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哪些属于工伤工伤属办公室工作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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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是五项社会保险中一项重要险种,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各类企业和其他用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是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联系密切。为帮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和待遇支付标准,提高工伤保险业务管理水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中的有关重点问题做简要归纳整理,供各参保单位从事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同志们交流学习和参考。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工伤待遇。这项规定的实质是,对于职工本人来说,无论老板是否为其购买保险,其基本利益不受损害,这是以人为本的政策体现。对老板来说,只有为员工依法参保,才能免除员工发生工伤后的经济风险,从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2、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次日及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时间以工伤保险费征缴系统记载的参保日期为准。这与过去参保次月及以后发生工伤的才能享受待遇的规定相比更加合理。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欠费期间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及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工伤基金已经正常支付工伤人员待遇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欠费期间本应由工伤基金支付的有关工伤待遇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工伤性质认定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工伤性质认定结论确定是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有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才能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2、除部分交通事故(受伤者负主要责任的)以外,由于工伤性质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凡是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3、因用人单位不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任责,由职工本人或其亲属申请工伤性质认定且属于工伤的,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按规定,初次鉴定的鉴定费用无论结论如何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高于初次鉴定等级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鉴定结论不变或低于初次鉴定级别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鉴定费用。2、已经按照初次鉴定结论申请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工伤待遇的,无论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等级高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新计算补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再次或复查鉴定等级发生变化且高于四级及以上的,分两种情况,一是过去等级低于四级,且尚未退休的,按规定申请享受伤残津贴或护理费等定期待遇;二是过去等级高于四级及以上,再次或复查鉴定等级又有提高的,原享受的伤残津贴应做相应调整,已经退休的,待遇不再调整。3、按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护理依赖鉴定、辅助器具配置资格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工伤康复治疗资格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或工伤康复期鉴定等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的,凡鉴定结论为“是”的,鉴定费原则上可由工伤基金报销,鉴定结论为“否”的,鉴定费不予报销。1、基本的工伤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都在工伤保险条例上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由工伤保险条例授权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在川府发〔2003〕42号、川府发〔2011〕28号和攀府发〔2004〕23号、攀府发〔2011〕36号文件等四个文件当中。从事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只要把工伤保险条例和上述文件搞清楚了,在工伤待遇申请和支付方面就不会有什么大的疑难问题。2、概括起来,我们把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一次性待遇和定期待遇两类。一次性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一次性支付的待遇;定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1-4级未退休人员)、护理费(符合护理依赖条件者)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符合享受条件的亲属)三项待遇。3、主要待遇项目的享受条件和计算标准(1)工伤医疗费:初次受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待取得工伤性质认定书确认是工伤后即可申请工伤基金报销,同时由工伤人员本人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工伤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较长时间进行门诊检查和治疗的,每月医疗费用不得超过400元,有关工伤门诊费和住院费报销都有明确的标准和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工伤医疗费全额报销,不存在报销比例问题。(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1-10级依照条例规定标准支付。重点和关注点在于计算基数问题,工伤保险基金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伤前12个月(不含受伤当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来计算,而不是按工伤人员本人实发工资计算。很多工伤人员对此有疑问,或者与用人单位有争议。我们也只能按规定执行,如有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其他诉讼渠道解决。单位参保统筹后退休,退休后鉴定为职业病并评定了伤残等级的人员,由工伤基金按照其鉴定为职业病当月的养老金金额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保统筹前退休并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的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两种情况,新工伤当场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计算标准为死亡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4级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含因病死亡),计算标准为死亡上年度全省全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50个月)。在计算1-4级工亡人员工亡补助金时,要扣除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4)丧葬补助金:上述两类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均按死亡上年度统筹地区(攀枝花市)全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支付。其中在计算1-4级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时,要扣除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经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的工伤人员,按照工伤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川府发〔2003〕42号和川府发〔2011〕28号文件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基数为解除劳动合同上年度统筹地区(攀枝花市)全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1月1日后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各用人单位在处理这个问题时要注意,在当年上半年社平工资未发布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两项待遇是无法计算的,即使工伤人员同意,也不能按上上年度社平数据支付,因为这样支付是错误的。为避免这个错误,尽量消除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争议,从2014年起,上年度社平工资发布前,社保经办机构不受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攀府发〔2011〕36号文件规定,因工伤住院(含初次受伤、旧伤复发和经批准异地住院)的,每天按15元标准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实际操作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放以本次住院医疗费报销为前提,被确认为以工伤为主住院并报销了医疗费的,由工伤待遇支付系统自动提取本次住院信息,核实入出院时间,计算并通过用人单位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此项待遇不需要用人单位另行申报。凡不符合以工伤为主住院的条件,工伤基金未支付住院医疗费或者经社保经办机构抽查住院期间“不在院”而未支付医疗费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付。(7)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按照攀府发〔2011〕36号文件规定,因工伤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前往市外就医的,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交通费据实报销,途中补助(以24小时为1天计)每天50元,不超过3天的等待就医期间住宿费按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凭据报销,住院期间每天伙食补助费15元。初次工伤经诊治医院建议紧急转往市外就医的不受转诊转院手续限制。此项待遇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8)伤残津贴:评为工伤1-4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分别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90%、85%、80%、75%;上述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60%计算;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转为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由工伤基金补足。评为5-6级伤残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也可以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60-70%(原工资)的伤残津贴。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是否应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并不明确,一般理解为可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按照退休时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养老待遇应该不受大的影响。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省上文件对伤残津贴进行调整。(9)伤残护理费: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享受条件和等级,分为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和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分别按鉴定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40%、30%享受护理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依据上年度社平工资进行护理费待遇调整。(10)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亲属是否符合享受供养待遇条件,按照人社部2003年18号令确定。主要对象是指工亡人员的配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18周岁以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父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其他由工亡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亲属是否符合条件,也只能按18号令规定具体确认。配偶的供养亲属待遇标准为工亡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死亡当月养老金)的40%,其他亲属为30%,鳏寡孤独的增发10%。供养亲属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需要按规定进行生存验证,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省上文件规定进行供养亲属待遇调整。1、关于工伤待遇支付时扣除第三方赔偿金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川府发〔2003〕4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工伤待遇支付时,应扣除第三方责任人支付的相关赔偿费用。涉及第三方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目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存在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二是因履行公务被他人暴力伤害视同工伤的,三是因其他第三方责任导致工伤。上述情况下需要申报工伤待遇的,都必须在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民事赔偿了结之后才能申报工伤待遇,申报时应提交有关民事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的法律文书。2、关于停止将定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问题。按照川劳社办〔2004〕76号文件规定,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农民工,可以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定期待遇,了断工伤保险关系。2013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4号)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因此,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仅1-4级农民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了断工伤保险关系,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待遇也不能一次性支付。3、关于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问题。为改善因工伤致残人员的生活条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可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根据《攀枝花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暂行规定》(攀劳社医〔2005〕13号),工伤辅助器具分为假肢、矫形器和其他器具及用品三类。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工伤基金只能为工伤人员配置国产普及型器具支付费用,而且每种辅助器具都规定了最高限额标准,超过限额的配置费用由工伤人员自行承担。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定点配置为主,自购报销为辅的原则,定点配置的辅助器具项目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三家协议配置单位配置,一些低值易耗或就近可以购置的器具和用品,可以由工伤人员自行购买后凭正规发票由工伤基金报销。目前,工伤人员外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和陪护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附件: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            二一四年六月&&&&&&&&&&&&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填写《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工伤性质认定书;3、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4、身份证复印件;5、报销鉴定费的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伤残津贴:1、填写《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工伤性质认定书;3、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4、身份证复印件;5、本人本地农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或存折首页复印件。申请生活护理费:1、填写《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工伤性质认定书;3、护理等级鉴定结论书;4、身份证复印件;5、本人本地农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或存折首页复印件。申请安装辅助器具:1、填写《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工伤性质认定书(或老工伤性质确认表);3、辅助器具配置资格鉴定结论书;4、身份证复印件;5、需要报销辅助器具配置资格鉴定费的另附上述材料一份并提交鉴定费发票原件。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填写《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工伤性质认定书(或老工伤性质确认表);3、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4、身份证复印件;5、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6、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垫付)医疗补助金证明。申请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1、填写《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工伤性质认定书(或老工伤性质确认表);3、身份证复印件;4、市社保局签署意见的转珍转院证明;5异地诊疗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6、住院治疗的提交出院证明;7、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原件。申请工亡待遇1、填写《攀枝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工伤性质认定书(或老工伤性质确认表);3、死亡证明;4、火化证明;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同时申请供养亲属待遇的,需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和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证明(供养亲属属城市户籍的由街道办事处盖章证明,农村户籍的由乡镇级政府盖章证明)、供养亲属本人本地农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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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工受伤后如何办理工伤认定及就医等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日&&发布部门:人事处&&点击数:
根据辽人社发&关于开展省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12】19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我校已按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组织全校职工正式参加了省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现将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受伤应该如何办理工伤认定及工伤就医等手续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条件及办理工伤认定的程序;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办理工伤认定的程序
职工因工受伤后,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校人事处备案(以电话加短信或纸质形式备案),校人事处再以相同方式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办公地点:行政办公楼109房间
经办人:白士萍
联系电话:(办公室) (手机)。
(2)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a)申请人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一份(手写或打印均可,落款处本人签名须手写并摁手印;
(b)《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或到校人事处获取)。
(c)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d)证明人证言各一份,要求至少两个证明人(手写或打印均可,落款处本人签名须手写并摁手印);
(e)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f)就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醒:病历首页一定要复印);
(g)申请人与学校签订的《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h)学校名义出具的《关于XX同志因公负伤的事故调查报告》。
&&& 除上述8项材料外,如有其它佐证材料也须一并提供。例如:因运动会或比赛受伤的,提供学校运动会或比赛的文件、通知等;属于出差期间的,提供因公出差的证明材料;属于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裁定书等。
根据以上材料,沈阳理工大学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召开工伤鉴定会,讨论受伤职工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讨论通过后组织材料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审批。
二、职工因工受伤后的就医及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1、职工因工受伤后以及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者,必须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治疗(提醒:工伤职工就医治疗工伤部位时不能用医保卡,应持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相关就医手续)。工伤职工不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治疗工伤部位者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特别提醒: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在就医治疗之后,如果受伤职工未被上级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确认为工伤,则就医时的费用自理。
2、根据辽社险 &关于确定省本级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通知& (【2013】17号)文件精神及规定,以下单位为省本级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首批定点单位:
(1)辽宁省中医二院;
(2)辽宁武警总队医院;
(3)沈阳市奉天医院;
(4)沈阳市骨科医院;
(5)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职业病医院);
(6)协议康复定点单位:沈阳市工伤职工康复中心
(7)协议辅助器具定点单位:沈阳佳奥假肢矫形器配置中心、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三、职工申请工伤(报销)待遇需要准备的材料:
1、工伤备案表;
2、住院病志(加盖医院专用章);
3、每日用药清单;
4、收据原件;
5、影像报告单;
6、工伤认定书;
7、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沈阳理工大学党委宣传部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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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假冒身份入职发生工伤怎么办? | 人力资源法律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一)基本案情因超过招工年龄,陈某东无法到当地一煤矿公司上班。于是陈某东想到冒用其弟陈某强名字的办法。2000年7月,陈某东以“陈某强”的名义到煤矿公司实习。同年11月,其被招聘到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04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煤矿公司为“陈某强”购买了工伤保险。2012年7月的一天,陈某东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死亡。后因姓名问题,2014年9月,陈某东亲属王某先等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中“陈某强”更改为“陈某东”。2015年1月,陈某东的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申请陈某东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审核认为,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既然工伤保险是以“陈某强”的名义购买,表明陈某东并未参加工伤保险,故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陈某东的亲属认为,相关部门已经认定陈某东为工伤死亡,陈某东所在的工作单位亦实际为其参保,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理应给予陈某东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遂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煤矿公司根据陈某东提供的“陈某强”的身份信息,以“陈某强”名义为陈某东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该公司职工陈某东,而不是与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陈某强,即陈某东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在事实上成立了工伤保险关系。本案中,陈某东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煤矿公司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对陈某东核定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据此,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在庭审过程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遂撤回了诉讼。(三)典型意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者,这其中当然包括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陈某东虽然冒用他人身份,但与煤矿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工,故其工伤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的范畴。【春哥点评】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情形并不少见,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此类案件不外乎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这无疑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做法。比如深圳中院意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2、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判劳动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劳动者自负。比如上海奉贤区法院一个案件的裁判要旨是这样写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劳动者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入职,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的真实身份缴纳综合保险,则本应由保险机构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转嫁给用人单位负担,该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由其自负。3、社保部门拒付,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部门支付待遇。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判令社保部门支付待遇。比如深圳福田区法院就曾判过一个这样的案件,福田区法院认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虽然职工使用假身份证(包括假冒他人的身份)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但并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作为用人单位员工所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虽然法院这种做法让很多社保系统的人士不满,但我个人认为法院这样判没有任何问题。现在,最高法院发布这个案例,基本上为今后遭遇类似争议的劳动者或代理律师指明了一条光明大道,社保部门拒绝支付待遇,怎么操作成本最低?你懂的!呵呵PS:我个人微信号不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朋友圈只提供实务资料分享,要添加好友的朋友需注明:姓名-职务-单位,微信号:5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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