大批拆迁户,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农民群众最看重&眼见为实&,因此,决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须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对房屋丈量和评估后补偿价格情况应及时予以张榜公布。对丈量和评估后的房屋情况,在经得当地干部和群众代表同意后,也可向外公布。此外,对安置新房的落实,须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抽签。把握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公正、公平、公开程序,拆迁工作就会赢得拆迁户的信任,为拆迁协议的签订和房屋的搬迁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五、要加强拆迁政策的宣传、培训。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操作业务培训。拆迁前必须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操作技能。要向拆迁户广泛宣传有关拆迁政策,特别是要做好解释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通过列举典型拆迁例子的办法,使拆迁户真正理解拆迁政策,从而变被动心理为主动心理,更好地配合拆迁工作的开展。(发表于《浙江国土资源》2000年第5期,《地政》2001年第1期,省厅徐再生副厅长专门做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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