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职工还能主张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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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我不想去,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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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城市房价高、人工成本也高,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开始将目光瞄准了近郊区县或者二三线城市。但企业搬迁对很多员工来说却是头疼的事,想和企业共同发展,但也不想因为工作影响家庭。于是,一些员工最终选择留守家庭,放弃工作。企业搬迁,员工不随迁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处理起来并不容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解决。
如因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进行补偿。
如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并未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1】企业搬迁,员工不随迁获补偿金
广州某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生产经营场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后因经营原因,公司将整厂搬迁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公司向员工发放《员工跟去新厂(钟落潭)意愿书》,内容为:“本厂将于日搬迁至白云区钟落潭镇,甚盼望各位同事一起搬往新厂工作。如有不愿意的,请在‘不愿意’一栏前打勾并签名,作为给公司30天通知辞工期……”同日,孙某签名确认不愿意搬去位于钟落潭镇的新厂。日,公司通知孙某当日为其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孙某申请仲裁及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的判决。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改判无需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案例来源:河南工人日报【案例2】企业搬迁,员工不随迁未获补偿金
某公司原位于某市A镇,杨某在该公司担任安装工。2010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地点在本市。今年初,因经营原因,该公司搬迁至该市B镇,两镇相邻,新旧厂址距离约3公里。杨某遂以厂址变更为由,自搬迁后未再回单位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本市。该公司虽将工厂迁至邻镇,但新址距原址仅3公里,且新、旧厂址均位于同一市内,属于杨某每日可以正常往返的地域范围。即便工厂迁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杨某上下班不便,但并未对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故该公司不存在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其迁址行为不构成违约,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案例来源:辽宁职工报联系我们咨询电话:010-咨询 QQ:微信:考职业地址: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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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支付未休年休假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 & & & 付某于日入职某纸品(深圳)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啤酒机组长,在日,付某以公司未支付其日至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为由,向公司出具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69700元。那么付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支持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付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2、付某以公司未支付其未休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是否能得到支持?
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分析:
& & & & 根据《》第十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本条之规定,公司确实应该支付付某未休年休假工资,结合仲裁时效,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13年至2015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那么付某以公司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要求工资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 & & & 首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但工资报酬能理解为工资或者劳动报酬吗?显然是不可以的。这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众所周知,工资或是劳动报酬,一般是指金钱,年休假并非一定会成为&钱&,还是一种假期,一种休息的权利。法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方面是出于对有的公司特殊情况的考虑,另一方面300%本身也包含惩罚的含义。既然对这一情况作了罚,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自然不能再以同一理由要求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的一个违法行为却要遭受两次处罚,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 & & & 其次,由于公司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公司&付钱&替代。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派生,公司有选择的权利,如果公司让员工休了年休假,就不存在再支付员工300%工资的情况,未休年休假并不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之中。
& & & & 最后,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来看,劳动者主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还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将未休年休假也适用这一条的话,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员工故意不休年休假,将来可以随便辞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这显然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与当时《劳动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因此,在本案中,付某以公司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足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裁决结果:
& & & &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文律师的代理意见,公司无需向付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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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在企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应支付员工的离职补偿。一般而言,员工主动的,企业无需支付补偿金。但如果出现&被迫辞职&情形,员工仍可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被迫辞职&包括劳动者以下列原因向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和劳动条件、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拖欠克扣工资等。下面,海淀法院的法官就结合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员工&被迫辞职&可获得补偿金的具体情况。
  企业强制要求,员工&被迫辞职&可获补偿
  日,小张入职爱家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当年12月13日爱家公司提出因小张业绩不达标,因此双方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要与小张签订,小张未予同意,并于当日提出了辞职申请。此后,后小张以要求爱家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发起和诉讼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爱家公司双方解除系因爱家公司提出与小张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鉴于爱家公司未举证证明小张所任工作岗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特征,小张拒绝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为爱家公司提供劳动并因此提出离职申请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爱家公司未向小张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故爱家公司应向小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的形式,绝大数多数劳动关系属于这一类;另一种则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通过劳务输出的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常见的方式如劳务派遣、借调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若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并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定情形,双方又未就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视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有权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调岗不规范,员工&被迫辞职&可获补偿
  小宋2013年入职中鼎软件公司,在海淀区中关村门店担任店员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宋的工作地点在北京;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日,中鼎软件公司通知小宋日起至燕郊门店担任店员工作,小宋认为中鼎软件公司未与其协商单方将其工作地点变更至燕郊门店,且其家住海淀,与燕郊门店距离很远,故其向公司提出异议,希望调岗决定或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公司表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故调岗合理,无需给予协助。小宋被迫于日以&调店距离较远&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后小宋以要求中鼎软件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发起仲裁和诉讼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鼎软件公司与小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小宋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鉴于中鼎软件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在将小宋调到燕郊门店工作时取得了小宋的同意,且考虑到调动后的工作地点离小宋的现住址过远,而中鼎软件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协助,小宋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于法有据,鉴此,本院对小宋要求中鼎软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来确定一个相对固定和区域,不能过于宽泛和模糊。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经营上所必需;二是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三是对劳动者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存在不利之变更;四是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五是调动地点过远者,雇主给予以必要之协助。若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的调岗正当、合理,劳动者是应该服从调岗安排的,但若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作出的工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亦没有提供任何救济措施,应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应予支持的。
  员工&被迫辞职&需明示,写错原因无补偿
  2012年小薛入职北纬服装公司,日,小薛向北纬服装公司递交辞职书,其上写明:&由于目前本人无法胜任贵公司的工作,现请求辞职,望领导批准。现我公司仍尚为我发放:1、2013年为公司垫付的项目费用2万元;2、2013年12月加班工资9千元;3、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2500元。希望尽快核算、尽快为我结清,多谢。&此后,小薛以要求北纬服装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发起仲裁和诉讼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小薛称其是以公司拖欠辞职书中1至3项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在其离职之后已将上述拖欠的工资结算完毕,辞职书中无法胜任工作的含义是指无法再为公司垫付款项。北纬服装公司不认可小薛对于无法胜任工作的解释,称小薛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且公司已经将上述1至3项费用结算完毕,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薛于日向北纬服装公司递交辞职书,通过辞职书的内容可知,小薛在前一部分内容中明确表明由于本人无法胜任公司工作,故提出辞职。小薛虽然在辞职书的后一部分中要求公司结算工资及垫付费用,但应属离职结算问题,并非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因此,小薛并非因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被迫提出辞职,而是因无法胜任工作主动提出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官释法】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在企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辞职时,劳动者应明确表示其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提出解除,否则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视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就丧失了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其再行主张亦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者: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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