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规定业绩能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件吗

探讨 | 87号令规定资格审查由采购人负责!那出了错怎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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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87号令规定资格审查由采购人负责!那出了错怎么救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授权由采购人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这很好地体现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同时也增大了采购人直面资格审查错误的风险。不少采购人也表示担忧:一旦实践中出现资格审查错误,该如何处理?在此,通过对采购人资格审查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类型、发现的时间节点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资格审查错误各种情形的处理方法进行探讨,希望引起采购人对资格预审的高度重视,督促采购人提高采购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以适应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主体责任逐步强化的趋势。采购人资格审查错误分类(一)按照资格审查的错误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投标文件“应当不合格却合格”。此种情形又可细分为三类情况:①包含“应当不合格却合格”的“合格投标人”在内时仅三家;②以“应当不合格却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作基准价计算所有投标人报价得分;③非上述两种情形的“应当不合格却合格”。二是,投标文件“应当合格却不合格”。(二)按照采购人资格审查错误被发现时间——分三种情形一是评委会评标时发现;二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发现;三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处理原则采购人资格审查错误处理原则——有错必纠+最小损失采购人出现资格审查错误时的基本处理原则,应当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前提下的“有错必纠”原则和“趋利避害”原则。所谓“有错必纠”原则,实质上就是合法性原则,既一切采购行为和活动均应当建立在合法性的前提之下。所谓“最小损失”原则,也可理解为“禁止过分”原则,即基于最有利于实现采购目的的角度,采取必要措施,将因采购人资格审查错误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法条依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处理方法采购人资格审查错误处理方法——不同情形+不同节点按资格审查错误不同情形的处理方法错误情形处理方法包含“应当不合格而合格的投标人”在内仅三家废标以“应当不合格而合格的投标人”报价作为基准价计算投标人报价得分由采购人对“应当不合格却合格”的投标文件重新资格审查,改正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仅对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报价得分重新纠正计算,其他得分不得重新评审。非上述两种情形的“应当不合格却合格”由采购人重新对“应当不合格却合格”的投标文件重新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委员会仅对此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应当合格却不合格”首先由采购人重新对其资格审查,纠正错误,由评委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程序终止,原评标结论保持有效。如果评委符合性审查合格,看其是否影响评标基准价计算,不影响的,评委仅对这一家进行独立评审;如果影响的,对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也重新计算 & 。如果因某投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应当否决而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按资格审查错误发现不同时间的处理方法时间节点处理方法评委会评标时发现向采购人指出错误,采购人拒绝更正的,评委会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评委会有权拒绝继续评审,但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原因。合同履行前发现由采购人适时改正后提交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涉及评标基准价变动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重新计算报价得分。合同履行后发现对采购人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原理采购人资格审查错误的处理原理——合法合理+效益成本实践中,可能会有业界同行对上述处理方式不认同,认为上述涉及重新评审的处理方式,不符合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如果从87号令这一条款出发,资格审查错误不能重新评审,那如何处理呢?有学者认为既然无法重新评审,又属于经改正后会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即如果不影响评标基准价的,顺延第二名,如果影响的,废标后重新招标。但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予以认同,理由如下:1.从对“责令改正”的理解角度看根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对于采购人发生资格审查错误的,首先要求采购人改正,何为“改正”,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改为正确的结果”。第七十九条,更是明确指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言外之意,经改正以后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无须依照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那这种情况到底该如何改正呢?笔者认为应当改正的内容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改正采购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二是,改正因资格审查错误而得出的错误评审结论。2.从法条冲突处理原则角度看持重新采购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是涉及改正因资格审查结果错误导致的错误评审结论,就实质上构成了重新评审,不符合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单独看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采购人资格审查错误的情形,的确不是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但从87号令第七十八条看,如果要改正,且不影响结果的公平公正,就必然涉及重新评审。很明显,在此两个法条打架,且未明确规定如何适用,从法律上讲,这属于法律漏洞。那么,实践中该如何弥补这个法律漏洞呢?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漏洞的弥补有两个原则:一是,“有法条依法条,无法条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二是,抛开文字释义法,用系统解释法将法条置于整个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背景等角度来考虑,探寻问题的本源。从法理上讲,根据“谁生病谁打针”的原则,资格审查错误是采购人造成的,没必要以重新招标方式由投标人为之买单。这样做,一方面不利于提升采购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第二次潜在供应商还可能是参与第一次招标采购的供应商,通过第一次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已经公开,这可能引发两个不利后果,即串标可能性增大和价格不合理(有竞争优势的,在知晓竞争对手的报价后会适时调高自己的投标价格,而没有竞争优势的可能恶意低价谋取中标)。从系统解释法的角度看,87号令出台的目的是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处于强势地位,需要通过一些程序来规范和约束采购人的行为,因此,当采购人发生资格审查错误时,如果不让评委重新评审,不利于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立法初衷。采购人也可能利用此漏洞通过故意资格审查错误达到重新招标的非法目的,同时,不得不指出,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看,采用招标方式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抛开非法因素,重新评审与重新招标相比,一方面重新评审更节约采购成本,另一方面第一次投标报价往往是投标人最理性的投标报价,因此重新评审更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转载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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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人发[2002]87号):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相关条件,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更多安全工程师考试信息请登录学易网校 / 查询,或电话咨询:400-622-629166!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申报条件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二)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1995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
  (四)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
  二、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系统的申报工作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组织进行。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企业)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的复印件。
  3?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合格者名单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批准手续。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政干部部门,应于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时,可送复印件。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部门)或单位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资格。
  (五)凡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六)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生产经营单位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须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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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登录信息87号令、18号令邀请招标程序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长期以来,工程招标领域的邀请招标存在被滥用,扩大化倾向,很多项目以邀请招标之名,行官商勾结之实。
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基于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规范邀请招标程序的思路,对邀请招标的适用和程序作了很多限制。《政府采购法》规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而18号令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资格预审程序。
探究《政府采购法》的本意,随机选择供应商的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人依法享有选择权。而18号令中,却又增加了一些条件和程序,用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张旭东的话就是“剥夺了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且使邀请招标的程序比公开招标更复杂”。邀请招标就是一场没有爱情的包办婚姻,从始至终,采购人的选择意愿得不到尊重。
细细品味,18号令中的相关条款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由于18号令在政府采购法规定之外增加了苛刻的程序,实践中邀请招标几乎是一个被雪藏的采购方式,18号令实施后,鲜有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谁会愿意走入被包办的婚姻呢?
由于很少有相应案例,18号令有两处关于邀请招标的模棱两可的规定也几乎没有人探究其意义。
1.“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此处是讲公告在媒体上的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还是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结束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2.“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公告结束前三个工作日内难道就不能提交资格证明文件了吗?
由于18号令马上面临废止,上述规定的具体含义我们也不必再深入探讨了。
总之一句话,18号令用力过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修订,将彻底改变这一情况。
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在多个方面“还权于采购人”,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赋予采购人多项权力,如供应商选择权、资格预审中的评审权、公开招标中的资格审查权等等。
与18号令相比较,87号令就邀请招标程序作出了以下修订:
一、备选供应商名单产生方式
18号令强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只有公告征集并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才能列入随机选择范围。
87号令放宽了供随机选择的供应商名单产生方式,规定了三种途径: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这一点延续了18号令的做法。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选取一词值得玩味,选取就意味着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选择标准,自主决定选择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选取之后就不再是包办婚姻了。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这是采购人选择权最大最灵活的一种方式,不仅不是包办婚姻,简直就是自由恋爱了。
二、资格预审程序
资格审查权本质上是一种评审权。
修订前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44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评审权的内容广泛,既包括实体内容上的评审,也包括程序意义的判定,既要对投标人是否响应招标人的技术及商务需求作出判断,也要对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进行检查。评标初审程序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资格性检查。
《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可见在法律层面,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权力应属采购人所有,而18号却以部门规章方式将资格审查权转移到评标委员会,涉嫌违反上位法。
87号令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了石破天惊的一幕,87号令第14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显然,资格审查权已回归政府采购法立法本意,正式回归采购人。
87号令施行后,采购人获取了部分的独立评审权,可以单独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判定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性要求,以专家为主体的评标委员会则回归其本职,主要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技术、商务需求进行评判。
三、对随机选择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8号令中仅规定“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具体程序并未作出详细规定。
87号令中,详尽地规定了备选供应商数量、随机抽取原则、现场监督方法,甚至投标邀请书的发出时间也作出了具体的细化。87号令规定: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18号令、87号令关于邀请招标的修订对比
一、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1.资格预审;2.供应商库选取;3.采购人书面推荐。二、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三、投标邀请
一、资格预审二、随机选择三、投标邀请
抽取前供应商数量
1.资格预审:不少于3家2.供应商库选取: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3.采购人书面推荐: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资格预审机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随机抽取程序
通过抽签等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通过随机方式选择
综上所述,87号令在18号多年实施经验基础上,正本清源,回归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本意,修订邀请招标程序,还权于采购人,把供应商选择权、资格审查权赋予采购人,真正做到了邀请招标由包办婚姻到允许自由恋爱的转变。由于87号文在放权的同时不忘监管,规定采购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规范操作、尽职监督等义务,可以预见的将来,邀请招标将以规范的面目出现,自由恋爱不会成为自由乱爱。
87号令的修订,必然会激发邀请招标的活力,邀请招标将从一条沉睡的、被雪藏的规定,变成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兼具公平性和灵活性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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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87号令的65个亮点
发布时间: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发布,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日废止。
  87号令与18号令相比有哪些变化?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第一时间邀请政府采购业内权威专家,对比后梳理出65个亮点,方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和了解。
  亮点1:给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定义。
  87号令第三条明确,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分别明确了二者的定义。
  所谓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所谓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亮点2:明确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
  87号令第四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亮点3: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
  87号令第六条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该条还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亮点4:采购项目属性按品目分类目录确定。
  87号令第七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亮点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我投标”。
  87号令第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亮点6:采购人自行招标有两个条件。
  87号令第九条明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不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采购人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亮点7: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87号令第十条强调,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一条还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亮点8:采购需求包括七项内容。
  87号令强化了政府采购活动源头管理的力度。第十一条列明了采购需求应主要包括的七项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亮点9: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
  87号令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其中,(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六)公告期限、(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新增的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这几点延续了以往的要求。
  亮点10:列明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名单产生的三种方式,随机抽取包括“抽签”。
  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其中,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后两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第十四条还明确了何为“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亮点11:资格预审公告包括三项主要内容。
  8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亮点1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亮点13: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亮点14: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为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该条款还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亮点15:列明招标文件所包括的十六项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及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明晰。
  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其中(四)、(六)、(十)、(十二)、(十四)为新增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亮点16: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并免费提供。
  8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亮点17:对样品使用提出要求。
  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该条还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亮点18:招标文件售价以弥补成本为原则。
  87号令第二十四条要求,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亮点19: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先天不足”,修改后重新招标。
  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亮点20:明确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87号令第二十九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亮点21:规定何为“相同品牌产品”。
  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该条还明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亮点22: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87号令第三十五条对分包做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亮点23:六种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
  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为新增的内容,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亮点24:评标委员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8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了开标活动的参与方,明确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同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亮点25:无需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87号令第四十一条要求,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亮点26: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及申请回避,应当场提出。
  87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另外,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亮点27: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87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还要求,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亮点28: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的十项职责。
  87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亮点29:强化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
  87号令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要求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其中,第一项职责属于新增内容,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亮点30:重大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87号令第四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做了细化。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不过,在三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具体包括: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
  该条还规定,除特定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亮点31:专家管理权限在省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
  87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亮点32:新增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应对规定。
  8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亮点33: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亮点34:删除性价比法。
  87号令第五十三条删除了“性价比法”,明确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亮点35:最低评标价法禁止两种情形除外的价格调整。
  87号令第五十四条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同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亮点36: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综合评分法如何使用。该条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时,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且应当细化和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也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亮点37:明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价格分值比重。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亮点38:综合评分法中,价格采用低价优先计算法,不得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要求,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亮点39: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定标”原则确定。
  87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利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中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亮点40: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六项内容。
  87号令第五十八条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亮点41:投标文件报价前后不一致,有四种修正办法。
  87号令第五十九条明确,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亮点42: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合理性。
  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亮点43: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
  87号令第六十一条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亮点4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七种行为认定为违规,五种行为评审意见无效。
  87号令第六十二条列明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亮点45:六种情形投标无效。
  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其中,第四、第五种情形为新增内容。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亮点46:四种情形外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87号令第六十四条为新增内容。该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亮点47: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标。
  87号令第六十五条要求,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亮点48:除采购人代表,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亮点49:四种情形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87号令第六十七条明确,因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经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亮点50: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亮点51: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亮点52: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包含的内容。
  87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亮点53: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87号令第七十三条明确,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亮点54:可邀请参加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亮点55:强化采购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
  87号令第七十五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中标人如果存在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规责任。
  另一方面,该条也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亮点56:四种情形采购人将被警告。
  87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此前,18号令对于“招标采购单位”给予警告、处罚、处分、通报等的情形有十项。
  亮点5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十二种情形将处罚款。
  87号令第七十八条列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亮点58:违法行为处理衔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87号令注重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做衔接。第七十九条规定,有87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亮点59:政府采购当事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7号令第八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60:对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懒政怠政说“不”。
  87号令第八十二条要求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亮点61: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事宜另行规定。
  87号令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亮点62:“主管预算单位”有明确定义。
  87号令第八十四条给“主管预算单位”下定义,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亮点63:时限从次日开始计算。
  87号令第八十五条对本办法的时限计算方式进行统一。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亮点64:明确“以上”、“以下”、“不足”的内涵。
  87号令第八十六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亮点65:10月1日起施行。
  87号令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鄂ICP备号-1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号
电话:027-; 传真:027-
E-Mail:hbzfcg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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