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法典能颁布吗的颁布有何历史意义拿破仑的《2017年民法典能颁布吗》颁布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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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曾说:“我一生最大的骄傲并不是我所指挥的那四十次胜仗……但是有一样东西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我的《民法典》”不会被人忘却主要是因为《民法典》①传承了罗马法的基本精神,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经典&②由2000多条文组成,是拿破仑亲自主持,殚精竭虑的结果&③本质上保护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成果 ④包括宪法、商法、刑法等六大类,覆盖全面A.①②0 ]1 R;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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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试题分析:从材料可以看出,拿破仑高度的赞誉了自己颁布法典,主要是因为该法典维护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保护了私有制,传承了罗马法的精神,本质上维护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因此①③正确,故选B。②项不能成为法典成就的主要原因;④项本身说法错误。考点:法国民法典点评:拿破仑于1804年颁布了《拿破仑法典》,又称为法国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大革命的成果,维护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保护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受到资产阶级的追捧,该法典为后来资产阶级的立法树立了典范。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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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颁布有何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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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的民法典的意义:(一)《拿破仑法典》示世界各国以法律统一之可能(二)《拿破仑法典》树各国法典编纂以模楷影响: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之所以称为《拿破仑法典》的缘故,固且由于它是在拿破仑执政时代所完成、公布.然而拿氏自己对于那法典积极的热心和加意的培护,却也是一件不可抹杀的事实.譬如,在日,他曾下过一道命令,要立时组织一个四人的“法典起草委员会”,并限定他们于是年十一月内完成其全部工作.这种举动虽未免失之躁急,然而拿氏对编纂民法典之热忱,于此可见一斑.又如当草案在参政院全体大会讨论的时候,拿氏不但积极参与,并且亲任主席.该会共开过一百零二次,拿氏任主席竟至九十七次之多.拿氏以军书旁午之身而克如此,我们实不能不承认他对于此事兴趣之浓厚.在革命之前(即所谓“旧制”之下),法国民法均以地方为单位;其种类之多,以数百计.伏尔泰谓旅行法国者之换法律犹如其换马匹一样,盖即指此.但自罗马法研究之逐渐复兴,这些法律遂渐趋于少数化及统一化.所以,罗马法之复兴与法国民法之统一,实有连带的关系.缘十二、十三世纪之际,欧洲文艺复兴(Renaissance)微具曙光;罗马法的研究亦呈苏苏之象.各国学者群趋意大利之波伦亚(Bologna)大学习律,而波伦亚遂成为研究《优帝法典》之中心.法学大师依纳留(Irnerius)便名贵一时,学者景从.[5]未几,而有所谓之“注释派”(Glossators)产生.但“注释派”之研究罗马法纯是学理的,犹如我们今日研究穆勒的名学或康德的哲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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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09:40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魏振瀛
内容摘要:
作者简介:
  从1949年建国至今已经65年了,可是我国还没有颁布民法典,这在世界成文法国家的民事立法史上是罕见的。当今我国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社会发展更加需要民法典。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政治环境和经济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我们应当乘此大好时机,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为巩固改革开放承诺过过和推进全民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一、民法典是民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和标志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有科学性,民法也有科学性;如果民法没有科学性,或者不可能有科学性,那么民法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科学性源于何处?源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规律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的是自然人。人要生存就需要有物质资料,就需要有财产权;人活得自由、有尊严,就需要有人身权。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法人也成为民事主体。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部分都有其丰富的内容,各有其不同的特点,但有共同性,有共同的理念、原理、原则。明确了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则,就能掌握民法发展的大方向和规律。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则集中体现在民法典中。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重视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注重商品交换,发展市场经济。伴随着的是民事立法的大发展,成果辉煌。立法机关宣布,2010年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形成的民法体系是初级层次的体系,不够完善,科学化程度不高。例如:缺少民法总则;缺少债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不能适应新情况;单行法之间存在着重复、矛盾、冲突,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司法的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性,是产生社会矛盾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都属于立法问题,不能用司法解释的方法解决。  进一步说,即使全部单行法都修订好了,而不将其整合为民法典,也不是高层次的、科学的民法体系。因为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有其内在的联系和规律性,单行法各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能体现民法整体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规律。《物权法》和《合同法》各自独立,没有民法典,不能反映合同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不能反映债是财产的组成部分。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以及其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之间,不仅是互相联系的,而且往往是互相转换、互相制约的,其联系、转换、制约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例如:市场交易可以请他人代理,需要适用代理制度;买卖合同可能会发生不动产转移,需要适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采用担保方法,需要适用担保制度;请求履行合同、清偿债务不能没有期限,需要适用时效制度;违约或者侵权的,需要适用责任制度;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和民事秩序,需要有健全的民事主体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各有不同的具体规则,它们是密切关联的整体。只有民法典才能全面规范民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总则与各法分则结合的完整体系,体现全部民法规范的内在联系、规律性、逻辑性和科学性。有了条理清晰的民法典,处理民事关系就能以简驭繁、事半功倍。反之,没有民法典,单行法则不好掌握、处理号民事关系,会事倍功半。  世界民事立法发展史证明,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欧洲联盟的民法典草案于2008年完成,这个草案进一步说明了民法典在立法上发展的趋势。民法典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很重要的标志,我们不应当忽视民法典在我国的重要性。我国是有悠久历史的泱泱大国,为世界文明、包括法治文明做过卓越的贡献。虽然当今我国的民事立法还不够完善,但是我们有后发优势。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21世纪的先进的民法典,将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将是对世界法治文明的新贡献。  二、民法典能够充分体现民法的重要地位和功能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关系每个人的切身权益,因此民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在19世纪中后期欧洲的语境中,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种实质上的“宪法性”的地位,这在欧洲学界基本上得到公认。知道当代,这样的判断仍然得到欧洲各国学者广泛认同。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者黄右昌说:“根本法有二:一为宪法,一为民法,其他非宪法的附属法,即民法的附属法。”本世纪初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说:“民法是与宪法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但是,在我国,民法作为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与宪法平起平坐,更不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民法典才能充分体现民法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  不同的法律部门,功能不同,不可偏。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1949年建国以后这种观念还长期存在。记得改革开放初期,媒体上经常这样讲:“要用经济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管理经济。”这里讲的与经济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并列的法律的方法,实际是指制裁经济犯罪的刑罚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民法的地位空前提高。但是,全民的民法观念和民事权利观念的提高还需要一个过程。至今,还在一些人、包括少数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加强法治就是加强政法,加强政法就是加大处罚、严打的力度,不懂得民事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是“重刑轻民”典型表现。  作为《法国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波塔利斯说过,民事法律“即使不是构成政府的基础,也是维系政府之所在”;“只有私权利才能保障公权力。”行政权力直接维护社会安定,民事权利为社会安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基础牢,则上层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长治久安法,是强国之法。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目的在于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民的利益。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是人们生产和生存的基本权利。确认、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基本作用。通过民法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调动全民的积极性,对于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意义重大。从这个角度说,民法是富民之法。  “以人为本”是当代我国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护民事权利,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内涵。民事权利是人们生存之本。本者,根也,不伤根,不离本,充分保护民事权利,乃富民强国之道。民法典能够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为了强国富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民法典。  民法是裁判规范,具有裁判功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没有民法典,造成法官查找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等诸多困难,难以充分发挥民法的裁判功能。民法又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行为规则和指南功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没有民法典,人们难以懂得民法是什么;有了民法典,便于人们适用民法。  民法还是人们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工具,是人们与侵害民事权利者作斗争的武器,具有法律工具和法律武器的功能。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亲自领导制定的。拿破仑希望法国民法典能为法国人民人手一套,这一点基本上做到了,民法典成了宣传法国大革命成果工具。如果我国人民基本上都知道我国有一部保护民事权利的民法典,那就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达到了较高的境界。  三、全国深化改革需要民法典  全国深化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就对市场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全面规范商品归属规则、商品交换规则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从而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实质是限制行政权力,加强民事权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是转变重行政权力,轻民事权利的传统观念,改善官民关系,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有利于推动这项改革和巩固这项改革的成果。民法典确立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就为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奠定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实现在民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在行政上“法无授权不可行”,从而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民主法治改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是集中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的基本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践活动是民主法治生活的大学校、大课堂。制定、颁布和实施民法典,不仅对于完善民主法治制度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全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民事立法不仅要描述社会,而且应当引领社会发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被海外学者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事实上《民法通则》在较长时期成了改革开放的推进器。未来的我国的民法典应当成为中国的“民事权利经典”,成为全国深化改革的推进器,成为宣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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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 all rights reserved编纂民法典为何分“两步走”?制定民法总则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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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草案中有哪些亮点?
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草案中有哪些亮点?记者一一梳理。
民法总则草案亮点一览
◆在基本原则中强调“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在基本原则中强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但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到6周岁,意味着6岁以上的儿童都能“打酱油”了
◆调整监护人的范围,不再将“单位”列为可以指定的监护人,增加“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监护人
◆监护人严重伤害被监护人、失职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确有悔改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扩大监护的范围,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外,增加智障者、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等作为监护对象
◆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增加“单方允诺”为债权产生的原因
◆强调对人身权的保护,列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将“数据信息”明确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增加“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规定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延长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对话&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治国理政新思想新实践·圆桌对话】
对话嘉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孙宪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尹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李永军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日,上午9时45分。作为编纂民法典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终于迎来实质性进展——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此时,距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正好一年零八个月。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制定民法总则与编纂民法典是什么关系?民法总则草案中有哪些亮点和争议焦点?本期圆桌对话,我们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永军四位专家学者共同进行深入探讨。
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主持人:在社会各界的高度期盼下,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在民法通则已经颁布施行30年后,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总则?制定民法总则,对于小到个人,大到国家,都有哪些重大意义?
孙宪忠: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由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作出这样的决定,以前是没有过的。随着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最高立法机关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正式踏出了第一步。
长期以来,由于欠缺民法总则,整个民法欠缺统领性的基本逻辑。在科学的民法体系中,民法总则用来规定适用于民法其他各编的一般性制度,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微缩的民法典,而不是民法总则。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还远不是一个科学的民法体系。涉及民事生活各领域的各个单行法,并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民法体系。这也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极不适应,也和我国当前的民法学术发展水平很不适应。因此,我国亟须迅速开启民法体系化的整理工作,补充立法漏洞,消弭立法矛盾,使得现行民法制度成为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体系。而这些工作最好的出发点和结果就是制定中国民法典。
民法有深厚的人文主义思想。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首先需要宪法,其次就需要民法。因此,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尹田:民法典将老百姓的民事权利集中加以规定,便于学习、查阅和运用,人民群众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拥有了一个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宝”,企业家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哪些经营活动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依法治国,防范公权力随意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编纂民法典为什么分“两步走”?
主持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但都未能成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最高立法机关的设想,我国要在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这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和编纂民法典具体是怎样一个关系?为什么要分“两步走”?
孙宪忠:我在、2015年所提的关于民法典编纂议案,提出了民法典编纂建议分两步的方案: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整合其他民商事单行法律为民法典。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这样“两步走”的编纂思路。
为什么要分两步走?首先是制定民法总则。世界上的民法典,一般有两千多个条文。这么多的条文,需要一个总的规则,它应该像钥匙,引导大家使用这些庞大的规范群体。民法总则就是发挥这个作用的。所以说,民法总则是民法整体的基础,是纲领。因此,编纂民法典,就要先制定民法总则。
其次是进行体系化的编制。我国已经制定了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已经确立,关键是要依据科学的民法典体系对既有的民事立法内容进行体系化整合,并最终形成民法典。
杨立新:按照“两步走”的方法,现在民法总则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预计明年就能通过。那么,第二步的任务将是非常重的,这么多的单行法要修订好以后放到民法分则中,量非常大。
现行的民事单行法有些不太协调,而且每一部法律当中也存在一些缺点,都需要进行修订后再放到民法分则中,成为民法典各分编。比如,婚姻家庭法部分对亲属制的规定太简单,有很多新的东西都应当写进去。再比如,继承法实施30多年了,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现在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个人财富越来越多,发生遗产争执的情况比较多,尤其是今天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很多变化,现行的继承法在这些方面规定得都不够,特别是遗嘱继承,现在规定得比较差,亟须进行完善。
法人制度有何创新?
主持人:法人制度是民法典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对普通人来说,“法人”的概念并不好理解。什么是法人?这项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什么作用?另外,民法总则草案对法人采用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这种分类方法,同时还单设一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可以说这是相当大的改变。为什么做这样的分类?
尹田:“法人”是民法对参加经济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的一个称谓,意思就是这些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可以像一个人一样去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参加民事诉讼,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上的法人制度规定了这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法人制度的完善,可以保护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投资积极性,可以保护社会团体成员的合法利益,还可以使人们进行的各种慈善捐款行为、合法的宗教活动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草案没有采用民法通则将企业法人按所有制来分类的做法,而是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两类。其中,营利性法人包括了各种企业法人,可以使各种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而非营利性法人,除包括公办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关法人之外,还包括由慈善捐款或者宗教捐助活动而形成的各种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等捐助法人。这样,可以使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都能够取得合法地位,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慈善、宗教活动等都能得到保护和发展。
非法人组织,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等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这些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也能订立合同、参加诉讼。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护这些组织所进行的正常活动。
李永军:法人如何分类,学术界一直有争论。包括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是按照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来划分的。理论上的争议,跟实际立法不同。我认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更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们建构现代企业制度。
关于非法人组织,民法通则和别的民事单行法用的都是“其他组织”的表述,而且没有做出详细规定。民法总则草案,一是对非法人组织单独用一章作了完整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其规范发展,二是适应了社会组织多元化的需求。
人格权该不该单独成编?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要不要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学术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对此,专家们意见不一。就目前提请审议的草案来看,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只有“民事权利”这一章中的两个条款。对于人格权立法问题,各位专家如何看待?
孙宪忠:目前草案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分别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我认为这样规定是合适的。我始终不赞成人格权单独成编,因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将限缩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范围。自然人的人格权,是由宪法等基本法赋予每个个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应从人格权保护而非权利创设的角度作出规定。从整体民事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角度看,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其一,人格权从法律体系化角度看,无法和物权、债权并列;而且人格权是非交易性的权利,它的内容不像债权、物权那样丰富,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即使单独规定出来也不会很多,在体系上无法和具有大量条文的债权、物权制度并立。
其二,人格权是重要的,民法规定该权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格权的保护,而人格权保护的主要立法其实是侵权法责任法。该法在我国已经存在,故人格权独立成编其实就是对侵权责任法的一次简单重复。
重视保护人格权并不必将这一部分内容独立成编。立法上只需要在民法总则中正面承认人格绝对性原则,然后由各种侵权法细致地构建具体保护的制度即可。
杨立新:目前草案在“民事权利”一章有关人格权的两个法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这样规定还是可以的。这也意味着,将来在分则中单独成编是不太可能了,有可能写到侵权责任法中,那就应当写得细一些,把每一个人的人格权问题说得更清楚,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格权。
不过,我还是认为,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更好的选择。我们制定民法总则,应当充分吸收民法通则的宝贵经验。人格权立法成编,和民法通则的体例是一脉相承的,不仅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而且从可操作层面为人格权提供了保障。
比如,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是保障互联网环境下人格利益,还网络一片净土的需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现象也日益普遍,如网络暴力不断出现,通过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的现象不断出现,还有大量的网络谣言都侵害了他人人格权。通过传统的主体制度和侵权法律制度显然无法有效应对此种社会现实,这就有必要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在其中设置具体的规则,保护人格权。
还要强调的一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对传统民法“重物轻人”模式的矫正。民法分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基本权利。财产权通过物权债权独立成编,人身权中的身份权也通过亲属继承法独立成编,唯独人格权找不到影子。
■盘点&迈向民法典.大事记
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通过婚姻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同时也是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
下半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开始起草民法典。到195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完成起草,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这项工作因1957年开始的政治运动而中断。
随着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逐渐消除,立法机关重启民事立法工作。到196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了民法草案试拟稿。随后开始的政治运动,使民法典的起草再度中断。
立法机关开始第三次起草民法典,组织了数十名法学专家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1982年5月,民法典起草完成了第五稿后,立法机关决定“批发”改“零售”,搁置民法典,先行制定单行法,原因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摸着石头过河”,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
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婚姻法,取代了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
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
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基本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
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担保法。
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起草民法典,并成立了由著名学者江平、王家福牵头的工作组。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民法典的起草应采取分步单行立法,然后汇总为法典的做法。
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宣告废止,我国建立起统一的现代合同制度。
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提出加快起草民法典。12月23日,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共计1200多个条文,10万多字。这次审议后,根据多数意见,立法机关决定仍然采取“零售”模式,先制定单行法,再汇总成民法典。
3月16日,历经5年8次审议,排除重重阻力,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
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
■链接 世界各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它既是近代法典化的开端和起点,又是近现代人类社会制度创新的光辉典范。法国民法典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36章、2281条。
法国民法典被后世公认为语句优美行文流畅的文学杰作,这与拿破仑不能说没有关系。据说在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参政院举行了100多次会议,拿破仑多次亲自主持会议。当法典在立法会议上遭到抨击面临否决时,又是他采取灵活的手腕迂回地达到目的。正因为如此,拿破仑才特别珍爱这部法典,1807年将它改名为“拿破仑法典”。随着他在欧洲大陆上南征北战,“拿破仑法典”也被流传到各地。
德国民法典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共2385条,分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其制定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酝酿和讨论阶段,在制定之前,德国法学界发生过著名的“法典论争”,就德国应否制定一个统一的民法典、可能制定与否以及应制定一个怎样的民法典、应如何制定等,做了充分的讨论。论证的双方终于完成了潘德克顿法学的建立,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作出了最大的贡献。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时23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不仅为本国制定了一个法典,也为本国和各国的法学学者留下了一整套系统、完整的立法资料。这些资料成为后人研究了解德国民法典的最好的材料,更是法制史的最好材料。
日本民法典
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制定的日本民法典,深受西方资本主义民法典的影响,在制定之初就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传统原则,建立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三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而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它以其思想意义和历史上的扩散力,开创了亚洲近代法史。它的制定,是对各国法律综合比较、鉴别、筛选的结果,无论是在编排体系还是在法典内容上均体现了对不同国家、不同法系法律的融合。
1896年日本政府通过了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1898年通过了亲属编与继承编,全部民法典共5编36章1146条,于日正式施行。【综合光明日报等报道】
责任编辑:张绵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李适时在介绍草案时表示,此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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