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与司法公正之间具有各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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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法槌,不同的法官,槌出司法公正二重天
来源: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李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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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慢乙肝医疗纠纷案法官庭审言行,让满庭旁听者对法官肃然起敬
&& 医疗诉讼的起因简介
&&& 日,36岁、有乙肝史六年,近来恶心呕吐、腹泻(无诱因),乏力、精神差的患者来A医院门诊。门诊先后两次诊断为“慢乙肝轻度+胃炎”(只有轻度肝功能损害而无“肝功能衰竭”)。连续7次门诊15天之后改为住院。从初诊到出院共27天。出院后的2小时内,中心医院对其诊断为“慢乙肝重度”、“慢性重型肝炎?”、“病危”。因为“病危”,不能再转院;因为是肝衰竭的“病危”,精心医治10多天仍未转危为安,因“肝功能进行性衰竭伴DIC”死亡。
&&& 患方认为:在A医院的27天中,医师疏于肝功能检查、遗漏对重度肝损害数据的诊断和复查,护理不当,没有告知病情及其危险,没有及时转诊,使错过了早诊早治和规范治疗的机会,尤其是错过了人工肝或异体肝移植的补救性治疗机会。A医院则认为其诊疗符合规范、没有过错,的死亡是肝炎疾病自身恶化的结果。
&&& 因为“鉴定”,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中止诉讼
&&& 本案原告于2002年7月向法院起诉,一个月之后,法院组织第一次公开审理。双方旁听群众有60余人。虽然是极为专业的内科医疗纠纷,但法官就象审理普通民事纠纷案一样,有条不紊地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主审法官在双方当事人的每一轮发言之后归纳双方的观点和争议要点,并在征求双方对于归纳的意见之后再进行下一轮发言。质证结束后,法官就医方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征求患方的意见。之后,主审法官释明:同意医方提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将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卫生行政程序,又因法院无权限定鉴定的时间进程,为区别法定的审理期限,裁定中止诉讼后再委托进行有关鉴定。
&&&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法院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考虑鉴定的必要性
&&& 对于医方提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患方代理人提出了书面的反对意见。在考虑双方的意见后,法院找出了需要委托鉴定的目的和鉴定要求,并同意双方对法院概括的鉴定目的和鉴定要求进行修改。市的《医疗事故鉴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医方没有提出异议。患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同时申请有关医疗不当的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审查后,依法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进行司法文证审查鉴定。该文证审查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患方口头提出要考虑再次委托鉴定。直到2004年6月初,患方认为再次委托鉴定已无必要,同时按诉讼法规定书面申请恢复法庭审理。
&&& 法院收到恢复庭审的申请后,定于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
&&& 值得一提的是: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方的主张给予了较为科学的鉴定分析意见,使患方认为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有一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尤其具有实用性。
&&& 审查、清理、判断、判决均公开,这是“司法公正”的源泉
&&&&在一个诉讼案件中,法官要做的工作有:1.审查案情,包括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内容、证明对象、起诉状、答辩状、书面意见等内容。2.清理有待法院解决的问题: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论题、论点、论据及论证方式或者事实类型、法律依据、事实要点、事实根据中找出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3.判断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包括认定各方当事人主张的问题的内容与性质:争议问题与无争议事实之间的关系;4.从判断中决定取舍:对于当事人的主张,做出支持或不支持的决定并解释其理由。
&&& 22个月之后,庭审在场人员没什么特别,旁听群众仍较多
&&& 日,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正在公开审理(化名)与A医院关于病毒性肝炎防治的医疗纠纷。的生前好友和亲属、A医院的领导和职工一共40余人坐在旁听席上,原告方的两位代理人是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的医疗专业律师李雪云和赵丽华,被告方的代理人是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叶劲松。主持本次庭审的合议庭法官是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李慧亮、杨水土和兰木兴。民一庭庭长是本案的审判长。某法官是本案的主审法官。
&&& 法官,是这样践行“司法公正”原则的
&&& 审判长的法槌声音,使全场听众顿时安静。现在宣布开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因距离第一次一开庭时间长达22个月,首先宣布法庭对第一次庭审情况的归纳。……
&&&& 法官问“……原告,你们对刚才的归纳有无异议?”
&&& 原告:“所有归纳完全正确,只是遗漏了一点:原告还主张被告护理行为不当,被告将1级护理改为2级护理,与李根发病情在进行性加重的护理需要正好相反”。
&&& 法官问:“被告:你们对刚才法庭所宣布的归纳有无异议?”
&&& 被告:没有异议。
&&& 法官解释说明鉴定经过与鉴定书送达情况。
&&& 法官:现在对先后两份鉴定书进行质证,请原告先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质证: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诊治概要”中遗漏了四个方面的事实:……,“鉴定分析意见”(1)至(3)和“不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原告纳入诉讼范围的事实无关联;分析意见(4)证明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是真实的。对《司法文证审查鉴定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该鉴定书补充了上述四个被遗漏事实中的三个方面事实,但还是遗漏了护理方面的事实。
&&& 法官:对于原告刚才的质证,法庭做如下归纳……,原告有没有异议?
&&& 原告:没有异议,完全正确。
&&& 被告质证: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鉴定分析意见”(1)至(3)和“不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符合规范、没有过错,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鉴定分析意见(4)”与意见(1)至(3)自相矛盾,不予认可。对《司法文证审查鉴定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其鉴定结论也没有肯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 法官:对于被告刚才的质证,法庭做如下归纳……,被告有没有异议?……
&&& 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公开的材料和意见,现在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
&&& 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 审判长:对于案件基本事实问题,双方均没有异议,但对于案件事实的观点、看法或评价,双方存在很明显的分歧。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适用行为标准和适用法律标准进行判断的问题,为便于法庭正确评价行为和正确适用法律,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原告后被告发言。……
&&& 审判长:在第一轮辩论中,原告方关本案因果关系的种类和属性的陈述还不够明确,被告方关于医学技术水准问题的陈述不够具体。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
&&& 第三轮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征询原被告双方的最后意见。
&&& 法庭再次敲响法槌,宣布休庭合议20分钟后再开庭。休庭时,全场听众立刻相互交谈,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发表自己的看法。
&&& 法庭恢复审理。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意见一致。现在按照审判公开原则,释明合议庭的判断。
&&& 审判长:需要合议庭判断的问题是:一、被告在诊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或其行为是否有缺陷?是什么性质的过错或缺陷?二、是否有因果关系?是什么样的因果关系,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承担多少比例的民事责任?
&&& (一)关于缺陷,因被告已承认存在缺陷,也承认了存在相应的注意义务。争议不大。关于缺陷的具体内容。原告的下列主张有证据支持:……,被告的主张与原告的主张缺乏交叉性,被告是从医疗事故的层面评价自己的行为,而原告是从一般民事行为的过错标准评价被告的医疗行为,两份《鉴定书》也是从两个不同层面出具了不同的鉴定分析意见。本案应属于医疗事故以外的民事医疗纠纷。按违反客观注意义务即为过错的标准认定被告医疗行为有缺陷或有过错。
&&& (二)关于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首先要分清先后现象:在先的现象是针对乙肝疾病加重,肝功能进行性衰竭的医疗行为,在后的现象是医疗之后死亡。合议庭认为:这一先一后现象之间是相当因果关系而不是必然因果关系。因为,原告方无法证明:如果医疗行为没有缺陷或没有过错,是否一定不会死亡?被告也无法证明:即便按照现行医疗规范实施了可行的全部医疗措施,也一定会死亡。
&&& (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比例分配
&&& 医疗,是防治疾病的必要手段,但医疗不是万能的,不能保证预期的结果。到底现代医疗技术在多大程度上能有控制病毒性肝炎疾病和改善该疾病对人体的致害性,双方都无确切的证据,医学上也难以找到确切的证据。因此,有关民事责任的比例分配问题,有待合议庭进一步考虑,必要时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定。基于以上原因,择日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 旁听群众的反响
&&& 审判长宣布闭庭,法槌的敲击声将40多位旁听群众从全神贯注的倾听中惊醒。旁听群众无不为这样的审判感动,恭敬地站在那里目送审判长的离去!!
&&& 在全省各个县市都有医疗纠纷代理案件的李律师和赵律师,这还是第一次全面领悟到医疗纠纷司法公正的真谛DD法官对于案件的审查、清理、思考和判断充分公开。这样充分公开的审理,在法院系统内是“不正常的”。因为,如果每个案件每个法官都象这样“公开”,那就等于法官自己断了为个人利益与钱途谋划的条件,更无必要在法官队伍中进行“树司法公正形象”的教育运动。
&&& 本案法官所体现的司法权威,完全来自于法官对案情及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透彻掌握、平等对待庭审当事人,充分公开法官的认定以及认定的理由。
&&& 这就是老百性所期盼的司法公正!老百姓所期盼的,就是这样的法官和这样的司法行为!
注:本案于日二审终审结案,维持一审判决,医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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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手中的“?头”,该在何时敲?
&&& 日,市某初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由民一庭冷庭长(化名)担任审判长独自对已组成合议庭的医疗诉讼案件开庭。旁听群众6人,原告方旁听者两人,医方4人。原告方出庭的有死亡患者方金洪(以下简称病人)的妻子吴笑春、代理律师李雪云(以下简称患方);被告方出庭的有医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加一位代理律师(以下简称医方)。
&&& 庭长电话询问死亡患者的父母,之后让书记员记录:现在是9点,死者父母逾期30分钟未到庭,电话中讲明不来参加。
&&& 法槌敲响、书记员全身打了个冷颤。其他人进入倾听审理的状态。
&&& 原告宣读《起诉状》:日下午,35岁男性,因“曾经偶有头胀、头痛1月余,头痛发作持续3小时伴恶心呕吐等症状”向医方求医。初步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DD颅底前交通动脉瘤首先考虑”,收入外科住院医疗。
&&& 住院第二天,病人头痛已无,也无其他明显不适。医师说病人的脑动脉瘤必须手术治疗,否则,动脉血管瘤会再次破裂而死亡。外科某医生借机向患方的吴笑春私自收取人民币6万元,说是要外出购买高级进口脑动脉手术材料。一直没有开具医院收据。
&&& 02年3月25日(住院第三天),医生向病人实施“脑动脉造影+脑动脉瘤电解可脱弹簧圈栓塞术”。造影手术中,病人头部转动、脑动脉破裂出血、……立即弹簧圈栓塞术……病人迅速昏迷以后没有再醒来。
&&& 手术结束后,医生立即向家属退还人民币2万元。病人身上插满了各种器械导管维持呼吸心跳。20天后,家属及其代理人与医方签订《调解书》,医方向家属支付人民币95000元。上午,《调解书》付款完毕生效;下午,由吴笑春签字同意拆除病人身上的各种医疗器材,病人自动出院以后死亡。
&&& 患方认为:有医患双方签字的《手术自愿书》(原告提交),证明医生已经预见到所施手术的严重危险性和多种险恶后果。为此,医生应当防范却没有设计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例如:(1)没有采取术前12小时禁食、术前4小时禁水的措施,(2)没有采取全身麻醉措施让病人保持绝对安静,而且还让病人在前往手术室过程中变换坐卧体位,(3)造影过程中,X光透视监视有中断,在发现病人头部转动后再次透视,(4)在发现脑动脉破裂出血时没有按常规实施“三降(降血压、降脑水肿、降出血)等急救医疗措施,反而立即将可脱弹簧圈送入正在破裂出血的血管。(5)存在向病人推销并使用假冒伪劣脑动脉瘤诊疗器材的高度可能。
&&& 庭审中:医方将上述《调解书》作为答辩的反驳证据提交(注:患方没有将该《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欲证明本案已处理终结,但没有就该《调解书》提起反诉或违约之诉。
&&& 患方反驳:任何有害于他人生命健康的言行都是非法的。在病人还没有死亡但已昏迷时签订的《调解书》写明的“本医疗事件已处理终结,患方不再有任何异议”是有特定对象的。医方的错误在于:将因签约人丈夫之疾病医疗合同违约致签约人本人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案,混同于病人本人与医方的医疗合同违约侵犯病人生命健康权案。在医患关系合同中,患方主体有病人和病人的亲属。病人与医方既有经济关系也有人身健康关系,主要是人身健康关系;而病人亲属与医方的医疗服务合同是针对其亲人之疾病医疗所需的经济关系和医疗协力关系。
&&& 在民法的合同自由、私权神圣、人身权特定三大原则中,合同自由原则不能适用于生命健康权和私权的确认。否则,就是允许《调解书》双方合谋放弃对病人的健康与生命的救治而侵犯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 之后,医方大谈特谈该《调解书》的的签订过程,大谈特谈曾在《调解书》上签名的患方代理律师(笔者本人)如今又代理患方的诉讼是如何如何的可恶可恨。说患方的原告在以前的调解中、在现在的诉讼中选择同一个律师是如何如何的错误;说如果患方要起诉,应当先就《调解书》的效力如何如何做……。所有这些言词都与本案原告之诉讼无任何关联,应属于支持被告另案起诉之诉讼请求的《调解书》效力问题。
&&& 医方的上述发言,肆无忌惮,夹杂着许多对原告代理人的人身攻击之词,也刻意表露出对原告与原告代理人之间的挑拨离间之意。面对医方的人身攻击与挑拨离间言词,原告情不自禁地插言反击坚信原告代理人的人品,每当此时,冷庭长敲击法槌,历声制止原告的插言,这样的情形出现一两次后,医方更加滔滔不绝,气焰更高。审判长不但不依职权制止被告与本案无关的长长发言,反而假装埋头看案卷材料,故意不理睬原告代理人的举手抗议申请。对被告的任何发言,从不打断,而对原告和原告代理人的发言请求,一再不予允许。
&&& 庭后,原告方的旁听群众气不打一处来,觉得这种庭审现象无法解释,太出格。原告方的人马一起反复琢磨冷庭长在法庭审理中的所作所为,一致认为:冷庭长早已与被告达成了审判合意,早已有原告摸不着看不见的“关系”在控制着冷庭长的言行。
&&& 怎么办?大家一起分析:
&&& 1.投诉DD接受投诉处理的人与冷庭长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 DD暂时放弃投诉!!
&&& 2.等待判决再说DD明摆着,他不爱听、听不进原告的事实和理由。
&&& DD不用等了,赶快采取其他行动或做好败诉的思想准备吧!
&&& 3.先找冷庭长谈谈对庭审的意见DD他会听吗?他听得进吗?
&&& DD试试看。于是庭审后立即去冷庭长办公室。
冷庭长听是听了,他的回答是:律师要有面对各种情况的胸怀!!!!
&&& 4.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还是先千方百计与冷庭长拉关系吧,一切权力都在他手中,你再有理也没用。因为一审法官能这样做,二审法官就更有条件这样做。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没有坚决反对,她无权反对,她没有理由反对。
&&& 于是,6月14日,原告与参加庭审旁听的小姐妹一起将1000元左右的礼物送到了冷庭长的办公室。但当天上午由法院通知家属将该礼物收回。
&&& 在向冷庭长送去礼物的同时,原告附送了自己写给冷庭长的信。信里有这样的一句话:您的铁?头一敲,我很紧张,许多想要说的话都没有表达出来。
&&& 的确是这样。任何没有上过法庭的人,在自己说话时,看到和听到法官手中的法槌敲击,还敢说还能说出什么吗??
&&& 谁能回答,法官手中的“?头”,该在何时敲??
&&&&&&&&&&&&&&&&&&&&&&&&&&&&&&&&&& 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李雪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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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诉讼公正与司法公正实现之辩证关系
【作者】 袁海勇【写作年份】 2002
【文献分类】
【全文】【】 &&&& 小议诉讼公正与司法公正实现之辩证关系
     小议诉讼公正与司法公正实现之辩证关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实行措案追究制时,在全国率先作出了这样一条规定:凡以实体不回重审的案件只有在审判委员会2/3合法为由撤销原判,发以上通过追究决定时才予以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凡是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计论决定,可直接追究有关审判人员的责任。这项规定的制度理由很简单,对于实体内客的认定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在一些比较微妙的问题上每个人的看法不尽相同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只要裁判结果确定的方向正确,而很难确定哪一种具体的结果,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但是法律对于诉讼程序,因为已有明文规定,故此具有客观性,它不受制于个人认识能力的局限,因而程序违法的错误是很明显的,如果审判人员尽到注意义务,则这种错误本来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尤其是我国当前的诉讼程序立法相对而言还很单一,不具有英美法系那套体系庞大、结构严密、操作难度较大和专业化要求很高的程序立法情况下,这种错误就更不可原惊了。  
 虹口区人民法院的上述作法体现了诉讼程序在司法公正中的应有价值,它符合世界诉讼民主发展的趋势,在全国树立了一个较好的榜样。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全国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对诉讼公正的应有价值不够重视,从而阻碍了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笔者拟从实现诉讼公正入手,通过诉讼公正实现司法公正这一观点试述一二。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  
  公正、也称正义,与英文中Justice一词相适应。公正或正义是一个历史概念,不同时代,不同意识形态对它有不同的理解。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认为:“如果我们不谋略给出一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可能指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系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布菜克法律词典》对正义一词解释是:“在法学上,是指对法律事件或纠纷的永恒不变的处置,以使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东西。”在法律制度中,公正或正义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实体公正或正义,是指实体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的权益相一致,以及法院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完全的保障。二是形式公正或正义,是指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到公平适用,其基本要求是“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对待。”三是程序公正或正义,是指在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实体公正重视的是“结果价值”.其目标是使法律程序产生好的结果。程序公正重视的是过程,其目标是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其应得的待遇,而对程序结果并不关心。形式公正则是联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纽带,它一方面要求法院对一切案件和一切人适用实体法时应遵循统一标准,使实体公正得到普遍实现和保障,另一方面它又对法官将法律公正地适用到具体案件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  
 上述三种形式的公正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各具有其价值,不应有所偏须。然而,由于实体内容的不可见性,使得人们(尤其是不懂法的民众)无法准确地认定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应得到的权益是否相一致,从而不易让人们(尤其是败诉者)承认法院的裁判的确使每个人所应得的权益得到了完全的保障。因此,有必要通过便于操作的规则,使得社会对司法公正予以认可,而诉讼程序即具有此特性,它能使社会通过对程序依法进行的见证,而对依此正当程序手致的实体结果子以肯定,此其一。其二,我国历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实体价值一味重视,程序价值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当前,我国理论界与司法界应更加重视对程序价值的研究,更加重视对诉讼过程运作的把握,通过程序公正,达到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目标。  
 对于诉讼程序以及相关立法的重视己经成为世界司法制度发展的潮流,然而相对而言,在这种重视程度上也有一些较明显的区别:第一,英美法系国家较大陆法系国家更重视诉讼立法与司法。在立法上,英美法系国家不仅制定了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诉讼法律,而又还普遍制定了一些具体的适用规则,如制定了确保诉讼正当进行的证据法规,通过对证据适格性的调整而确保实体结果之依据的合目的性。在司法上,英美法系根据正当程序 (Due Process)的要求,严格依法推进诉讼的进行,一切违反程序规则而取得的汪据资料都会以欠缺证据能力而被排除――纵然这些证据资料具有很强的汪明力。著名的辛普森(o.J. simpson)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些。第二,发达国家较发展中国家史重视诉讼法律,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作为与惩罚犯罪相提升论的观众已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制定诉讼规则时必须依准的原则之一:在民事诉讼中,诉价自治、诉讼效率也已成为发达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原则之一。因此,为达到上述两方面所确定的目标,发达国家普遍通过高超的立法技术形成了科学严谨的诉讼法体系。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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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论司法独立体系下审判委员会对法官独立的影响
一、引言 司法独立①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被认为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途径,而法官的独立则被认为是司法独立的核心。②“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③目前,世界上的法治先行国家往往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法官的独立地位,如《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凭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①《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⑤而在我国,政治权力分配、经济发展水平、法院制度设置、法官职业素养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使得法官独立至今只能实现于法律职业人士的理想之中。通过变革法院制度设置来促进法官独立的实现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心之一。审判委员会是我国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⑥是我国法院制度设置的一大特色,其在法院中承担了大量的审判工作,对法院司法运作具有重要的影响。目前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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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权,同时又规定了“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人大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相互关系,人们存在以下两种片面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个案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由于人大的干预,司法独立势必成为空中楼阁。此观点太过狭隘。一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的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着根本的区别。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它处于国家机关的核心地位。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处于派生的地位,不仅不能与国家权力机关抗衡,反而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司法权。二是,人大个案监督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司法独立本身并不能自然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法律规定的监督和制约是十分必要的。人大开展个案监督,是集体行使监督权,是按法定程序开展监督,这是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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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曲沃农民张志祥为了讨要一笔六万元的执行款,先后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七万多元!除了经济上的损失以外,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折磨:前后数十次到法院请求法官执行;四十四趟寻找被执行人,行程近万公里,花费近万元;债务以三角债的形式转移到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后,他又多次到外省寻找;多次强作笑颜请法官吃饭,在一旁添茶倒酒;为了让法官依法办案,便遵照法官安国廉的吩咐,为安家买烟、酒,还为安国廉的儿子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法院要求张志祥自己去找被执行人,1995年底,张志祥总算“抓”到了司万仓,满怀希望来到了翼城县人民法院,才发现六万余元执行款早就被人分了。1996年的一个早晨,张志祥来到翼城法院门前,准备自杀。老伴闻讯赶来,告诉他“还是让我碰死算了”,一番争抢,夫妻俩在法院门前抱头痛哭。案件到今日才见诸媒体,直到翼城县人民法院告申庭庭长、在张案中独任审判员的安国廉去年去世。张志祥说:“咱们的诚心,铁树都该开花了吧?”这样的结局,也让任何有铁石心肠的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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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法律史研究范式受到学科分类的重要影响,思想史/制度史的二分使得法史学科的研究对象径渭分明。而那些处于制度与思想之间的中间地带则往往被研究者忽视,或由于方法论上的困难而被研究者放弃。在这样的大学术背景下,选择“司法独立”为研究对象,无疑会遭致疑问:作为研究对象的“司法独立”究竟是某种司法制度,抑或是司法制度的某项原则,还是仅仅是法律人的某种精神理念或价值追求? 带着这些疑问,韩秀桃教授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出版的新著苏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①做出了某些尝试与努力,试图超越思想史/制度史研究范式的藩篱,将作为立法、司法原则而被追求的“司法独立”理念置于近代中国社会制度及法律制度之变迁的史实中进行研究。在本书中,韩秀桃考察了司法独立的理念在近代中国知识群体、政治人物及社会大众中传播的过程;还考察了作为正式法律原则的“司法独立”在变迁的近代法律体系中的制度性安排。在此基础上,韩秀桃运用法律社会学等方法,对制度与理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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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日曰尸巨峨阵一巨队日日阵阵日日日以一冶队 “穿着警察的制服,干着保安的活,拿 着民工的工资厂这是一位铁路警察对自己 的形容。 在成都做保健品生意的张本明也发出 相似感慨。有十年警龄的张本明,是关附卜!铁 路警察学院的毕业生,南京铁路局南京车站 派出所的原民警。他的不少同学进人了四川 省成都铁路公安处和成者阵站派出所-一刚 刚被停职的成都车站派出所前所长蒲烈彬, 与其同届,接任者张涛是他的同班同学。 角色迷失和收人偏低,‘是张本明弃警 下海的原因之一。 “我始终没觉得自已是个警察,很多的 时候,我甚至感觉自己更像是一个保安。主 要的工作就是维持旅客秩序、查三品、清理 “盲流”、打击票贩等。”张说。 22巾国新闻周刊2005石石 一身份尴尬与角色肤 根据《警察法》,中国警察均属公务员· 但李歇2000名瞻,却黔是例外。 铁道部公安局局长张起堵撰文称,解 放后,铁路公安机关实行上级公安机关与其 所在铁路局、分局欢重领导的体制。 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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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中西方一直推崇司法独立,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总是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传播技术的革命,让传媒的力量前所未有的强大,而媒介审判也成为愈发严重的现象。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媒介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纠正错误的司法结果,推动中国法制的完善。从消极的方面来看,部分媒体的越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损害了司法权威,媒介审判现象侵蚀了司法独立性。1997年“张金柱案”的媒介审判给法院带来了巨大压力,判决结果出来时张金柱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此案被称为“民愤杀人”。网络媒体的高速发展,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的普及,让人人都可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互联网信息把关的缺失,网友的媒介素养不高,导致网络暴力频繁出现。网络媒体与网友常站在道德制高点声讨法院与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新媒体环境产生了网络媒介审判:网络媒体、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社会上新近发生的某些热点问题进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而“彭宇案”“李昌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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