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 户口女跨省迁户口

非婚生子女户口迁移问题
我女儿是非婚生育,今年八岁了,户口随我,现在我已婚,想把我和女儿的户口从湖北迁到四川,请问我该怎么办,需要哪些手续?
09-07-17 &匿名提问
因各地地方政策上可能存在差异,你最好去当地计划生育办和公安局户籍办咨询详情。其实说白了就是交钱入户,去了解下具体要交多少罢了。以下资料仅供参考:对于不够年龄所生的非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至于要罚多少钱要看你们家庭每个成员总收入的多少要处罚了,具体请看: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 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4、 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5、 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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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入户问题的政策规定7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当前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实施意;的通知;【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名称】关于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迳向市公安局反映。【名称】 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题注】【章名】 全文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 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35号)要 求,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结合现行户口 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范围及条件(一)子女随父随母落户。本市(指八个行政区及四个县级市)城镇 居民户口、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结婚或与外地(非本市辖区)人员结婚新出 生的婴儿和以往出生的未成年子女需随父或随母入户的。(二)夫妻投靠落户。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 员或外地人员结婚15年以上,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 2、对结婚年限未达到15年,但患有重病、重残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特困户,将根据入户指标情况,优先解决;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外地 农业户口人员结婚要求来本市随配偶入农业户口的;4、外地农村女青年与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往男方父母(必须 是农业户口)家中入农业户口的。县级市解决夫妻投靠落户的结婚年限可适当放宽至10年以内,具体 年限可自定。(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 ,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在本市的子女是独生子女或所有 子女均在本市,且具备居住条件和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四)有关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亲属来我 市落户问题,及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问题,按 颁布的广州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 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执行。随军家属入户问题,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 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 执行。侨汇购房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入户问题,在省、市未有新的政策出台 之前,仍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用侨汇购买住宅入户试行办法 〉的通知》(穗府〔1988〕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除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配偶、 随迁来市落户外,其余在校学生如研究生等的配偶、子女仍按原户口管理 有关规定办理。二、申办入户的具体手续(一)子女随父随母落户,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未办落户登记需在我市 办理登记常住户口的,凭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 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直接到其父(或母)常 住户口的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已在外地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要 求来我市随父入户的,凭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 学证明、小孩的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及身份证到其父常 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其母亲户口在外地、父亲户口在本 市的新生婴儿,属计划外出生,要求随父落户我市的,应先在其母亲常住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然后凭小孩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 母、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小孩、儿童,应先在其母 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如需随父来我市落户,凭生育证(或符 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的、父母的结婚证 、父母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上述随父申请入户,将根据市计划部门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入户 专项指标,按以下顺序逐年分批解决其入户:(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随母登记入户,现 申请随父入户的;(2)达到本市规定入学年龄段的儿童;(3)学龄前儿童;(4)其他未成年的儿童、少年。3、对母亲户口在我市的超计划生育的子女,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 例》有关规定处理后,按现行的有关户口管理政策规定给予入户。(二)夫妻投靠落户的,凭以下证明材料到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人原籍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原籍街镇一级的计生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3、属农村青年婚迁的,需提供本市一方的派出所出具户 口性质的证明材料;4、属重病、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证明(或残疾证)或其他有关 的医学证明和图片材料。属于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部门出具的调查证 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上述夫妻投靠申请入户,将根据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情况,逐年 降低夫妻分居的年限,其中属外地农业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或父 母是农业户口的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人员结婚,不受婚龄及年龄的限制。(三)父母投靠子女的,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属离退休人员需附离退休证;2、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包括情况及双方关系证 明;3、本市一方的、身份证。(四)对上述需申办入户的人员,除第(一)条第1点中1998年 7月22日后出生且未办落户登记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入户凭有关证明, 直接到办理入户登记外,其余人员均需到派出所办理入户申请后, 由派出所按现行规定逐级呈批,报市公安局批准。凡经批准入户的,由市 公安局将《批准入户领取准迁证通知单》发给分局、派出所。由派出所通 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凭《通知单》按办理《准迁证 》有关规定或市政府穗府〔1999〕3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 续后,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返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本市迁入地派出所凭《准迁证》第三联及《证》并核对《入户申 请表》后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按规定受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婴儿入户手续后,应及时通报当地街、镇计生部门 。三、工作要求(一)各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认真组织有关 人员学习市政府穗府〔1999〕35号文件及本实施意见,把解决当前 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作为密切警民关系、为群众办实事和体现党 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的一项具体措施予以落实。(二)要加强窗口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各户政窗口要严格按照公安 部《、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及 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凡是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一次受理,在 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级和审核办证;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讲清需 补办的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对尚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要按照本实施意见,严格把关,坚持凭证入户制度。(四)深入开展户口调查,认真审核证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索贿 受贿等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广州市户口的,将取消 其入户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穗府〔 1999〕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限制。户口管理权属公安机关,凡不符合国家管理政策法规的, 应拒绝受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以办公厅名义转发各单位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9]35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及未成年小孩、儿童随父落户问题(一)凡日后出生的婴儿,未办落户登记,需来我市办理常住登记,属计划内出生的,凭生育证、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可到其父亲或者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纳入人口自然增长管理;如出生婴儿已在外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而要求落户我市的,可在其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按有关户口迁移审批程序优先审批,准予其在我市落户,纳入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对其中母亲户口在外地、父亲户口在我市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落户我市,属计划外出生的,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然后再由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审批程序予以审批落户我市,纳入人口机械增长管理。(二)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小孩、儿童,应先在其母亲常住办理户口登记,如申请随父亲来我市落户,需先到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登记,有计划、分期分批地予以解决,对其中达到我市规定入学年龄段的儿童优先。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生活休闲娱乐、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非婚生入户问题的政策规定72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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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如何迁移户口
福建-莆田&08-23 22:12&&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6)
非婚生子女如何迁移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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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迁户口,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非婚生子女户口迁移问题,子女户口已上,但是由于父母关系失和,已分手,先想从男方家中把孩子户口迁出,男方不同意,有什么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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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对孩子的进行确认,如果孩子由你方抚养,可以要求对方配合下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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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非婚生子女户口迁移需要什么?去什么部门办理
2016非婚生子女户口迁移需要什么?去什么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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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A当地的派出所办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即将到来的2016年元旦,也是《居住证暂行条例》施行的首天,从这一天起,非户口地住满半年可申领居住证。
2016年元旦起 非户口地住满半年可领居住证
您好,户口迁移请咨询迁出地和迁入地派出所户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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