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公积金开除职工企业年金不给结算合法吗

淮南矿业集团企业年金能不能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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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制及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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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矿业集团在册员工。 第二章
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条
淮南矿业集团的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四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消耗和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绩效工资是体现单位经济效益、员工工作业绩的工资单元,绩效工资可随单位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年功工资是体现员工对本企业劳动贡献的积累而设置的工资单元。
辅助工资为各种津、补贴。包括井下津贴、夜班津贴、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救护队员津贴、回民津贴、班中餐补贴。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煤炭主业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三个系列设置。 1.管理岗位:设置9个岗级,46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3-6.0(附表一:管理人员岗位归类表)。 2.专业技术岗位:设置5个岗级,20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5-4.2(附表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归类表)。 3.工人岗位:设置16个岗级,76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0-3.7。其中:井下岗位设置11个岗级(J06-J16),岗位绩效系数从1.4-3.7;地面岗位设置8个岗级(D01-D08),岗位绩效系数从1.0-2.1(附表三:工人岗位归类表)。
电力公司、淮矿地产公司、平安公司、财务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公司、煤炭储配公司、煤化工建设项目部岗位设置(附表四至附表十各单位岗位归类表)。 第四章
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期工资待遇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培训学习期间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 第七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结束,从上岗之日起执行临时工资,其临时工资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标准类别
熟练期 (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元/月)
采掘岗位 井下其他岗 位地面岗位
技校毕业生 6个月
硕士学位 在未明确
博士学位 在未明确
无 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定薪 第八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淮南矿业集团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核定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第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支付 1.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绩效工资标准=工资基数×绩效系数 工资基数现定为1100元,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岗位系数、绩效系数见岗位序列设置表。 2.岗位、绩效工资支付: 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员工月度应得岗位、绩效工资=(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本人绩效工资标准 ÷月制度工作日×实际出勤天数 月制度工作日 月日历天数-双休日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第十条
年功工资标准及支付 1.年功工资标准: 工龄10年(含10年)以下4元/年;20年(含20年)以下8元/年;30年(含30年)以下12元/年;31年及以上16元/年。 2.年功工资支付: 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标准×年功工龄 (1)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年功工资。 (2)井下员工因病假、事假、旷工全年出勤不满150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地面员工全年出勤不满180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3)因请哺乳假全年出勤班数达不到规定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4)员工因工负伤,因停工留薪期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可以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5)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10级伤残等级应上班而不上班者,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6)凡执行年功工资的员工,各单位要逐人建立年功工龄卡片,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累加年功工龄。 (7)原下岗和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工作的,其原下岗、待岗期间可以累加年功工龄。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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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鲍士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浏览:1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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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405民初715号
原告:李X,男,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伟,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205Q(1-1)。
负责人:朱贵旺,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程华X,男,该矿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尹X,男,该矿办公室法律顾问。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蕾X,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兆X,男,该公司经济师。
被告:鲍士X,男,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李X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煤矿(以下简称“新庄孜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集团”)、鲍士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方伟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新庄孜煤矿的委托代理人程华X、尹X,被告淮南矿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陈蕾X、吴兆X,被告鲍士X的委托代理人李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诉称:原告李X与被告鲍士X系亲戚关系。原告李X日使用被告鲍士X的名义到被告新庄孜煤矿处当工人,一直工作至2015年1月,被告新庄孜煤矿以原告李X冒用被告鲍士X的名义被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新庄孜煤矿工作22年中,本应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等全部依照被告鲍士X名义缴纳,因为冒名,被辞退后,原告李X要求原企业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等改为原告李X名下,至今未得到答复,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新庄孜煤矿名义上的职工鲍士X在淮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在淮南矿业集团社保中心的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归原告李X所有。
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煤矿辩称:一、李X于1996年1月冒名顶替鲍士X在新庄孜煤矿工作,1999年下岗,2015年12月因冒名顶替事发被新庄孜煤矿解除劳动关系。鉴于原告认可冒名顶替的事实,我们同意法院依法确认;二、新庄孜煤矿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适用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准备,程序合法;三、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名顶替鲍士X到矿内上班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本案发生的唯一原因,因此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淮南矿业集团辩称:一、李X于1996年1月冒名顶替鲍士X在新庄孜煤矿工作,1999年下岗,2015年12月因冒名顶替事发被新庄孜煤矿解除劳动关系。鉴于原告认可冒名顶替的事实,我们同意法院依法确认;二、新庄孜煤矿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适用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准备,程序合法;三、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名顶替鲍士X到矿内上班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本案发生的唯一原因,因此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鲍士X辩称:一、李X和鲍士X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冒名顶替上班的事情不知情。二、我们同意法院依法确认。三、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名顶替鲍士X到矿内上班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本案发生的唯一原因,因此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李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李X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李X的诉讼主体资格,曾用名为鲍士洋。各被告对身份证无异议,对户口本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李X无曾用名。各被告对身份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身份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各被告对户口本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作为支持,本院经审查,该户口本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件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均相同,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新庄孜煤矿、淮南矿业集团企业信息情况。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三、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煤矿淮煤新办(号文件复印件、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复印件、日淮南日报更名启事复印件、日新庄孜派出所证明复印件、鲍士洋开资证原件,证明原告李X使用“鲍士洋”的名字于1994年7月在新庄孜煤矿工作,2016年1月被解除劳动关系。各被告对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煤矿淮煤新办(号文件复印件、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复印件、日淮南日报更名启事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各被告认为开资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该开资证系原件,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各被告对日新庄孜派出所证明复印件,真实性和证明观点均有异议,原因系新庄孜矿今年去派出所查询档案,未查询到李X有曾用名“鲍士洋”,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户口本复印件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四、被告鲍士X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鲍士X基本身份信息,日出生。各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新庄孜煤矿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庄孜煤矿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及各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二、李X日证明、李X户籍证明、鲍士X劳动合同、鲍士X招收采掘协议工人登记审批表、淮南矿业集团淮矿政(号文件、日淮南矿工报、新庄孜煤矿关于对杨孔新等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新庄孜煤矿淮新工字(2015)19号工会文件、新庄孜煤矿淮煤新办(号文件、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日新庄孜煤矿矿务会会议记录、日送达回证。证明李X冒名顶替鲍士X在新庄孜煤矿工作,新庄孜煤矿严格按照法律和淮矿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与李X劳动关系,与鲍士X的劳动合同。原告李X对鲍士X劳动合同、李X日的证明、鲍士X招收采掘协议工人登记审批表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均有异议,真实性请法庭核实。被告淮南矿业集团、鲍士X对该组证据无异议。原告李X对鲍士X劳动合同、李X日的证明、对鲍士X招收采掘协议工人登记审批表真实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新庄孜煤矿对原告李X提出的异议未作出合理说明,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各被告未对李X户籍证明、淮南矿业集团淮矿政(号文件、日淮南矿工报、新庄孜煤矿关于对杨孔新等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新庄孜煤矿淮新工字(2015)19号工会文件、新庄孜煤矿淮煤新办(号文件、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日新庄孜煤矿矿务会会议记录、日送达回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淮南矿业集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鲍士X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鲍士X户口本复印件。证明鲍士X的主体资格及信息,鲍士X没有曾用名。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下列证据。
本院以职权调取了鲍士洋名下(身份证号码08XXXX)公积金个人账目信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台账。显示:截止日,鲍士洋(身份证号码08XXXX)名下养老保险金余额为25772.27元,企业年金余额为10968.40元,公积金余额20704.90元。原、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认为,该养老保险金25772.27元,企业年金10968.40元,公积金20704.90元系原告在被告新庄孜煤矿劳动所得,应当依法确认归原告所有。被告新庄孜煤矿认为,养老保险金25772.27元,企业年金10968.40元,公积金20704.90元系原告劳动所得,同意依法确认归原告所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鲍士X均同意依法确认归原告所有。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李X与被告鲍士X原系邻居。日新庄孜煤矿出具一份淮煤新办(号文件,主要内容为:人力资源部对冒名顶替人员进行了查实,经查:鲍士X,男,1972年12月出生,1994年7月参加工作,后勤中心下岗职工,身份证号码XXX。李X,男,1970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5XXXX。经调查,李X于1996年1月冒名顶替鲍士X在新庄孜矿工作,于1999年下岗至今。经矿务会研究决定:解除我矿与鲍士X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解除我矿与李X的劳动关系。
原告李X因冒充被告鲍士X与新庄孜煤矿签订劳动合同,新庄孜煤矿于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证明书内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鲍士X自日经批准进入本企业工作,现因冒名顶替于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被解除(终止)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日,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的工作岗位是地面一般工种。该员工自进入本企业起,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为21年7个月。
原告与新庄孜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在工作期间依照被告鲍士X的名义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企业年金,原告请求其原单位记到原告的名下,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煤矿未予以答复。
另查明,原告李X在新庄孜煤矿上班期间冒名顶替使用的姓名为“鲍士X”,但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使用的姓名为“鲍士洋”,“鲍士洋”与“李X”系同一人。
截止日,鲍士洋(身份证号码08XXXX)名下养老保险金余额为25772.27元,企业年金余额为10968.40元,住房公积金余额20704.90元。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李X诉请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是否应当确认归其所有?
本院认为:原告李X冒名顶替被告鲍士X与新庄孜煤矿签订劳动合同,新庄孜煤矿因冒名顶替于日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21年7个月期间,原告李X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企业年金,虽是以被告鲍士X的名义缴纳,实为原告李X所有,故此,对于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煤矿“鲍士洋”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0704.90元、养老保险金25772.27元、企业年金10968.40元归原告李X所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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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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