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穿的衣服颜色“提拔官员”为什么是一种打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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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角下我国古代官员选拔制度的历史演变刍议
来源:论文联盟&
作者:罗海军
(三)人治下,公平正义、唯才是举的选官制度的价值目标难以真正实现  我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每一次演变无论其形式和内容如何变化,其追求的价值目标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追求人才选拔上的公平与正义、以及唯才是举。但是我们发现这些看似美好的价值目标由于处在一个人治社会大下,最终只能是水中花、雾中月,可望而不可即。自汉代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一直是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而儒家的思想在人治与法治的选择上明显提倡人治。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主张通过品德高尚的君主实行德政来达到&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在这种正统思想的影响下,无论是多么公平的制度,一旦其价值追求与统治者的意志发生冲突,就难逃妥协的命运。因此,唯才是举、公平正义等古代选官制度的价值目标只能成为人治社会的点缀,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三、古代选官制度对当前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启示  (一)汉代举孝廉对当前公务员选拔制度有借鉴意义  廉洁奉公历来是百姓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为政者能否得到人民拥护的一个关键因素。而要实现为政者的廉洁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提高为政者自身的道德修养;二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其道德修养对自身能否廉洁从政、对整个公民社会的道德水平都有很大的影响。推行廉政建设就是要从两个途径作手,提高公务员的道德水平。汉代察举制中的&廉&既是一种通过外部考察标准来促使官员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的举措,同时也是官员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以满足选官制度价值目标的自觉行动。它对促进官员队伍道德水平的提高作用非常明显,当前,我国的公务员选拔和官员任用制度虽然在选拔人才方面有许多的优势,但是在考察被选拔人的道德素质方面还有明显不足,更多只是停留在书面考核,对被考察人在地的声望、人们的评价、民主评议的结果等考虑得不够,主要是考核为依据,而组织考核又更多体现为领导的个人意志,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许多道德素质不高、甚至道德严重败坏的干部被提拔到关键岗位上来,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巨大危害,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在目前的公务员选拔制度,尤其是干部的提拔使用应该充分借鉴察举制下对官员道德进行考察的做法。  (二)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应该成为公务员选拔制度的价值目标  古代选官制度一直将公平与正义作为其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力图成为一种具有高度的善的制度,但是在人治社会下这一价值目标终究没有得到实现。公务员选拔制度要成为一种善的制度,就必须要将古代选官制度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作为制度的价值目标。从制度设计到运行都要严格遵循这一目标。具体来说,可在三个方面作努力,首先,在制度的设计方面。制度内容的设计一定要注重公平公正、给予所有符合资格的公民平等参与国家的竞争机会,真正做到唯才是举、不拘一格降人才;其次,在制度的运行方面。要制定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公务员选拔制度公正性、公平性得到落实;最后,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为公务员选拔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奠定社会基础。  四、结语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是人治社会环境下,制度建设与社会伦理思想博弈的演绎过程。选官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以及唯才是举等价值目标在集权政治体制和人治思想主导的社会正统思想的双重压制下,终究难以实现。这不是制度设计的不足而是制度所依存的社会伦理土壤的限制所致。虽然古代选官制度在最后走向终结之时仍然没有真正实现其终极价值目标,但是在几千年的演变过程中,它对提高古代官员素质,提高古代封建国家机构的运作效率,以及改善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其在人才选拔上倡导的公平、正义、以及唯才是举等价值目标仍然对当今的公务员选拔和干部制度建设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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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nginx/nginx.conf.中国古代官员选拔任用常识(一)
中国古代官员选拔任用常识(一)
  中国古代官员选拔主要方式
 中国古代的人才制度主要有两大类:世袭制和选拔制。秦以前主要是世袭制度。西周时,天子以及诸侯分封天下。管理国家由天子、诸侯、卿、士分级负责。而各
阶层按伦常,依照血缘世袭。到了东周,稳定的制度开始崩溃,于是有“客卿”、“食客”等制度以外的人材为各国的国君服务。
  选拔制主要有
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察举制实行于汉代;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存在的时间最长,从隋朝一直延续到清末。从明代
起,科举制的考试方法又产生巨大变革,改用八股方式衡文取士。历代小说以及人们对科举制的诟病,大多不是针对科举制本身,而是针对明清以后的八股文取士。
  荐举、征辟制度的主要内容
 荐举制,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察举”“选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
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等。这种制度始实行于汉代。当时,皇帝中央集权得以加强,分封制度逐渐被废,与
分封制配套的世袭制度也无法再延续下去。皇帝为管理国家,需要从民间选拔人材。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
先河。惠帝、吕后诏举“孝悌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汉文帝曾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察举制”在武帝
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汉武帝下令由丞相、列侯、刺史、藩国守相等从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材。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主要科目
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武帝时代才真正完备,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
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
能。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其中以
“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
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特科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
“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征辟,又称“辟除”,也是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会知
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任用属吏,再向朝廷推荐。汉代高级官员选用属员的制度。中央行政长官如三公、地方官如州
牧、郡守等官员,可自行征聘僚属,任以官职。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即中央的公府辟除和地方的州郡辟除。
  公府辟除主要是指由三公以及太
傅、大将军府所进行的任用属吏的情况,而其中以丞相之权为最大。公府辟除后,经过试用,对有才能者或举荐或察举,使之出补中央官职或外长州郡,所以公府的
属吏虽位卑而权重,出仕升迁一般都比较迅速。此外九卿及其他中央官长虽然也可自行辟除,但与公府相比,则远非时人所重。
  汉代的地方州郡长官亦具有辟除之权。早在西汉初年,郡守即可以自除掾属,甚至连职位的设置都可以酌加变更;州的辟除出现于西汉后期;东汉以后,刺史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辟除之权则变得相当之大。他们自辟佐吏,并通过推荐或察举,使之进入中央任职,或为地方长官。
  不论是公府辟除,还是州郡辟除,一般来说,对被辟除者的资历都不加限制,只看才学,为官为民者皆有,而且去留自便,是当时比较自由得仕宦途径。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有气节之士可以辞去,对于不应召者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在舆论上要受到非议。
  辟召制在东汉尤为盛行,公卿以能招致贤才为高,而俊才名士也以有所依凭为重。东汉时直接征聘名望之士担任中央高级官员。魏晋南北朝主要以九品中正制取士,但征辟制并未废止,仍是士人特别是士族名士入仕的重要途径。
  在汉代的选官制度中,征辟作为一种自上而下选任官吏的制度,地位仅次于察举。
 征辟是汉朝封建统治者为搜罗人才、以加强统治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征辟制的推行,有利于破格擢用人才。尽管由此入仕者的数量不多,但它通过皇帝征聘和高官
辟除的方式给予应征者以特殊礼遇,可以使得一些本不愿为官的硕学名儒之士加入到封建统治阶层中来,而且统治者也可以籍此沽得求贤之名。所以征辟作为对察举
制的补充,它和察举一起构成了汉代选官制度的总体。察举、征辟制的主要弊端是缺乏客观的评选准则,虽有连坐制度,但后期逐渐出现地方官员徇私,所荐者不实
的现象。特别在东汉时,由于政治腐败,官僚利用辟召以徇私;又因被辟召者对辟主的感戴,形成两者间的隶属关系,助长了官僚中私人权势的增长。魏晋南北朝时
期,皇帝征聘制不属常制,但辟召制却有进一步发展之势。中央王朝的诸公、位从公及开府仪同三司,地方的都督、开府将军、州郡长官,均可辟召长吏掾属。被辟
而应召者是辟召者的故吏,两者结成主从依附关系。在长期分裂动荡的形势下,辟召制对统治集团内各政治派系和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起了促进作用。隋统一后,
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吏皆由吏部任免。隋唐皇帝和朝廷大臣仍可征召名士大儒为官,地方长官也可自行辟聘,但不多见。宋代各路安抚司、转运
司、知州等,可自选官员,称奏辟或辟差、辟置,似为征辟制的变种。明清皇帝直接选任官吏,称为特简,形式上似乎仍是征辟制的遗存,实际上只是封建专制制度
下无法消灭的一种特权现象。(转载整理自国学网、文史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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