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寄递毒品行为是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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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出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应定性为什么罪?A、非法携带毒品罪B、非法运输毒品罪C、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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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出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应定性为什么罪?A、非法携带毒品罪B、非法运输毒品罪C、贩卖毒品罪D、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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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A、寄递毒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B、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C、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D、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2Party、舞会、KTV包厢等环境中,在接过朋友递过来的食品、药片、饮料之前一定要弄清楚是什么东西。()A、正确B、错误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组织编制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教学任务。()应当将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纳入本校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A、各类中小学校B、小学C、中学D、各类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4氯胺酮的别称的是( )。A、神仙水B、狂欢丸C、狂喜丸D、K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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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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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收毒品案看非法持有与运输的区别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举办了“持有型”毒品和枪支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与会者对主办方提供的两个案例及相关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如何区分运输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学界曾有观点认为,运输是动态地控制毒品,持有是静态地控制毒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陈志军表示,对运输作此种解释显然概念太宽泛,照此解释,吸毒的人携带自吸的毒品到处游荡,也构成运输毒品罪,显然不合理。他认为,基于运输行为本质上为帮助行为的性质,而且又与走私、贩卖、制造行为并列规定,社会危害性程度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行为大致相当,因而应当将“运输”限制解释为“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提供运输便利的行为。&&&&&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黄晓亮提出,不管是走私毒品,还是运输毒品,行为人所意图实现的并非毒品的空间转移,而是谋取经济利益。从这一点可以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区分开。他认为,如果行为人单纯为了吸食毒品,即便是较长距离地运输毒品,也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刘天奇提出了几点标准:一是看动态有位移的持有还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如果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原则上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确实能证明行为人是为了吸食时,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二是看为了流通还是吸食。三是只有和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运输毒品行为,才能成立运输毒品罪。&&&&&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将代收毒品包裹的情形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黄晓亮认为,代收毒品包裹,其实并不能改变毒品包裹本身的路径走向,即便行为人不签收,在包裹运到的情况下,也已经抵达终点,结束了运输活动。行为人代为签收行为其实是接受他人的委托去实际占有该毒品包裹,让他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对毒品的间接控制,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有无时间长短要求&&&&陈志军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持有型犯罪没有未完成形态,对行为对象形成事实支配,并且达到追诉标准的,就构成犯罪;没有形成事实支配或者形成事实支配的对象的数量没有达到追诉标准的,就不构成犯罪。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因而,只要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就应当认定为“持有”。持有并不一定要求是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同样属于持有。在间接持有的情况下,第三人开始控制毒品之时,即为行为人持有毒品之时。因此案例二(见相关链接,下同)中的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预审处马长昊也认为,行为人通过第三人持有毒品,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行为人延长的“手”。从买毒的一方看,快递员就是他持有毒品的媒介。因此,在案例二中,虽然行为人没有最后拿到毒品,在快递员核对身份时即被抓获,但这并不影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在毒品交邮之时,邮寄的地址、收件人都确切地指向行为人,此时快递员是行为人延伸的“手”,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了对毒品的控制。&&&&&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解辉认为,案例二中,快递员正在核对身份证件,邮包尚未转移,此时可能有两种情况:核对正确后交货,未核对正确不交货。虽然不交货的可能性很低,但存在这种可能性恰恰印证了收货人,即甲和乙尚未对该邮包内的毒品享有支配性的权利,尚未持有该毒品。乙收邮包的过程中,甲一直在旁边陪同,甲才是毒品的未来支配权人,因此乙只能以帮助甲持有这个角度来认定。甲、乙的犯罪形态可以考虑是犯罪预备。&&&&&黄晓亮则提出,从非法持有行为的自身构造看,非法持有犯罪符合行为犯的特征。比较典型的行为犯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与非法持有犯罪相同,都有对特定对象的先行接触。刑法并不认为,一实施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完成了非法拘禁罪。相反,根据刑法理论的通常认识,行为人将被害人置于个人的非法实际控制之下,经过一定的时间,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既遂。而在非法持有犯罪中,尽管从接触到实际控制,中间经过的时间可能很短,但不能否认持有型犯罪应有时间要求。因此,若接触特定物品后实际控制的时间非常短暂(如只有几分钟),应当认为并未达到非法持有犯罪的完成形态。&&&&&解辉对持有须有时间要求的观点并不认同,他认为时间长短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要达到形成了支配性的状态即可。郝某代收毒品,虽然收到包裹时间很短,但对包裹的支配状态已经形成,可以认定是“持有”。&&&&&刘天奇也认为持有的成立不应该要求时间上的延续。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持有型犯罪在持有时间上有明确的要求,没有规定持有多久才构成犯罪。虽然实际发生的持有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但是不能就此认为刑法规定的持有行为以一定的时间延续性为成立条件。案例一(见相关链接)中,郝某从邮递员手中接收毒品起,就已形成对毒品的支配和控制,虽然时间很短,但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鞠佳佳还提出了证明标准问题。她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贩卖、运输毒品的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要达到使有罪或罪重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仅为他人吸食代购毒品,没有从中牟利的证据,仅需要达到足以使贩卖、运输行为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即可。&&&&■相关链接&&&&&案例一:郝某为收取1000元好处费,通过电话同意为一男子代收其邮寄的毒品。郝某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收取由速递公司送达的食品包裹后,被当场抓获。警察当场从其收取的包裹内起获白色晶体4包,又从其暂住处起获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5包白色晶体成分均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14.3克。&&&&&案例二:甲受朋友之托为其代收毒品。收货当日,甲找来乙,告知其要代收毒品一事,并让乙帮忙一同收货,乙同意。后甲与乙乘车一同前往收货地点。快递员到达并给甲打电话,甲交给乙一张假身份证,让乙下车取邮包。乙拿着假身份证上前取邮包。在邮递员核对身份证,尚未把邮包交给乙时,警察将甲、乙抓获。经鉴定,邮包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毒贩运输毒品盯上物流快递 快递哥请睁慧眼_社会新闻_大众网
新闻>社会新闻' />
湖北日报讯 记者 杨康 周呈思 通讯员 梁学东 实习生 陈川
从一张收寄地址不明、收件人态度反常的快递单入手,武汉警方在汉阳区某速递公司快递员配合下,成功查获共计4万颗、重约4公斤的毒品“麻果”,并顺藤摸瓜打掉一个通过物流渠道制毒贩毒的犯罪团伙。“近年来,利用快递运输毒品的案件快速上升,给案件侦破带来新的挑战。”昨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人介绍,在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需要警方雷霆出击,更需要快递员有一双“火眼金睛”,从寄送源头发现、鉴别可疑包裹,与警方联手对贩毒行为进行围追堵截。
毒贩搭乘快递物流“暗渡陈仓”
快递运输的快速性、隐蔽性、广泛性,加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全面有效规制、成熟完善的管理模式,成为毒品犯罪的“可乘之机”。
据广东省公安厅通报,去年毒源指向广东的2.8万宗案件中,有90%是通过物流或快递渠道向外寄送;在我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运毒品的案件也持续高发。
去年初,宜昌市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一举破获全峰快递宜都分公司负责人张某利用寄递渠道贩运毒品,涉及全国30个省份130余地市的特大案件。该案中,毒品被加在茶叶中套上外包装,再装箱,之后封上全峰的包装袋,运到宜昌公司。由于宜昌公司缺乏有效检测设备,这一犯罪行为持续了一年多才被发现。
3月17日,兴山县警方通报,经4个月努力,兴山历史上最大的通过快递运输毒品案告破,警方当场从毒贩车上找到麻果9000余颗。经调查,这伙毒贩先后通过快递,从云南途经兴山中转运毒5次,再由同伙送到宜昌城区销售,累计涉案麻果近4万颗。
虚假信息逃避打击“瞒天过海”
快递运毒打击难,追查上下线难,对运输毒品的行为定罪量刑更是难上加难。“在该类案中,毒贩大多将毒品藏匿于普通生活用品中,如床垫、茶叶、饼干、奶粉中,侦查人员或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难以发现。”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黄琦雯表示,某种程度上,快递较之于传统运毒手段更方便、快捷,风险低,来无影去无踪。“毒品包裹大都填写虚假信息,交易双方按事先约定好的假名字填写,买方实时跟踪快递单号,到货后再通知下线伪造姓名领取邮件,一旦案发,警方很难查到上下线。”
查不到上下线,意味着难以认定运输毒品的罪行,只得对收件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所受的刑事惩罚有很大差别。
去年初,邱某受汉正街服装店老板娘邓某邀约,从四川省自贡市乘飞机抵达武汉。邓某向邱某许以1.5万元的报酬,让邱某到阳逻街圆通快递公司领取一件从云南发出的内藏毒品的快递包裹,包裹收件人为邱某。邱某在领取包裹时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搜出易拉罐和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724.56克。
由于快递单上填写的寄件人是虚假信息,警方无法对该案上线进行追查,庭审过程中,邓某矢口否认检方对其伙同他人从境外运输毒品的指控,法院最终只能根据现有证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落实制度训练快递员“火眼金睛”
去年10月,中央综治办、国家邮政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全国集中开展危爆物品寄递物流清理整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要求物流企业在寄递渠道落实“三个100%”,即“100%先验视后封箱、100%寄递实名制、100%X光机安检”。“快递实名制,有望成为打击快递运毒的一个突破口。”黄琦雯说,“这会对毒贩形成震慑,减少基于快递的毒品犯罪,案发后的侦查审理也更容易。”
不过,目前这一政策的落地尚需更有力的推动。近一周,记者通过顺丰、韵达、中通等快递公司收寄了多份包裹,快递员均未核对记者身份信息,也没要求开箱验货。
湖北省物流协会负责人张通表示,快递员这种做法“非常不负责任”,“不排除有的公司因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存在没有验货、不执行实名制的情况。省邮政管理局近期正派出工作组,对物流安全管理进行暗访,一经查实,会按章对快递公司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还会处以罚款。”
张通认为,打击快递运毒的犯罪行为,必须从源头抓起。“快递员要有‘火眼金睛’,具备识别毒品的能力,希望未来公安机关加强对快递员培训,通过实物展示,向快递员普及毒品的形态和样式等知识。”
据悉,去年11月以来,省公安厅已对部分快递企业的中层干部进行了禁毒宣传教育培训,通过集中授课、实物展示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识毒、辨毒、防毒能力。武汉、鄂州、随州等市公安局借助从业人员举报线索,破获了至少7起利用寄递渠道邮寄贩毒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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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其行为该如何定性?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 作者: 侯银玉
&div class=TRS_Editor&&DIV class=Custom_UnionStyle&&P&&&/P&&P&  【案情简介】日晚上19时许,吸毒者邓某驾驶起亚牌小车,携带毒品麻古、冰毒,从S县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20时许,在衡邵高速邵阳北收费站出口下高速时因无证驾驶、遮挡车牌、毒驾被省高警局S县大队查获并移送至S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禁毒大队民警从邓某身上及车上共计搜出6包冰毒、63粒麻古。经称重:63粒麻古净重5.04克,6包冰毒净重31.6克。&/P&&P&  【分歧意见】本案邓某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被抓后邓某在侦查机关也多次辩解所携带毒品均为个人吸食所用,且现无其他证据证明邓某有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等行为,该案究竟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在S县检察院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P&&P&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邮寄或利用人身等方式将毒品从一地运送、邮寄、携带至另一地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对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目的,法律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行为人不管是将毒品用于吸食还是用于治病,只要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交通工具等方式,非法地将毒品由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均可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中,邓某明知是毒品冰毒、麻古而随身携带,其行为已非法地将冰毒、麻古由S县运到邵阳北收费站,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P&&P&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除从邓某身上及车上搜出36.64克毒品外,尚无其他证据证明邓某为谁运输毒品,证明邓某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根据存疑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应对邓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 &/P&&P&  【笔者意见】运输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而就非法持有毒品而言,“持有”既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当持有毒品属于动态时,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邓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运输毒品罪,具体理由如下:&/P&&P&  第一,运输毒品罪并非身份犯。从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的主体要件看,两罪并非身份犯,即行为人是否是吸毒者并不影响两罪的成立。因此,在吸毒者携带毒品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上,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并无独立评价的意义。结合本案,邓某本身有吸毒史的事实,并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其构成此罪与彼罪的依据,而只能作用于其对行为目的辩解的合理性判断上。&/P&&P&  第二,运输毒品罪并非目的犯。在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只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为毒品”的认识要素和“故意为之”的意志要素,具体目的并不是运输毒品罪的必要条件。结合本案,邓某携带毒品的行为可以是在自己制造、走私和贩卖的目的指引下,也可以出于赚取佣金、窝藏转移、自己吸食或用于治病的目的,只要邓某明知是毒品而实施了运输行为,就可以构成运输毒品罪。&/P&&P&  第三、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定性为运输毒品罪,符合司法文件的精神。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明确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据此可得知两点,(1)在没有证据证明吸毒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2)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标准作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而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据此,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以上的,不以犯罪论;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定性为运输毒品罪。&/P&&P&  综上所述,吸毒者邓某非法携带毒品36.64克,由S县运到邵阳北收费站,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虽然其多次辩解所携带毒品均为个人吸食所用,且现无其他证据证明邓某有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等行为,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P&&/DIV&&/div&
柏振乐(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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