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标准被征地后,分得卖地钱后,就不能享有低保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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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低保现在每月多少钱,农村老人低保多少钱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也不全面,有的人富得流油,有的人却连吃饱饭都是很难的。所以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这一制度,只要是符合要求的人都是可以向当地申请办理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老年人低保现在每月多少钱,农村老人低保多少钱:一、低保申请条件1、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年);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共同生活的子女;(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三)社会服务业务、外出务工劳务收入;(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五)因征地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抚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抚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十)房屋出租收入;(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推算。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计算。二、低保每月多少钱:低保刚开始基本是按照最低标准来发放的,到后面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停的涨上去,并且每年都是要审核的。农村老人低保标准,各地都不一样的,建议向当地民政部门了解。三、资金发放&农村低保尝试社会化按季度发放。四、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二)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六)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能领多少钱,各个省市地区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部门。综上所述,各地的老人低保领取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这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领取低保的年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定,所以不是很准确的断定,可以像当地的相关机构咨询。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欢迎到进行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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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2016年陕西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低保补贴多少钱细则规定
发表时间: 12:31:00 文章来源:
《2016年陕西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低保补贴多少钱细则规定》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陕西省低保是一种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制度,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如果符合低保要求,都可以申请低保保障。目前我国低保人数共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农村低保5179.6万人。那么陕西省低保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陕西省低保提供什么材料?陕西省低保走哪些流程呢?从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从10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目前省上已下拨各市县2015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14.45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  据悉,陕西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拓展阅读:  低保条件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2016年各省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低保发放保障又是多少?本文将为您介绍2016年陕西省城乡居民低保申请条件相关内容。2016年陕西省低保申请条件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2016年陕西省低保申请所需材料满足以上条件的居民,可携带以下资料申请低保资格。1、书面低保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2016年陕西省低保申请流程低保如何申请呢?可参照下图。低保申请流程图2016年陕西省低保发放标准那么2015年我国各省市低保发放标准是多少呢?近日我国各省市基本确定了2015年低保发放保障。其中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790元/月,北京次之,为710元/月。下图是2015年我国各省市低保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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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
作者:检察日报
原标题:外孙有钱,外婆的低保该不该取消
  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领了数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即“低保”)突然被取消,原因是其外孙有钱。老人讨要说法,以民政局将孙辈列为其家庭成员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从而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存在错误,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为由,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那么,家庭人均收入中“家庭”的范围如何确定?外孙有钱了,外婆的“低保”该不该取消?近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的审理,这起因取消老人“低保”引发的行政诉讼,终于有了结果。
  低保被取消
  年近90岁的佟海蓉,是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某村的一名普通农民。2008年,她以家中无其他人居住,有一女但身体多病且无生活能力、无经济来源为由,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丹阳市民政局经审批,认为其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于日向她发放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014年8月至9月,丹阳市民政局了解到佟海蓉不再符合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于2014年10月停发了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佟海蓉不服,于日向丹阳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丹阳市民政局依法按时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丹阳市民政局恢复发放,佟海蓉于日撤诉。
  日,丹阳市访仙镇政府和佟海蓉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复查入户调查,得知佟海蓉一人独自生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岁的女儿尚在,而招来的女婿已亡。其女还育有三子,长子顾海涛系当地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次子是从事铝合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三子是省城南京某三级甲等大医院的主任医师。访仙镇低保入户调查表载明:顾海涛年收入为100万元,其三弟年收入为20万元。佟海蓉和调查人员均在该调查表中按手印和签字确认。
  之后,佟海蓉所在的某村村委会和访仙镇政府均认为佟海蓉的三个外孙有足够的赡养能力,他们应给付的赡养费应当作为佟海蓉的家庭收入,佟海蓉不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建议丹阳市民政局取消佟海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日,丹阳市民政局根据丹阳市访仙镇政府的变更材料,按照审批程序,作出取消佟海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当月29日,丹阳市民政局向佟海蓉作出《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以下简称“停发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佟海蓉。
  起诉到法庭
  收到停发“低保”的通知,佟海蓉不服,委托律师来到丹阳市法院,再次将丹阳市民政局推上被告席,请求撤销丹阳市民政局作出的停发通知书,并确认该停发的行政行为违法。
  佟海蓉起诉称,第一,民政局确认其三个外孙属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认定他们应当给付的赡养费应计入其家庭人均收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她提出,她与女儿及外孙均是分籍分户居住,法律上她本人就是一户,本人的个人收入情况就是家庭收入情况,不能将她的女儿、外孙的收入计算在内。此外,三个外孙的收入情况因丹阳市民政局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民政局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依据《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对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需由镇政府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邻里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以及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同时,辖市区的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低保对象,并说明理由。本案中,丹阳市民政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调查核实措施,民政局提供的“入户调查表”也仅仅是其单方出具的,与事实不相符。民政局作出的低保待遇停发通知书未明确告知本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的权利,也未告知停发低保待遇的理由、依据以及本人依法所享有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三,民政局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细则》对如何申请办理低保以及后期的管理等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两文件的规定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丹阳市民政局应当以两文件为依据,不能随意扩大法律适用范围。丹阳市民政局错误认为外孙子女与其外祖父母必然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
  丹阳市民政局答辩称,第一,本局并没有认定佟海蓉与三个外孙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是认定佟海蓉的三个外孙有赡养义务;将三个外孙应当给付的赡养费计入佟海蓉的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细则》的规定。本局通过走访邻居及入户调查,结合佟海蓉三个外孙的工作信息得出的收入情况,比较客观且经过佟海蓉本人按手印认可。
  第二,本局的行政行为合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听证,且本局依照《细则》规定的程序制作停发通知书,并送达给佟海蓉,没有影响佟海蓉的知情权等权益。
  第三,本局作出的停发佟海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首先,《细则》对低保对象的范围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细则》并没有对赡养义务人进行明确规定,婚姻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赡养义务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其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佟海蓉的三个外孙是其法定的赡养义务人。赡养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作为佟海蓉的家庭收入远远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局根据《细则》作出停发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丹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以及《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规定,丹阳市民政局有对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进行审批的管理职责。根据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细则》规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我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细则》还规定,赡养费应当计入家庭收入;具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如果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未履行赡养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权益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本案中,佟海蓉的女儿无力赡养,其三个外孙有足够的负担能力,故三个外孙对佟海蓉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佟海蓉三个外孙应当给付的赡养费,远超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丹阳市民政局审核认定佟海蓉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符合上述规定。根据《细则》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镇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民政部门根据镇政府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案中,佟海蓉所在的访仙镇政府在复核时采取了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的方式,调查人员和佟海蓉均在复查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和按手印,丹阳市民政局根据访仙镇政府提供的变更材料于日作出审批,于日作出停发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丹阳市法院认为,丹阳市民政局作出的停发通知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丹阳市民政局在停发通知上未明确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存有瑕疵,应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对佟海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日,丹阳市法院判决驳回佟海蓉要求撤销丹阳市民政局作出的停发通知书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程序轻微违法
  一审判决后,佟海蓉不服,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日,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作为外婆代理律师的顾海涛提出,自己百万年收入统计不准,其二弟不是个体户,三弟也不在医院工作,一审判决存在诸多失误和不足,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恢复外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而丹阳市民政局的律师辩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救济,不是福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因涉及公共利益,镇江中院依职权调取了顾海涛2015年的收入情况,显示其全年收入90余万元。对法院调取的证据,丹阳市民政局无异议;顾海涛则认为扣除其缴纳的20余万元纳税款及其他开支,其实际年收入应该在60万元左右。根据顾海涛的异议,法院认定顾海涛税后年收入约为60万元。
  镇江中院经审理,对关于佟海蓉是否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丹阳市民政局作出的停发通知书程序是否合法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释法。
  第一,关于佟海蓉是否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法院指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它是国家为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施的一种必要救助措施。本案中,佟海蓉一人独自生活,唯一女儿今年65岁,身体多病、无经济来源和赡养能力,招婿已亡,女儿育有三子。丹阳市民政局通过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了解到佟海蓉有三个外孙及其工作信息后,依据上述规定认为佟海蓉的三个外孙有赡养义务和负担能力,三个赡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远超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本院调取的佟海蓉长孙顾海涛的收入也能予以证实。丹阳市民政局经审核认定佟海蓉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并作出停发佟海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丹阳市民政局作出停发通知书的程序是否合法。《细则》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镇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复核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本案中,访仙镇低保复查入户调查表上有佟海蓉的手印,鉴于佟海蓉已是89岁老人,结合农村工作实际,佟海蓉按手印应当视为其在入户调查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该入户调查工作既是丹阳市民政局对佟海蓉家庭经济状况的复核,同时也应当视为丹阳市民政局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故佟海蓉诉称丹阳市民政局在作出停发低保通知前未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应当载明“适用的法律规范”“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丹阳市民政局作出的停发通知书上未载明上述内容,违反了规定。但佟海蓉在低保被撤销后曾与丹阳市民政局沟通,之后又向原审法院起诉,遗漏的上述事项并未对佟海蓉行使救济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丹阳市民政局的行为属行政诉讼法第74条中规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同时,丹阳市民政局在诉讼中已经将作出停发通知书所适用的具体条文向佟海蓉及法庭作出了补充说明,故应确认丹阳市民政局于日作出停发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应撤销该行政行为。
  综上,佟海蓉不符合镇江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丹阳市民政局作出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轻微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丹阳市民政局作出停发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不当,应予纠正。佟海蓉要求确认丹阳市民政局作出停发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支持,但对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撤销丹阳市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并判决确认丹阳市民政局作出的停发通知书违法。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窦远行 UN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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